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基础知识(ppt)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社会保障基础知识(ppt)
本章共分为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及其含义
二、社会保障的特点和功能
三、社会保障的内容和体系
四、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与给付
五、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社会保障的概念与含义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
1.一般定义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设立的、旨在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经济生活安全各种项目的总和。
2.国外对社会保障定义的理解
英国:认为社会保障是一种公共福利计划,旨在保护个人及其家庭免除因失业、年老、疾病或死亡而在收入上所受到的损失,并通过公益服务(如免费医疗)和家庭生活补助,以提高其福利。
美国:社会保障是安全网,对生老病死、伤残孤寡、衣食住行、工作学习等方面提供安全性保护。
德国:认为社会保障是为因生病、残疾、老年等原因而失去劳动能力或遭受意外而不能参与市场竞争者及其家人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其目的是通过保障使之重新获得参与竞争的机会。
法国:社会保障是使在竞争中失败的人不致遭受不预之灾,为那些由于失去劳动能力或遭受意外困难而不能参加竞争的人,在生活上提供保障。
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是通过采取一系列综合性的政策和措施而追求到的一种社会成果,这些政策和措施是对因疾病、失业、年老以及死亡而中断收入来源、陷入贫困的公众(或者是其中的大部分)加以保护。
我国对社会保障定义的理解: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因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死亡、灾害等原因而失去劳动能力或生活遇到障碍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安全制度。
3、各国对社会保障定义理解的共同点
认为社会保障是为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需要某些特殊帮助者提供的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保障制度。
综上所述,社会保障不仅与政治、文化有关,而且还受到经济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制约,是个多维的概念。
二、社会保障的含义
对社会保障的概念要给予比较全面的、准确的、科学的概括,至少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1、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和社会:补偿弱化的家庭保障功能,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以稳定社会。
2、社会保障的目标是满足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一是基于人的生存权的保护,二是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
3、社会保障面向社会全体成员:社会成员只要符合社会保障的条件,就应该无一例外地成为社会保障的对象。但是就具体的保障项目来讲,谁被保障,谁不被保障,是有严格的限制的。如社会救助只包括在基本生存上遇到困难的特殊社会群体;
4、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保证和依据是社会立法:即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来确定社会保障的范围、资金来源及支付标准等基本内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其得以实现。
三、社会保障的范围和对象
1.保障的一般对象
社会保障的一般对象全体社会成员。按经济活动性质大致可分为四大类,即,国家公务员(包括军人、我国包括比照国
家公务员待遇的人员)、工商业工人、农业工人(包括渔业)实现农业商品化如在农场工作的人员以及个体劳动者。
2.具体的保障范围:视保障的原则及国情而定。
实现普遍性原则国家:保障对象为全体社会成员;
实现特殊性原则国家:保障对象有选择,为部分社会成员;
我国的社会保障范围:面向社会全体成员,但许多项目只面向城镇的工薪阶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在建设之中,由我国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决定。大多数地区农民是家庭保障。但如果进城打工,就应该受到保障;
发展趋势:随保障内容的完善而不断扩大。但何时扩大到更广的领域,要视各国经济发展的情况、经济承受能力而定。
本节重点:
1、社会保障的一般概念
2、社会保障的含义
选择题:
1. 社会保障制度旨在满足人们什么水平的生活需要?(单选)
A.小康生活需要 B.基本生活需要 C.富裕生活需要D.现代化生活需要
2 .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依据是什么? (单选)
A.社会立法 B.企业和个人的自觉性 C.思想教育
是非题:
1、社会保障不是一项社会安全制度
(1) 错,社会保障是一项社会安全制度。
(2) 因为社会保障的目标是保障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使社会成员不至于因为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死亡、灾害等原因而陷于贫困。
第二节 社会保障的特点与作用
一、社会保障的目的和意义
制度设计的目的:维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1、经济目的
通过社会保障,使社会成员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持最基本的生活条件;
2、政治目的
通过社会保障,保证国家的各项政策得到贯彻和实施,维持社会稳定,巩固现存的社会制度。
二、社会保障的特点
一是社会性
社会保障对象具有社会性,即其保障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
社会保障组织管理机构的社会性;
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社会性。社会共同承担制。
二是强制性
各国均用法律的形式将社会保障制度固定下来,以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避免了主观随意性。
社会保障所规定的某些保障项目,不论个人或雇佣单位愿意与否,都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并接受其保障;社会成员个人无权选择所参加的社会保障的项目、待遇,社会保障机构也无权拒绝社会成员享受其权利的要求;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以立法形式保证实施,符合缴纳条件的个人和团体,都必须按要求缴纳,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某市外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为理由,拒绝参加企业的基本社会保险。问外方老板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要点: (1) 不对。
(2) 城镇企业参加基本社会保险是政府立法规定的,立法范围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3)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是应参保企业的义务,是其职工应享有的权利,因此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社会保险。
三是普遍性
保障项目普遍:社会保障的项目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险又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多个方面;
保障对象普遍:覆盖至全体社会成员;
四是公平性
符合保障的对象能够均等地获得社会保障的机会和权利;
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平和进步。
案例分析
某企业以经济效益不好以及留住人才为由,只为企业中层以上干部缴纳了社会保险费,问该企业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要点:(1)不正确。
(2)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律规定,企业必须为所有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只为部分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违背了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
五是互助性
横向互济:部分保障项目如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遵循的是一种大数法则,也即是多数成员实现对少数遭遇风险成员的收入补偿,此外,还有企业间、地区间的互济;
纵向互济:代际之间的互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体现的是下一代对上一代的反哺。
案例分析:某企业是一家私营企业,于2001年建成投产,招收的均是30岁左右的年轻劳动力。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该企业按规定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但该私营企业主以本企业没有退休职工为由,只答应承担与本企业员工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拒绝缴纳社会统筹的其他社会保险支出。请问:该企业老板的做法是否正确?请简要说明理由。
分析要点:
(1)该企业老板的做法是错误的。
(2)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实现社会统筹的原则,也即全社会各类企业按照相同的资金筹集原则,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基金。
(3)企业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中,一部分划入本企业职工的帐户,另一部分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在不同的地区包括不同企业之间统筹。因此仅为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违背了社会互济的原则,不利于社会统筹。
六是储蓄性
一部分社会保障项目的资金是先行扣除、缴纳和储存,然后分配和使用。其实质是“取之于已,用之于已。”
三、社会保障的功能
1.社会保障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市场经济的特点:一是通过市场机制作用于社会,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市场机制存在不可避免的弊端:盲目性、外部不经济、无法协调效率与公平等。
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有效手段之一。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由竞争性的市场体系与以政府为主体的宏观调控体系两部分组成,二者相互作用,进行资源配置。国家运用社会保障干预市场失灵。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公共利益。
2.社会保障的社会性功能(对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的作用)
社会保障的稳定功能:通过保证劳动者乃至国民在特殊情况下的生活问题,从而实现整个社会乃至统治秩序的稳定。
被誉为“社会安全网”和“社会减震器”。国际劳工组织在总结各国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时指出:“没有社会的安定,就没有社会的发展;没有社会保障,就没有社会的安定”,客观地描述了社会保障作为社会稳定机制的重要性和功能。
社会保障的公平功能(即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关系的功能)
起点公平:通过社会保障,使社会成员不致于因先天不足或生活无保障而陷入生存困境;
过程公平:则意味着能够通过社会保障,让一部分竞争的失败者重新参与社会的公平竞争;
结果公平:而社会保障所具有的收入再分配功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在客观上起到了降低社会成员发展结果的社会不公平性的作用。(公平是相对的)
2、社会保障的经济性功能(对应于社会保障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调节投融资功能:社会保障的资金直接来源于社会保障费、国家资助(财政补贴)以及资金运营收入,经过长期积累,数量巨大,并具有较高的稳定性,成为国家调节投资的一大支柱。
平衡需求功能:经济要保持健康的发展,就要保持需求与供给的总体平衡。在经济扩张时期,就业比较容易,失业率低。在经济紧缩期,找工作困难,失业率高,可支配的收入减少,容易造成有效需求不足。社会保障被称之为调节经济的蓄水池,具有非常有效的平衡需求的作用。
当经济衰退而失业增大时,由于失业给付,抑制了个人收入减少的趋势,给失去职业和生活困难的人们以购买力,从而具有唤起有效需求的效果,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复苏。
而当经济高涨失业率下降时,社会保障支出相应缩减,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因此增大,减少了社会需求急剧膨胀,最终又使社会的总需求与总供给达到平衡。
可见,社会保障支出自动地随着国民经济运行变化情况呈现出反方向增减变动,这就是社会保障支出手段的“内在稳定器”功能,以支出为手段,调节社会总供求关系,自动地平抑经济过热或过冷的现象,维持社会安定,促进和保持国民经济良性循环。
国民收入再分配功能:通过税收的环节,在一次分配的时候,将高收入者以征税的形式收上来,通过财政手段转移支付,再分配低收入者,缩小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
保护和配置劳动力功能
维持劳动力再生产:通过失业救助,使失业者能够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通过就业培训,又使得失业者得到了新的技能,重新就业。
促进劳动力有效配置:通过社会保障调控,劳动者无后顾之忧,可以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实现劳动力要素的有效配置。部分劳动力则通过失业救助,找到了最能发挥其能量的工作,也即实现了有效配置。
选择题:以下哪些是现代社会保障所具有的基本功能?(可多选)
A.实现共同富裕 B.维护稳定社会 C.保持社会公平D.促进经济发展
三、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1、经济发展状况对社会保障的影响作用
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社会保障的对象范围:发达国家“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民高福利,发展中国家面向部分成员的保障,我国主要面向城镇居民。
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社会保障的项目和内容:社会保障项目和内容的扩大基本上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同步前进。
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社会保障的水平:社会保障的支出要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有关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它不仅可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而且又可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及健康发展。
2、社会保障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作用 (社会保障的经济性功能)
社会保障通过国家财政政策对宏观经济产生影响:社会保障收支是调节经济的自动稳定器,政府可以利用膨胀性和紧缩性政策,刺激经济稳定增长。
社会保障对人力资源投资及经济增长具有影响作用:社会保障为劳动者提供医疗健康服务,提供各种教育、培训机会,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
社会保障对资金积累和资本市场具有影响作用: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有二个基本模式,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不同的筹资模式对资金积累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现收现付制,对资本市场的作用不大;但完全积累制作用较大。在完全积累制下,每年巨额的社会保障基金流入资本市场,
提供经济增长所需的货币资金。不仅使社会保障资金不断保值、增值,而且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发展。
社会保障为经济增长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社会保障所起的稳定社会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市场机制造成的分配不公,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3、社会保障应与经济保持协调发展
社会保障发展速度如果超前或滞后于经济发展速度,都是有损于社会发展的。
本节重点:
1、社会保障的特点
2、社会保障的功能
3、社会保障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是非题:社会保障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不大。
分析要点:
(1) 错,社会保障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2)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通过维护劳动者的生存权益,能够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从而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二是社会保障基金能够起到调节积累与消费的功能,从而引导经济正常平稳地向前发展;三是社会保障承担了诸如义务教育、困难救助等社会发展方面的责任,发挥了稳定社会的作用,从而能够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第三节 社会保障的内容和体系
一、社会保障的体系构成
一般大致划分为核心(基本)保障与补充保障两大层次。社会保险是核心保障,因为社会保险覆盖了人口群体中最重要的部分—劳动者群体,因此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主导地位,是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纲领。其他社会保障项目包括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为补充保障。
二、各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美国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退伍军人补助、老人医疗服务、教育、住房。
英国:包括:社会保险、社会补助(住房、儿童、食品、高龄老人)、社会救助(低收入户、贫穷老人、失业者)、保健服务、社会服务。
瑞典: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义务教育、家庭福利、职业培训。
日本:包括社会保险、国家救济、社会福利、义务教育。
中国:
社会救助——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保障最低生活;
社会保险——基本保障,保障劳动者失去劳动能力,从而失去工资后仍能享有基本生活;
社会福利——增进城乡全体居民生活福利的高层次社会保障;
社会优抚——特殊性质的社会保障,保障社会上备受尊敬的军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
三、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主要介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及社会优抚。
1、社会保险
定义: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作用: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主导地位,是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纲领。
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社会保险只是一个属概念;社会保障是个种概念,也就是社会保障涵盖了社会保险的概念。
二者都是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的范围不同。
英文SOCIAL INSURANCE是社会保障的意义,而非我们某些译著所译的“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
共同点:二者都是对某种风险开办业务,在资金平衡上都遵循大数法则,都属于“保险”范畴。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人身保险在保障对象、风险性质和保障功能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老、病、残、伤等为保险责任,都为社会成员提供经济生活保障,维持社会安定。
区别:目的不同,商业保险以盈利为目的,而社会保险则不能,其目的是保证劳动者的基本收入;资金来源不同,商业保险的资金为源完全依靠投保人的缴费,社会保险除了参加保险者的缴费外,在不同程度上还要依靠政府财政的支持。效力不同:商业保险实行的是自愿原则,而社会保险则由国家参与组织和管理,带有强制性。
2、社会救助
定义: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无偿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作用:社会救助是每一个公民应享受的权利,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社会救助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要实现的最低纲领和目标。
3、社会福利
定义:是为全体成员提供的各种福利性补贴和举办各种福利事业的总称。包括一般的社会福利、职工福利和特殊的社会福利。一般的社会福利,是国家和社会有关部门团体举办的社会文化教育事业以及市政建设、社会服务等,享受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
职工福利,是职工所在单位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建立各种补贴、提供劳务或发放实物,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享受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职工及家属。特殊的社会福利,是国家和社会为残疾人和无劳动生活能力的人举办的福利事业,包括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老人福利等。
作用:社会福利是最高层次的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的最高纲领和目标。
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
西方福利国家大福利小保障:社会福利外延最宽包括社会保障、医疗服务、住房福利、个人福利甚至于教育福利。
我国是大保障小福利: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险一样,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
4、社会优抚
定义: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军人等从事特殊工作的人员及其家属予以优待、抚恤和妥善安置的一类社会保障制度。
内容:社会优抚的内容主要包括向烈属、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废军人提供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举办荣誉军人疗养院、光荣院;安置复员退伍军人;为军队离退休干部提供服务等。
作用:社会优抚是社会保障的特殊构成部分,属于特殊阶层的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的特殊纲领。社会优抚目的在于安定军心,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
本节重点:
1、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及其作用
第四节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与给付
一、社会保障基金的含义
定义:社会保障基金是为实施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所建立起来的、法定的、收支平衡的、专款专用的经费。这种基金一般是按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分别建立的,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助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社会优抚基金等。
特点:社会三大基金体系(补偿基金、积累基金、消费基金)中消费基金的组成部分。它属于社会消费基金,与个人消费基金有所不同,个人消费基金一般是通过劳动报酬的形式分配给个人,由个人掌握。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掌握在政府和社会组织的手中,按照保证基本生活需要或最低生活需要的原则分配给那些暂时或永久性离开劳动领域、需要帮助的人们。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
1、定义: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又称社会保障基金的征集,是指由专职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和计征对象征收社会保障费(税)的一种法律行为。
2、筹资的总原则:社会共同责任制原则,也即由三方合理负担。包括两个层次的涵义,一是三方共同出资,二是各方出资比例应适度合理。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坚持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出资的原则,主要资金来源是企业(雇主)和个人的双投保,政府以目的税(一般是薪给税或社会保障税)形式从企业和个人那里收取用作社会保障的资金,然后再分配给那些需要保障的人,不足部分由政府以非目的性的各种直接税和间接税补足或补贴。
3、筹资渠道:各类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渠道有所不同,归纳起来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支出,来源于一般税收;
(2)社会保障费中由企业(雇主)缴纳的部分;
(3)社会保障费中由个人缴纳的部分;
(4)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运作收入;
(5)社会保障基金的自身增值部分,如利息、红利等;
(6)其他来源:包括各种捐助和借款等。
具体至各类社会保障项目,社会救助基金与社会福利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和社会捐赠,而社会保险基金则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多方筹集的模式。
国家的资助:国家对社会保障的资助和补助,可分为三种方式:财政拨款(根据预算的事前拨款和事后拨款)、国家让税(根据政策对税收让利使社会保障基金增加,分为三种形式:税前征收、免税、享受的待遇也不征税)、国家让利(社会保障基金的存款利率提高、投资的收益也不征税)。个人和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都是税前的,个人帐户的利息收入也免征利息税。
用人单位(企业或雇主)缴纳的社会保障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缴纳。关键是如何确定一个恰当的比例的问题。一般应该根据经济发展速度确定。带有很强的地区性特点。没有包括企业利润留成的福利基金。
社会成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法律规定按个人收入一定的百分比缴纳。
三、资金筹集的模式
1、现收现付制:
原则:采用的是近期横向平衡原则。即先作出当年或近一二年内社会保障所要支付的费用预算,然后按一定比率分摊到参加该保障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当年提取当年支付。
特点:收支平衡,以支定收,收费的比率必须根据支出的需要而加以调整,费率调整灵活但不同的年份之间波动较大。
2、完全积累制
原则:采用的是长期纵向平衡原则。即在对未来较长时间的宏观预测的基础上,预计保障对象在保障期内所需享受保障待遇的总量,据此按一定比例将提供保障所需费用分摊到保障对象的整个投保期间。换句话说,本代人需要的保障金靠其在职时自身的储蓄积累,其本金和利息作为保险金。
特点:在较长时期内收费率保持相对稳定,并在计划初期形成大量的储备金。
3、部分积累制
原则:综合了上述两种原则,即一部分资金的筹集采用现收现付方式,以保证当前开支的需要,另一部分资金采取积累的方式以满足支付增长的需求。
特点:以支定收,略有积余。收费率分阶段调整,一般初期低些,以后逐步提高,以保持相对稳定。
此外,还有个人帐户储存制模式,如新加坡的基金积累模式。在自愿储蓄基础上加以法制化。发展中国家较普遍。
四、社会保障资金的保值和增值
1、意义:是一种刚性支付,是保命钱。
2、只有积累制基金才需要保值增值
3、如何运作才能保值与增值
(1)储蓄:消极、保守的保值手段。特别是在银行利率低于通货膨胀率时,容易导致贬值;
(2)投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机构,用社会保障储备金购买国家政策和法律许可的特定的金融资产或实际资产,以期获得适当预期收益的基金运用行为。是一种主动、有效保值增值的手段,但风险相对较大。
有形资产的投资:如建设医院、其他基础设施、住房等;可以防止高通货膨胀,但投资流动性差,安全性也较差,不利于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的随时支付。
投资于公债:这项投资具有很强的安全性,且可以随时变现,是一种相对比较稳妥、可靠的投资选择,但是收益并不是很高。目前各国社会保障基金这种投资比重比较大。
证券投资:该项投资盈利较高,风险较大,在金融市场健全的条件下,其变现能力较强,可以抵消一定的风险,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尚须加强这方面的监管。
信贷投资 :主要有工商业信贷、住房信贷和个人信贷。这种方式在我国运用的不多。
四、社会保障资金的支付
1、支付原则
社会保障资金的给付一般按照供款基准原则和受益基准原则进行。
供款基准原则:是指受益人的受益标准取决于其缴费数额。它强调谁缴费谁受益、受益标准的给付与个人缴费的多少相联系。强调的是权利与义务对等。
受益基准原则: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确定受益水准,给付与缴费数额没有直接关系。 强调的是公平。
2、给付形式
一律定额型:只要被保险人符合规定的某些统一的资格条件,如缴纳保险费的期限和数量,就业年限,等等,就可以领取同样数额的保险金以保障最低生活水平。如生育津贴、保健津贴、价格补贴等采用的就是这种支付方式。
所得比例型: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不同的保险项目,确定各个保险项目的保险金支付方式,然后根据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前的收入情况,确定具体的给付标准。这种支付方式适用于享受社会保险前有劳动收入的社会成员,具体的社会保障项目包括养老、失业等。
二阶层型:结合了前两种制度的优点,也即在给予符合条件的居民基本保险金,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再按收入比例发放另一部分的补充津贴。旨在在保障所有国民最低生活水准的基础上,使在职劳动者能尽可能维持过去的生活水准
3、支付的形态
一是实物形式,是指政府直接为社会成员提供特定商品或劳务的一种社会保障基金支付形式。
二是货币形式。货币支付比较简单,但有时名义货币与实际货币会有出入,就是有钱买不到或不够买想要的东西。
常用的支付形态:通常社会福利基金、社会救济金和优抚安置金支付中程度不同地采用实物支付形式。包括免费医疗,也是世界各国所采用的。美国实物支付占70%。在我国,货币形式是社会保障待遇支付的主要形式。
4、支付的水平
(1)生存需要是确立待遇支付水平的立法基准;
(2)社会保障待遇水平适当调整的原则:第一,随物价上涨而调整待遇水平的原则:只是保值。第二,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原则:是实实在在的增长。
五、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
社会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社会保障基金专款专用。
案例分析:某市企业领导社会保险意识差,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工作,仍拒不缴费。为处罚该企业,社保经办机构采用了停发该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的做法,请问这样的处理是否妥当?
分析要点:
(1) 不妥当。
(2) 国务院明确规定“要严格实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也就是说缴费和养老金支付是不能挂钩的。
(3) 按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办法,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为在职职工缴费,与退休人员毫无关系。如果不缴费就不拨付养老金,等于拿退休人员做人质,是错误的。
案例分析:某地政府在于2000春节期间,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企业职工的关怀,要求劳动保障部门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拨20万元,用于慰问职工。请问:该地政府的要求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要点:
(1) 该地政府的要求是不正确的。
(2) 这一要求违反了《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暂行规定》中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要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的规定。
选择题:按社会保障的给付原则分类,社会保障资金的给付一般可分为哪几种类型?
A.一律定额型 B.所得比例型 C.就业关联型 D.二阶层型
计算题:假定某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为8%,通货膨胀率为5%,社会保险基金期初投资额为1000万元,要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有10%的增值,则投资的期末收益应达到多少万元?
解答:社会保障基金要做到保值和增殖,取决于二个方面的因素,一是通货膨胀率及其程度,二是投资的收益率,而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无关。因此,要确保社会保障基金有一定比例的增殖,则必须考虑通货膨胀率与投资收益率:
投资的期末收益应该达到:1000*(1+5%+10%)=1150万元。
本节重点:
1、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意义;
2、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主要模式;
2、社会保障基金如何保值和增值。
第五节 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
英国:世界上第一个颁布社会救助法规,称《济贫法》。
贫民救济:具有恩赐性和惩罚性的特点,1601年颁布了《伊丽莎白济贫法》(俗称《旧济贫法》),该法具有强迫劳动和福利救助的性质,成为未来社会保障的雏形。
社会救济:1834年颁布了新的《济贫法》,认为救助不是一种消极行为,而是一项积极的福利举措,新《济贫法》被看成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德国:世界上第一个以立法形式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
2、美国:最早颁布《社会保障法》。
三、现代社会保障的制度模式
世界各国由于保障的项目和内容不同,所以保障模式也不尽相同。从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分,主要有四种不同的模式。
1、传统型保障模式。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社会保障基金筹集采用国家、雇主和雇员三方负担的原则,社会保障待遇给付标准与劳动者个人收入和保障缴费相联系。这种模式更注重效率目标的实现。
2、福利国家模式。以英国、瑞典、挪威等国为代表。为全民保障,保障项目无所不包,社会保障费用主要来源于国家税收,保障水平偏高。其资金筹措方式是课税资助下的现收现付制。这种模式更注重公平目标的实现。但国家的财政负担严重,目前这些国家也正在实行改革。
3、国家保障型模式。以东欧及前苏联为主要代表。与计划经济相适应,受保人个人不需要缴纳费用,保障水平较高,保障待遇与劳动贡献相联系。而且在管理体制上实行中央集权管理体制。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把公平与平均主义相混淆,不但牺牲了效率,而且助长了社会保障负功能——惰性和依赖性。
4、储蓄保障型模式。社会保障水平较低,国家通过强制储蓄方式进行。实行个人账户积累制。保险费由劳资双方按比例缴纳。政府不提供资助,职工之间没有互助互济也不共同承担风险,完全是一种“自助式”的保障模式。
我国实现的是中国特色的一体化多途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保障模式。
五、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生
1、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第一阶段,国家保障模式。建国初期到1966年,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创建阶段。与前苏联的国家保障模式相类似,低工资、高保障;社会保险金在全国范围内由总工会统筹调剂,但农村没有社会保障。
第二阶段,企业保障阶段。1966至1976年十年动乱时期,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被解体成为企业保险制度,“企业办社会”成为这一阶段的特征。企业保险制度导致了两个严重的直接后果:一是社会保险金的统筹调剂工作停止,社会保险的调剂职能丧失,造成行业间、企业间负担的不平等;二是社会保险基金停止积累,由企业实报实销,加重了企业负担,加重了企业办社会的责任。
3、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特征:
是以计划经济为基础,其内容主要由国家保障、单位保障、农村集体保障等三大板块组成,各保障项目分别按三大板块来设置的,形成了相互独立、互不交叉,又不成体系的“三张安全网”。
国家保障是以中央和地方政府为责任主体,面向全体社会成员,无偿提供有关物质援助,它包括救济,福利,补贴,优抚和赈灾等。
单位保障是以单位为责任主体,以本单位职工及其家属为对象,包括了就业、养老、工伤、医疗、生育、遗属、困难和福利。
农村集体保障是以农村集体组织为责任主体,以农民为对象,进行合作医疗和对五保户等特困人员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国家对各个保障项目,是按照行政职能分工,分别由劳动、人事、卫生、民政、工会等有关部门,来对不同的对象组织实施。除农民和城镇社会闲散人员外,由于城镇进入劳动年龄段的公民几乎都进入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单位承担了保障的主要职能。尽管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层次单一,不成体系,但它对稳定社会,发展经济起到了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 改革开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与之相适应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然而,由于社会保障的各个项目分别由几个有关部门承担,造成多头管理,多家经办,政出多门,加之改革又是从地方先起步,固然给形成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带来了困难。
2、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社会保障覆盖面小,实施范围窄:主要是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实施,县以上大集体单位参照执行,
社会保障层次单一 :只有国家法定保险一个层次
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单一 :个人不交保险费,容易养成依赖思想,缺乏自我保障意识,不利于群众参与社会保险,也加重了国家财政负担。
保障资金的社会化程度低,保障不力:不仅影响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而且阻碍了劳动力在企业之间的正常流动。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分散,政出多门:我国社会保险工作由政府不同部门分别管理,效率不高。
社会保障制度办法及待遇结构不合理。管理上存在某些混乱和漏洞。
我国的社会保障改革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就作为国民经济改革的配套措施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开始迈开改革的步伐;
1992年党的“十四大”召开,是我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改革的一个历史性标志。把历来实施的国家统筹模式,改革成为大多数国家实行的、强制劳动者个人也缴费的投保资助模式;
党的十四大以来,是我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阶段。
3、我国社会保障的构成与特点
本节重点:
1、社会保障的发源地;
2、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有哪几种模式,各有什么特点?
