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求职的陷阱VS如何防骗

 作者:迟竹强    166

求职陷阱一般是指犯罪分子利用人们求职心切而采用的手段,用于骗取求职人员的财物、个人信息或者低廉甚至免费的人工。

  想要兼职要交培训费

   因为要给新人进行培训才能上岗,培训时要用些产品,所以刚开始要收点钱作为培训费。 求职陷阱

  招聘会推销兼职搭讪增多

   经济危机下,由于薪资下调等原因,兼职正成为越来越多职场人选择。“路边”兼职的大量出现,也是抓住了现在职场人的这种心理。

  以高薪为诱饵 骗人先掏钱

   每一位求职者都希望能找到一份高薪的工作。因此,一些用人单位就以夸张、离谱的高薪为诱饵。例如,一家根本就不起眼的公司,开出“欢迎社会新人,薪水5000元起”这样诱人的高薪来诱使求职者上钩。等到求职者办理“入职手续”时,对方就会要求应聘者交“建档费”、“服装费”“风险压金”。

  串通医院“分赃 专坑求职者体检费

   黑中介”经常利用求职者急于找工作又不清楚体检程序等空子,假装按照正常的招聘程序,依次进行面试、笔试、体检等项目,向求职者收取近百元的体检费,通知求职者到其指定的医院体验。3天以后,当求职者与“黑中介”串通的医院拿到结果时,会被“黑中介”以“不合格”等理由堂而皇之地拒绝或辞退了,或者增加一些条件让求职者自己知难而退(例如要求再交费用、改变工作承诺、甚至说工作内容就是当打手来吓唬求职者等),体检费则被“黑中介”和医院瓜分,求职者只得有苦难言,就算“幸运”通过了体检,“黑中介”也是能拖就拖,应聘者根本没有工作的机会。

  赚廉价劳动力

   一些用人单位看准了求职者特别是毕业生就业心切的心理,以试用期为名赚廉价劳动力。北京工业大学就业中心于淑芬老师告诉记者,据一些学生反映,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后,以各种理由辞退了毕业生,因为试用期的工资低,这些用人单位实际上是在赚廉价劳动力。在不少地方,一些从事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的销售公司借设办事处之名,以高年薪招聘“市场部经理”或“业务经理”,引来众多的应聘者,有的人好不容易熬够试用期,公司却借口考核不过关,一纸通知让其走人,应聘者也是当了一回廉价劳动力。有关人士提醒,诸如“本广告长期有效,长年招聘,且报名不受限制”的招聘广告,求职者一定要小心。

  剽窃求职者作品

   这是求职者遭遇的智力陷阱,智力陷阱则是指以考试为名无偿占有程序设计、广告设计、策划方案、文章翻译等劳动成果。现在招聘过程中的骗取“智力”很常见。这种堂而皇之地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 求职陷阱

  性质更为恶劣。而广大求职者要具备慧眼,多加小心。

  扣留证件要求求职者做不正当商业行为

   初次求职者一般经验缺乏,加之防备松懈,因此市场上有人设陷阱,诱骗无经验的求职者(尤其是学生)从事不正当的商业行为,或用不当手法扣留求职者保证金、证件等,使索然无辜者受害。

  暗收违约金

   “有些用人单位太黑了,签完协议后,采取卑鄙的手段收取毕业生的违约金。”某大学就业部门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她说,一些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协议期间采取各种手段逼毕业生主动提出辞职,然后收取违约金,最高的违约金竟达5万元。

  “挂羊头、卖狗肉”

   实际上一些单位在人才市场“挂羊头、卖狗肉”,比如招聘时说招编辑、记者,实则是招广告业务员。如打出招聘财务总监、工程师等广告,而实际上却是做一些一般性的工作。除电话费外,公司几乎不需要支付任何成本,业务员没有任何底薪,全靠广告提成。这类招聘广告所要招聘的,一般是各种业务员、促销员。广告上承诺提供的薪水,往往都比较高,许多求职者很容易为之所动,招聘单位常常挑出应聘者的种种“不足”,然后以此为理由来压低薪水。

判断方式

   判断“路边”自动送上来的兼职是否有诈,首先要看其是否会先收取费用。同时也有业内人士表示,一般正规公司,不会通过路边拉人的方式招聘全职或兼职,对于这些主动推销的职位,除了防止被骗钱,也要谨慎对方是在拉拢传销人员。 通过职介机构求职时,一定要看清楚职介机构是否有劳动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尤其要注意经营证照的营业范围中包不包含职业中介业务。与用人单位直接联系时,要看单位是不是给办理相关证件、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提高警惕,增强辨析能力,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心“搜刮式试用期”[1]

 合同陷阱

   一类是“单方合同”——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处处是“由甲方决定”“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等条款,无视乙方即劳动者应享受的权益。面对这样的合同,劳动者应当谨慎签约。 求职陷阱

  二类是“押金合同”——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以种种名目向劳动者收取风险基金、保证金、抵押金等,如果合同期内劳动者离职,这笔钱肯定要不回来。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三类是“幕后合同”——一些民营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时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也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甚至有些合同条款与法规相抵触。劳动者如果签订这样的合同而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裁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四类是“性命合同”——一些提供带有风险工作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不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提供劳动保,并提出“工伤自己负责”等条款。劳动者如果签下这类协议,无疑是拿自己的性命当儿戏。 五类是“包身合同”——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提出,3年内不得跳槽到同行业的公司工作,并以扣下劳动者人事档案相要挟。劳动部门提醒,非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不涉及商业秘密,不受这类合同的制约。 六类是“备份合同”——为了逃避劳动部门的检查,个别用人单位私下准备了至少2份合同,其中一份是假合同,内容完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但实际上并未按些执行,真正执行的是另一份合同。所以,劳动者一定要将自己亲笔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收藏好,作为以后维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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