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明规则”比“潜规则”更恶

 作者:盛大林    105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中华慈善总会开免税发票前,需给总会现金捐赠为附加条件,这是“潜规则”,并提到必须拿5万块钱来换1500万物资的发票。对此,中华慈善总会回应称,2009年9月1日施行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纳入总会财务的管理费一般情况下,对于捐赠资金,总会本身按3%左右提取管理费;对于捐赠物资,则不按照物资价值折算,而是根据工作需要并和捐赠者协商后提取或另捐一定管理费。因此,那次收取5万元管理费,合理合法,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潜规则”。(据8月17日中央电台《央广新闻》)
如此“明规则”比“潜规则”更恶 盛大林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中华慈善总会开免税发票前,需给总会现金捐赠为附加条件,这是“潜规则”,并提到必须拿5万块钱来换1500万物资的发票。对此,中华慈善总会回应称,2009年9月1日施行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纳入总会财务的管理费一般情况下,对于捐赠资金,总会本身按3%左右提取管理费;对于捐赠物资,则不按照物资价值折算,而是根据工作需要并和捐赠者协商后提取或另捐一定管理费。因此,那次收取5万元管理费,合理合法,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潜规则”。(据8月17日中央电台《央广新闻》) 举报人称另捐现金换免税发票是“潜规则”,慈善总会却拿出了明文的规定,看来,那确实不是“潜规则”,而是“明规则”。但,“明规则”就一定合理合法吗? 按照国家的规定,慈善机构可以从捐款中提取最高10%的费用作为管理费。慈善总会规定的是3%,大大低于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这是值得称道的。如果尚德公司捐赠的是1500万元资金,慈善总会从中提取5万元,毫无问题。
举报人称另捐现金换免税发票是“潜规则”,慈善总会却拿出了明文的规定,看来,那确实不是“潜规则”,而是“明规则”。但,“明规则”就一定合理合法吗?

按照国家的规定,慈善机构可以从捐款中提取最高10%的费用作为管理费。慈善总会规定的是3%,大大低于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这是值得称道的。如果尚德公司捐赠的是1500万元资金,慈善总会从中提取5万元,毫无问题。但问题是,如果捐赠的不是现金而是物资,怎么办呢?国家没有就此作出规定,慈善总会自己作出了补充性的规定,那就是“和捐赠者协商后提取或另捐一定管理费”。

捐赠者捐的只有物资没有现金,无论怎么和捐赠者协商,都是无法“提取”管理费的,因此,前半句完全是废话,关键在后半句,那就是“另捐一定管理费”——人家捐的是物资,并没有捐款的打算,你凭什么要求人家再捐一笔款?如此“协商”与“索捐”有何区别?如果捐赠者真的心甘情愿地再捐一笔,倒也罢了;问题是,要是人家不情愿,怎么办?无须争论的是,情愿与否肯定是捐赠者说了算,而不是由慈善总会说了算;而慈善总会有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则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此前的报道称,尚德公司两次捐赠都是在分别另捐了5万元和8万元现金的当天就拿到了免税发票,而在此前却拿不到发票。另一个铁的事实是:尚德公司捐赠的价值1500万元的物资,几乎全部被中途转卖了,也就是说慈善总会只管收钱开发票,却没有尽到监督执行的责任。
但问题是,如果捐赠的不是现金而是物资,怎么办呢?国家没有就此作出规定,慈善总会自己作出了补充性的规定,那就是“和捐赠者协商后提取或另捐一定管理费”。 捐赠者捐的只有物资没有现金,无论怎么和捐赠者协商,都是无法“提取”管理费的,因此,前半句完全是废话,关键在后半句,那就是“另捐一定管理费”——人家捐的是物资,并没有捐款的打算,你凭什么要求人家再捐一笔款?如此“协商”与“索捐”有何区别?如果捐赠者真的心甘情愿地再捐一笔,倒也罢了;问题是,要是人家不情愿,怎么办?无须争论的是,情愿与否肯定是捐赠者说了算,而不是由慈善总会说了算;而慈善总会有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则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此前的报道称,尚德公司两次捐赠都是在分别另捐了5万元和8万元现金的当天就拿到了免税发票,而在此前却拿不到发票。另一个铁的事实是:尚德公司捐赠的价值1500万元的物资,几乎全部被中途转卖了,也就是说慈善总会只管收钱开发票,却没有尽到监督执行的责任。 更重要的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只是中华慈善总会的
更重要的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只是中华慈善总会的内部管理规定,并不能约束捐赠者,也不适用于社会性活动。

捐赠应该是自觉自愿的行为。人家已经捐赠物资了,你却还要人家交“管理费”,这本身就是不合适的。如果再以拒开免税发票相要挟,那就更恶劣了。关于捐赠物资如何提取管理费,相关法规并没有作出规定也没有授权,慈善总会自定《办法》,显然于法无据。如此这般,还谈什么“合理合法”呢?慈善总会不仅自授“索捐”的权力,还让下属各级慈善总会都有了“索捐”的依据。在我看来,如此“明规则”比“潜规则”更恶,而这样的“恶”竟然发生在慈“善”事业中,实在是一个莫大的讽刺!内部管理规定,并不能约束捐赠者,也不适用于社会性活动。 捐赠应该是自觉自愿的行为。人家已经捐赠物资了,你却还要人家交“管理费”,这本身就是不合适的。如果再以拒开免税发票相要挟,那就更恶劣了。关于捐赠物资如何提取管理费,相关法规并没有作出规定也没有授权,慈善总会自定《办法》,显然于法无据。如此这般,还谈什么“合理合法”呢?慈善总会不仅自授“索捐”的权力,还让下属各级慈善总会都有了“索捐”的依据。在我看来,如此“明规则”比“潜规则”更恶,而这样的“恶”竟然发生在慈“善”事业中,实在是一个莫大的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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