3、我国社会保障的构成与特点。
职场案件剖析:高薪不能替代养老保险
案件回放:某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当时,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公司说:“董事会给你定的工资为1.2万元。不过,除了工资以外,没有其他福利待遇了。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听了这话,赵博士心里盘算开了:“公司给我的工资的确是够多的,可就是将来万一得了什么大病,或者老了怎么办呢?”但他转念又一想:“我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倒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 工作以后,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000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
几个月后,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赵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赵博士认为,公司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公司认为不缴纳养老保险,是事先讲好的。你既然干了,就说明咱们的协议已经达成,你现在无权反悔。再说,你不是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吗?
点评: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不同于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主要区别在于:1、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后者却不是;2、前者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而后者是自愿性的,所以,赵博士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最终结果: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
2、养老社会保险的类型
(1)世界各国通行的养老保险类型
投保资助型。以法国为代表,其特征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保险费,国家适当资助。
强制储蓄型。以新加坡为代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纳入个人的帐户,不具有共济的特征,国家也不承担资助。
国家统筹型。
(2)我国的养老保险类型
传统的养老社会保险
建立:1951年开始到“文革”前,我国初步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不仅规定了统一的支付条件、待遇标准和缴费比例,而且规定劳动保险金的30%上缴全国总工会做为社会保险总基金,对各地和各企业进行调剂,实际上实行了全国统筹。 1966年起,取消了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使之变成了企业保险。
特点:起点高,发展快。从1951至1957年覆盖面达到94%
作用:前半段主要是改善人民生活,巩固新生政权。后半段主要是为计划经济体制服务。没有预积累,全部转为建设基金。企业统负盈亏,无自身利益可言,也不承担最终责任。
现行的养老社会保险
产生: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社会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社会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社会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我国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大部分地区仍沿袭原有的模式;
构成:我国企业职工养老社会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社会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社会保险;第三部分为企业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社会保险。
基本养老社会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险,它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企业补充养老社会保险:企业补充养老社会保险。它是在国家法定基本养老社会保险的基础上由企业为提高本企业职工的养老社会保险的待遇水平,用自有资金而设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社会保险。
个人储蓄性养老社会保险:企业补充养老社会保险。它是在国家法定基本养老社会保险的基础上由企业为提高本企业职工的养老社会保险的待遇水平,用自有资金而设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社会保险。
补充:对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评价
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这个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
总之,该制度既吸收了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又借鉴了个人帐户模式的长处;既体现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的社会互济、分散风险、保障性强的特点,又强调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激励机制。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还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实际上,目前,一些地区已经按此办理。
◇简单一句话,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在城镇就业的所有劳动者。包括户籍不在当地的城市户籍职工和农民工。
判断题:1.实行多层次的养社会保险制度完全符合我国的国情。
答案要点:(1)对。
(2)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稳,应该允许不同地区、不同企业之间的养老社会保险水平在国家统一政策下存在一定差别。
(3)建立多层次的养老社会保险体系可以减轻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险的负担,适应不同经济条件企业的需要,满足不同企业不同层次、不同水准的多种保障需求。
本节重点:1、我国为什么要实现多层次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
第二节 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资金筹集的模式
1、基本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也即部分积累制,个人帐户部分预积累,社会统筹部分现收现付制。
社会统筹部分在省级乃至国家层面上按退休前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一般较低,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实行平等分配,其基金来源为企业缴纳和国家财政支持;个人账户积累金额则完全归属个人。
2、实行部分积累制的原因:
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资金紧张的压力
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特点:未富先老、发展不平衡、发展速度快、三个高峰合一。 如现收现付制,则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要求政府在提高养老金缴纳比例、延长退休年龄,增加财政支出方面作选择。
而在完全积累制下,一旦出现政治、经济不稳定等整体风险,在职人员不但要承担自己积累资金的风险,而且要承担已退休人员的积累资金的风险,风险加倍。
在部分积累制下,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一部分来自于现收现付制筹资方式,一部分来自于完全积累制筹资方式,当出现退休人员养老金支付危机时,可以用在职人员的积累来应付;当出现整体风险时,承受风险的主要是已积累起来的这部分资金,它是一种刚性支出,它的风险需要由现实经济来承担。而现收现付部分并不是累积的风险,而是一种与现实经济相结合的风险,政府可采取实际情况采取应对措施。
与完全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比较,部分积累制应付风险的空间较大,制度本身的风险较小。
便于在承认各地保障水平差别的前提下实现全国统一制度的目标模式。如全国实行统一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则发达地区缴得多,享受得少;落后地区缴得少,享受得多。
部分积累制通过利益机制强化了受保人的自我负责精神与参与意识。
个人积累部分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就好比是储蓄,多一份储蓄多一份保障,职工乐于接受这种保障。
部分积累模式兼有其他两种模式的优点,具有较为灵活的制度特征。
案例分析:小王在某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每月基本工资1000元,补贴7000元,企业只按1000元/月的标准为其代扣养老保险费,对此,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老板称:6000元是补贴,不必缴纳养老保险费,请问这种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1) 错误。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固定的津贴和补贴。
(2) 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即:计时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 照此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当地企业职工平均工资60%时,应按60%计算,高于300%时,只按300%计算。
(4) 小王的缴费工资基数应为:1000元×300%=3000元。
案例:老李、老张和小梁同为某市工人,老李月收入5000元;老张没有固定职业,靠打零工为生,不知道自己上一年度的确切收入;小梁今年4月份刚参加工作,当月的收入为800元。他们所在城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000元,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8%。请问,三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是多少?并请计算出具体缴费额。
分析要点:(1) 老李的工资收入超出了本地平均工资的300%的标准,超过部分不缴费,也即缴费工资基数为3000元,缴费额为3000元×8%=240元/月;(2) 老张无法确定自己上一年收入,按职工平均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额为1000元×8%=80元/月;(3) 小梁当年工作,按第一个月的工资为工资基数,缴费额为800元×8%=64元/月。
2、缴费的年限
◇ 缴费的年限新人15年以上;缴费年限至退休年龄时不满15年的,不发放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
◇《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此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足10年者个人账户一次支付。
◇参保人员因工作流动在不同地区参保的,不论户籍在何地,其在最后参保地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在其他地区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及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作为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劳社厅函〔2002〕190号《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通知。
△如何计算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已参加统筹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固定工,缴清了社会统筹基金的,1993 年12月31日以前的实际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企业职工在实行养老保险人个缴费制前的工龄按国家规定一律视同缴费年限。其视同缴费的 年限与实际缴费的年限合并后为职工计算退休养老待遇。
工龄计算有关问题
复员军人的军龄计算为工龄,但其退伍后回家务农的时间不能计算为工龄。
下乡劳动期间可算工龄。此段时间可以与回城招工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凡是带薪上学的,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工作人员因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疗养,其疗养期在六个月以内者,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退职、辞退、辞职人员,前段工龄可与再次就业后工龄合并计算。
停薪留职期间仍可以连续计算工龄。
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能计算工龄。没有被开除公职的 ,其劳动教养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被开除公职的,就应该从其重新参加工作 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如果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其缓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如果 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他的合并工龄应该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进行计算。
被除名的职工,除名前和除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民办教师或乡村医生,工龄计算方法:民办教师被直接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结业) 或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转正前最后一次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和转正后的工作 时间合并计算。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转为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 职工的,其转正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 可以与转正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农龄不能算工龄。因城市建设征用土地,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的工龄,应从其被吸收为工人到单 位报到并领取工资之日起计算。
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与本单位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案例分析:某女,1978年1月1日参加工作,先是在一企业工作,1988年1月1日调入当地政府机关工作,1995年1月1日进入一家企业任职,2000年1月1日开始缴纳养老金,2018年1月退休。问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各为多少?
分析:2000年以前没有缴费,要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
1978年至于1995年期间的16年工龄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至2000年期间5年应该缴而没有缴,因此应该扣除。
2000年1月1日到2018年1月1日18年为缴费年限。
因此该女士视同缴费年限与缴费年限合计为34年。
替代率基准:是指养老金额相对过去所得的比例,分外国替代率和中国替代率。
国外替代率=刚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临退休前在职工资
中国替代率:基础养老金替代率=退休人员的平均退休金÷在职人员平均工资收入;现行规定为20%。
个人积累部分=11%*缴费年限*12/120 ,按一个人缴费年限满35年算,在不考虑工资增长、物价上升以及积累资金能够保值的前提下,一个中等收入者的个人积累替代率为38。5%左右。合计为58。5%。即其退休金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58。5%。假定其一生的平均工资是退休前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80%,则个人积累部分的替代率降为30。8%,全部退休金收入的替代率大约为50。8%。
按最低限额缴纳的人员,其替代率只有38。48%,按最高限额缴纳者,其替代率达到112。4%。
养老金调整机制:亦称“指数化”或“自动调整制”。在物价或工资指数变动的情况下,对原有养老金额实行调整,主要有两种办法:一是根据指数变动,自动调整养老金金额,二是参考指数变动,经审议或立法措施而改动养老金额。
2、我国的养老金给付水准
可分为传统模式和现行模式。
在传统的养老保险模式下,替代率是按照退休时职工工资计算的;替代率偏高,平均在意88%左右。国外一般在50-60%左右。
而在现行养老保险模式下,社会统筹部分以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个人帐户部分则是以职工本人历史缴费工资为基数的。
浙江省1998年1月1日建立个人账户,则1992年以前统一用1。279的替代指数计算,1993年至1997年底的年限用本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方法: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92年前的视同缴费年数
× 1 . 279+93年本人月缴费工资/1992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94年本人月缴费工资/1993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97年本人月缴费工资/1996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视同缴费年限×1.4% ×退休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案例分析:某男,生于1948年3月,乡邮员,1969年1月参加工作,2003年退休,1993年前的连续工龄为21年。其1993年至1997年历年缴费基数为772元、833元、900元、1075元、1200元,个人帐户储存额为15981.91元。1992年至1996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依次为376元、429元、519元、586元、639元,2002年全省平均工资为999元,他退休后的养老金计算如下:
1、 月基础养老金=999元×20%=199.8元
2、 月个人帐户养老金=15981.91元÷120=133.18元
3、月过渡性养老金=(21 × 1 . 279+ 772/376+833/429+900/519+1075/586+1200/639)×1.4%×26 ×999=1320元
合计应享受月养老金为1653元。
总结:企业和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有依法参与和行使监督的权利。
企业有权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监督机构,要求社会保险机构合理有效地管理使用养老保险金。
职工有权随时查询本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情况,有权在退休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费,职工认为其养老保险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举报,或提请劳动监察机构或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研讨: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尴尬
尴尬之一:不同人员不同待遇。地方政府“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主要是对外来工的歧视,而且根据是否城市户口,歧视程度又有所不同。如北京,外埠城镇劳动者退休后只有基本养老金,没有过渡性养老多和综合补贴;外来工不论缴费年限是否超过15年,均只有一次性领取补贴。上海外来工的老年补贴只能一次性领取。理由:为了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担心未来城市承受不了,不愿承担“过多”责任。
尴尬之二:企业长期拒缴、不缴、少缴。《人民日报》(2002年01月05日第二版)《33家欠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大户被曝光》报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当天公布了33家欠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名单。经查,截至2001年11月底,这些具有缴费能力的企业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包括部分上市公司。欠费单位大概是想通过偷缴费来降低“成本”。
《光明日报》2003年7月19日《十六家欠缴职工养老保险费大户被曝光》报道说,按时足额发放职工的养老保险金是国家政策的一贯要求,而部分企业仍公然违反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今天公布了截止2003年5月底欠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千万元以上的16家企业名单。
尴尬之三:外来工主动退保 。深圳《晶报》2003-7-3《外来工退保挤爆社保局昨起此项业务恢复办理社保部门呼吁分阶段办理》说,“非典之后市社保部门恢复外来工退保业务的第一天,当天上午前往社保局办理退保的外来工多达5500多人,超过了以前一个月的退保工作总量。”2003-7-4《昨日又有7700人退保》又报道,“昨天下午,市社保局里外来工退保人潮仍然汹涌,虽较前日统计的一天1万多人有所减少,但还是有7700多人蜂拥而至。退保人比平时增加10倍”。质疑,认为不符国情、超前等。对政府的不信任,投保期十分漫长,到时候能否或者可否方便地取得自己保险金?
尴尬之四:巨额“隐性债务”问题。养老制度改革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养老保险基金存在巨大缺口,这巨大缺口就是一笔国家对国有企业老职工——包括已经退休的“老人”和工作多年、行将退休的“中人”——的社会保障隐性负债。由于没有实行预筹积累的制度,至今累积了1—3万亿元的养老保险“隐型债务”。
尴尬之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困难重重。目前各地的做法: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为共济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型,由财政、个人共同缴费。缴费比例大体与企业相同,而当计算退休待遇时,则仍然沿用计划体制下的按工龄来计算退休待遇的办法,只是发放的途径由原来财政全额支付,改为由一部分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仍由财政支付,退休待遇水平保持不变。待遇的享受和缴费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引起了各方的不满。不利于事业单位改革。
第四节 补充养老社会保险(企业年金)
一、补充养老保险的产生及其作用
1.补充养老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早在19世纪80年代,补充养老保险就在一些欧美国家产生。在基础养老金没有普及之前,补充养老金曾起到主要的养老保障作用,基础养老金在很大的范围之内适用之后,企业养老金才明确作为补充基础养老金的配角位置。
我国提出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在1991年。概念: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与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1年33号)中指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确定了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年26号)再次提出: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2、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区别
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与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有所区别,主要表现在:
(1)水平因企业而异。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水平可以高些,经济效益差的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水平可以低些,甚至可以不参加补充养老保险。是否参加完全由企业自行决定,国家不强制统一。
(2)办法比较灵活。经济效益好时可以多补充,经济效益不好时可以少补充或不补充。
3、补充养老保险的作用
(1)可以缓解因人口老龄化而造成的养老金的支付危机。由于退休人数逐年增多,致使退休金的支付迅速增加,从而使企业负担加重,补充养老金的实行相当于退休金的事前分期积累,使负担均衡化;
(2)企业实行补充养老金制度,可以吸引人才。
(3)可以鼓励职工在企业长期连续工作(中途退职不予支付),以增强企业活力和稳定性。
二、补充养老保险的类型
1、国外补充养老保险的类型
比较典型的有两种做法:
一种是自愿性的,以美国、日本为代表,国家通过立法,制定基本规则和基本政策,企业自愿参加;企业一旦决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必须按照既定的规则运作;具体实施方案、待遇水平、基金模式由企业制定或选择;
另一种是强制性的,以澳大利亚为代表,国家立法,强制实施,所有雇主都必须为其雇员投保;待遇水平、基金模式、筹资方法等完全由国家规定,雇员不必缴费。
共同点:保险待遇水平高于基本养老保险。
2、我国补充养老保险的类型
采用自愿的方式,是一种企业行为;
补充方式、待遇标准、发放形式等由企业与职工以协议形式确定;
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办机构,实行利益调节,允许经办单位之间的平等竞争;
国家和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政策指导和宏观调控,以及在政策上给予支持。
三、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渠道与待遇水平
1、资金渠道
国际通行的做法: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渠道来源于企业,补充保险费允许计入成本,个人缴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征缴基数。
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基金来源有两种:一是由企业全部负担,根据其经营状况的好坏而确定提取数额;二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计入个人账号,国家不负担任何费用的供给。
2、筹资模式: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
3、待遇水平
国外的补充养老保险一般不控制待遇水平,有的国家雇员退休后得到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高于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金,二者之间完全脱离,没有直接联系。
我国一些地区的补充保险方案中,对待遇水平的上限规定均高于一个月工资总额的水平,一般规定为一个半月至两个月。
我国养老社会保险的参考法规
1.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发布)
2.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
3.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劳办发[1997]116号)
5.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劳部发[1995]464号)
6、《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
2、失业主体必须具备五个条件
一是在法定的劳动年龄之内,二是具有劳动能力,三是愿意工作,四是没有工作,五是虽有工作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缺少了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失业的定义就不完整。
3、衡量失业的指标
衡量失业的状况用失业率来表示,失业率是失业人口占社会劳动力人口的比率。失业率高说明失业问题严重,否则相反。在西方国家,当失业率为4%-5%时,则视为实现了充分就业,适度失业率是调节劳动供给的蓄水池。
是非题:凡是有工作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成员,在一定时期内失去工作机会和相应报酬的,都算作失业。
分析要点:(1) 不完整。
(2) 失业的主体至少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在法定的劳动年龄内,二是具有工作能力;三是失去了工作正在寻找工作。由此可见,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外的人员即便有工作能力和就业意愿,但不算就业。
二、失业社会保险的概念和含义
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失业社会保险有何作用?
它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一起,构成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
失业社会保险的目的是什么?
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劳动者给予帮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并提供再就业服务,失业保险是一种竞争与保障相结合的制度。
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有什么不同?
(1)对象不同,养老保险的对象是依据退休年龄的规定,被视为失去劳动能力,从而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而失业保险的对象则是具有劳动能力,暂作为劳动力市场剩余形态的失业人员。
(2)目的不同,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向劳动者年老时提供基本生活需要费用,而失业保险的目的则不仅是为了向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需要,其另一项重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就业。使失业人员尽快找到工作。
(3)保险金给付期限不同,失业保险有期限限制。对失业人员起作用只是在市场竞争中暂不能劳动的情况下维系这一部分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基本需要,但决不包一生,而养老保险则是要长期给付,包到底。
三、失业社会保险的产生
1911年,英国颁布国民保险法,第一次将失业保险纳入强制性社会保险范畴;根据美国社会保障总署统计,到1940年,有21个国家或地区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到1985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增至40个;
我国的失业社会保险制度经历了一个从传统的就业保障制度到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
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建立起我国的待业保险制度;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又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同年5月1日起施行;
1994年开始,我国根据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将待业改为失业;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同时废除1993年的规定。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研讨:我国失业社会保险制度的特色
特色之一:最鲜明的特色就是我国的失业保险严格来说应称为城镇失业保险。即只对以户籍划分为基础的城镇劳动者提供就业保障和失业保护。而对于处于不充分就业状态下的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目前国家还没有任何形式的失业保护措施。甚至长期无视一些持农村户口的劳动人口长期在城镇就业、居住这一事实(如合同工)。
特色之二: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的失业下岗双轨运行。下岗保障制度是在1990年代企业的下岗分流力度加强、下岗人员规模巨大并影响整个社会稳定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针对国有企业身份失业人员的过渡性失业保障措施。从1999年起我国开始提倡下岗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并计划用五年的时间完成这项行动,如顺利实现,这种双轨制的特色将不复存在。
特色之三: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双重保护。由于失业保险是短期支付待遇,并有严格的期限和其他资格限制,不能满足失业保险资格条件要求的失业人员,或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仍不能维持最低生活的人员可以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本节重点:
1、失业的概念
2、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的区别
第二节 失业社会保险的类型、特征与作用
一、失业社会保险的类型
(1)由政府实行的强制性失业保险。凡符合失业保险条件的人员,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目前世界上约有30多个国家实行该制度;其基本内容都包括保障范围、资金来源、资格条件、给付标准、给付期限和管理体制等。
(2)非强制性失业保险。目前实行这种制度的有丹麦、瑞士和芬兰三个国家,其特征是并非由国家管理,而是由工会自愿建立的失业基金会管理,政府则给予大量的补贴,但自愿加入失业基金的各工会委员,必须加入失业保险;
(3)失业补助制度。这种失业保险只适用于符合经济情况或收入情况调查规定的失业者,以及无资格享受正常保险的失业者,带有一定的社会救济色彩,目前澳大利亚、匈牙利、南斯拉夫和新西兰等四个国家采用的便是这种类型的保险制度;
(4)失业补助制与强制或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并存的双重失业保险制度,目前只有德国实行双重性的失业保险制度,也即既有强制性的失业保险制度,也有失业补助制度;
(5)由政府机构或雇主支付一次性失业救济或一次性解雇费。
二、失业社会保险的特征
(1)普遍性
(2)强制性
(3)互济性
三、失业社会保险的作用
(1)能够有效地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内的基本生活,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2)有利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3)增强了企业职工的竞争和风险意识,并对企业改革起到了推动作用。
本节重点:
1、我国为什么要建立失业保险制度?
2、我国失业社会保险制度的特点。
第三节 失业社会保险的对象和适用范围
一、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
就强制性的失业保险制度而言,约有半数的国家的实施范围包括大多数企业雇员,其余国家的实施范围则以工商业雇员为限。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只面向城镇地区。主要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案例二:某市一所小学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颁布施行后,小学所在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到学校宣传失业保险政策,并要求学校教职员工参加当地的失业保险,而该校校长则认为,学校是实施义务教育的部门,不可能有人失业,所以,不愿意参加失业保险。请问该校长的认识对吗?请说明理由。
分析要点:
(1) 不对。
(2)《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而该小学属事业单位,所以,应该无条件地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3)社会保险是一种互助互济行为,不以风险的大小来决定是否参加社会保险。
案例一:职工小林在一家非公有制企业工作,工作比较辛苦,且企业经济效益滑波,收入一年不如一年,她于是辞职回到家中,并在职业介绍所登记要求重新工作。过了不久,职业介绍所为她介绍了一份工作,但她借口拒绝,一连几次都是如此。为此,职业介绍所向当地劳动保障机构报告,要求停止其失业救助,小林知道后大吵大闹,她认为她在工作期间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现在她也有工作的愿望,政府没有理由不给她享受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失业期间是否需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停止缴纳,但如果经济条件许可,可以将档案存放在职业介绍中心或人才市场,以个人名义缴纳。
第四节 失业保险金的筹集和给付
一、失业保险金的筹集
国外失业保险的筹集方式:一是由雇主和雇员双方负担,如法国;二是由雇主和国家双方负担;三是由雇员和国家双方负担;四是由雇员和雇主负担,如瑞士日本等;五是全部由雇主负担。
各国主要采取的是征缴费用、建立基金的方式。这一基金的来源分为几种,一是全部由企业和被保险人双方负担;二是企业和被保险人双方负担,政府资助;三是全部由企业负担,如美国。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实行基金制,在基金来源上采取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和财政补贴的方式。
案例分析:小张、小李家住河南农村。1999年9月,两人一同来到某市一个机器加工厂做工,并与厂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在该厂执行《失业保险条例》过程中,厂劳资部门将他们纳入了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并同其他职工一样,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个人应缴的失业保险费。一天,两人一起上街,正赶上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搞社会保险政策咨询活动。通过咨询,他们了解到,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是条例规定的。但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不符合规定。他们找到厂劳资部门的同志询问,答复是:我们代扣你们工资中的一部分作为失业保险费缴纳,是和其他职工一样,没有错。请问,小张、小李本人该缴费吗?
分析要点:
(1)单位从小张、小李的工资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做法无法规依据;
(2)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但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3)单位应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 失业保险费率能否随时调整?
《失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才可适当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省级政府无权自行决定这一事项。
▲ 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人员按照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领取不同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
案例:职工小王在失业期间不幸生病死亡,家中现有一女年龄不足13岁,其伯父因为膝下无子女,生前也与其住在一起并由其供养,请问家中哪些人能够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
分析:直系亲属仅限于三代以来,小王的伯父超过了三代以外,故只有他女儿能够得到供养抚恤金。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
(1)失业保险对象缴纳的保险金;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率与利息;
(3)财政补贴,即失业保险费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由财政补助;各省市有“失业保险调剂金”,各省规定从财政中拿出一定比例组成调剂金,目的是协调各地的失业保险金;
(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金的其他资金。
这是我国1999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所作的规定。
本节重点:1、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采用何种方式?失业社会保险基金由哪几部分构成?
第四节 失业社会保险发放的标准及程序
一、失业社会保险的发放标准
(1)在统筹地区采用统一的发放标准,不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失业人员失业前的收入状况及个人缴费时间等因素;
(2)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其他条件的失业人员才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
(3)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时间确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
(4)采取按月发放的方式。
二、失业社会保险的待遇
1、确立失业社会保险待遇的原则
给付标准无论如何不应该高于失业前的工资标准;
给付标准无论如何不应低于,甚至不宜等于享有最低生活水平所需的收入。
三、失业社会保险的申领条件
1、申领手续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到当地规定的失业登记管理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3)领取失业保险金。
2、申领期限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决定的,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失业社会保险条例规定: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案例一:王女士自工作后依法缴纳失业社会保险费,工作6年后失业,按规定享受失业社会保险,半年后重新就业,2年后又失业。请问:她现在可领取多长期限的失业社会保险金?
