劳动合同法为什么不可能修改
作者:邓瑾 95
专访劳动合同法起草成员、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
■中国的劳动合同法,是世界上用工最自由的一部劳动合同法。
■有人说,无固定期限合同将因为劳动合同法而变成主流的用工方式。但我担心的是,没有多少人能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劳动合同法不是劳动标准法,根本不涉及到工资、工时、加班费等劳动标准问题,那是劳动法的事情。劳动合同法只是解决建立劳动关系,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则问题的法律,是契约规则法。
■劳动法推行了十多年,劳动合同的签约率非常低。而劳动合同法刚一实施,光1月份的统计,就已经有60%以上的劳动者有了一张劳动合同,这是不得了的进步。
■那些因为中国的劳动合同法而想要转移到其他国家的企业没有看到,所有国家的相关法律都比中国要严格,而且除中国大陆以外所有的地方,即使是再穷的国家,其工会都属于对抗型。
一部世界上用工最自由的法?
南方周末:现在社会上要求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呼声很高。这次两会,也有不少代表、委员对这个法律提出了不同意见。很多人都在呼吁修改劳动合同法,您怎么看待这种现象?
郭军:这是在开国际玩笑。提修改劳动合同法的人首先应该看劳动合同法,并且看懂,而不是人云亦云,更不应该信口开河。
现在的确有一些批评劳动合同法的声音,指责这部法有问题。集中的理由是三方面:一是说限制了企业的用工自由;二是说无固定期限合同使劳动关系僵化;三是说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在我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世界上用工制度最自由的一部劳动合同法。为什么?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想全日制用工就全日制用工,想非全日制用工就非全日制用工;想直接用工就直接用工,想派遣方式用工就派遣用方式用工,想和员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就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想签固定期限就签固定期限,固定期的劳动合同想一天一签,还是一签一百年都完全由也随意选择,没有任何门槛,没有任何前提和限制,哪个国家是这样自由,这种自由可以说是到了极至了。
劳动合同法准许企业这样极端自由的劳动合同制度,我个人是不赞成的。也有人说说劳动合同法使得企业用工不自由,限制在出口上,也就是解除劳动合同更严了。但是如果将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对照看一看,劳动合同法在39条中增加了两种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在41条裁员规定中又增加了两种可裁员的情况,这是放宽了而不是收紧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非全日制方式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出口完全敞开,用工自由更是不得了。
再说无固定期限合同。有人说,无固定期限合同将因为劳动合同法而变成主流的用工方式。但实际上这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本不可能产生这样结果。我担心的是没有多少人能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因为只要把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款看明白了,就不会有这种担心。
道理很简单,如果我是一个企业的老板,为什么要担心十四条呢?我以后用人最多用九年零十一个月,坚决不用满10年,我就用一次,解决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你年龄大了,工作时间长了,我就不用了,用新不用旧,坚决不用两次,那么哪个劳动者有权要求企业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法完全是采取了一种让企业有绝对主动选择权,劳动者偶然有间接选择权的方式处理目前劳动关系高度短期化的问题。
如果企业万一使用劳动者满十年了,或者以固定期限合同的方式连续使用了两次,劳动者才偶尔有这么一点权力,要求签一个稳定一点长一点的合同,这与劳动关系僵化、无固定期限合同将变成主流的用工方式根本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
说到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一定条件下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新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最直接、最明显的变化也就是在这里。这一规定不是要给企业增加负担的,也不是要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时候,多向企业主张一些权利。这一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是相辅相成的,目的是引导企业考虑与劳动者建立比较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终止包括七种情况,而劳动合同法仅仅规定,只有在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和用人单位灭失(包括破产、吊销执照、关闭、撤消、解散等)两种情况下,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可以明确地讲,劳动合同法包括在经济补偿金问题上的规定并没有给用人单位增加更多的负担。
但是劳动合同法的确是大大强化了企业违法的成本,如一个月后不签订劳动合同就要支付两倍工资,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企业要支付补偿金标准两倍的赔偿等等。
再有一点需要特别强调,劳动合同法不是劳动标准法,根本不直接涉及工资、工时、社会保险等问题,而认为劳动合同法出台了,企业要支付加班工资、要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了,这样的理解是十分荒唐可笑的。没有劳动合同法企业也应当这样做,没有做是违法的,不道德的,以前劳动法执行的不到位,不等于企业这样做就是应该的。现在企业应当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为契机,应当强化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努力建立和保持合法、合理、和谐的劳动关系。而不是抱怨、抵触、抹黑劳动合同法。
企业想要的自由,如果是想用就用,想不用就不用的自由,恐怕是不会有的也不应该有的。否则的话现在有“40、50”现象,四十的女性、五十岁的男性找不到工作,将来可能就是“30、40”、“20、30”,那么这样的社会如何和谐、稳定,这样的社会怎么发展?