分析要点:
(1)王女士在第一次失业前已缴费6年,按规定可以享受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其在领取了6个月后重新就业,按规定未领取的4个月可以保留;
(2)王女士第二次失业前工作了二年,按规定可以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王女士总共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期限为:4+4=8个月。
案例二:职工小李下岗在家,领取失业保险已满二年,后经职业介绍所介绍,找到了一份工作,但过了三个月她又失业了,要求继续享受失业保险,请问这一次她能享受多长期间。
分析要点:因为重新就业后缴费时间没有达到年满1年的要求,所以这一次失业不能领取失业津贴。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失业保险的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应如何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失业保险的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视情分别给予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失业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
1、国务院1986年发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2、国务院于1993年发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3、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实施《失业保险条例》;
4、2000年11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一节 医疗社会保险概述
一、医疗社会保险的概念
1、一般概念
是指由国家立法,通过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和方法筹集医疗资金,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
2、国外的医疗社会保险,如英国的NHS制度。
3、我国的医疗社会保险构成
传统的医疗保险制度
公费医疗制度:是我国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大专院校学生实行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属于国家保险。始于50年代初,后历经改革,但仍存在公费医疗制度。
劳保医疗制度:是对国有企业职工实行的医疗保险制度,属于企业保险。
合作医疗保险:是农民群众依靠集体力量在自愿和互助互济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属于一种初级的医疗社会保险模式,层次较低。
现行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多层次的医疗社会保险模式。
由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补充医疗保险三个层次构成。
1998年,中国政府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国家为公务员建立了医疗补助制度。
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各地还普遍建立了大额医疗互助基金制度,以解决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用以及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上的医疗费用。
二、我国建立基本医疗社会保险的目的意义
(1)通过建立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的机制,实行社会化管理,更好地解决医疗保险基金的稳定来源和职工医疗保障苦乐不均的问题,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能够落到实处。
(2)通过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给付水平,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发挥社会互助共济和个人自我保障的作用,形成医、患、保三方制约机制,并通过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的支出管理和基金管理,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遏制医疗服务中的浪费现象。
(3)通过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引进竞争机制,给职工提供方便、优质、放心的医疗服务,扩大广大职工的就医选择权,使职工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医院,选择医生。
三、医疗社会保险的特点
(1)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关联性强;
(2)服务面广量大。医疗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广大的工薪劳动者;
(3)带有较强的福利性;
(4)具有短期的、经常性的特点;
(5)按实际需要提供服务。
四、医疗社会保险的建立原则
(1)医疗保险的待遇实行机会均等原则;
(2)医疗保险应该体现社会共同责任和分担风险原则。
五、我国的医疗社会保险改革
1998年12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基本思路及遵循的原则是:“基本保障、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帐结合”。“基本保障”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根据目前我国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只能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广泛覆盖”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要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负担”是指实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统帐结合”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统帐结合”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并明确各自的支付范围,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主要支付门诊医疗费用。
本节重点:
1、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改革中所要建立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哪些主要特点?
案例:某企业共有职工和离退休人员1202人,其中在职职工1000人,退休人员200人,离休人员2人。则该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所有1202人都应参加并相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你认为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1) 错误。该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应为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之和,即1200人。因为按照有关规定,离休人员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2)缴费人数应为1000人。因为退休人员本人及单位均不另外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社会统筹医疗帐户基金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剔除记入个人医疗帐户基金后的剩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帐户,形成医疗保险的社会统筹基金。 ■个人帐户记载那些款项?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按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利息;
4、依法纳入个人帐户的其它基金。
案例:老李现年46岁,在上海一家企业工作,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假定宁波市上一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水平为1500元。请问今年他应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月工资基数是多少,到年底,他可支配的个人账户资金总额将达到多少?
解答:个人应该缴纳的月基数:4500元(超过300%部分不作为工资基数);
个人每月的缴费额:4500 × 2%=90元;
每月单位缴费划入:4500×2%=90元;
年底时可支配帐户总额由二部分组成:(90+90) ×12=2160元。
第三节 医疗社会保险基金的发放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资格
1、在职职工在缴费的次月即可享受;
2、退休人员有最低缴费年限的要求:各地不一样。宁波:医保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计算方式同养老保险);实限缴费年限满5年;但近年退休人员只要连续缴费就没有5年的限制。医保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可在办理退休变更手续时补缴,按补缴当年的基数补,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
二、医疗社会保险的支付范围
社会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和标准各不相同。
1、社会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支付范围: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包括参保人员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和门诊大病(含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和放疗)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也即一般的门、急诊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支付标准:统筹基金的支付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称封顶线):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账户或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封顶线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超过封顶线的医疗费用,主要通过地方附加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起付标准:采用“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和新人新办法”。老人、中人及新人的确定标准与养老社会保险相同。上海:退休人员为当地城镇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5%;中人为8%,新人为10%,(最高支付限额为当地城镇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的4倍,由于工资与经济发展相联系,因此最高限额随当地平均工资的波动而波动)。
分担比例:在社会统筹支付部分,个人仍需承担一定的比例,具体的比例视年龄而定,上海:45岁以上承担30%;35-45岁承担40%;35岁以下承担50%。此外还同医院的等级有关。
特殊处理:在职职工的门诊大病(含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和放疗)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支付不设起付标准,但设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同上。
2、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的支付范围:个人自负段以外的门诊、急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段以上的费用,均按比例支付。
例题1:某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为800元,最高支付限额是2.5万元,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比例为10%。现假定某职工一次住院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为3万元,其中2000元为非《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发生的费用。试问,该职工的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1)该职工自付段费用:800元;
2)个人需承担的非《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发生的费用:2000元
3)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发生的费用: 30000-800-2000=27200元
4)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27200*90%=24480元;
5)该职工承担的自付部分:30000-24480=5520元。
例题2:某市同时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附加保险;某在职参保职工,48岁(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内个人负担30%),2004医保年度预划个人帐户金额525元(无往年余额)。
该职工原已办妥肾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审批手续,其在医保年度内先发生抗排异药物费用15000元,后发生其他门诊医疗费用1000元,该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0元。地方附加医疗保险的个人自付段为800元,在共同支付段内个人负担40%,问其个人全年共需自负多少?
⑴个人帐户支付:525元;
⑵符合门诊特定项目结付范围的费用:15000-525=14475元;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14475×70%=10132.5元;
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自负部分:14475×30%=4342.5元;
⑶可进入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费用: 5342.5 元,
其中:个人自负段:800元;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结付:4542.5×60%=2725 . 5元;个人自负:4542.5×40%=2517元;
累计个人自负:800+2517=3317元。
三、医疗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方式
世界通行的做法:
(1)直接支付。也即当患者生病,其医疗服务费用由医疗社会保险机构统一支付;
(2)报销医药费。也即患者在看病时先垫付全部医疗费用,然后凭单据到医疗社会保险机构进行报销;
(3)向患者提供服务。也即病人必须在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定点的医疗服务点就医,享受其指定的免费医疗服务。
我国的支付方式:主要采用前二种方式,也即采用直接支付和患者报销两种方式。
三、医疗社会保险准许及不予支付的规定
准允支付的项目种类
(1)个人医疗账户当年计入资金的支付范围是:门诊急诊医疗费、急救车中的急救费和在定点零售药店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购买的药品费用。
(2)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的支付范围是:除(1)中列的项目外,还可支付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和起付标准以上规定个人自付的医疗费;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医疗中规定个人支付的费用。
各地具体有所不同。
不予支付的服务和医疗项目
第一类是服务项目类: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第二类是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型手术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第三类是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第四类是治疗项目类: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第五类是其他类: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文娱活动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准予支付的药品类:只有纳入《国家基本医疗药品目录》的药品,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哪些情形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具体包括:
(1)工伤(含职业病)、生育及其并发症;
(2)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伤自残、蓄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3)交通事故;
(4)出国、出境期间;
(5)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6)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7)医疗事故;
(8)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案例:小李是某企业的一名职工,其所在企业参加了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小李最近外出时遭遇了一次意外的交通事故而受伤,经有关部门鉴定小李负主要责任。小李在医院接受治疗,康复后隐瞒了交通事故的事实,医疗费用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报销。请问小李的这种做法对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1) 不对。
(2) 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社会保险费用的支付范围。
(3)小李隐瞒发生交通事故事实的做法,违反了我国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规定,是错误的。其由统筹医疗基金支出的费用应该予以追回。
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付费方式
1、一般的门、急诊费用:按规定,由个人帐户支付,用完后自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如参加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者,可在支付了自付段后,超过部分由地方附加基金和个人共同支付;宁波:分为三段:个人帐户段、个人自负段、统筹基金与个人共付段。
2、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分为三段。
第一段:在统筹起付标准以下,称为自付段。
第二段:当自付段结束后,就进入了社会统筹段。此阶段个人仍需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称为共付段。
第三段:超过统筹支付标准范围,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这时可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本节重点:1.世界通行的医疗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做法有哪些?
2 .我国基本医疗社会保险待遇采用什么样的支付方式?
第四节 我国医疗改革的难点
一、我国医疗社会保险改革的作用
(1)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有了稳定的来源。
(2)医疗费用分担机制有效遏制了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增长。
(3)政事分开、统一高效的管理机制,保证了新制度的顺利实施和稳健运行。
(4)职工的基本医疗有了切实的保障。
二、我国医疗社会保险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医疗保障卡制度本身还存在不少漏洞,容易被人钻空子,需要在实践中加以不断完善。见书中的案例。
部分职工在短时间内不能得到社会保障。半劳保对象没有纳入。
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共济制度,部分用人单位对共济制度目前尚难以认同。
某些地区不敢向外来工商个体户开放。
研讨:世界各国主要医疗保障模式比较
世界上共有四种主要的医疗保障模式:普遍医疗型、社会保险型、市场主导型和储蓄基金型。
1、四种模式的特点
普遍医疗型医疗保障制度由国家承担医疗保障的绝大部分责任,以英国、瑞典、原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
社会保险型指主要通过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对居民的医疗保障。以德国为代表,欧洲许多国家、日本、韩国及台湾等均采用这种模式。
市场主导型特指主要依靠私营保险的形式实现对居民的医疗保障。美国是该模式的典型代表。
储蓄基金型以新加坡为代表,指主要通过强制性储蓄积累方式满足居民医疗保障需求。
2、四种模式的比较
国家与市场作用:从各国医疗公共支出占GDP的比重来看,普遍医疗及社会保险模式各国支出比重,普遍大于市场主导模式的美国及储蓄基金型的新加坡。
制度结构及运行机制:
英国政府实施的国民卫生服务(National Health Service)体系覆盖了医疗保障的方方面面。被保险人可以享受近乎免费的医疗服务和药品。
德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分为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两种。其中社会医疗保险强制实施,其保险对象包括收入在一定限额以下的所有在职人口以及退休人口、失业者、农民等,包括投保者家属。该制度由三方供款,并实行自治,投保人可自由选择医疗保险机构和医疗服务机构,并且实行医药分业经营。病人享受医疗服务,也需自负一定比例费用。
美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是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和私营医疗保险的混合体。其中社会医疗保险又分为住院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两部分,分别采取强制实施与自愿实施的不同原则,对65岁以上老年人及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实行保护。
新加坡的医疗保障制度可分为强制医疗储蓄、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三个部分,各部分均由政府机构管理实施。第一部分是保健储蓄计划,是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的组成部分。该制度覆盖所有在职人口,雇主、雇员双方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供款建立保健储蓄基金,用于支付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院及部分门诊费用。第二部分是健保双全计划(和增值健保双全计划。旨在帮助解决参保者大病或慢性病的医疗费用。属于社会保险性质,采用自愿参加原则。第三部分保健基金计划,由政府出资设立基金,对无力支付医疗费的穷人给予医疗补助。
公平与效率的比较
英国和德国的制度较注重公平,保证了所有人口均能享有医疗保障。而美国与新加坡的制度更强调效率。
从风险风散机制上看,英国的国民卫生服务和德国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均强调横向的风险分散,按照“大数法则”原理,通过将全体人口纳入风险集合,在出险与未出险的不同人群中分散风险。
从医疗资源分配看,英、德两国均强调根据病人的需求给予医疗服务,而不考虑其收入与供款多少。
从筹资方面看,英国医疗保障制度很大一部分资金来自政府一般性税收,少部分来自强制性社会保障供款,其中政府再分配力度较大。德国医疗保险资金筹集强调支付能力原则,低收入雇工和低收入其他人员的的保险费分别由雇主和政府代为交纳,两种制度均较多体现了公平原则。
3、发展趋势
各国医疗保障制度发展呈现出市场机制与国家干预互相渗透的特点。国家干预力度大、范围广的英、德两国,改革中均日益强化竞争机制作用;而以市场机制调节为主的美国与新加坡两国则朝着“管理下的竞争”方向发展。
4、结论
1、政府介入医疗保障制度范围大小、再分配力度强弱对于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有重大影响。
2、医疗保险的风险分散方式有横向与纵向两种。若采用横向的风险分散方式,按照“大数法则”,制度的覆盖面必须要广;
3、利用竞争机制,强调个人责任是提高医疗保障制度效率,实现低投入、高健康水平的有效方法。
我国医疗社会保险的参考法规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
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
5.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
6.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
7.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国办发[2000]37号)
8.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
9、《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意见》
10、《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
1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节 工伤社会保险概述
一、工伤的概念(书上见工伤的认定一节)
1、概念:工伤是国际上通用的术语,内容上包括因工意外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2、概念的产生和发展:国际上,关于工伤的范围有一个发展的过程。最初是1921年的国际劳工大会的公约中提及的,其范围不包括职业病,即“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伤害事故为工伤”。后来于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工伤事故津贴公约》指出:“实施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受雇人员发生不测事故时,提供医疗护理及现金津贴,进行职业康复、为残废者安排适当职业,采取措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所谓职业病,从广义上说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性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环境而引起的所有疾病。但是在法律上职业病有一定的界限,通常是国家主管部门明文规定了的才能称为职业病。
二、工伤社会保险的概念
1、工伤社会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概念
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工伤社会保险的类型
雇主责任制。早期的工伤赔偿形式。也即政府立法规定企业对职工负责工伤赔偿的责任,可以采用企业自保办法,也可以由企业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主要特征,一是社会不统筹调剂保险金,没有社会共担风险的职能;二是一次性支付待遇。但雇主责任制的主要弊病是对工人的保障性不强,不能很好解决工伤社会问题。
社会保险制。指劳动者因为工伤,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从社会保险制度中获得法定的医疗、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制度。特点:由政府劳工机构或半官半民的事业机构统一组织保险事业,在全国或地区范围内筹集工伤保险金,统筹调剂,共担风险。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最早实施工伤社会保险的是德国,于1884年通过了《工人灾害赔偿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工伤社会保险方式得到很大发展。目前世界各国的工伤保险实行社会保险方式的占绝大多数。
现代工伤保险中,保险事故即广义工伤,包括狭义工伤和职业病。历史上最早的工伤保险立法,仅以工伤为保险事故,而不包括职业病。把职业病作为工伤保险事故的,始于英国1906年的法律。
3、我国工伤社会保险的演变
我国的工伤保险一直就是社会保障的主要项目,建国初期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对“因工负伤”的待遇等做了具体规定。后来为了加强对职工的职业病伤害的保障,1957年卫生部制定和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在我国将职业病伤害保险列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这些法律法规,在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遗属的医疗和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1987年11月5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1996年3月1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80-1996)、1996年8月1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为职工利益的保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工伤社会保险的目的和意义
(1) 是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伤职工基本权益的重要条件;
(2) 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
(3) 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4) 是促进建立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防范机制的重要手段;
(5) 有利于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6) 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正常生产,维护社会安定。
本节重点:工伤社会保险的概念。
第二节 工伤社会保险的适应范围与实施原则
一、工伤社会保险的对象和适用范围
1、工伤社会保险的对象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浙江省要求省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照条例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2、工伤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内的企业: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三资、港澳台资、私有、民营、联营、乡镇企业等,均是《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对象。
所有企业在开业之前必须向劳动部门申请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适用范围内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在现实生活中,工伤认定后,还须认定工伤赔偿责任人主体?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案例分析:某集体砖厂职工与单位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中注明:“......如发生伤亡,砖厂概不负责......”。不幸的是,该职工在工作时被砸伤,花去医药费3000元。砖厂以合同中已有规定为由,拒绝支付费用。请问,这种做法对吗?
参考答案:(1) 不对。 (2) 根据规定,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案例分析:杨某原系某厂职工,经厂方安排借调到某公司工作,并由某公司向杨某支付劳务费。99年2月,公司派杨某出差,途中杨某遇车祸身亡。其后,杨母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厂支付丧葬补助金6030元、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6657元。但某厂认为,杨某与公司间形成聘用关系,杨某因公死亡,工伤保险责任应当由某公司承担,请问某厂的看法是否正确?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二、工伤社会保险的实施原则
工伤社会保险实施的原则很多,着重要掌握以下几大原则:
(1)保障与赔偿相结合的原则
(2)资金筹集采用企业一方负责及差别费率的原则
(3)工伤社会保险与工伤预防及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 4)无责任补偿原则。又称“无过失补偿”原则。
(5) 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6)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赔偿不重复享有的原则。
案例:职工张某驾驶机动车为单位送货途中,一小孩突然横穿马路,张某立即刹车,小孩由于过度惊慌而摔倒但未造成任何伤害。张某出于人道精神上前扶起小孩,此时小孩家长及几名亲友冲过来,不由分说将张某殴打致残。派出所已立案并将主要责任人逮捕,张某能否被认定工伤?
分析:不能。我国工伤保险遵循的补偿原则是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享有权利,因为该案已列入民事纠纷,张某可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故不能再列入工伤保险范围。但如果张某在民事赔偿中得到的赔偿额低于工伤保险的补偿额,不足部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但在这方面,我国的规定不是很明确:2002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同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本节重点:1、工伤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
2、工伤社会保险的实施原则,尤其是第三、第四
和第五个原则。
第三节 工伤认定与职业病的确定
一、工伤的界定与工伤、职业病的鉴定
1、工伤和职业病的界定
工伤:法律上对工伤的认定较为严格,是指企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或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致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职业病等。其他特殊情况下遭受的意外伤害不能视为工伤。简单讲,是指与工作有关的急性伤害。
工伤与非工伤的界限:一般有时间界限、空间界限、职业界限、主观过错界限、法定特殊界限。
工伤范围的界定,一般是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准。
职业病:从广义上说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性活
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环境而引起的所有疾病。但是在法律上职业病有一定的界限,通常是国家主管部门明文规定了的才能称为职业病。
2、工伤的鉴定
工伤的鉴定。目前鉴定工伤的政策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险条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七种情形下发生的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另有三各情形可以视同为工伤。
关于职业病的确定。必须以职工工作的环境及诱发职工致病的成因作为依据。应具备4个条件:一是必须有企业确认是因为生产工作中长期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造成的意见,二是经市以上职业病防治所(小组)诊断,三是属于国家规定的102种职业病名单中的病种,四是报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并认定工伤。
案例一:违章作业导致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某工厂铆工皮某,正在车间自己的岗位上工作时,同车间吊车工谢某为赶进度,违章使用三角皮带超载起吊钢材,皮带断裂,钢材下落致使皮某左大腿粉碎性骨折。皮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分析:皮某应被认定为工伤。因为皮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第一个规定,故应认定为工伤。至于其违章作业,根据工伤保险实施的无责任赔偿原则,并不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案例二:职工浴室洗澡滑倒摔伤算不算工伤?
某矿业集团职工下班后前往职工浴室洗澡,洗澡时因澡堂地面打滑摔倒,造成右髌骨粉碎性骨折,请问能否认定为工伤?
分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该案例中的矿工从事比较脏的工作,"下班后洗澡"和工作有密切联系,可以说是必要的,因此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
案例三:履行职责时遭暴力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钱某为某厂机修车间修理工。一天,钱某接到另一车间全某送来的报修单。要求钱某在第二天将其出了故障的设备修好。期间,车间主任安排钱某从事其他修理任务,因而没有将全某的设备修好。第三天,全某找到钱某,问为什么没有将他那台出了故障的设备修好,钱某如实回答。全某不满钱某的回答,开口就骂并动手打了全某,两人就撕打起来。结果全某把钱某打成重伤。全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后,钱某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钱某与全某在工作时间内打架,违反了工厂规定的劳动纪律,也违反了劳动法有关劳动者应该遵守劳动纪律的规定。因此,对钱某的申请做出了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因此,钱某所受伤害是违法行为所致。钱某不服当地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的认定,向上级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受理行政复议的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了不维持下级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的认定决定的行政复议,确定钱某所受伤害确系工伤。理由是:第一,钱某遭到全某殴打的原因是没有按照全某的要求为其修理设备,而是按照车间主任的要求修理其它设备,这是由于工作而发生的伤害。而且钱某遭受伤害也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之内。第二,钱某与全某打架是违反了劳动纪律,但事端是由全某引起的,钱某是属于自我防卫。
案例四:出差过程中,突然病亡算工伤吗?
某企业工程师郭某因公到某市出差期间,一日晚在旅馆突发脑溢血,迅速送当地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郭某能否按工伤处理? 分析:不能认定为工伤。理由:(1)《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才能认定为工伤。(2)脑溢血是一种突发性疾病,郭某具有这种病史,随时有发生的可能,并非外出才会导致,也并非工作原因所致,因此,郭某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五:因外出途中发生意外事故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王某,系某食品厂采购员。在执行采购任务的途中,忽遇强台风袭击,王某被一块大风吹落的广告牌砸伤,造成骨折。王某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分析:王某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某为本厂去采购物资,其受伤是因为工作原因所致,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六: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为工伤吗?
某职工从家里驾驶摩托车到公司上晚班,途中与停在路边维修的公交车相撞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职工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这位职工能认定为工伤吗?
分析:按照今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只要具备上下班途中和机动车事故伤害两个要件,就可以认定为工伤。注意:如果是骑自行车上班,与骑车人或行人相撞不算工伤。
■ 那些情况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由此可推断:工伤的发生必须是在法律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在清醒的意识下,非主观的伤亡行为。
第四节 工伤社会保险的基金制度
一、工伤社会保险的资金筹集
1、国外通行的资金筹集模式
社会统筹方法。即由政府立法规定企业必须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地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工伤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并由工伤社会保险机构负责进行工伤待遇的给付。
由政府规定统一的待遇项目与标准,由企业行政自行支付的办法。
2、我国的做法
我国企业正处于第二种模式向第一种模式的过渡阶段。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3、工伤社会保险费率的确定
费率确定原则: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费率确定的模式:目前通行的主要有三种方式
(1)统一费率制。特点是可以平均分散工伤风险。
(2)差别费率。体现对不同工伤事故发生率的企业、行业实行差别性的负担,以保证该行业、企业工作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包括行业之间及同行业内不同企业之间的差别。差别费率确定所依据的指标:包括工伤事故发生次数、因工负伤总人数、因工伤残、死亡人次数、工伤事故频率、工伤死亡率、职业病发生率、职业病患病率;职业病总死亡率等。
(3)浮动费率。是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每年对各行业或企业的安全卫生状况和工伤社会保险费用支出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由主管部门决定该行业或企业的工作保险费率上浮或下浮。
■ 单位交多少工伤保险费?
△ 工伤保险费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目前,我国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的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的行业,费率分别为0。5%、1%和2%。工伤保险费差别率需要调整时,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此处的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 职工个人交不交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我国工伤社会保险法律法规
1、1987年11月5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2、1996年3月1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80-1996);
3、劳动部于1996年8月12日公布了《企业职工工伤社会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4、国务院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节 生育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一、生育社会保险的概念
生育社会保险是妇女劳动者由于生育女子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从社会和国家得到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
作为社会保险组成部分之一,生育社会保险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妇女就业、保护妇女健康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生育社会保险的特点
从目的看,生育社会保险是为了弥补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收入损失,更重要的是对维持劳动力再生产和人类的世代延续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因此带有一定的福利性质;
从起因看,生育社会保险属于正常的生理性原因而进行的保障,因生育造成的收入丧失是一种暂时性的丧失;
从对象看,生育社会保险实施的对象主要是已婚的妇女工作者,相比其他的社会保险,其具有明显的性别特征。
从内容看,给付项目比较多。在国外,生育社会保险的给付项目包括生育假期、生育收入补偿、生育医疗保健和子女补助金等项目。
从保障水平看,标准高于其他保险项目。
从时间上看,生育社会保险实行的是产前与产后均享受的原则。
第二节 生育社会保险的产生和作用
一、生育社会保险的产生(略)
二、我国生育社会保险的立法情况
我国企业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分别建立。
1、企业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建于1951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一个组成部分;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建于1955年,其政策依据是前政务院的《关于女工作人员生育假期的规定》;
2、1988年7月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98年第9号令);统一了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待遇。
1994年12月,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社会保险试行办法》;
2001年,国务院颁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
国家最早对生育保险作出规定的法规是哪一个?A.《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B.《母婴保健法》 C.《劳动法》 D.《劳动保险条例》
二、生育社会保险的作用与意义
(1)实行生育社会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
(2)实行生育社会保险能够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力的再生产。
(3)实行生育社会保险具有提高人口素质的作用。
(4)实行生育社会保险可以促进计划生育的贯彻执行。
(5)实行生育社会保险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
三、生育社会保险的对象和范围
1、参加生育社会保险的对象
我国适用范围主要是城镇企业和职工;
城镇企业及职工的口径同基本养老保险;
浙江省规定为所有企业和职工。
案例:李先生是厦门一家商场的员工,户口在厦门,所在单位也为他投保了生育保险。他妻子的户口在泉州。李先生以为他已经投保了,生小孩是夫妻两个人共同的事,应该能享受自己所交的生育保险。但是答案却是不能。那么李先生作为一个男性为何也要缴纳生育保险?
分析:一个企业即使都是男员工,也要参保生育保险。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社会统筹,避免企业用工上的女性歧视。女员工的生育费用不再由企业单独承担,而是由社会统筹支付,这样就为那些女性员工多的企业减轻了负担。案例中李先生的妻子所在的泉州单位如果也参保了生育保险,那么就按泉州的规定办理。即使夫妻双方都在厦门,先生单位投保了生育保险,而妻子单位没有,则妻子生育仍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
本节重点:实行生育社会保险制度有什么意义?
第三节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与管理
一、生育保险资金的筹集
1、原则
生育社会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社会保险费,建立生育社会保险基金。
2、筹集模式
用人单位缴费:上海不另外缴纳,采用在已经缴纳的基本养老缴纳基数中扣除的方法,共划转0.5个百分点;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企业按照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5至1个百分点的比例缴纳。宁波市统筹区范围为0.5个百分点。以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数作为缴费的基数。
职工本人不缴费。
案例1:某企业养老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为850000元,按当地规定,用人单位生育社会保险的缴费率为1%,则该企业和职工当年需要向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缴纳多少元?
分析:
(1)用人单位生育社会保险的缴纳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作为基数,该企业需要缴纳的生育社会保险费用850000*1%=8500元
(2)因为个人不用缴纳,因此共需缴纳的生育社会保险费8500元。
二、生育社会保险享受的资格条件及待遇
1、生育社会保险享受的对象
从生育保险的概念及作用来看,生育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应为妇女劳动者。
世界各国:生育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各国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实行普遍社会保险的国家,如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国等;有些国家规定仅限于妇女劳动者,也即只为职业妇女提供生育社会保险。另一些国家规定,除女职工外,男职工的妻子符合供养直系条件的,也可以不同程度地享受生育社会保险。
我国:而我国的生育社会保险只限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生育的女职工。
哪些对象可以享受生育社会保险?
具有城镇户籍并参加社会保障的从业或失业妇女、参加社会保障并有个人账户、计划内生育、符合第二个孩子生育条件获批的、计划内生育或计划内妊娠后流产的女性职工。
哪些对象不能享受生育社会保险?
城镇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女性:如个体户、家庭保姆、钟点工、临时工及非全日工。
2、生育社会保险享受的资格条件
世界各国所规定的条件大体可分为以下三种:
规定被保险人在享受生育保险补助金时,必须缴纳保险费已达到规定的最低期限。宁波为3个月。不满3个月的,由所在企业按生育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负担。
案例:吴小姐是一家贸易公司的业务员,所在的公司于去年10月份已经办理了生育保险。去年11月份生了个女孩,花去了八千多元,费用自理。她向公司请了3个月的产假,结果只批了1个半月。而且在产假中公司拒绝支付工资。为此她多次与公司交涉,公司说她孩子生“早”了,理由是《宁波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累计缴费未满3个月,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吴小姐是否真的“生”不逢时?
分析:宁波市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生育,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且累计缴费满3个月以上的,其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或缴费不满3个月的,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因此吴小姐的生育费用虽然不能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企业应该支付。
规定由企业按照一定的比例交纳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在一定的范围内实行社会统筹,并按照企业的实际需要和一定的标准,给付生育津贴。我国正在采取这种方式。
不规定具体的投保条件,凡符合国家公民资格和财产调查手续的妇女,一律可以享受生育社会保险待遇 ,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采这种方式。
注意:1、参加生育社会保险的对象与享受对象并不完全一致; 2、并非所有城镇女性均能享受;
3、并非参加保险的企业女性劳动者能够享受。
案例2:汤某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1998年5月满20岁后结婚,不久怀孕,1999年8月,汤某临近产期,向单位请产假90天,单位却只批准了56天。汤某找领导反映情况,领导解释说,《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产假就是56天,企业完全是依法办事。汤某希望了解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
分析:汤某所在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法定产假应该是90天,关于产假时间问题,1951年政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女职工产假的确是56天;难产或双生时,增加假期14天。但是,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明确规定,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
二为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可以享受一定的物质补助。国家标准为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宁波的规定为本人生育时的缴费基数,顺产领取三个月,难产领取3个半月。
案例1:王某工作后一直参加社会保险,近日计划内难产,生育一子,其生产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800元,问王某能享受多长的产假,领取多少生育津贴?
答案:105天;2800元。
案例2:张某计划内生育,顺产一女。生产当月的工资为6000元,基本养老保险金缴费基数4000元,问其生育津贴能享受多少,分别由谁支付?
答案:每月的生育津贴为6000元,其中4000元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剩余的2000元由企业补足。共可享受3个月,故从生育保险基金获得12000元,企业给付6000元。
三为医疗服务。生育医疗服务是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合格的助产士向职业妇女和男工之妻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须的住院治疗。我国生育社会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品、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
宁波市采用定额补偿的形式,为2300元。在2300元以内的,根据实际费用全额报销,超过2300元的,超出部分,个人负担10%。
案例:某女职工,计划内生育,生育期间共向医院支付各类医疗费用5600元,其中,4800元为按规定的检查、接生及手术费,请问生育保险基金和个人各付多少元?
分析:按规定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中,超过2300元以外的部分须有个人自负10%,即:(4800-2300)*10%=250元,个人共需自负:5600-4800+250=1050元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5600-1050=4550元
从业妇女与失业妇女的生育社会保险待遇有什么区别?
从业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是本人生产当月城镇基本养老金缴费基数。但如果生育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应发的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妇女如为失业妇女,享受本市同类人员一定期限失业保险或失业救助的标准。失业已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妇女,按照本人失业保险享受一定期限的标准;
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失业妇女,在失业期间生育,可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在医疗补助金中列支。
男性是否享有生育保险的待遇?
父亲育儿假。假期安排在母亲坐月子期间,主要目的是为了改变由母亲单方面休假抚育婴儿的做法,让父亲也承担一份养育婴儿的责任。
部分地区对参加生育社会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
此外,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所在单位和个人仍应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后月生活津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补足。
本节重点:生育社会保险基金应如何筹建?
案例分析:曹女士是某公司的一名职员,在怀孕之后因在上班途中不慎跌倒,造成怀孕7个多月的胎儿流产。曹女士向该公司人事部说明了情况,希望能休一个月的产假。该公司人事部经理答复说:按照公司规定,女工流产,最长只能请假20天,并且这期间只能享受病假工资待遇,即原工资的70%。请评析该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 公司处理曹女士生育待遇上的做法是不正确的。(2) 理由:第一,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曹女士怀孕7个月流产,理应享受42天的产假。该公司以本企业制定的有关规章为依据,只允许曹女士休假20天,侵犯了曹女士的合法权益。
第二,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公司按70%的病假工资支付曹女士的产期待遇,也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案例2.邱某系某市某皮件厂女工,1996年11月7日与该厂签订了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1998年9月24日休产假。1999年1月10日回厂上班后,在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时,该厂财务部门按厂里规定一次性付给邱某生育包干费2000元。请问:该厂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要点:(1)该皮件厂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又采用包干的办法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更是错上加错。
(2)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原劳动部1994年12月14日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费。对于生育津贴,该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3)因此,该皮件厂不仅应该支付全部医疗费,而且还应该按规定支付生活津贴。
总结:我国生育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
(1)覆盖面比较窄;
(2)保费来源单一,社会化程度低。
(3)生育社会保险立法滞后。
我国生育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建于1955年,其政策依据是前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女工作人员生育假期的规定》;
2、1988年7月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98年第9号令)。
3、《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
4、1994年12月,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社会保险试行办法》;
5、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
6、1997年4月1日实施《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7、2003年5月1日实施《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一、都是社会保险所具有的共同点
1、计算职工缴纳各种保险费的工资收入组成部分相同
职工个人缴纳的各种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即:计时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均必须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保障的目的均是对职工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4、基金的管理模式相同
收支两条线管理
专款专用
二、作为某个具体的社会保险类型的比较
1、适用范围
养老基本保险: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概括:城镇企业及企业化的事业单位。
基本医疗社会保险: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城镇所有用人单位。
上述两保险同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失业保险: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工伤保险: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全体企业。
生育社会保险: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企业。
2、资金筹集的原则
基本养老社会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结合;
基本医疗社会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结合;
失业社会保险:参加保险单位和个人征缴和财政补贴。
工伤社会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生育社会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
3、资金来源
基本养老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最高不超过8%;
基本医疗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失业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财政补贴。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工伤社会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
生育社会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以支定收,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上海企业缴纳36。5%,浙江企业缴纳33。5%,个人都是11%。
4、享受对象
基本养老社会保险:参保企业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
基本医疗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
失业社会保险:曾经参保并达到一定要求的失业人员。
工伤社会保险:参保企业的工伤职工;
生育社会保险:参保企业符合生育保险享受资格条件的生育女职工、曾经参保符合享受生育保险资格的失业生育女性。
4、享受待遇
基本养老社会保险:维持基本生活,与收入相关联;
基本医疗社会保险:维持基本生活,与收入不挂钩,按需要享受;
失业社会保险:维持基本生活,与收入不挂钩,体现社会公平;
工伤社会保险:维持基本生活,按伤残等级享受补助;
生育社会保险:维持基本生活,收入补偿,与自身工资不挂钩。
案例分析:某厂每月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00万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应支付该厂离退休费用80万元,该厂厂长主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愿意为本厂企业离退休人员代发养老金,并提出采用差额结算的方式,每月只缴20万元,剩余的80万元由工厂直发给退休人员。请问这种方式是否正确,并分析这种行为的后果。
参考答案:(1) 错误。(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企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采用差额结算的方式。(3) 差额结算方式会产生以下弊端:一为差额结算的方式下企业可能挪用或不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造成企业内部拖欠,难以从根本上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二为实行差额缴拨,不利于将企业从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中剥离出来,不利于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
案例分析:某企业有员工100人,人均月工资1000元。问:按国家现行的标准,该企业每个员工平均每个月应缴纳多少社会保险费?一年中平均每个员工的个人帐户上社会保险费的储存总额应该是多少?
解答:社会保险费共有5项。其中:(1)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每月缴纳:本人工资的8%=1000*8%=80元
个人帐户每月保险费总额:本人工资的11%=1000*11%=110元
(2)基本医疗保险费:
个人每月缴纳保险费 =本人工资的2% = 1000* 2% = 20元
个人帐户每月保险费 = 自己缴纳的 + 单位缴费按30%划入的
= 20 + 1000*6%*30% = 38元
(3)失业保险费:
个人每月缴纳保险费 =本人工资的1% = 1000 * 1% = 10元
失业保险金全部实行社会统筹,不设个人帐户;
(4)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
综上所算:职工个人每月缴纳保险费=应缴养老保险费+应缴医疗保险费+应缴失业保险费=80+20+10=110元
职工个人帐户每年保险费储存额=(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每月储存额 +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每月储存额)*12
=(110 + 38)*12 = 1776元
第一节 社会福利概述
一、社会福利的概念与含义
1、社会福利的概念
广义的概念:主要是指社会为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在享受基本生存权利的基础上,由国家及各种社会团体提供各种公共福利设施、社会性津贴、社会服务和保护性的福利措施;
狭义的概念:指国家和社会专为困难群体、弱势群体所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如儿童福利、老人福利以及残疾人福利等,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福利的概念就具体化为“社会福利服务”或“社会福利事业”。
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主要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困难群体、弱势群体所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而作出的制度安排。
二、社会福利与其他社会保障项目的联系与区别
1、共同点
都是个人消费品分配的渠道和形式,都属分配范畴,都是为了满足和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
2、不同点
也即社会福利的一般特征。
三、社会福利的一般特征
(1)社会福利的目标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是社会保障的最高层次。
(2)社会福利的资金来源不同于社会保险资金,是“单向性”。
(3)社会福利的标准具有不确定性。
(4)社会福利的享受对象是全体公民,充分体现出社会福利权利的一致性。
本节重点:与其他社会保障项目相比,社会福利具有哪些特征?
第二节 社会福利的内容与分类
一、社会福利内容与分类
1.从社会福利的供体或主管部门划分
企事业单位提供的职工集体福利;
民政部门主管的特殊福利;
街道、居委会举办的社区社会福利服务。
2.从社会福利采取的给付形式划分
一为以货币形式给付的社会福利;
二为以实物形式给付的社会福利;
三为以社会服务形式提供的社会福利服务。如对失业工人实行的免费就业咨询,教育与职业训练项目如在职者的业务培训、义务教育、残疾儿教育等;
四为假期形式,如探亲假期。
3.从享受福利待遇的不同对象进行划分
未成年人福利。泛指劳动年龄或学校毕业年龄以前的人员福利,包括妇幼保健、优生咨询、义务教育,以及未成年人的各种补助,等等;
老人福利。对象为属于老龄和长寿年龄的老人,而不管是否享有退休金。包括敬老院和托老所、老人俱乐部服务,等等;
残疾人福利。包括向残疾人供应就业训练、福利生产以及康复服务和学校教育,等等;
妇女福利。指专门面向妇女保护的福利待遇,如例、产假等;
劳动者福利。指在业和失业者享受到的社会福利服务,探亲补助、交通费补贴以及企业举办的种种集体福利事业,等等;
家庭福利。是指有关机构向家庭关系不合及有纠纷户提供的咨询、帮助,帮助家庭中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项目。
4.从按服务对象的福利设施划分
可以分为以老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养老院、敬老院;
以儿童为服务对象的---儿童福利院等;
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精神病院等。
这些设施一般都是两种职能为社会服务:一是收养;而是服务。
问:社会福利不同于社会保障体系中其他内容的主要方面是什么?A.服务对象最为广泛 B.免费、减费提供某种生活用品或劳务 C.项目最多,内容最丰富 D.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和地方财政 E.法制性、政策性最强
5.从社会福利的层次上划分
国家福利。是指在全国范围内以全体社会成员为对象而举办的福利事业,是福利的最高层次;
社区福利。是指在一定地域以该地区的居民为对象的福利业;
职工福利。是指在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范围内以职工为对象而举办的福利事业,也可叫做集体福利或单位福利。
6、从福利服务内容上划分
则包括医疗卫生、文教、劳动住宅、犯罪矫正、感化心理、便民、地方、职工等多种服务。
二、我国现阶段实施的社会福利种类
(1)社会津贴,又叫社会补贴。如副食补贴、物价补贴、交通费、洗礼费、快报费、取暖费等等,这是一种明帖;还有一种暗帖,如住房、粮食、食油及疏菜等方面由国家直接给予的补贴。
(2)职工福利。一是以货币形式的补贴,包括生活困难、夏季防暑、托儿、独生子女、取暖等等;二是为职工生活方便而提供的公共设施。
(3)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如托儿所、幼儿园、托老所等等。
(4)社会服务。主要是指社区提供的福利性服务。
第四节 其他社会福利
一、职工福利
1、职工福利的概念
职工福利是国家和职工所在单位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建立补贴制度等,为职工提供生活上的方便,减轻职工经济负担和丰富职工文化生活的一种保障制度,它是消费基金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2、职工福利与其他福利层次的区别与联系
主要区别:主体和享受对象不同。职工福利举办的主体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和地方福利则是由国家、社会以及地方政府举办的;职工福利的享受对象是本单位职工及其家属,而国家和地方福利的享受对象则是该区域范围内的全体成员和社会上某些特殊成员。
主要联系:当某些单位的福利设施对社会开放时,就成为国家和地方福利的一部分。
3、职工福利的内容与构成
(1)集体生活福利设施。目的在于减轻职工生活负担,并为职工提供方便生活的种种集体设施。这个大项目涉及的范围广,诸如,企业举办的饮食价格较低的职工食堂,这是最主要的,它由企业财务给予资助;企业用自有资金为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的兴建的低房租住房,以及为职工举办的免费和低费的托儿所、幼儿园。哺乳室等,这些都是集体生活福利。
(2)文化福利事业。企业用自用资金为职工兴建和的诸如文化室、俱乐部、图书室、体育场、游泳池、阅览室、电影院、电视室等,免费或低费向职工提供服务,以提高职工的科学文化素养,统称为职工文化福利事业。
(3)福利补贴。企业用有资金为职工谋取生活福利而提供的种种现金补贴,诸如探亲假期工资、科委取暖补贴、交通费补贴以及生活补助。
4、职工福利的核算方法
一是直接列支法;
二是先按标准计提后开支,具体又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先计提作为企业的一项负债,同时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实际开支使用时,冲减负债;
另一种形式是先计提作为企业的一项负债,同时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对于计提的福利基金,要上交到专门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构,实际开支使用由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构对个人、企业不再做福利开支处理。
现行制度规定,企业福利费的提取,仍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借记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实际开支使用时,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职工福利制度的意义
我国的职工福利制度是适应计划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计划经济时期为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曾经起到过积极的作用,其作用包括:
(1)增强单位职工的凝聚力;
(2)提高职工觉悟,促进其努力工作;
(3)有利于提高精神文明;
(4)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职工福利也是一种投资而且能长远地取得效益。
5、职工福利制度的改革
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1)实施的范围比较窄、形式单一; “小而全”、“大而全”,自成体系,相互封闭,导致职工生活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低,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社会第三产业的发展,并加剧了收入分配的平均主义倾向;
(2)国家对职工福利统得过严、管的太宽;
(3)职工的福利项目混乱繁多,造成企业福利基金入不敷出;此外,企业过于庞杂的社会功能,导致企业办事效率低下;
(4)职工福利待遇以就业或以单位为界限,严重阻碍了全国统一的劳务市场的形成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5)职工福利分散管理,缺乏全国规划和综合管理。
二、住房保障制度
传统的住房保障制度无疑是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我国传统住房保障制度的特点
(1)福利性。我国的住房是国家投资兴建后以极低的房租分配给职工使用。因此我国住房分配实际上带有福利性的特点。
(2)供给性。在房改之前,我国城镇职工绝大部分的住房是国家分配的,职工基本无法根据自己的经济力量和实际需要确定自己的住房面积。完全取决于国家能分配给自己多少住房,因此我国的公房分配具有供给制的特点。
(3)非商品性。我国的住房产业虽然是最重要的民用产业之一,但它不实行商品化经营,它只有投资,没有资金的回收。因此住房产品与住房产业具有非商品性的特点。
(4)产权模糊性。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我国城镇住宅几乎全部为国家所有。
2、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动因
福利性实物分配的体制更是暴露出许多弊端,主要体现在:
(1)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难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抑制了城镇居民有支付能力的住房要求的发展,不利于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抑制了房地产业的发展;
(2)不利于贯彻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难以解决住房分配不公,苦乐不均问题;
(3)以实物形式直接把住房分配给职工使用,缺少约束机制和调节手段,不利于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容易出现以房谋私等不正之风;
(4)限制了职工在住房消费方面的投入,不利于加速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3.我国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
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三、社区服务
1.社区与社区服务的概念
社区:就是聚居在一定地域中的人群的生活共同体。具体地说,社区是在一定地域内发生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有特定的生活方式,并具有成员归属感的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根据一套规范和制度结合而成的相对独立的社会实体。
社区服务:是在政府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以一定层次的社区组织为主体或依托,发动和组织社区内的成员,组建完整的、系统服务网络,开展互助活动,为人们提供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各种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
社区服务与一般的社会服务的区别:
(1)从服务目的上看,社区服务是以社会效益为目的,以保本微利向社区成员提供低费或免费服务,而一般社会服务都以经济效益为目的;
(2)从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看,社区服务的重点是有生活困难有群体,而一般的社会服务面向社会全体成员;
(3)从组织机构上看,社区服务是在政府指导下,以社区组织为主体或依托,而一般的社会服务则是在一定的经济组织经营下开展服务的。
2.社区服务的内容
(1)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
(2)为残疾人和精神病患者提供的服务。
(3)为少年儿童提供的服务。
(4)为成年居民提供文化活动和社会心理咨询服务。
(5)为社会优抚对象提供优抚服务。
(5)为各类居民提供的便民利民服务。
3.社区服务的功能与作用
(1)补充国家和单位福利的不足,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
(2)缓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稳定社会秩序。
(3)增进居民团结,改善社会风气,推动精神文明建设。
本节重点:
1、我国现阶段实现职工福利的意义和作用有哪些?
2、我国为什么要对职工住房分配制度进行改革?
第一节 社会救助概述
一、城市贫困的界定分类
1、从贫困所造成的后果界定:贫困是由于资源不足,致使那些缺乏获得各种食物、参加社会活动和最起码的生活和社交条件的资源的个人、家庭和群体陷入贫困;
2、从贫困的直接原因看,贫困是由于缺乏足够的收入来源,以致无法达到起码的生活水平;
3、从深层次原因看,贫困产生的原因有二种,一是有劳动能力但被剥夺了参与的机会,或参与一定的社会劳动但所得有限,不足以维持个人或全家最低生活水准。
4、我国的界定:一是比较强调有无劳动能力,二是基于社会公平的资源分配。
二、社会救助的概念和含义
1、社会救助的概念
所谓社会救助,是指社会成员在其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权要求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和实物援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整个社会保障网络体系中处于最初级、最基本的层次。
2、社会救助的含义
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向公民提供的援助;
社会救助所保障的对象,往往是处于生活底层的最困难群体;
社会救助的形式很多;
社会救助是公民应得的权利。这是《宪法》所赋予的权利;
社会救助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支付,其财政来源主要是税收。
三、社会救助的特点与意义
1、社会救助的特点:
(1)社会救助的对象是有选择性的;
(2)社会救助的资金来源和流向是单向性的;在我国,社会保障以“社会扣除”的形式将一部分国民收入集中到政府预算,通过转移支付来保障一些特殊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3)社会救助的标准是低层次的;
(4)社会救助一般是短期性的;
(5)社会救助的水平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
(6)社会救助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
2、社会救助的意义和作用
(1)有利于安定人民的生活;
(2)有利于保持社会的稳定;
(3)有利于促进生产的发展。
3、社会救助的产生
产生:社会救助是从传统的贫民救济和社会救济这一对范畴中演变而来的。
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之前,所有的社会救济行为无不具有下列特征:恩赐性、惩罚性;
我国传统的社会救助制度是在20世纪50年代形成的,当时称社会救济,1996年正式改称社会救助。
4、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
制度分类:自然灾害社会救助制度;贫困地区扶贫制度;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包括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和城市失业救助制度。
特点:以无偿救助为基本特征,主要由民政部门实施。
从1999年国务院发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开始,全国普遍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取代了原有的的失业救助制度。
失业救助与失业社会保险的区别?
失业救助,即为享受失业社会保险的失业劳动者提供生活救助的措施,是失业保险制度的必要补充,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失业机制的完善;
失业救助与失业社会保险相比较,前者的资金来源于政府拨款,保障水平低;后者的资金来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保障水平相对较高;
两者分工负责,相互协调,均是解决失业问题的社会保障措施。
本节重点: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有哪些内容和特点?
第三节 社会救助的原则和内容
一、社会救助的原则
(1)保障最低生活需求的原则;
(2)普遍性原则;
(3)法制化原则;
(4)维护个人尊严的原则。
二、社会救助的对象
面向社会全体成员,但由于是以社会成员的生活条件及状况为出发点,因此并非所有的对象能够享受社会救助的标准。
可按造成贫困的原因分
也可按救助对象的年龄分
哪些人有资格享受社会救助?
一是无依无靠、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主要包括孤儿、残疾人以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且无子女的老人;
二是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人;
三是有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但由于意外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害,而使生活一时无法维持的人。
三、社会救助的内容和分类
1、社会救助的内容
(1)贫困救助。城市确保最低生活,救助方式有定期定量及临时救济两者兼而有之;农村以临时救助为主。
(2)灾害救助。城乡都有。
2、社会救助的分类
(1)按救助的形势划分,可分为紧急救助和日常救助。
(2)按救助的原因划分,又可分为灾害救助、失业救助、孤寡病残救助和城乡困难户救助等多种;
(3)按救助时间长短分,可分为长期救助和临时救助;
(4)按救助实施发放的形式,则可分为现金救助和实物救助。
四、社会救助资金来源及其种类
1、社会救助资金来源
主要来源:国家财政拨款;
其他来源:慈善机构提供的慈善基金、各级各类单位组织的帮困基金、信贷扶持、国际援助等等。
五、社会救助对象的资格审定
1、社会救助申请制:指需要救助的家庭应当向有关社会保障机构递交申请书,填写清楚家庭人口数、无劳动能力人数、工作人数及家庭收入和支出状况,以作为社会保障机构审批救助的根据。
2、社会救助调查制:社会保障机构在受理了社会救助申请后,向申请家庭以及其所在社区和工作者单位进行详细调查。
五、社会救助的申请程序
案例:家住上海的中学生小明,最近家里接连遭受了一系列的不幸,先是爸爸因为企业经济效益滑波而下岗,接着妈妈又得了不治之症,一家人的生活陷入了贫困的境地。小明为帮助父母减轻生活的压力,准备放弃参加高考,提前参加工作。街道干部知道情况后,建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请问:小明申领最低生活保障线,需要经过哪些手续?
分析:
首先,小明应该向所在街道的社会保障所提供书面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申请;
街道社会保障机构受理申请后,即开展社会救助调查,以确认小明家的经济生活现状已经达到了申请社会最低保障线的标准;
如小明家确实无生活来源,即可领取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如小明爸爸重新就业,但全家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则小明家可以领取小明爸爸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的差额。
案例:某市职工王某妻子下岗、女儿在外地上大学,家中还有一个多病的老母亲,生活十分艰辛。前二年为了方便与外地上大学的女儿之间的联系,借钱装了一门电话,但基本是只接不打,最近所在企业效益下降其收入也大幅度减少,为此他向所在街道申请要求给予生活救助,街道在受理了申请后,即对其家庭财产进行调查,最后以家中装有电话不符合申领救助的条件为由,拒绝了要求救助的要求。
分析:该案例涉及的是社会救助享受的资格条件,对社会救助实施财产调查制度本身不存在任何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社会救助享受的资格条件。这一案例说明了我国目前现行的财产调查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难以掌握实际财产、量化的指标如何确定等等。
第四节 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
定义:是指维持城市居民中无收入或低收入人群最低生活的水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作为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在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性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是一种绝对保障。数量逐步减少。
二、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建立和意义
1、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建立:市场经济下因下岗失业致贫、因病致贫等推动。93年在上海率先实施,1999年在全国普及。
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3年6月至1995年5月,试点阶段。
第二阶段,1995年5月至1997年8月,推广阶段。
第三阶段,1997年8月-1999年底,普及阶段。1997年8月,国务院颁布发了《国务院关于在各地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到1998年底,中国已经有581个城市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最低保障线制度由此发展成为中国覆盖面最广、最基本的社会生活保障措施。
2 .我国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义
(1)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2)建立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
(3)建立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保证改革与发展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4)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符合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需要。
3.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
适用范围:“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哪些人有资格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
(1)三无对象,即无固定收入、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家庭中有在职人员,因赡养、抚养系数高或所在单位经济效益差,收入而生活困难有居民;
(3)失业保险期满仍不能就业而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居民;
(4)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生活低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其他居民。
如何理解全额享受和差额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
“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案例分析:小王下岗后,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260元。家庭成员共三人,无其他生活来源。小王所在城市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是每人每月120元,小王找到街道领导,街道领导说,你已经领取了失业保险金,不能申请低保。请问,街道领导的回答对吗?