■中国的劳动合同法,是世界上用工最自由的一部劳动合同法。
■有人说,无固定期限合同将因为劳动合同法而变成主流的用工方式。但我担心的是,没有多少人能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劳动合同法不是劳动标准法,根本不涉及到工资、工时、加班费等劳动标准问题,那是劳动法的事情。劳动合同法只是解决建立劳动关系,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则问题的法律,是契约规则法。
■劳动法推行了十多年,劳动合同的签约率非常低。而劳动合同法刚一实施,光1月份的统计,就已经有60%以上的劳动者有了一张劳动合同,这是不得了的进步。
■那些因为中国的劳动合同法而想要转移到其他国家的企业没有看到,所有国家的相关法律都比中国要严格,而且除中国大陆以外所有的地方,即使是再穷的国家,其工会都属于对抗型。
一部世界上用工最自由的法?
南方周末:现在社会上要求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呼声很高。这次两会,也有不少代表、委员对这个法律提出了不同意见。很多人都在呼吁修改劳动合同法,您怎么看待这种现象?
郭军:这是在开国际玩笑。提修改劳动合同法的人首先应该看劳动合同法,并且看懂,而不是人云亦云,更不应该信口开河。
现在的确有一些批评劳动合同法的声音,指责这部法有问题。集中的理由是三方面:一是说限制了企业的用工自由;二是说无固定期限合同使劳动关系僵化;三是说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在我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世界上用工制度最自由的一部劳动合同法。为什么?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想全日制用工就全日制用工,想非全日制用工就非全日制用工;想直接用工就直接用工,想派遣方式用工就派遣用方式用工,想和员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就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想签固定期限就签固定期限,固定期的劳动合同想一天一签,还是一签一百年都完全由也随意选择,没有任何门槛,没有任何前提和限制,哪个国家是这样自由,这种自由可以说是到了极至了。
劳动合同法准许企业这样极端自由的劳动合同制度,我个人是不赞成的。也有人说说劳动合同法使得企业用工不自由,限制在出口上,也就是解除劳动合同更严了。但是如果将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对照看一看,劳动合同法在39条中增加了两种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在41条裁员规定中又增加了两种可裁员的情况,这是放宽了而不是收紧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非全日制方式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出口完全敞开,用工自由更是不得了。
再说无固定期限合同。有人说,无固定期限合同将因为劳动合同法而变成主流的用工方式。但实际上这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本不可能产生这样结果。我担心的是没有多少人能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因为只要把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款看明白了,就不会有这种担心。
道理很简单,如果我是一个企业的老板,为什么要担心十四条呢?我以后用人最多用九年零十一个月,坚决不用满10年,我就用一次,解决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你年龄大了,工作时间长了,我就不用了,用新不用旧,坚决不用两次,那么哪个劳动者有权要求企业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法完全是采取了一种让企业有绝对主动选择权,劳动者偶然有间接选择权的方式处理目前劳动关系高度短期化的问题。
如果企业万一使用劳动者满十年了,或者以固定期限合同的方式连续使用了两次,劳动者才偶尔有这么一点权力,要求签一个稳定一点长一点的合同,这与劳动关系僵化、无固定期限合同将变成主流的用工方式根本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
说到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一定条件下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新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最直接、最明显的变化也就是在这里。这一规定不是要给企业增加负担的,也不是要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时候,多向企业主张一些权利。这一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是相辅相成的,目的是引导企业考虑与劳动者建立比较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终止包括七种情况,而劳动合同法仅仅规定,只有在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和用人单位灭失(包括破产、吊销执照、关闭、撤消、解散等)两种情况下,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可以明确地讲,劳动合同法包括在经济补偿金问题上的规定并没有给用人单位增加更多的负担。
但是劳动合同法的确是大大强化了企业违法的成本,如一个月后不签订劳动合同就要支付两倍工资,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企业要支付补偿金标准两倍的赔偿等等。
再有一点需要特别强调,劳动合同法不是劳动标准法,根本不直接涉及工资、工时、社会保险等问题,而认为劳动合同法出台了,企业要支付加班工资、要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了,这样的理解是十分荒唐可笑的。没有劳动合同法企业也应当这样做,没有做是违法的,不道德的,以前劳动法执行的不到位,不等于企业这样做就是应该的。现在企业应当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为契机,应当强化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努力建立和保持合法、合理、和谐的劳动关系。而不是抱怨、抵触、抹黑劳动合同法。
企业想要的自由,如果是想用就用,想不用就不用的自由,恐怕是不会有的也不应该有的。否则的话现在有“40、50”现象,四十的女性、五十岁的男性找不到工作,将来可能就是“30、40”、“20、30”,那么这样的社会如何和谐、稳定,这样的社会怎么发展?
劳动合同 合同法 不可能 为什么 劳动 合同 修改 不可 可能 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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