参考答案:
1) 不对。
2) 按照《条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从上述情况看,小王一家人均生活费不足120元,可以按规定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
3)按规定,可差额领取。也即全家人可每月领取:360-260=100元。
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确定与调整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确定方法
国际上通常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采用四种方法:
(1)市场菜篮法,又称标准预算法;
(2)恩格尔系数法。国际粮农组织认为,恩格尔系数在59%
以上的属于贫困,所以用这个数据求出的消费支出即为
贫困线,即最低生活保障线;
(3)国际贫困标准。它实际上是一种收入比例法,经济合作
组织提出,以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中收入或平均收入的
50~60%,作为这个国家或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就
是最低生活保障线;
(4)生活形态法,亦称之剥夺指标法。从人们的生活方式、
消费行为等“生活形态”入手,确定计算指标。
2、我国采用的方法和计算步骤
方法:各大城市采用的主要是第一种方法,也即市场菜篮法。
步骤:
第一步是统计,即对本市居民特别是贫困居民的生活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掌握贫困人口数量、家庭结构、居民最低生活消费情况和物价上涨指数等方面的资料;
第二步科学测算,就是根据生活必需品和当地市场价格等因素计算出每月人均消费金额;
第三步合理确定标准,就是根据计算结果,再按当地财政承受力和资金来源情况,规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标准,即最低生活保障线。
计算实例:下面我们就以上海1993年开始实施生活保障制度时确定的标准线为例,说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确定方法:
上海有关部门以城市调查队提出的10%最低收入户的日常消费数据为基础,列出 吃、穿、住、用、烧、医疗、教育、服装等8个方面的生活必需品的清单;再根据市职工物价总局提供的1992年市场商品价进行计算;然后根据总工会对9户贫困职工家庭为期一年的跟踪调查得到的数据进行修正,最后得到的每人每月最低消费平均为:
吃: 75.22元 用:3.66元 穿:6.89元
医疗:13.00元 住:4.62元 教育:6.5元
烧: 3.09元 服务:7.90元 总计:120.88元
根据以上计算,上海有关方面提出上海市1993年最低生活保障线为120元。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调整
调整的原则:每隔一年或二年调整一次,采用小步快调法,一次调整的幅度不宜过大。
调整考虑的因素:
生产力发展水平;
居民必需消费品价格指数的变化;
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
四、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现状
1、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现状
截止到2002年2月底,中国有近2000万人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全国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数已达1300多万。其中,大部分是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下岗职工、退休人员及其家庭成员。
2.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目前制度的实际覆盖面仍然有限。
(2)人为选择被保障对象的传统救助影响仍然存在。
(3)各级财政分担的比例极不合理。
(4)各种救济基金多头管理,重复救助及得不到救助同时存在。
对策:
第一,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的标准。
第二,经费来源要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
第三,改革管理体制,并实行政策配套。
本节重点:1.最低生活保障属于哪个社会保障项目范畴?我国城镇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如何确定?
我国社会救助有关法律法规
1、 198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专门发出了《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
2、1994年又制定和实施了《国家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年)》;
3、 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4、1997年8月,国务院颁布发了《国务院关于在各地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5、1999年9月,我国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并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第一节 社会优抚概述
一、社会优抚的概念
1、基本概念
社会优抚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律规定,通过抚恤、优待和安置等方式,对法定的优抚对象提供一定的资金和服务,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水平并带有褒扬性质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
优抚是优待和抚恤的简称。优待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对优抚对象从政治上、经济上给予优厚待遇;抚恤一般是指国家对因公伤残人员、因公牺牲以及病故人员家属所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形式。
社会优抚并非是我国特有的保障制度。随军队的产生而产生。
2、性质
优待抚恤是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对优抚对象实行优待、抚恤和抚慰的一项行政管理,也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特殊社会保障。
为什么说社会优抚工作是一项行政性很强的工作?
(1)与其他社会保障内容相比,社会优抚不论就其具体工作项目,还是工作的推行与实施方式,都具有行政管理的属性和运用行政手段来执行的特点。
(2)优抚工作的这一社会性和行政性的特性,没有也不应该因为经济体制的变化而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也就是说不论是在计划经济条件还是在市场化经济条件下,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政府,都必须运用行政手段,采取行政措施,搞好优抚对象的社会保障。
(3)以复员军人的安置工作为例,说明社会优抚工作不能因为社会经济转型而改变其行政性很强的特点。
二、社会优抚的含义、特点及性质
1 .社会优抚的含义
社会优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应负的责任;
社会优抚制度按照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政策加以实施;
社会优抚的对象是一个特殊的群体。
2.社会优抚的特点
(1)综合性。既不是单纯的社会保险,也不只是社会福利或社会救助,而是既有社会保险,也有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
(2)褒扬性。社会优抚工作,在很多方面是对优抚对象的一种褒扬,对全民的一种教育。
(3)法定性。社会优抚,从其对象、范围、标准以及形式和手段来看,都有比较明确的法规作依据,有关的规章制度也比较健全;
(4)优待性。相对于其他保障项目而言,社会优抚所提供的保障水平较高,待遇比较优厚。
本节重点:
1、与其他社会保障项目相比,社会优抚具有哪些特点?
2、为什么说社会优抚工作是一项行政性很强的工作?
第二节 社会优抚的条件和内容
一、社会优抚的对象
1、定义:为社会作出过特殊的贡献,包括贡献者本人,也包括贡献者的家属。
2、分类
按社会优抚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
(1)优抚对象。是指现役军人家属(包括武装无穷、消防民警)和在乡的老红军、老复员退伍军人等。
(2)抚恤对象。是指对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实行的抚恤。具体包括: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残废军人。
(3)安置对象。是指对退出现役的军人安置。
哪些人有资格成为社会优抚的对象?
在我国,主要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等。
社会优抚的享受对象并非仅限于为军人及其家属。我国的死亡抚恤对象还包括死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
二、社会优抚的内容
1、一般的内容
优抚保障一般包括死亡抚恤、伤残抚恤、退伍安置、退休安置和社会优待五个项目。
社会优抚制度针对不同的优抚对象,采取不同的优抚政策。
2、我国现阶段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及《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的规定,我国的优抚工作主要包括社会抚恤、社会安置、社会优待以及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等四个方面。国家对这几个方面的优抚内容及其待遇均有具体的规定。不同的优抚对象,所享受的优抚政策也有所差异。
(1)社会抚恤
死亡抚恤:指的是国家依法对死亡的现役军人家属提供资金以保障其一定的生活水平。包括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两种。
因战、因公、因病死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其家属均可享受规定的一次抚恤金待遇。
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可享受定期抚恤金。
伤残抚恤:按规定取得革命伤残人员(包括:伤残军人、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身份的人给予物质照顾。
(2)社会安置
就业安置:对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伍志愿兵和持城镇户口的义务兵,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保证其就业。由当地民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负责安排。
回原籍安置:家住农村、属农业户口的义务兵按“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退伍安置原则。
离退休安置:离退休安置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向直接从军队现役中离退休的军人,提供保证他们一定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资金和服务的优抚保障项目。退休安置的对象是“直接从军队现役中退休的军人”。
(3)社会优待
狭义的社会优待:指的是国家和社会按照立法规定和社会习俗,对现役军人以及他们的亲属提供保证他们一定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资金和服务的优抚保障项目。
广义的社会优待:所包括的对象范围,除上述对象外,还包括抚恤和安置对象。
(4)拥军优属活动
社会优待的内容有哪一些?
物质优待:即给优待对象一定的物质帮助,如优待金或一定的实物等;
优先照顾。即对优抚对象在治病、就业、升学及女子入托入学、工作调动、交通等方面给予优待和帮助;
帮工代工。优抚对象因缺乏劳动力耕种土地有困难的,由群众帮助代耕、代种、代收、公共劳务或免除或由群众代工;
包户服务。对优抚对象生活发生困难的,由社区组织社会力量包户服务,帮助其排忧解难;
扶持生产。重点对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进行扶持,通过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克服贫困;
走访慰问。
社会优抚的资金从哪里来?
完全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因此具有单向性的特点。
社会优抚对象可以享受什么水平的优抚标准?
不低于当地人民群体的平均生活水平。
案例:小郑前些年响应政府的号召,应征入伍。由于表现突出,因此多次获得部队的嘉奖。今年初,他从部队退伍回到家乡,不久即到所在民政部门报到,要求给予工作安排。可当地民政部门以小郑没有专业特长,以及政府机构改革,不好安排,企业用人有自主权,难以安插等理由,暗示小郑应该自主择业。请问当地民政部门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当地民政部门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2)就业安置是我国社会优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现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复员军人的就业由当地民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负责安置,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
第三节 我国的社会优抚安置制度的管理和完善
一、我国社会优抚安置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同时也对退伍兵退伍后的安置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988年颁布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革命烈士家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族实施死亡抚恤补助。
二、我国社会优抚安置制度的现状
1.我国优抚工作的主要成就
2.我国优抚工作面临的矛盾与问题
2.我国优抚工作面临的矛盾与问题
国家提供的资金尚不能完全满足优抚事业发展的需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将使集团、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拉大。
社会权利与义务的矛盾增大,服兵役是适龄青年应尽的义务,而优抚只能起到部分补偿的作用。
三、我国社会优抚安置制度的管理和完善
(1)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分层次分重点地实施优抚措施。
(2)强化优抚法制和监督职能。
(3)增强社会化机制,扩大优抚经费的来源。
(4)加强国情和国防教育。
本节重点: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优抚制度存在哪些不足?
社会保障基础知识(ppt)
本章共分为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及其含义
二、社会保障的特点和功能
三、社会保障的内容和体系
四、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与给付
五、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社会保障的概念与含义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
1.一般定义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设立的、旨在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经济生活安全各种项目的总和。
2.国外对社会保障定义的理解
英国:认为社会保障是一种公共福利计划,旨在保护个人及其家庭免除因失业、年老、疾病或死亡而在收入上所受到的损失,并通过公益服务(如免费医疗)和家庭生活补助,以提高其福利。
美国:社会保障是安全网,对生老病死、伤残孤寡、衣食住行、工作学习等方面提供安全性保护。
德国:认为社会保障是为因生病、残疾、老年等原因而失去劳动能力或遭受意外而不能参与市场竞争者及其家人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其目的是通过保障使之重新获得参与竞争的机会。
法国:社会保障是使在竞争中失败的人不致遭受不预之灾,为那些由于失去劳动能力或遭受意外困难而不能参加竞争的人,在生活上提供保障。
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是通过采取一系列综合性的政策和措施而追求到的一种社会成果,这些政策和措施是对因疾病、失业、年老以及死亡而中断收入来源、陷入贫困的公众(或者是其中的大部分)加以保护。
我国对社会保障定义的理解: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因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死亡、灾害等原因而失去劳动能力或生活遇到障碍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安全制度。
3、各国对社会保障定义理解的共同点
认为社会保障是为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需要某些特殊帮助者提供的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保障制度。
综上所述,社会保障不仅与政治、文化有关,而且还受到经济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制约,是个多维的概念。
二、社会保障的含义
对社会保障的概念要给予比较全面的、准确的、科学的概括,至少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1、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和社会:补偿弱化的家庭保障功能,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以稳定社会。
2、社会保障的目标是满足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一是基于人的生存权的保护,二是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
3、社会保障面向社会全体成员:社会成员只要符合社会保障的条件,就应该无一例外地成为社会保障的对象。但是就具体的保障项目来讲,谁被保障,谁不被保障,是有严格的限制的。如社会救助只包括在基本生存上遇到困难的特殊社会群体;
4、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保证和依据是社会立法:即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来确定社会保障的范围、资金来源及支付标准等基本内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其得以实现。
三、社会保障的范围和对象
1.保障的一般对象
社会保障的一般对象全体社会成员。按经济活动性质大致可分为四大类,即,国家公务员(包括军人、我国包括比照国
家公务员待遇的人员)、工商业工人、农业工人(包括渔业)实现农业商品化如在农场工作的人员以及个体劳动者。
2.具体的保障范围:视保障的原则及国情而定。
实现普遍性原则国家:保障对象为全体社会成员;
实现特殊性原则国家:保障对象有选择,为部分社会成员;
我国的社会保障范围:面向社会全体成员,但许多项目只面向城镇的工薪阶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在建设之中,由我国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决定。大多数地区农民是家庭保障。但如果进城打工,就应该受到保障;
发展趋势:随保障内容的完善而不断扩大。但何时扩大到更广的领域,要视各国经济发展的情况、经济承受能力而定。
本节重点:
1、社会保障的一般概念
2、社会保障的含义
选择题:
1. 社会保障制度旨在满足人们什么水平的生活需要?(单选)
A.小康生活需要 B.基本生活需要 C.富裕生活需要D.现代化生活需要
2 .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依据是什么? (单选)
A.社会立法 B.企业和个人的自觉性 C.思想教育
是非题:
1、社会保障不是一项社会安全制度
(1) 错,社会保障是一项社会安全制度。
(2) 因为社会保障的目标是保障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使社会成员不至于因为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死亡、灾害等原因而陷于贫困。
第二节 社会保障的特点与作用
一、社会保障的目的和意义
制度设计的目的:维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1、经济目的
通过社会保障,使社会成员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持最基本的生活条件;
2、政治目的
通过社会保障,保证国家的各项政策得到贯彻和实施,维持社会稳定,巩固现存的社会制度。
二、社会保障的特点
一是社会性
社会保障对象具有社会性,即其保障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
社会保障组织管理机构的社会性;
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社会性。社会共同承担制。
二是强制性
各国均用法律的形式将社会保障制度固定下来,以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避免了主观随意性。
社会保障所规定的某些保障项目,不论个人或雇佣单位愿意与否,都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并接受其保障;社会成员个人无权选择所参加的社会保障的项目、待遇,社会保障机构也无权拒绝社会成员享受其权利的要求;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以立法形式保证实施,符合缴纳条件的个人和团体,都必须按要求缴纳,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某市外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为理由,拒绝参加企业的基本社会保险。问外方老板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要点: (1) 不对。
(2) 城镇企业参加基本社会保险是政府立法规定的,立法范围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3)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是应参保企业的义务,是其职工应享有的权利,因此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社会保险。
三是普遍性
保障项目普遍:社会保障的项目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险又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多个方面;
保障对象普遍:覆盖至全体社会成员;
四是公平性
符合保障的对象能够均等地获得社会保障的机会和权利;
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平和进步。
案例分析
某企业以经济效益不好以及留住人才为由,只为企业中层以上干部缴纳了社会保险费,问该企业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要点:(1)不正确。
(2)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律规定,企业必须为所有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只为部分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违背了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
五是互助性
横向互济:部分保障项目如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遵循的是一种大数法则,也即是多数成员实现对少数遭遇风险成员的收入补偿,此外,还有企业间、地区间的互济;
纵向互济:代际之间的互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体现的是下一代对上一代的反哺。
案例分析:某企业是一家私营企业,于2001年建成投产,招收的均是30岁左右的年轻劳动力。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该企业按规定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但该私营企业主以本企业没有退休职工为由,只答应承担与本企业员工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拒绝缴纳社会统筹的其他社会保险支出。请问:该企业老板的做法是否正确?请简要说明理由。
分析要点:
(1)该企业老板的做法是错误的。
(2)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实现社会统筹的原则,也即全社会各类企业按照相同的资金筹集原则,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基金。
(3)企业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中,一部分划入本企业职工的帐户,另一部分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在不同的地区包括不同企业之间统筹。因此仅为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违背了社会互济的原则,不利于社会统筹。
六是储蓄性
一部分社会保障项目的资金是先行扣除、缴纳和储存,然后分配和使用。其实质是“取之于已,用之于已。”
三、社会保障的功能
1.社会保障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市场经济的特点:一是通过市场机制作用于社会,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市场机制存在不可避免的弊端:盲目性、外部不经济、无法协调效率与公平等。
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有效手段之一。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由竞争性的市场体系与以政府为主体的宏观调控体系两部分组成,二者相互作用,进行资源配置。国家运用社会保障干预市场失灵。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公共利益。
2.社会保障的社会性功能(对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的作用)
社会保障的稳定功能:通过保证劳动者乃至国民在特殊情况下的生活问题,从而实现整个社会乃至统治秩序的稳定。
被誉为“社会安全网”和“社会减震器”。国际劳工组织在总结各国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时指出:“没有社会的安定,就没有社会的发展;没有社会保障,就没有社会的安定”,客观地描述了社会保障作为社会稳定机制的重要性和功能。
社会保障的公平功能(即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关系的功能)
起点公平:通过社会保障,使社会成员不致于因先天不足或生活无保障而陷入生存困境;
过程公平:则意味着能够通过社会保障,让一部分竞争的失败者重新参与社会的公平竞争;
结果公平:而社会保障所具有的收入再分配功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在客观上起到了降低社会成员发展结果的社会不公平性的作用。(公平是相对的)
2、社会保障的经济性功能(对应于社会保障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调节投融资功能:社会保障的资金直接来源于社会保障费、国家资助(财政补贴)以及资金运营收入,经过长期积累,数量巨大,并具有较高的稳定性,成为国家调节投资的一大支柱。
平衡需求功能:经济要保持健康的发展,就要保持需求与供给的总体平衡。在经济扩张时期,就业比较容易,失业率低。在经济紧缩期,找工作困难,失业率高,可支配的收入减少,容易造成有效需求不足。社会保障被称之为调节经济的蓄水池,具有非常有效的平衡需求的作用。
当经济衰退而失业增大时,由于失业给付,抑制了个人收入减少的趋势,给失去职业和生活困难的人们以购买力,从而具有唤起有效需求的效果,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复苏。
而当经济高涨失业率下降时,社会保障支出相应缩减,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因此增大,减少了社会需求急剧膨胀,最终又使社会的总需求与总供给达到平衡。
可见,社会保障支出自动地随着国民经济运行变化情况呈现出反方向增减变动,这就是社会保障支出手段的“内在稳定器”功能,以支出为手段,调节社会总供求关系,自动地平抑经济过热或过冷的现象,维持社会安定,促进和保持国民经济良性循环。
国民收入再分配功能:通过税收的环节,在一次分配的时候,将高收入者以征税的形式收上来,通过财政手段转移支付,再分配低收入者,缩小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
保护和配置劳动力功能
维持劳动力再生产:通过失业救助,使失业者能够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通过就业培训,又使得失业者得到了新的技能,重新就业。
促进劳动力有效配置:通过社会保障调控,劳动者无后顾之忧,可以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实现劳动力要素的有效配置。部分劳动力则通过失业救助,找到了最能发挥其能量的工作,也即实现了有效配置。
选择题:以下哪些是现代社会保障所具有的基本功能?(可多选)
A.实现共同富裕 B.维护稳定社会 C.保持社会公平D.促进经济发展
三、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1、经济发展状况对社会保障的影响作用
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社会保障的对象范围:发达国家“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民高福利,发展中国家面向部分成员的保障,我国主要面向城镇居民。
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社会保障的项目和内容:社会保障项目和内容的扩大基本上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同步前进。
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社会保障的水平:社会保障的支出要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有关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它不仅可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而且又可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及健康发展。
2、社会保障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作用 (社会保障的经济性功能)
社会保障通过国家财政政策对宏观经济产生影响:社会保障收支是调节经济的自动稳定器,政府可以利用膨胀性和紧缩性政策,刺激经济稳定增长。
社会保障对人力资源投资及经济增长具有影响作用:社会保障为劳动者提供医疗健康服务,提供各种教育、培训机会,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
社会保障对资金积累和资本市场具有影响作用: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有二个基本模式,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不同的筹资模式对资金积累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现收现付制,对资本市场的作用不大;但完全积累制作用较大。在完全积累制下,每年巨额的社会保障基金流入资本市场,
提供经济增长所需的货币资金。不仅使社会保障资金不断保值、增值,而且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发展。
社会保障为经济增长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社会保障所起的稳定社会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市场机制造成的分配不公,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3、社会保障应与经济保持协调发展
社会保障发展速度如果超前或滞后于经济发展速度,都是有损于社会发展的。
本节重点:
1、社会保障的特点
2、社会保障的功能
3、社会保障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是非题:社会保障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不大。
分析要点:
(1) 错,社会保障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2)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通过维护劳动者的生存权益,能够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从而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二是社会保障基金能够起到调节积累与消费的功能,从而引导经济正常平稳地向前发展;三是社会保障承担了诸如义务教育、困难救助等社会发展方面的责任,发挥了稳定社会的作用,从而能够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第三节 社会保障的内容和体系
一、社会保障的体系构成
一般大致划分为核心(基本)保障与补充保障两大层次。社会保险是核心保障,因为社会保险覆盖了人口群体中最重要的部分—劳动者群体,因此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主导地位,是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纲领。其他社会保障项目包括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为补充保障。
二、各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美国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退伍军人补助、老人医疗服务、教育、住房。
英国:包括:社会保险、社会补助(住房、儿童、食品、高龄老人)、社会救助(低收入户、贫穷老人、失业者)、保健服务、社会服务。
瑞典: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义务教育、家庭福利、职业培训。
日本:包括社会保险、国家救济、社会福利、义务教育。
中国:
社会救助——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保障最低生活;
社会保险——基本保障,保障劳动者失去劳动能力,从而失去工资后仍能享有基本生活;
社会福利——增进城乡全体居民生活福利的高层次社会保障;
社会优抚——特殊性质的社会保障,保障社会上备受尊敬的军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
三、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主要介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及社会优抚。
1、社会保险
定义: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作用: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主导地位,是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纲领。
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社会保险只是一个属概念;社会保障是个种概念,也就是社会保障涵盖了社会保险的概念。
二者都是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的范围不同。
英文SOCIAL INSURANCE是社会保障的意义,而非我们某些译著所译的“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
共同点:二者都是对某种风险开办业务,在资金平衡上都遵循大数法则,都属于“保险”范畴。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人身保险在保障对象、风险性质和保障功能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老、病、残、伤等为保险责任,都为社会成员提供经济生活保障,维持社会安定。
区别:目的不同,商业保险以盈利为目的,而社会保险则不能,其目的是保证劳动者的基本收入;资金来源不同,商业保险的资金为源完全依靠投保人的缴费,社会保险除了参加保险者的缴费外,在不同程度上还要依靠政府财政的支持。效力不同:商业保险实行的是自愿原则,而社会保险则由国家参与组织和管理,带有强制性。
2、社会救助
定义: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无偿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作用:社会救助是每一个公民应享受的权利,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社会救助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要实现的最低纲领和目标。
3、社会福利
定义:是为全体成员提供的各种福利性补贴和举办各种福利事业的总称。包括一般的社会福利、职工福利和特殊的社会福利。一般的社会福利,是国家和社会有关部门团体举办的社会文化教育事业以及市政建设、社会服务等,享受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
职工福利,是职工所在单位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建立各种补贴、提供劳务或发放实物,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享受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职工及家属。特殊的社会福利,是国家和社会为残疾人和无劳动生活能力的人举办的福利事业,包括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老人福利等。
作用:社会福利是最高层次的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的最高纲领和目标。
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
西方福利国家大福利小保障:社会福利外延最宽包括社会保障、医疗服务、住房福利、个人福利甚至于教育福利。
我国是大保障小福利: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险一样,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
4、社会优抚
定义: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军人等从事特殊工作的人员及其家属予以优待、抚恤和妥善安置的一类社会保障制度。
内容:社会优抚的内容主要包括向烈属、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废军人提供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举办荣誉军人疗养院、光荣院;安置复员退伍军人;为军队离退休干部提供服务等。
作用:社会优抚是社会保障的特殊构成部分,属于特殊阶层的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的特殊纲领。社会优抚目的在于安定军心,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
本节重点:
1、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及其作用
第四节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与给付
一、社会保障基金的含义
定义:社会保障基金是为实施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所建立起来的、法定的、收支平衡的、专款专用的经费。这种基金一般是按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分别建立的,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助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社会优抚基金等。
特点:社会三大基金体系(补偿基金、积累基金、消费基金)中消费基金的组成部分。它属于社会消费基金,与个人消费基金有所不同,个人消费基金一般是通过劳动报酬的形式分配给个人,由个人掌握。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掌握在政府和社会组织的手中,按照保证基本生活需要或最低生活需要的原则分配给那些暂时或永久性离开劳动领域、需要帮助的人们。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
1、定义: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又称社会保障基金的征集,是指由专职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和计征对象征收社会保障费(税)的一种法律行为。
2、筹资的总原则:社会共同责任制原则,也即由三方合理负担。包括两个层次的涵义,一是三方共同出资,二是各方出资比例应适度合理。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坚持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出资的原则,主要资金来源是企业(雇主)和个人的双投保,政府以目的税(一般是薪给税或社会保障税)形式从企业和个人那里收取用作社会保障的资金,然后再分配给那些需要保障的人,不足部分由政府以非目的性的各种直接税和间接税补足或补贴。
3、筹资渠道:各类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渠道有所不同,归纳起来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支出,来源于一般税收;
(2)社会保障费中由企业(雇主)缴纳的部分;
(3)社会保障费中由个人缴纳的部分;
(4)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运作收入;
(5)社会保障基金的自身增值部分,如利息、红利等;
(6)其他来源:包括各种捐助和借款等。
具体至各类社会保障项目,社会救助基金与社会福利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和社会捐赠,而社会保险基金则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多方筹集的模式。
国家的资助:国家对社会保障的资助和补助,可分为三种方式:财政拨款(根据预算的事前拨款和事后拨款)、国家让税(根据政策对税收让利使社会保障基金增加,分为三种形式:税前征收、免税、享受的待遇也不征税)、国家让利(社会保障基金的存款利率提高、投资的收益也不征税)。个人和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都是税前的,个人帐户的利息收入也免征利息税。
用人单位(企业或雇主)缴纳的社会保障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缴纳。关键是如何确定一个恰当的比例的问题。一般应该根据经济发展速度确定。带有很强的地区性特点。没有包括企业利润留成的福利基金。
社会成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法律规定按个人收入一定的百分比缴纳。
三、资金筹集的模式
1、现收现付制:
原则:采用的是近期横向平衡原则。即先作出当年或近一二年内社会保障所要支付的费用预算,然后按一定比率分摊到参加该保障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当年提取当年支付。
特点:收支平衡,以支定收,收费的比率必须根据支出的需要而加以调整,费率调整灵活但不同的年份之间波动较大。
2、完全积累制
原则:采用的是长期纵向平衡原则。即在对未来较长时间的宏观预测的基础上,预计保障对象在保障期内所需享受保障待遇的总量,据此按一定比例将提供保障所需费用分摊到保障对象的整个投保期间。换句话说,本代人需要的保障金靠其在职时自身的储蓄积累,其本金和利息作为保险金。
特点:在较长时期内收费率保持相对稳定,并在计划初期形成大量的储备金。
3、部分积累制
原则:综合了上述两种原则,即一部分资金的筹集采用现收现付方式,以保证当前开支的需要,另一部分资金采取积累的方式以满足支付增长的需求。
特点:以支定收,略有积余。收费率分阶段调整,一般初期低些,以后逐步提高,以保持相对稳定。
此外,还有个人帐户储存制模式,如新加坡的基金积累模式。在自愿储蓄基础上加以法制化。发展中国家较普遍。
四、社会保障资金的保值和增值
1、意义:是一种刚性支付,是保命钱。
2、只有积累制基金才需要保值增值
3、如何运作才能保值与增值
(1)储蓄:消极、保守的保值手段。特别是在银行利率低于通货膨胀率时,容易导致贬值;
(2)投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机构,用社会保障储备金购买国家政策和法律许可的特定的金融资产或实际资产,以期获得适当预期收益的基金运用行为。是一种主动、有效保值增值的手段,但风险相对较大。
有形资产的投资:如建设医院、其他基础设施、住房等;可以防止高通货膨胀,但投资流动性差,安全性也较差,不利于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的随时支付。
投资于公债:这项投资具有很强的安全性,且可以随时变现,是一种相对比较稳妥、可靠的投资选择,但是收益并不是很高。目前各国社会保障基金这种投资比重比较大。
证券投资:该项投资盈利较高,风险较大,在金融市场健全的条件下,其变现能力较强,可以抵消一定的风险,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尚须加强这方面的监管。
信贷投资 :主要有工商业信贷、住房信贷和个人信贷。这种方式在我国运用的不多。
四、社会保障资金的支付
1、支付原则
社会保障资金的给付一般按照供款基准原则和受益基准原则进行。
供款基准原则:是指受益人的受益标准取决于其缴费数额。它强调谁缴费谁受益、受益标准的给付与个人缴费的多少相联系。强调的是权利与义务对等。
受益基准原则: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确定受益水准,给付与缴费数额没有直接关系。 强调的是公平。
2、给付形式
一律定额型:只要被保险人符合规定的某些统一的资格条件,如缴纳保险费的期限和数量,就业年限,等等,就可以领取同样数额的保险金以保障最低生活水平。如生育津贴、保健津贴、价格补贴等采用的就是这种支付方式。
所得比例型: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不同的保险项目,确定各个保险项目的保险金支付方式,然后根据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前的收入情况,确定具体的给付标准。这种支付方式适用于享受社会保险前有劳动收入的社会成员,具体的社会保障项目包括养老、失业等。
二阶层型:结合了前两种制度的优点,也即在给予符合条件的居民基本保险金,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再按收入比例发放另一部分的补充津贴。旨在在保障所有国民最低生活水准的基础上,使在职劳动者能尽可能维持过去的生活水准
3、支付的形态
一是实物形式,是指政府直接为社会成员提供特定商品或劳务的一种社会保障基金支付形式。
二是货币形式。货币支付比较简单,但有时名义货币与实际货币会有出入,就是有钱买不到或不够买想要的东西。
常用的支付形态:通常社会福利基金、社会救济金和优抚安置金支付中程度不同地采用实物支付形式。包括免费医疗,也是世界各国所采用的。美国实物支付占70%。在我国,货币形式是社会保障待遇支付的主要形式。
4、支付的水平
(1)生存需要是确立待遇支付水平的立法基准;
(2)社会保障待遇水平适当调整的原则:第一,随物价上涨而调整待遇水平的原则:只是保值。第二,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原则:是实实在在的增长。
五、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
社会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社会保障基金专款专用。
案例分析:某市企业领导社会保险意识差,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工作,仍拒不缴费。为处罚该企业,社保经办机构采用了停发该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的做法,请问这样的处理是否妥当?
分析要点:
(1) 不妥当。
(2) 国务院明确规定“要严格实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也就是说缴费和养老金支付是不能挂钩的。
(3) 按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办法,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为在职职工缴费,与退休人员毫无关系。如果不缴费就不拨付养老金,等于拿退休人员做人质,是错误的。
案例分析:某地政府在于2000春节期间,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企业职工的关怀,要求劳动保障部门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拨20万元,用于慰问职工。请问:该地政府的要求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要点:
(1) 该地政府的要求是不正确的。
(2) 这一要求违反了《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暂行规定》中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要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的规定。
选择题:按社会保障的给付原则分类,社会保障资金的给付一般可分为哪几种类型?
A.一律定额型 B.所得比例型 C.就业关联型 D.二阶层型
计算题:假定某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为8%,通货膨胀率为5%,社会保险基金期初投资额为1000万元,要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有10%的增值,则投资的期末收益应达到多少万元?
解答:社会保障基金要做到保值和增殖,取决于二个方面的因素,一是通货膨胀率及其程度,二是投资的收益率,而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无关。因此,要确保社会保障基金有一定比例的增殖,则必须考虑通货膨胀率与投资收益率:
投资的期末收益应该达到:1000*(1+5%+10%)=1150万元。
本节重点:
1、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意义;
2、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主要模式;
2、社会保障基金如何保值和增值。
第五节 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
英国:世界上第一个颁布社会救助法规,称《济贫法》。
贫民救济:具有恩赐性和惩罚性的特点,1601年颁布了《伊丽莎白济贫法》(俗称《旧济贫法》),该法具有强迫劳动和福利救助的性质,成为未来社会保障的雏形。
社会救济:1834年颁布了新的《济贫法》,认为救助不是一种消极行为,而是一项积极的福利举措,新《济贫法》被看成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德国:世界上第一个以立法形式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
2、美国:最早颁布《社会保障法》。
三、现代社会保障的制度模式
世界各国由于保障的项目和内容不同,所以保障模式也不尽相同。从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分,主要有四种不同的模式。
1、传统型保障模式。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社会保障基金筹集采用国家、雇主和雇员三方负担的原则,社会保障待遇给付标准与劳动者个人收入和保障缴费相联系。这种模式更注重效率目标的实现。
2、福利国家模式。以英国、瑞典、挪威等国为代表。为全民保障,保障项目无所不包,社会保障费用主要来源于国家税收,保障水平偏高。其资金筹措方式是课税资助下的现收现付制。这种模式更注重公平目标的实现。但国家的财政负担严重,目前这些国家也正在实行改革。
3、国家保障型模式。以东欧及前苏联为主要代表。与计划经济相适应,受保人个人不需要缴纳费用,保障水平较高,保障待遇与劳动贡献相联系。而且在管理体制上实行中央集权管理体制。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把公平与平均主义相混淆,不但牺牲了效率,而且助长了社会保障负功能——惰性和依赖性。
4、储蓄保障型模式。社会保障水平较低,国家通过强制储蓄方式进行。实行个人账户积累制。保险费由劳资双方按比例缴纳。政府不提供资助,职工之间没有互助互济也不共同承担风险,完全是一种“自助式”的保障模式。
我国实现的是中国特色的一体化多途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保障模式。
五、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生
1、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第一阶段,国家保障模式。建国初期到1966年,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创建阶段。与前苏联的国家保障模式相类似,低工资、高保障;社会保险金在全国范围内由总工会统筹调剂,但农村没有社会保障。
第二阶段,企业保障阶段。1966至1976年十年动乱时期,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被解体成为企业保险制度,“企业办社会”成为这一阶段的特征。企业保险制度导致了两个严重的直接后果:一是社会保险金的统筹调剂工作停止,社会保险的调剂职能丧失,造成行业间、企业间负担的不平等;二是社会保险基金停止积累,由企业实报实销,加重了企业负担,加重了企业办社会的责任。
3、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特征:
是以计划经济为基础,其内容主要由国家保障、单位保障、农村集体保障等三大板块组成,各保障项目分别按三大板块来设置的,形成了相互独立、互不交叉,又不成体系的“三张安全网”。
国家保障是以中央和地方政府为责任主体,面向全体社会成员,无偿提供有关物质援助,它包括救济,福利,补贴,优抚和赈灾等。
单位保障是以单位为责任主体,以本单位职工及其家属为对象,包括了就业、养老、工伤、医疗、生育、遗属、困难和福利。
农村集体保障是以农村集体组织为责任主体,以农民为对象,进行合作医疗和对五保户等特困人员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国家对各个保障项目,是按照行政职能分工,分别由劳动、人事、卫生、民政、工会等有关部门,来对不同的对象组织实施。除农民和城镇社会闲散人员外,由于城镇进入劳动年龄段的公民几乎都进入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单位承担了保障的主要职能。尽管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层次单一,不成体系,但它对稳定社会,发展经济起到了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 改革开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与之相适应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然而,由于社会保障的各个项目分别由几个有关部门承担,造成多头管理,多家经办,政出多门,加之改革又是从地方先起步,固然给形成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带来了困难。
2、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社会保障覆盖面小,实施范围窄:主要是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实施,县以上大集体单位参照执行,
社会保障层次单一 :只有国家法定保险一个层次
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单一 :个人不交保险费,容易养成依赖思想,缺乏自我保障意识,不利于群众参与社会保险,也加重了国家财政负担。
保障资金的社会化程度低,保障不力:不仅影响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而且阻碍了劳动力在企业之间的正常流动。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分散,政出多门:我国社会保险工作由政府不同部门分别管理,效率不高。
社会保障制度办法及待遇结构不合理。管理上存在某些混乱和漏洞。
我国的社会保障改革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就作为国民经济改革的配套措施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开始迈开改革的步伐;
1992年党的“十四大”召开,是我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改革的一个历史性标志。把历来实施的国家统筹模式,改革成为大多数国家实行的、强制劳动者个人也缴费的投保资助模式;
党的十四大以来,是我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阶段。
3、我国社会保障的构成与特点
本节重点:
1、社会保障的发源地;
2、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有哪几种模式,各有什么特点?
3、我国社会保障的构成与特点。
职场案件剖析:高薪不能替代养老保险
案件回放:某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当时,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公司说:“董事会给你定的工资为1.2万元。不过,除了工资以外,没有其他福利待遇了。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听了这话,赵博士心里盘算开了:“公司给我的工资的确是够多的,可就是将来万一得了什么大病,或者老了怎么办呢?”但他转念又一想:“我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倒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 工作以后,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000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
几个月后,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赵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赵博士认为,公司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公司认为不缴纳养老保险,是事先讲好的。你既然干了,就说明咱们的协议已经达成,你现在无权反悔。再说,你不是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吗?
点评: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不同于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主要区别在于:1、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后者却不是;2、前者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而后者是自愿性的,所以,赵博士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最终结果: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
2、养老社会保险的类型
(1)世界各国通行的养老保险类型
投保资助型。以法国为代表,其特征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保险费,国家适当资助。
强制储蓄型。以新加坡为代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纳入个人的帐户,不具有共济的特征,国家也不承担资助。
国家统筹型。
(2)我国的养老保险类型
传统的养老社会保险
建立:1951年开始到“文革”前,我国初步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不仅规定了统一的支付条件、待遇标准和缴费比例,而且规定劳动保险金的30%上缴全国总工会做为社会保险总基金,对各地和各企业进行调剂,实际上实行了全国统筹。 1966年起,取消了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使之变成了企业保险。
特点:起点高,发展快。从1951至1957年覆盖面达到94%
作用:前半段主要是改善人民生活,巩固新生政权。后半段主要是为计划经济体制服务。没有预积累,全部转为建设基金。企业统负盈亏,无自身利益可言,也不承担最终责任。
现行的养老社会保险
产生: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社会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社会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社会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我国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大部分地区仍沿袭原有的模式;
构成:我国企业职工养老社会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社会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社会保险;第三部分为企业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社会保险。
基本养老社会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险,它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企业补充养老社会保险:企业补充养老社会保险。它是在国家法定基本养老社会保险的基础上由企业为提高本企业职工的养老社会保险的待遇水平,用自有资金而设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社会保险。
个人储蓄性养老社会保险:企业补充养老社会保险。它是在国家法定基本养老社会保险的基础上由企业为提高本企业职工的养老社会保险的待遇水平,用自有资金而设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社会保险。
补充:对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评价
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这个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
总之,该制度既吸收了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又借鉴了个人帐户模式的长处;既体现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的社会互济、分散风险、保障性强的特点,又强调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激励机制。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还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实际上,目前,一些地区已经按此办理。
◇简单一句话,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在城镇就业的所有劳动者。包括户籍不在当地的城市户籍职工和农民工。
判断题:1.实行多层次的养社会保险制度完全符合我国的国情。
答案要点:(1)对。
(2)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稳,应该允许不同地区、不同企业之间的养老社会保险水平在国家统一政策下存在一定差别。
(3)建立多层次的养老社会保险体系可以减轻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险的负担,适应不同经济条件企业的需要,满足不同企业不同层次、不同水准的多种保障需求。
本节重点:1、我国为什么要实现多层次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
第二节 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资金筹集的模式
1、基本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也即部分积累制,个人帐户部分预积累,社会统筹部分现收现付制。
社会统筹部分在省级乃至国家层面上按退休前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一般较低,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实行平等分配,其基金来源为企业缴纳和国家财政支持;个人账户积累金额则完全归属个人。
2、实行部分积累制的原因:
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资金紧张的压力
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特点:未富先老、发展不平衡、发展速度快、三个高峰合一。 如现收现付制,则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要求政府在提高养老金缴纳比例、延长退休年龄,增加财政支出方面作选择。
而在完全积累制下,一旦出现政治、经济不稳定等整体风险,在职人员不但要承担自己积累资金的风险,而且要承担已退休人员的积累资金的风险,风险加倍。
在部分积累制下,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一部分来自于现收现付制筹资方式,一部分来自于完全积累制筹资方式,当出现退休人员养老金支付危机时,可以用在职人员的积累来应付;当出现整体风险时,承受风险的主要是已积累起来的这部分资金,它是一种刚性支出,它的风险需要由现实经济来承担。而现收现付部分并不是累积的风险,而是一种与现实经济相结合的风险,政府可采取实际情况采取应对措施。
与完全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比较,部分积累制应付风险的空间较大,制度本身的风险较小。
便于在承认各地保障水平差别的前提下实现全国统一制度的目标模式。如全国实行统一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则发达地区缴得多,享受得少;落后地区缴得少,享受得多。
部分积累制通过利益机制强化了受保人的自我负责精神与参与意识。
个人积累部分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就好比是储蓄,多一份储蓄多一份保障,职工乐于接受这种保障。
部分积累模式兼有其他两种模式的优点,具有较为灵活的制度特征。
案例分析:小王在某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每月基本工资1000元,补贴7000元,企业只按1000元/月的标准为其代扣养老保险费,对此,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老板称:6000元是补贴,不必缴纳养老保险费,请问这种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1) 错误。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固定的津贴和补贴。
(2) 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即:计时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 照此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当地企业职工平均工资60%时,应按60%计算,高于300%时,只按300%计算。
(4) 小王的缴费工资基数应为:1000元×300%=3000元。
案例:老李、老张和小梁同为某市工人,老李月收入5000元;老张没有固定职业,靠打零工为生,不知道自己上一年度的确切收入;小梁今年4月份刚参加工作,当月的收入为800元。他们所在城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000元,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8%。请问,三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是多少?并请计算出具体缴费额。
分析要点:(1) 老李的工资收入超出了本地平均工资的300%的标准,超过部分不缴费,也即缴费工资基数为3000元,缴费额为3000元×8%=240元/月;(2) 老张无法确定自己上一年收入,按职工平均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额为1000元×8%=80元/月;(3) 小梁当年工作,按第一个月的工资为工资基数,缴费额为800元×8%=64元/月。
2、缴费的年限
◇ 缴费的年限新人15年以上;缴费年限至退休年龄时不满15年的,不发放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
◇《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此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足10年者个人账户一次支付。
◇参保人员因工作流动在不同地区参保的,不论户籍在何地,其在最后参保地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在其他地区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及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作为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劳社厅函〔2002〕190号《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通知。
△如何计算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已参加统筹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固定工,缴清了社会统筹基金的,1993 年12月31日以前的实际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企业职工在实行养老保险人个缴费制前的工龄按国家规定一律视同缴费年限。其视同缴费的 年限与实际缴费的年限合并后为职工计算退休养老待遇。
工龄计算有关问题
复员军人的军龄计算为工龄,但其退伍后回家务农的时间不能计算为工龄。
下乡劳动期间可算工龄。此段时间可以与回城招工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凡是带薪上学的,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工作人员因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疗养,其疗养期在六个月以内者,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退职、辞退、辞职人员,前段工龄可与再次就业后工龄合并计算。
停薪留职期间仍可以连续计算工龄。
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能计算工龄。没有被开除公职的 ,其劳动教养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被开除公职的,就应该从其重新参加工作 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如果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其缓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如果 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他的合并工龄应该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进行计算。
被除名的职工,除名前和除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民办教师或乡村医生,工龄计算方法:民办教师被直接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结业) 或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转正前最后一次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和转正后的工作 时间合并计算。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转为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 职工的,其转正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 可以与转正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农龄不能算工龄。因城市建设征用土地,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的工龄,应从其被吸收为工人到单 位报到并领取工资之日起计算。
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与本单位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案例分析:某女,1978年1月1日参加工作,先是在一企业工作,1988年1月1日调入当地政府机关工作,1995年1月1日进入一家企业任职,2000年1月1日开始缴纳养老金,2018年1月退休。问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各为多少?
分析:2000年以前没有缴费,要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
1978年至于1995年期间的16年工龄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至2000年期间5年应该缴而没有缴,因此应该扣除。
2000年1月1日到2018年1月1日18年为缴费年限。
因此该女士视同缴费年限与缴费年限合计为34年。
替代率基准:是指养老金额相对过去所得的比例,分外国替代率和中国替代率。
国外替代率=刚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临退休前在职工资
中国替代率:基础养老金替代率=退休人员的平均退休金÷在职人员平均工资收入;现行规定为20%。
个人积累部分=11%*缴费年限*12/120 ,按一个人缴费年限满35年算,在不考虑工资增长、物价上升以及积累资金能够保值的前提下,一个中等收入者的个人积累替代率为38。5%左右。合计为58。5%。即其退休金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58。5%。假定其一生的平均工资是退休前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80%,则个人积累部分的替代率降为30。8%,全部退休金收入的替代率大约为50。8%。
按最低限额缴纳的人员,其替代率只有38。48%,按最高限额缴纳者,其替代率达到112。4%。
养老金调整机制:亦称“指数化”或“自动调整制”。在物价或工资指数变动的情况下,对原有养老金额实行调整,主要有两种办法:一是根据指数变动,自动调整养老金金额,二是参考指数变动,经审议或立法措施而改动养老金额。
2、我国的养老金给付水准
可分为传统模式和现行模式。
在传统的养老保险模式下,替代率是按照退休时职工工资计算的;替代率偏高,平均在意88%左右。国外一般在50-60%左右。
而在现行养老保险模式下,社会统筹部分以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个人帐户部分则是以职工本人历史缴费工资为基数的。
浙江省1998年1月1日建立个人账户,则1992年以前统一用1。279的替代指数计算,1993年至1997年底的年限用本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方法: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92年前的视同缴费年数
× 1 . 279+93年本人月缴费工资/1992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94年本人月缴费工资/1993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97年本人月缴费工资/1996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视同缴费年限×1.4% ×退休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案例分析:某男,生于1948年3月,乡邮员,1969年1月参加工作,2003年退休,1993年前的连续工龄为21年。其1993年至1997年历年缴费基数为772元、833元、900元、1075元、1200元,个人帐户储存额为15981.91元。1992年至1996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依次为376元、429元、519元、586元、639元,2002年全省平均工资为999元,他退休后的养老金计算如下:
1、 月基础养老金=999元×20%=199.8元
2、 月个人帐户养老金=15981.91元÷120=133.18元
3、月过渡性养老金=(21 × 1 . 279+ 772/376+833/429+900/519+1075/586+1200/639)×1.4%×26 ×999=1320元
合计应享受月养老金为1653元。
总结:企业和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有依法参与和行使监督的权利。
企业有权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监督机构,要求社会保险机构合理有效地管理使用养老保险金。
职工有权随时查询本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情况,有权在退休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费,职工认为其养老保险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举报,或提请劳动监察机构或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研讨: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尴尬
尴尬之一:不同人员不同待遇。地方政府“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主要是对外来工的歧视,而且根据是否城市户口,歧视程度又有所不同。如北京,外埠城镇劳动者退休后只有基本养老金,没有过渡性养老多和综合补贴;外来工不论缴费年限是否超过15年,均只有一次性领取补贴。上海外来工的老年补贴只能一次性领取。理由:为了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担心未来城市承受不了,不愿承担“过多”责任。
尴尬之二:企业长期拒缴、不缴、少缴。《人民日报》(2002年01月05日第二版)《33家欠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大户被曝光》报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当天公布了33家欠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名单。经查,截至2001年11月底,这些具有缴费能力的企业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包括部分上市公司。欠费单位大概是想通过偷缴费来降低“成本”。
《光明日报》2003年7月19日《十六家欠缴职工养老保险费大户被曝光》报道说,按时足额发放职工的养老保险金是国家政策的一贯要求,而部分企业仍公然违反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今天公布了截止2003年5月底欠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千万元以上的16家企业名单。
尴尬之三:外来工主动退保 。深圳《晶报》2003-7-3《外来工退保挤爆社保局昨起此项业务恢复办理社保部门呼吁分阶段办理》说,“非典之后市社保部门恢复外来工退保业务的第一天,当天上午前往社保局办理退保的外来工多达5500多人,超过了以前一个月的退保工作总量。”2003-7-4《昨日又有7700人退保》又报道,“昨天下午,市社保局里外来工退保人潮仍然汹涌,虽较前日统计的一天1万多人有所减少,但还是有7700多人蜂拥而至。退保人比平时增加10倍”。质疑,认为不符国情、超前等。对政府的不信任,投保期十分漫长,到时候能否或者可否方便地取得自己保险金?
尴尬之四:巨额“隐性债务”问题。养老制度改革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养老保险基金存在巨大缺口,这巨大缺口就是一笔国家对国有企业老职工——包括已经退休的“老人”和工作多年、行将退休的“中人”——的社会保障隐性负债。由于没有实行预筹积累的制度,至今累积了1—3万亿元的养老保险“隐型债务”。
尴尬之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困难重重。目前各地的做法: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为共济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型,由财政、个人共同缴费。缴费比例大体与企业相同,而当计算退休待遇时,则仍然沿用计划体制下的按工龄来计算退休待遇的办法,只是发放的途径由原来财政全额支付,改为由一部分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仍由财政支付,退休待遇水平保持不变。待遇的享受和缴费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引起了各方的不满。不利于事业单位改革。
第四节 补充养老社会保险(企业年金)
一、补充养老保险的产生及其作用
1.补充养老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早在19世纪80年代,补充养老保险就在一些欧美国家产生。在基础养老金没有普及之前,补充养老金曾起到主要的养老保障作用,基础养老金在很大的范围之内适用之后,企业养老金才明确作为补充基础养老金的配角位置。
我国提出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在1991年。概念: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与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1年33号)中指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确定了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年26号)再次提出: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2、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区别
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与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有所区别,主要表现在:
(1)水平因企业而异。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水平可以高些,经济效益差的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水平可以低些,甚至可以不参加补充养老保险。是否参加完全由企业自行决定,国家不强制统一。
(2)办法比较灵活。经济效益好时可以多补充,经济效益不好时可以少补充或不补充。
3、补充养老保险的作用
(1)可以缓解因人口老龄化而造成的养老金的支付危机。由于退休人数逐年增多,致使退休金的支付迅速增加,从而使企业负担加重,补充养老金的实行相当于退休金的事前分期积累,使负担均衡化;
(2)企业实行补充养老金制度,可以吸引人才。
(3)可以鼓励职工在企业长期连续工作(中途退职不予支付),以增强企业活力和稳定性。
二、补充养老保险的类型
1、国外补充养老保险的类型
比较典型的有两种做法:
一种是自愿性的,以美国、日本为代表,国家通过立法,制定基本规则和基本政策,企业自愿参加;企业一旦决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必须按照既定的规则运作;具体实施方案、待遇水平、基金模式由企业制定或选择;
另一种是强制性的,以澳大利亚为代表,国家立法,强制实施,所有雇主都必须为其雇员投保;待遇水平、基金模式、筹资方法等完全由国家规定,雇员不必缴费。
共同点:保险待遇水平高于基本养老保险。
2、我国补充养老保险的类型
采用自愿的方式,是一种企业行为;
补充方式、待遇标准、发放形式等由企业与职工以协议形式确定;
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办机构,实行利益调节,允许经办单位之间的平等竞争;
国家和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政策指导和宏观调控,以及在政策上给予支持。
三、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渠道与待遇水平
1、资金渠道
国际通行的做法: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渠道来源于企业,补充保险费允许计入成本,个人缴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征缴基数。
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基金来源有两种:一是由企业全部负担,根据其经营状况的好坏而确定提取数额;二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计入个人账号,国家不负担任何费用的供给。
2、筹资模式: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
3、待遇水平
国外的补充养老保险一般不控制待遇水平,有的国家雇员退休后得到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高于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金,二者之间完全脱离,没有直接联系。
我国一些地区的补充保险方案中,对待遇水平的上限规定均高于一个月工资总额的水平,一般规定为一个半月至两个月。
我国养老社会保险的参考法规
1.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发布)
2.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
3.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劳办发[1997]116号)
5.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劳部发[1995]464号)
6、《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
2、失业主体必须具备五个条件
一是在法定的劳动年龄之内,二是具有劳动能力,三是愿意工作,四是没有工作,五是虽有工作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缺少了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失业的定义就不完整。
3、衡量失业的指标
衡量失业的状况用失业率来表示,失业率是失业人口占社会劳动力人口的比率。失业率高说明失业问题严重,否则相反。在西方国家,当失业率为4%-5%时,则视为实现了充分就业,适度失业率是调节劳动供给的蓄水池。
是非题:凡是有工作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成员,在一定时期内失去工作机会和相应报酬的,都算作失业。
分析要点:(1) 不完整。
(2) 失业的主体至少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在法定的劳动年龄内,二是具有工作能力;三是失去了工作正在寻找工作。由此可见,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外的人员即便有工作能力和就业意愿,但不算就业。
二、失业社会保险的概念和含义
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失业社会保险有何作用?
它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一起,构成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
失业社会保险的目的是什么?
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劳动者给予帮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并提供再就业服务,失业保险是一种竞争与保障相结合的制度。
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有什么不同?
(1)对象不同,养老保险的对象是依据退休年龄的规定,被视为失去劳动能力,从而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而失业保险的对象则是具有劳动能力,暂作为劳动力市场剩余形态的失业人员。
(2)目的不同,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向劳动者年老时提供基本生活需要费用,而失业保险的目的则不仅是为了向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需要,其另一项重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就业。使失业人员尽快找到工作。
(3)保险金给付期限不同,失业保险有期限限制。对失业人员起作用只是在市场竞争中暂不能劳动的情况下维系这一部分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基本需要,但决不包一生,而养老保险则是要长期给付,包到底。
三、失业社会保险的产生
1911年,英国颁布国民保险法,第一次将失业保险纳入强制性社会保险范畴;根据美国社会保障总署统计,到1940年,有21个国家或地区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到1985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增至40个;
我国的失业社会保险制度经历了一个从传统的就业保障制度到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
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建立起我国的待业保险制度;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又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同年5月1日起施行;
1994年开始,我国根据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将待业改为失业;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同时废除1993年的规定。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研讨:我国失业社会保险制度的特色
特色之一:最鲜明的特色就是我国的失业保险严格来说应称为城镇失业保险。即只对以户籍划分为基础的城镇劳动者提供就业保障和失业保护。而对于处于不充分就业状态下的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目前国家还没有任何形式的失业保护措施。甚至长期无视一些持农村户口的劳动人口长期在城镇就业、居住这一事实(如合同工)。
特色之二: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的失业下岗双轨运行。下岗保障制度是在1990年代企业的下岗分流力度加强、下岗人员规模巨大并影响整个社会稳定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针对国有企业身份失业人员的过渡性失业保障措施。从1999年起我国开始提倡下岗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并计划用五年的时间完成这项行动,如顺利实现,这种双轨制的特色将不复存在。
特色之三: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双重保护。由于失业保险是短期支付待遇,并有严格的期限和其他资格限制,不能满足失业保险资格条件要求的失业人员,或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仍不能维持最低生活的人员可以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本节重点:
1、失业的概念
2、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的区别
第二节 失业社会保险的类型、特征与作用
一、失业社会保险的类型
(1)由政府实行的强制性失业保险。凡符合失业保险条件的人员,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目前世界上约有30多个国家实行该制度;其基本内容都包括保障范围、资金来源、资格条件、给付标准、给付期限和管理体制等。
(2)非强制性失业保险。目前实行这种制度的有丹麦、瑞士和芬兰三个国家,其特征是并非由国家管理,而是由工会自愿建立的失业基金会管理,政府则给予大量的补贴,但自愿加入失业基金的各工会委员,必须加入失业保险;
(3)失业补助制度。这种失业保险只适用于符合经济情况或收入情况调查规定的失业者,以及无资格享受正常保险的失业者,带有一定的社会救济色彩,目前澳大利亚、匈牙利、南斯拉夫和新西兰等四个国家采用的便是这种类型的保险制度;
(4)失业补助制与强制或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并存的双重失业保险制度,目前只有德国实行双重性的失业保险制度,也即既有强制性的失业保险制度,也有失业补助制度;
(5)由政府机构或雇主支付一次性失业救济或一次性解雇费。
二、失业社会保险的特征
(1)普遍性
(2)强制性
(3)互济性
三、失业社会保险的作用
(1)能够有效地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内的基本生活,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2)有利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3)增强了企业职工的竞争和风险意识,并对企业改革起到了推动作用。
本节重点:
1、我国为什么要建立失业保险制度?
2、我国失业社会保险制度的特点。
第三节 失业社会保险的对象和适用范围
一、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
就强制性的失业保险制度而言,约有半数的国家的实施范围包括大多数企业雇员,其余国家的实施范围则以工商业雇员为限。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只面向城镇地区。主要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案例二:某市一所小学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颁布施行后,小学所在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到学校宣传失业保险政策,并要求学校教职员工参加当地的失业保险,而该校校长则认为,学校是实施义务教育的部门,不可能有人失业,所以,不愿意参加失业保险。请问该校长的认识对吗?请说明理由。
分析要点:
(1) 不对。
(2)《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而该小学属事业单位,所以,应该无条件地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3)社会保险是一种互助互济行为,不以风险的大小来决定是否参加社会保险。
案例一:职工小林在一家非公有制企业工作,工作比较辛苦,且企业经济效益滑波,收入一年不如一年,她于是辞职回到家中,并在职业介绍所登记要求重新工作。过了不久,职业介绍所为她介绍了一份工作,但她借口拒绝,一连几次都是如此。为此,职业介绍所向当地劳动保障机构报告,要求停止其失业救助,小林知道后大吵大闹,她认为她在工作期间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现在她也有工作的愿望,政府没有理由不给她享受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失业期间是否需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停止缴纳,但如果经济条件许可,可以将档案存放在职业介绍中心或人才市场,以个人名义缴纳。
第四节 失业保险金的筹集和给付
一、失业保险金的筹集
国外失业保险的筹集方式:一是由雇主和雇员双方负担,如法国;二是由雇主和国家双方负担;三是由雇员和国家双方负担;四是由雇员和雇主负担,如瑞士日本等;五是全部由雇主负担。
各国主要采取的是征缴费用、建立基金的方式。这一基金的来源分为几种,一是全部由企业和被保险人双方负担;二是企业和被保险人双方负担,政府资助;三是全部由企业负担,如美国。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实行基金制,在基金来源上采取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和财政补贴的方式。
案例分析:小张、小李家住河南农村。1999年9月,两人一同来到某市一个机器加工厂做工,并与厂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在该厂执行《失业保险条例》过程中,厂劳资部门将他们纳入了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并同其他职工一样,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个人应缴的失业保险费。一天,两人一起上街,正赶上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搞社会保险政策咨询活动。通过咨询,他们了解到,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是条例规定的。但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不符合规定。他们找到厂劳资部门的同志询问,答复是:我们代扣你们工资中的一部分作为失业保险费缴纳,是和其他职工一样,没有错。请问,小张、小李本人该缴费吗?
分析要点:
(1)单位从小张、小李的工资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做法无法规依据;
(2)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但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3)单位应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 失业保险费率能否随时调整?
《失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才可适当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省级政府无权自行决定这一事项。
▲ 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人员按照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领取不同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
案例:职工小王在失业期间不幸生病死亡,家中现有一女年龄不足13岁,其伯父因为膝下无子女,生前也与其住在一起并由其供养,请问家中哪些人能够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
分析:直系亲属仅限于三代以来,小王的伯父超过了三代以外,故只有他女儿能够得到供养抚恤金。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
(1)失业保险对象缴纳的保险金;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率与利息;
(3)财政补贴,即失业保险费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由财政补助;各省市有“失业保险调剂金”,各省规定从财政中拿出一定比例组成调剂金,目的是协调各地的失业保险金;
(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金的其他资金。
这是我国1999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所作的规定。
本节重点:1、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采用何种方式?失业社会保险基金由哪几部分构成?
第四节 失业社会保险发放的标准及程序
一、失业社会保险的发放标准
(1)在统筹地区采用统一的发放标准,不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失业人员失业前的收入状况及个人缴费时间等因素;
(2)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其他条件的失业人员才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
(3)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时间确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
(4)采取按月发放的方式。
二、失业社会保险的待遇
1、确立失业社会保险待遇的原则
给付标准无论如何不应该高于失业前的工资标准;
给付标准无论如何不应低于,甚至不宜等于享有最低生活水平所需的收入。
三、失业社会保险的申领条件
1、申领手续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到当地规定的失业登记管理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3)领取失业保险金。
2、申领期限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决定的,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失业社会保险条例规定: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案例一:王女士自工作后依法缴纳失业社会保险费,工作6年后失业,按规定享受失业社会保险,半年后重新就业,2年后又失业。请问:她现在可领取多长期限的失业社会保险金?
分析要点:
(1)王女士在第一次失业前已缴费6年,按规定可以享受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其在领取了6个月后重新就业,按规定未领取的4个月可以保留;
(2)王女士第二次失业前工作了二年,按规定可以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王女士总共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期限为:4+4=8个月。
案例二:职工小李下岗在家,领取失业保险已满二年,后经职业介绍所介绍,找到了一份工作,但过了三个月她又失业了,要求继续享受失业保险,请问这一次她能享受多长期间。
分析要点:因为重新就业后缴费时间没有达到年满1年的要求,所以这一次失业不能领取失业津贴。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失业保险的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应如何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失业保险的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视情分别给予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失业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
1、国务院1986年发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2、国务院于1993年发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3、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实施《失业保险条例》;
4、2000年11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一节 医疗社会保险概述
一、医疗社会保险的概念
1、一般概念
是指由国家立法,通过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和方法筹集医疗资金,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
2、国外的医疗社会保险,如英国的NHS制度。
3、我国的医疗社会保险构成
传统的医疗保险制度
公费医疗制度:是我国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大专院校学生实行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属于国家保险。始于50年代初,后历经改革,但仍存在公费医疗制度。
劳保医疗制度:是对国有企业职工实行的医疗保险制度,属于企业保险。
合作医疗保险:是农民群众依靠集体力量在自愿和互助互济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属于一种初级的医疗社会保险模式,层次较低。
现行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多层次的医疗社会保险模式。
由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补充医疗保险三个层次构成。
1998年,中国政府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国家为公务员建立了医疗补助制度。
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各地还普遍建立了大额医疗互助基金制度,以解决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用以及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上的医疗费用。
二、我国建立基本医疗社会保险的目的意义
(1)通过建立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的机制,实行社会化管理,更好地解决医疗保险基金的稳定来源和职工医疗保障苦乐不均的问题,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能够落到实处。
(2)通过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给付水平,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发挥社会互助共济和个人自我保障的作用,形成医、患、保三方制约机制,并通过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的支出管理和基金管理,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遏制医疗服务中的浪费现象。
(3)通过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引进竞争机制,给职工提供方便、优质、放心的医疗服务,扩大广大职工的就医选择权,使职工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医院,选择医生。
三、医疗社会保险的特点
(1)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关联性强;
(2)服务面广量大。医疗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广大的工薪劳动者;
(3)带有较强的福利性;
(4)具有短期的、经常性的特点;
(5)按实际需要提供服务。
四、医疗社会保险的建立原则
(1)医疗保险的待遇实行机会均等原则;
(2)医疗保险应该体现社会共同责任和分担风险原则。
五、我国的医疗社会保险改革
1998年12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基本思路及遵循的原则是:“基本保障、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帐结合”。“基本保障”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根据目前我国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只能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广泛覆盖”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要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负担”是指实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统帐结合”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统帐结合”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并明确各自的支付范围,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主要支付门诊医疗费用。
本节重点:
1、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改革中所要建立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哪些主要特点?
案例:某企业共有职工和离退休人员1202人,其中在职职工1000人,退休人员200人,离休人员2人。则该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所有1202人都应参加并相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你认为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1) 错误。该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应为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之和,即1200人。因为按照有关规定,离休人员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2)缴费人数应为1000人。因为退休人员本人及单位均不另外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社会统筹医疗帐户基金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剔除记入个人医疗帐户基金后的剩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帐户,形成医疗保险的社会统筹基金。 ■个人帐户记载那些款项?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按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利息;
4、依法纳入个人帐户的其它基金。
案例:老李现年46岁,在上海一家企业工作,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假定宁波市上一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水平为1500元。请问今年他应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月工资基数是多少,到年底,他可支配的个人账户资金总额将达到多少?
解答:个人应该缴纳的月基数:4500元(超过300%部分不作为工资基数);
个人每月的缴费额:4500 × 2%=90元;
每月单位缴费划入:4500×2%=90元;
年底时可支配帐户总额由二部分组成:(90+90) ×12=2160元。
第三节 医疗社会保险基金的发放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资格
1、在职职工在缴费的次月即可享受;
2、退休人员有最低缴费年限的要求:各地不一样。宁波:医保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计算方式同养老保险);实限缴费年限满5年;但近年退休人员只要连续缴费就没有5年的限制。医保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可在办理退休变更手续时补缴,按补缴当年的基数补,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
二、医疗社会保险的支付范围
社会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和标准各不相同。
1、社会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支付范围: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包括参保人员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和门诊大病(含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和放疗)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也即一般的门、急诊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支付标准:统筹基金的支付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称封顶线):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账户或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封顶线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超过封顶线的医疗费用,主要通过地方附加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起付标准:采用“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和新人新办法”。老人、中人及新人的确定标准与养老社会保险相同。上海:退休人员为当地城镇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5%;中人为8%,新人为10%,(最高支付限额为当地城镇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的4倍,由于工资与经济发展相联系,因此最高限额随当地平均工资的波动而波动)。
分担比例:在社会统筹支付部分,个人仍需承担一定的比例,具体的比例视年龄而定,上海:45岁以上承担30%;35-45岁承担40%;35岁以下承担50%。此外还同医院的等级有关。
特殊处理:在职职工的门诊大病(含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和放疗)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支付不设起付标准,但设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同上。
2、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的支付范围:个人自负段以外的门诊、急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段以上的费用,均按比例支付。
例题1:某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为800元,最高支付限额是2.5万元,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比例为10%。现假定某职工一次住院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为3万元,其中2000元为非《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发生的费用。试问,该职工的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1)该职工自付段费用:800元;
2)个人需承担的非《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发生的费用:2000元
3)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发生的费用: 30000-800-2000=27200元
4)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27200*90%=24480元;
5)该职工承担的自付部分:30000-24480=5520元。
例题2:某市同时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附加保险;某在职参保职工,48岁(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内个人负担30%),2004医保年度预划个人帐户金额525元(无往年余额)。
该职工原已办妥肾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审批手续,其在医保年度内先发生抗排异药物费用15000元,后发生其他门诊医疗费用1000元,该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0元。地方附加医疗保险的个人自付段为800元,在共同支付段内个人负担40%,问其个人全年共需自负多少?
⑴个人帐户支付:525元;
⑵符合门诊特定项目结付范围的费用:15000-525=14475元;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14475×70%=10132.5元;
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自负部分:14475×30%=4342.5元;
⑶可进入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费用: 5342.5 元,
其中:个人自负段:800元;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结付:4542.5×60%=2725 . 5元;个人自负:4542.5×40%=2517元;
累计个人自负:800+2517=3317元。
三、医疗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方式
世界通行的做法:
(1)直接支付。也即当患者生病,其医疗服务费用由医疗社会保险机构统一支付;
(2)报销医药费。也即患者在看病时先垫付全部医疗费用,然后凭单据到医疗社会保险机构进行报销;
(3)向患者提供服务。也即病人必须在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定点的医疗服务点就医,享受其指定的免费医疗服务。
我国的支付方式:主要采用前二种方式,也即采用直接支付和患者报销两种方式。
三、医疗社会保险准许及不予支付的规定
准允支付的项目种类
(1)个人医疗账户当年计入资金的支付范围是:门诊急诊医疗费、急救车中的急救费和在定点零售药店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购买的药品费用。
(2)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的支付范围是:除(1)中列的项目外,还可支付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和起付标准以上规定个人自付的医疗费;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医疗中规定个人支付的费用。
各地具体有所不同。
不予支付的服务和医疗项目
第一类是服务项目类: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第二类是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型手术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第三类是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第四类是治疗项目类: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第五类是其他类: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文娱活动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准予支付的药品类:只有纳入《国家基本医疗药品目录》的药品,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哪些情形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具体包括:
(1)工伤(含职业病)、生育及其并发症;
(2)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伤自残、蓄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3)交通事故;
(4)出国、出境期间;
(5)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6)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7)医疗事故;
(8)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案例:小李是某企业的一名职工,其所在企业参加了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小李最近外出时遭遇了一次意外的交通事故而受伤,经有关部门鉴定小李负主要责任。小李在医院接受治疗,康复后隐瞒了交通事故的事实,医疗费用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报销。请问小李的这种做法对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1) 不对。
(2) 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社会保险费用的支付范围。
(3)小李隐瞒发生交通事故事实的做法,违反了我国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规定,是错误的。其由统筹医疗基金支出的费用应该予以追回。
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付费方式
1、一般的门、急诊费用:按规定,由个人帐户支付,用完后自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如参加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者,可在支付了自付段后,超过部分由地方附加基金和个人共同支付;宁波:分为三段:个人帐户段、个人自负段、统筹基金与个人共付段。
2、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分为三段。
第一段:在统筹起付标准以下,称为自付段。
第二段:当自付段结束后,就进入了社会统筹段。此阶段个人仍需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称为共付段。
第三段:超过统筹支付标准范围,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这时可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本节重点:1.世界通行的医疗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做法有哪些?
2 .我国基本医疗社会保险待遇采用什么样的支付方式?
第四节 我国医疗改革的难点
一、我国医疗社会保险改革的作用
(1)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有了稳定的来源。
(2)医疗费用分担机制有效遏制了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增长。
(3)政事分开、统一高效的管理机制,保证了新制度的顺利实施和稳健运行。
(4)职工的基本医疗有了切实的保障。
二、我国医疗社会保险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医疗保障卡制度本身还存在不少漏洞,容易被人钻空子,需要在实践中加以不断完善。见书中的案例。
部分职工在短时间内不能得到社会保障。半劳保对象没有纳入。
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共济制度,部分用人单位对共济制度目前尚难以认同。
某些地区不敢向外来工商个体户开放。
研讨:世界各国主要医疗保障模式比较
世界上共有四种主要的医疗保障模式:普遍医疗型、社会保险型、市场主导型和储蓄基金型。
1、四种模式的特点
普遍医疗型医疗保障制度由国家承担医疗保障的绝大部分责任,以英国、瑞典、原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
社会保险型指主要通过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对居民的医疗保障。以德国为代表,欧洲许多国家、日本、韩国及台湾等均采用这种模式。
市场主导型特指主要依靠私营保险的形式实现对居民的医疗保障。美国是该模式的典型代表。
储蓄基金型以新加坡为代表,指主要通过强制性储蓄积累方式满足居民医疗保障需求。
2、四种模式的比较
国家与市场作用:从各国医疗公共支出占GDP的比重来看,普遍医疗及社会保险模式各国支出比重,普遍大于市场主导模式的美国及储蓄基金型的新加坡。
制度结构及运行机制:
英国政府实施的国民卫生服务(National Health Service)体系覆盖了医疗保障的方方面面。被保险人可以享受近乎免费的医疗服务和药品。
德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分为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两种。其中社会医疗保险强制实施,其保险对象包括收入在一定限额以下的所有在职人口以及退休人口、失业者、农民等,包括投保者家属。该制度由三方供款,并实行自治,投保人可自由选择医疗保险机构和医疗服务机构,并且实行医药分业经营。病人享受医疗服务,也需自负一定比例费用。
美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是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和私营医疗保险的混合体。其中社会医疗保险又分为住院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两部分,分别采取强制实施与自愿实施的不同原则,对65岁以上老年人及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实行保护。
新加坡的医疗保障制度可分为强制医疗储蓄、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三个部分,各部分均由政府机构管理实施。第一部分是保健储蓄计划,是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的组成部分。该制度覆盖所有在职人口,雇主、雇员双方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供款建立保健储蓄基金,用于支付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院及部分门诊费用。第二部分是健保双全计划(和增值健保双全计划。旨在帮助解决参保者大病或慢性病的医疗费用。属于社会保险性质,采用自愿参加原则。第三部分保健基金计划,由政府出资设立基金,对无力支付医疗费的穷人给予医疗补助。
公平与效率的比较
英国和德国的制度较注重公平,保证了所有人口均能享有医疗保障。而美国与新加坡的制度更强调效率。
从风险风散机制上看,英国的国民卫生服务和德国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均强调横向的风险分散,按照“大数法则”原理,通过将全体人口纳入风险集合,在出险与未出险的不同人群中分散风险。
从医疗资源分配看,英、德两国均强调根据病人的需求给予医疗服务,而不考虑其收入与供款多少。
从筹资方面看,英国医疗保障制度很大一部分资金来自政府一般性税收,少部分来自强制性社会保障供款,其中政府再分配力度较大。德国医疗保险资金筹集强调支付能力原则,低收入雇工和低收入其他人员的的保险费分别由雇主和政府代为交纳,两种制度均较多体现了公平原则。
3、发展趋势
各国医疗保障制度发展呈现出市场机制与国家干预互相渗透的特点。国家干预力度大、范围广的英、德两国,改革中均日益强化竞争机制作用;而以市场机制调节为主的美国与新加坡两国则朝着“管理下的竞争”方向发展。
4、结论
1、政府介入医疗保障制度范围大小、再分配力度强弱对于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有重大影响。
2、医疗保险的风险分散方式有横向与纵向两种。若采用横向的风险分散方式,按照“大数法则”,制度的覆盖面必须要广;
3、利用竞争机制,强调个人责任是提高医疗保障制度效率,实现低投入、高健康水平的有效方法。
我国医疗社会保险的参考法规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
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
5.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
6.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
7.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国办发[2000]37号)
8.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
9、《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意见》
10、《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
1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节 工伤社会保险概述
一、工伤的概念(书上见工伤的认定一节)
1、概念:工伤是国际上通用的术语,内容上包括因工意外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2、概念的产生和发展:国际上,关于工伤的范围有一个发展的过程。最初是1921年的国际劳工大会的公约中提及的,其范围不包括职业病,即“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伤害事故为工伤”。后来于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工伤事故津贴公约》指出:“实施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受雇人员发生不测事故时,提供医疗护理及现金津贴,进行职业康复、为残废者安排适当职业,采取措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所谓职业病,从广义上说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性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环境而引起的所有疾病。但是在法律上职业病有一定的界限,通常是国家主管部门明文规定了的才能称为职业病。
二、工伤社会保险的概念
1、工伤社会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概念
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工伤社会保险的类型
雇主责任制。早期的工伤赔偿形式。也即政府立法规定企业对职工负责工伤赔偿的责任,可以采用企业自保办法,也可以由企业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主要特征,一是社会不统筹调剂保险金,没有社会共担风险的职能;二是一次性支付待遇。但雇主责任制的主要弊病是对工人的保障性不强,不能很好解决工伤社会问题。
社会保险制。指劳动者因为工伤,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从社会保险制度中获得法定的医疗、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制度。特点:由政府劳工机构或半官半民的事业机构统一组织保险事业,在全国或地区范围内筹集工伤保险金,统筹调剂,共担风险。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最早实施工伤社会保险的是德国,于1884年通过了《工人灾害赔偿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工伤社会保险方式得到很大发展。目前世界各国的工伤保险实行社会保险方式的占绝大多数。
现代工伤保险中,保险事故即广义工伤,包括狭义工伤和职业病。历史上最早的工伤保险立法,仅以工伤为保险事故,而不包括职业病。把职业病作为工伤保险事故的,始于英国1906年的法律。
3、我国工伤社会保险的演变
我国的工伤保险一直就是社会保障的主要项目,建国初期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对“因工负伤”的待遇等做了具体规定。后来为了加强对职工的职业病伤害的保障,1957年卫生部制定和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在我国将职业病伤害保险列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这些法律法规,在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遗属的医疗和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1987年11月5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1996年3月1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80-1996)、1996年8月1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为职工利益的保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工伤社会保险的目的和意义
(1) 是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伤职工基本权益的重要条件;
(2) 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
(3) 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4) 是促进建立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防范机制的重要手段;
(5) 有利于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6) 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正常生产,维护社会安定。
本节重点:工伤社会保险的概念。
第二节 工伤社会保险的适应范围与实施原则
一、工伤社会保险的对象和适用范围
1、工伤社会保险的对象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浙江省要求省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照条例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2、工伤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内的企业: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三资、港澳台资、私有、民营、联营、乡镇企业等,均是《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对象。
所有企业在开业之前必须向劳动部门申请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适用范围内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在现实生活中,工伤认定后,还须认定工伤赔偿责任人主体?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案例分析:某集体砖厂职工与单位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中注明:“......如发生伤亡,砖厂概不负责......”。不幸的是,该职工在工作时被砸伤,花去医药费3000元。砖厂以合同中已有规定为由,拒绝支付费用。请问,这种做法对吗?
参考答案:(1) 不对。 (2) 根据规定,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案例分析:杨某原系某厂职工,经厂方安排借调到某公司工作,并由某公司向杨某支付劳务费。99年2月,公司派杨某出差,途中杨某遇车祸身亡。其后,杨母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厂支付丧葬补助金6030元、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6657元。但某厂认为,杨某与公司间形成聘用关系,杨某因公死亡,工伤保险责任应当由某公司承担,请问某厂的看法是否正确?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二、工伤社会保险的实施原则
工伤社会保险实施的原则很多,着重要掌握以下几大原则:
(1)保障与赔偿相结合的原则
(2)资金筹集采用企业一方负责及差别费率的原则
(3)工伤社会保险与工伤预防及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 4)无责任补偿原则。又称“无过失补偿”原则。
(5) 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6)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赔偿不重复享有的原则。
案例:职工张某驾驶机动车为单位送货途中,一小孩突然横穿马路,张某立即刹车,小孩由于过度惊慌而摔倒但未造成任何伤害。张某出于人道精神上前扶起小孩,此时小孩家长及几名亲友冲过来,不由分说将张某殴打致残。派出所已立案并将主要责任人逮捕,张某能否被认定工伤?
分析:不能。我国工伤保险遵循的补偿原则是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享有权利,因为该案已列入民事纠纷,张某可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故不能再列入工伤保险范围。但如果张某在民事赔偿中得到的赔偿额低于工伤保险的补偿额,不足部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但在这方面,我国的规定不是很明确:2002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同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本节重点:1、工伤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
2、工伤社会保险的实施原则,尤其是第三、第四
和第五个原则。
第三节 工伤认定与职业病的确定
一、工伤的界定与工伤、职业病的鉴定
1、工伤和职业病的界定
工伤:法律上对工伤的认定较为严格,是指企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或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致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职业病等。其他特殊情况下遭受的意外伤害不能视为工伤。简单讲,是指与工作有关的急性伤害。
工伤与非工伤的界限:一般有时间界限、空间界限、职业界限、主观过错界限、法定特殊界限。
工伤范围的界定,一般是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准。
职业病:从广义上说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性活
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环境而引起的所有疾病。但是在法律上职业病有一定的界限,通常是国家主管部门明文规定了的才能称为职业病。
2、工伤的鉴定
工伤的鉴定。目前鉴定工伤的政策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险条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七种情形下发生的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另有三各情形可以视同为工伤。
关于职业病的确定。必须以职工工作的环境及诱发职工致病的成因作为依据。应具备4个条件:一是必须有企业确认是因为生产工作中长期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造成的意见,二是经市以上职业病防治所(小组)诊断,三是属于国家规定的102种职业病名单中的病种,四是报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并认定工伤。
案例一:违章作业导致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某工厂铆工皮某,正在车间自己的岗位上工作时,同车间吊车工谢某为赶进度,违章使用三角皮带超载起吊钢材,皮带断裂,钢材下落致使皮某左大腿粉碎性骨折。皮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分析:皮某应被认定为工伤。因为皮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第一个规定,故应认定为工伤。至于其违章作业,根据工伤保险实施的无责任赔偿原则,并不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案例二:职工浴室洗澡滑倒摔伤算不算工伤?
某矿业集团职工下班后前往职工浴室洗澡,洗澡时因澡堂地面打滑摔倒,造成右髌骨粉碎性骨折,请问能否认定为工伤?
分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该案例中的矿工从事比较脏的工作,"下班后洗澡"和工作有密切联系,可以说是必要的,因此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
案例三:履行职责时遭暴力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钱某为某厂机修车间修理工。一天,钱某接到另一车间全某送来的报修单。要求钱某在第二天将其出了故障的设备修好。期间,车间主任安排钱某从事其他修理任务,因而没有将全某的设备修好。第三天,全某找到钱某,问为什么没有将他那台出了故障的设备修好,钱某如实回答。全某不满钱某的回答,开口就骂并动手打了全某,两人就撕打起来。结果全某把钱某打成重伤。全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后,钱某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钱某与全某在工作时间内打架,违反了工厂规定的劳动纪律,也违反了劳动法有关劳动者应该遵守劳动纪律的规定。因此,对钱某的申请做出了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因此,钱某所受伤害是违法行为所致。钱某不服当地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的认定,向上级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受理行政复议的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了不维持下级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的认定决定的行政复议,确定钱某所受伤害确系工伤。理由是:第一,钱某遭到全某殴打的原因是没有按照全某的要求为其修理设备,而是按照车间主任的要求修理其它设备,这是由于工作而发生的伤害。而且钱某遭受伤害也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之内。第二,钱某与全某打架是违反了劳动纪律,但事端是由全某引起的,钱某是属于自我防卫。
案例四:出差过程中,突然病亡算工伤吗?
某企业工程师郭某因公到某市出差期间,一日晚在旅馆突发脑溢血,迅速送当地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郭某能否按工伤处理? 分析:不能认定为工伤。理由:(1)《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才能认定为工伤。(2)脑溢血是一种突发性疾病,郭某具有这种病史,随时有发生的可能,并非外出才会导致,也并非工作原因所致,因此,郭某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五:因外出途中发生意外事故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王某,系某食品厂采购员。在执行采购任务的途中,忽遇强台风袭击,王某被一块大风吹落的广告牌砸伤,造成骨折。王某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分析:王某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某为本厂去采购物资,其受伤是因为工作原因所致,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六: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为工伤吗?
某职工从家里驾驶摩托车到公司上晚班,途中与停在路边维修的公交车相撞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职工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这位职工能认定为工伤吗?
分析:按照今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只要具备上下班途中和机动车事故伤害两个要件,就可以认定为工伤。注意:如果是骑自行车上班,与骑车人或行人相撞不算工伤。
■ 那些情况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由此可推断:工伤的发生必须是在法律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在清醒的意识下,非主观的伤亡行为。
第四节 工伤社会保险的基金制度
一、工伤社会保险的资金筹集
1、国外通行的资金筹集模式
社会统筹方法。即由政府立法规定企业必须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地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工伤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并由工伤社会保险机构负责进行工伤待遇的给付。
由政府规定统一的待遇项目与标准,由企业行政自行支付的办法。
2、我国的做法
我国企业正处于第二种模式向第一种模式的过渡阶段。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3、工伤社会保险费率的确定
费率确定原则: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费率确定的模式:目前通行的主要有三种方式
(1)统一费率制。特点是可以平均分散工伤风险。
(2)差别费率。体现对不同工伤事故发生率的企业、行业实行差别性的负担,以保证该行业、企业工作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包括行业之间及同行业内不同企业之间的差别。差别费率确定所依据的指标:包括工伤事故发生次数、因工负伤总人数、因工伤残、死亡人次数、工伤事故频率、工伤死亡率、职业病发生率、职业病患病率;职业病总死亡率等。
(3)浮动费率。是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每年对各行业或企业的安全卫生状况和工伤社会保险费用支出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由主管部门决定该行业或企业的工作保险费率上浮或下浮。
■ 单位交多少工伤保险费?
△ 工伤保险费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目前,我国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的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的行业,费率分别为0。5%、1%和2%。工伤保险费差别率需要调整时,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此处的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 职工个人交不交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我国工伤社会保险法律法规
1、1987年11月5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2、1996年3月1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80-1996);
3、劳动部于1996年8月12日公布了《企业职工工伤社会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4、国务院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节 生育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一、生育社会保险的概念
生育社会保险是妇女劳动者由于生育女子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从社会和国家得到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
作为社会保险组成部分之一,生育社会保险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妇女就业、保护妇女健康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生育社会保险的特点
从目的看,生育社会保险是为了弥补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收入损失,更重要的是对维持劳动力再生产和人类的世代延续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因此带有一定的福利性质;
从起因看,生育社会保险属于正常的生理性原因而进行的保障,因生育造成的收入丧失是一种暂时性的丧失;
从对象看,生育社会保险实施的对象主要是已婚的妇女工作者,相比其他的社会保险,其具有明显的性别特征。
从内容看,给付项目比较多。在国外,生育社会保险的给付项目包括生育假期、生育收入补偿、生育医疗保健和子女补助金等项目。
从保障水平看,标准高于其他保险项目。
从时间上看,生育社会保险实行的是产前与产后均享受的原则。
第二节 生育社会保险的产生和作用
一、生育社会保险的产生(略)
二、我国生育社会保险的立法情况
我国企业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分别建立。
1、企业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建于1951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一个组成部分;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建于1955年,其政策依据是前政务院的《关于女工作人员生育假期的规定》;
2、1988年7月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98年第9号令);统一了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待遇。
1994年12月,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社会保险试行办法》;
2001年,国务院颁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
国家最早对生育保险作出规定的法规是哪一个?A.《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B.《母婴保健法》 C.《劳动法》 D.《劳动保险条例》
二、生育社会保险的作用与意义
(1)实行生育社会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
(2)实行生育社会保险能够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力的再生产。
(3)实行生育社会保险具有提高人口素质的作用。
(4)实行生育社会保险可以促进计划生育的贯彻执行。
(5)实行生育社会保险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
三、生育社会保险的对象和范围
1、参加生育社会保险的对象
我国适用范围主要是城镇企业和职工;
城镇企业及职工的口径同基本养老保险;
浙江省规定为所有企业和职工。
案例:李先生是厦门一家商场的员工,户口在厦门,所在单位也为他投保了生育保险。他妻子的户口在泉州。李先生以为他已经投保了,生小孩是夫妻两个人共同的事,应该能享受自己所交的生育保险。但是答案却是不能。那么李先生作为一个男性为何也要缴纳生育保险?
分析:一个企业即使都是男员工,也要参保生育保险。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社会统筹,避免企业用工上的女性歧视。女员工的生育费用不再由企业单独承担,而是由社会统筹支付,这样就为那些女性员工多的企业减轻了负担。案例中李先生的妻子所在的泉州单位如果也参保了生育保险,那么就按泉州的规定办理。即使夫妻双方都在厦门,先生单位投保了生育保险,而妻子单位没有,则妻子生育仍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
本节重点:实行生育社会保险制度有什么意义?
第三节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与管理
一、生育保险资金的筹集
1、原则
生育社会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社会保险费,建立生育社会保险基金。
2、筹集模式
用人单位缴费:上海不另外缴纳,采用在已经缴纳的基本养老缴纳基数中扣除的方法,共划转0.5个百分点;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企业按照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5至1个百分点的比例缴纳。宁波市统筹区范围为0.5个百分点。以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数作为缴费的基数。
职工本人不缴费。
案例1:某企业养老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为850000元,按当地规定,用人单位生育社会保险的缴费率为1%,则该企业和职工当年需要向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缴纳多少元?
分析:
(1)用人单位生育社会保险的缴纳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作为基数,该企业需要缴纳的生育社会保险费用850000*1%=8500元
(2)因为个人不用缴纳,因此共需缴纳的生育社会保险费8500元。
二、生育社会保险享受的资格条件及待遇
1、生育社会保险享受的对象
从生育保险的概念及作用来看,生育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应为妇女劳动者。
世界各国:生育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各国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实行普遍社会保险的国家,如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国等;有些国家规定仅限于妇女劳动者,也即只为职业妇女提供生育社会保险。另一些国家规定,除女职工外,男职工的妻子符合供养直系条件的,也可以不同程度地享受生育社会保险。
我国:而我国的生育社会保险只限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生育的女职工。
哪些对象可以享受生育社会保险?
具有城镇户籍并参加社会保障的从业或失业妇女、参加社会保障并有个人账户、计划内生育、符合第二个孩子生育条件获批的、计划内生育或计划内妊娠后流产的女性职工。
哪些对象不能享受生育社会保险?
城镇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女性:如个体户、家庭保姆、钟点工、临时工及非全日工。
2、生育社会保险享受的资格条件
世界各国所规定的条件大体可分为以下三种:
规定被保险人在享受生育保险补助金时,必须缴纳保险费已达到规定的最低期限。宁波为3个月。不满3个月的,由所在企业按生育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负担。
案例:吴小姐是一家贸易公司的业务员,所在的公司于去年10月份已经办理了生育保险。去年11月份生了个女孩,花去了八千多元,费用自理。她向公司请了3个月的产假,结果只批了1个半月。而且在产假中公司拒绝支付工资。为此她多次与公司交涉,公司说她孩子生“早”了,理由是《宁波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累计缴费未满3个月,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吴小姐是否真的“生”不逢时?
分析:宁波市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生育,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且累计缴费满3个月以上的,其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或缴费不满3个月的,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因此吴小姐的生育费用虽然不能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企业应该支付。
规定由企业按照一定的比例交纳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在一定的范围内实行社会统筹,并按照企业的实际需要和一定的标准,给付生育津贴。我国正在采取这种方式。
不规定具体的投保条件,凡符合国家公民资格和财产调查手续的妇女,一律可以享受生育社会保险待遇 ,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采这种方式。
注意:1、参加生育社会保险的对象与享受对象并不完全一致; 2、并非所有城镇女性均能享受;
3、并非参加保险的企业女性劳动者能够享受。
案例2:汤某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1998年5月满20岁后结婚,不久怀孕,1999年8月,汤某临近产期,向单位请产假90天,单位却只批准了56天。汤某找领导反映情况,领导解释说,《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产假就是56天,企业完全是依法办事。汤某希望了解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
分析:汤某所在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法定产假应该是90天,关于产假时间问题,1951年政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女职工产假的确是56天;难产或双生时,增加假期14天。但是,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明确规定,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
二为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可以享受一定的物质补助。国家标准为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宁波的规定为本人生育时的缴费基数,顺产领取三个月,难产领取3个半月。
案例1:王某工作后一直参加社会保险,近日计划内难产,生育一子,其生产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800元,问王某能享受多长的产假,领取多少生育津贴?
答案:105天;2800元。
案例2:张某计划内生育,顺产一女。生产当月的工资为6000元,基本养老保险金缴费基数4000元,问其生育津贴能享受多少,分别由谁支付?
答案:每月的生育津贴为6000元,其中4000元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剩余的2000元由企业补足。共可享受3个月,故从生育保险基金获得12000元,企业给付6000元。
三为医疗服务。生育医疗服务是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合格的助产士向职业妇女和男工之妻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须的住院治疗。我国生育社会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品、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
宁波市采用定额补偿的形式,为2300元。在2300元以内的,根据实际费用全额报销,超过2300元的,超出部分,个人负担10%。
案例:某女职工,计划内生育,生育期间共向医院支付各类医疗费用5600元,其中,4800元为按规定的检查、接生及手术费,请问生育保险基金和个人各付多少元?
分析:按规定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中,超过2300元以外的部分须有个人自负10%,即:(4800-2300)*10%=250元,个人共需自负:5600-4800+250=1050元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5600-1050=4550元
从业妇女与失业妇女的生育社会保险待遇有什么区别?
从业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是本人生产当月城镇基本养老金缴费基数。但如果生育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应发的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妇女如为失业妇女,享受本市同类人员一定期限失业保险或失业救助的标准。失业已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妇女,按照本人失业保险享受一定期限的标准;
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失业妇女,在失业期间生育,可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在医疗补助金中列支。
男性是否享有生育保险的待遇?
父亲育儿假。假期安排在母亲坐月子期间,主要目的是为了改变由母亲单方面休假抚育婴儿的做法,让父亲也承担一份养育婴儿的责任。
部分地区对参加生育社会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
此外,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所在单位和个人仍应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后月生活津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补足。
本节重点:生育社会保险基金应如何筹建?
案例分析:曹女士是某公司的一名职员,在怀孕之后因在上班途中不慎跌倒,造成怀孕7个多月的胎儿流产。曹女士向该公司人事部说明了情况,希望能休一个月的产假。该公司人事部经理答复说:按照公司规定,女工流产,最长只能请假20天,并且这期间只能享受病假工资待遇,即原工资的70%。请评析该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 公司处理曹女士生育待遇上的做法是不正确的。(2) 理由:第一,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曹女士怀孕7个月流产,理应享受42天的产假。该公司以本企业制定的有关规章为依据,只允许曹女士休假20天,侵犯了曹女士的合法权益。
第二,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公司按70%的病假工资支付曹女士的产期待遇,也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案例2.邱某系某市某皮件厂女工,1996年11月7日与该厂签订了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1998年9月24日休产假。1999年1月10日回厂上班后,在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时,该厂财务部门按厂里规定一次性付给邱某生育包干费2000元。请问:该厂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要点:(1)该皮件厂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又采用包干的办法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更是错上加错。
(2)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原劳动部1994年12月14日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费。对于生育津贴,该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3)因此,该皮件厂不仅应该支付全部医疗费,而且还应该按规定支付生活津贴。
总结:我国生育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
(1)覆盖面比较窄;
(2)保费来源单一,社会化程度低。
(3)生育社会保险立法滞后。
我国生育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建于1955年,其政策依据是前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女工作人员生育假期的规定》;
2、1988年7月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98年第9号令)。
3、《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
4、1994年12月,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社会保险试行办法》;
5、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
6、1997年4月1日实施《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7、2003年5月1日实施《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一、都是社会保险所具有的共同点
1、计算职工缴纳各种保险费的工资收入组成部分相同
职工个人缴纳的各种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即:计时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均必须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保障的目的均是对职工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4、基金的管理模式相同
收支两条线管理
专款专用
二、作为某个具体的社会保险类型的比较
1、适用范围
养老基本保险: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概括:城镇企业及企业化的事业单位。
基本医疗社会保险: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城镇所有用人单位。
上述两保险同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失业保险: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工伤保险: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全体企业。
生育社会保险: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企业。
2、资金筹集的原则
基本养老社会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结合;
基本医疗社会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结合;
失业社会保险:参加保险单位和个人征缴和财政补贴。
工伤社会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生育社会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
3、资金来源
基本养老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最高不超过8%;
基本医疗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失业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财政补贴。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工伤社会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
生育社会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以支定收,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上海企业缴纳36。5%,浙江企业缴纳33。5%,个人都是11%。
4、享受对象
基本养老社会保险:参保企业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
基本医疗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
失业社会保险:曾经参保并达到一定要求的失业人员。
工伤社会保险:参保企业的工伤职工;
生育社会保险:参保企业符合生育保险享受资格条件的生育女职工、曾经参保符合享受生育保险资格的失业生育女性。
4、享受待遇
基本养老社会保险:维持基本生活,与收入相关联;
基本医疗社会保险:维持基本生活,与收入不挂钩,按需要享受;
失业社会保险:维持基本生活,与收入不挂钩,体现社会公平;
工伤社会保险:维持基本生活,按伤残等级享受补助;
生育社会保险:维持基本生活,收入补偿,与自身工资不挂钩。
案例分析:某厂每月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00万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应支付该厂离退休费用80万元,该厂厂长主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愿意为本厂企业离退休人员代发养老金,并提出采用差额结算的方式,每月只缴20万元,剩余的80万元由工厂直发给退休人员。请问这种方式是否正确,并分析这种行为的后果。
参考答案:(1) 错误。(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企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采用差额结算的方式。(3) 差额结算方式会产生以下弊端:一为差额结算的方式下企业可能挪用或不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造成企业内部拖欠,难以从根本上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二为实行差额缴拨,不利于将企业从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中剥离出来,不利于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
案例分析:某企业有员工100人,人均月工资1000元。问:按国家现行的标准,该企业每个员工平均每个月应缴纳多少社会保险费?一年中平均每个员工的个人帐户上社会保险费的储存总额应该是多少?
解答:社会保险费共有5项。其中:(1)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每月缴纳:本人工资的8%=1000*8%=80元
个人帐户每月保险费总额:本人工资的11%=1000*11%=110元
(2)基本医疗保险费:
个人每月缴纳保险费 =本人工资的2% = 1000* 2% = 20元
个人帐户每月保险费 = 自己缴纳的 + 单位缴费按30%划入的
= 20 + 1000*6%*30% = 38元
(3)失业保险费:
个人每月缴纳保险费 =本人工资的1% = 1000 * 1% = 10元
失业保险金全部实行社会统筹,不设个人帐户;
(4)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
综上所算:职工个人每月缴纳保险费=应缴养老保险费+应缴医疗保险费+应缴失业保险费=80+20+10=110元
职工个人帐户每年保险费储存额=(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每月储存额 +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每月储存额)*12
=(110 + 38)*12 = 1776元
第一节 社会福利概述
一、社会福利的概念与含义
1、社会福利的概念
广义的概念:主要是指社会为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在享受基本生存权利的基础上,由国家及各种社会团体提供各种公共福利设施、社会性津贴、社会服务和保护性的福利措施;
狭义的概念:指国家和社会专为困难群体、弱势群体所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如儿童福利、老人福利以及残疾人福利等,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福利的概念就具体化为“社会福利服务”或“社会福利事业”。
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主要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困难群体、弱势群体所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而作出的制度安排。
二、社会福利与其他社会保障项目的联系与区别
1、共同点
都是个人消费品分配的渠道和形式,都属分配范畴,都是为了满足和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
2、不同点
也即社会福利的一般特征。
三、社会福利的一般特征
(1)社会福利的目标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是社会保障的最高层次。
(2)社会福利的资金来源不同于社会保险资金,是“单向性”。
(3)社会福利的标准具有不确定性。
(4)社会福利的享受对象是全体公民,充分体现出社会福利权利的一致性。
本节重点:与其他社会保障项目相比,社会福利具有哪些特征?
第二节 社会福利的内容与分类
一、社会福利内容与分类
1.从社会福利的供体或主管部门划分
企事业单位提供的职工集体福利;
民政部门主管的特殊福利;
街道、居委会举办的社区社会福利服务。
2.从社会福利采取的给付形式划分
一为以货币形式给付的社会福利;
二为以实物形式给付的社会福利;
三为以社会服务形式提供的社会福利服务。如对失业工人实行的免费就业咨询,教育与职业训练项目如在职者的业务培训、义务教育、残疾儿教育等;
四为假期形式,如探亲假期。
3.从享受福利待遇的不同对象进行划分
未成年人福利。泛指劳动年龄或学校毕业年龄以前的人员福利,包括妇幼保健、优生咨询、义务教育,以及未成年人的各种补助,等等;
老人福利。对象为属于老龄和长寿年龄的老人,而不管是否享有退休金。包括敬老院和托老所、老人俱乐部服务,等等;
残疾人福利。包括向残疾人供应就业训练、福利生产以及康复服务和学校教育,等等;
妇女福利。指专门面向妇女保护的福利待遇,如例、产假等;
劳动者福利。指在业和失业者享受到的社会福利服务,探亲补助、交通费补贴以及企业举办的种种集体福利事业,等等;
家庭福利。是指有关机构向家庭关系不合及有纠纷户提供的咨询、帮助,帮助家庭中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项目。
4.从按服务对象的福利设施划分
可以分为以老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养老院、敬老院;
以儿童为服务对象的---儿童福利院等;
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精神病院等。
这些设施一般都是两种职能为社会服务:一是收养;而是服务。
问:社会福利不同于社会保障体系中其他内容的主要方面是什么?A.服务对象最为广泛 B.免费、减费提供某种生活用品或劳务 C.项目最多,内容最丰富 D.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和地方财政 E.法制性、政策性最强
5.从社会福利的层次上划分
国家福利。是指在全国范围内以全体社会成员为对象而举办的福利事业,是福利的最高层次;
社区福利。是指在一定地域以该地区的居民为对象的福利业;
职工福利。是指在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范围内以职工为对象而举办的福利事业,也可叫做集体福利或单位福利。
6、从福利服务内容上划分
则包括医疗卫生、文教、劳动住宅、犯罪矫正、感化心理、便民、地方、职工等多种服务。
二、我国现阶段实施的社会福利种类
(1)社会津贴,又叫社会补贴。如副食补贴、物价补贴、交通费、洗礼费、快报费、取暖费等等,这是一种明帖;还有一种暗帖,如住房、粮食、食油及疏菜等方面由国家直接给予的补贴。
(2)职工福利。一是以货币形式的补贴,包括生活困难、夏季防暑、托儿、独生子女、取暖等等;二是为职工生活方便而提供的公共设施。
(3)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如托儿所、幼儿园、托老所等等。
(4)社会服务。主要是指社区提供的福利性服务。
第四节 其他社会福利
一、职工福利
1、职工福利的概念
职工福利是国家和职工所在单位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建立补贴制度等,为职工提供生活上的方便,减轻职工经济负担和丰富职工文化生活的一种保障制度,它是消费基金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2、职工福利与其他福利层次的区别与联系
主要区别:主体和享受对象不同。职工福利举办的主体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和地方福利则是由国家、社会以及地方政府举办的;职工福利的享受对象是本单位职工及其家属,而国家和地方福利的享受对象则是该区域范围内的全体成员和社会上某些特殊成员。
主要联系:当某些单位的福利设施对社会开放时,就成为国家和地方福利的一部分。
3、职工福利的内容与构成
(1)集体生活福利设施。目的在于减轻职工生活负担,并为职工提供方便生活的种种集体设施。这个大项目涉及的范围广,诸如,企业举办的饮食价格较低的职工食堂,这是最主要的,它由企业财务给予资助;企业用自有资金为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的兴建的低房租住房,以及为职工举办的免费和低费的托儿所、幼儿园。哺乳室等,这些都是集体生活福利。
(2)文化福利事业。企业用自用资金为职工兴建和的诸如文化室、俱乐部、图书室、体育场、游泳池、阅览室、电影院、电视室等,免费或低费向职工提供服务,以提高职工的科学文化素养,统称为职工文化福利事业。
(3)福利补贴。企业用有资金为职工谋取生活福利而提供的种种现金补贴,诸如探亲假期工资、科委取暖补贴、交通费补贴以及生活补助。
4、职工福利的核算方法
一是直接列支法;
二是先按标准计提后开支,具体又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先计提作为企业的一项负债,同时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实际开支使用时,冲减负债;
另一种形式是先计提作为企业的一项负债,同时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对于计提的福利基金,要上交到专门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构,实际开支使用由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构对个人、企业不再做福利开支处理。
现行制度规定,企业福利费的提取,仍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借记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实际开支使用时,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职工福利制度的意义
我国的职工福利制度是适应计划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计划经济时期为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曾经起到过积极的作用,其作用包括:
(1)增强单位职工的凝聚力;
(2)提高职工觉悟,促进其努力工作;
(3)有利于提高精神文明;
(4)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职工福利也是一种投资而且能长远地取得效益。
5、职工福利制度的改革
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1)实施的范围比较窄、形式单一; “小而全”、“大而全”,自成体系,相互封闭,导致职工生活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低,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社会第三产业的发展,并加剧了收入分配的平均主义倾向;
(2)国家对职工福利统得过严、管的太宽;
(3)职工的福利项目混乱繁多,造成企业福利基金入不敷出;此外,企业过于庞杂的社会功能,导致企业办事效率低下;
(4)职工福利待遇以就业或以单位为界限,严重阻碍了全国统一的劳务市场的形成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5)职工福利分散管理,缺乏全国规划和综合管理。
二、住房保障制度
传统的住房保障制度无疑是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我国传统住房保障制度的特点
(1)福利性。我国的住房是国家投资兴建后以极低的房租分配给职工使用。因此我国住房分配实际上带有福利性的特点。
(2)供给性。在房改之前,我国城镇职工绝大部分的住房是国家分配的,职工基本无法根据自己的经济力量和实际需要确定自己的住房面积。完全取决于国家能分配给自己多少住房,因此我国的公房分配具有供给制的特点。
(3)非商品性。我国的住房产业虽然是最重要的民用产业之一,但它不实行商品化经营,它只有投资,没有资金的回收。因此住房产品与住房产业具有非商品性的特点。
(4)产权模糊性。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我国城镇住宅几乎全部为国家所有。
2、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动因
福利性实物分配的体制更是暴露出许多弊端,主要体现在:
(1)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难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抑制了城镇居民有支付能力的住房要求的发展,不利于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抑制了房地产业的发展;
(2)不利于贯彻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难以解决住房分配不公,苦乐不均问题;
(3)以实物形式直接把住房分配给职工使用,缺少约束机制和调节手段,不利于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容易出现以房谋私等不正之风;
(4)限制了职工在住房消费方面的投入,不利于加速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3.我国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
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三、社区服务
1.社区与社区服务的概念
社区:就是聚居在一定地域中的人群的生活共同体。具体地说,社区是在一定地域内发生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有特定的生活方式,并具有成员归属感的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根据一套规范和制度结合而成的相对独立的社会实体。
社区服务:是在政府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以一定层次的社区组织为主体或依托,发动和组织社区内的成员,组建完整的、系统服务网络,开展互助活动,为人们提供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各种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
社区服务与一般的社会服务的区别:
(1)从服务目的上看,社区服务是以社会效益为目的,以保本微利向社区成员提供低费或免费服务,而一般社会服务都以经济效益为目的;
(2)从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看,社区服务的重点是有生活困难有群体,而一般的社会服务面向社会全体成员;
(3)从组织机构上看,社区服务是在政府指导下,以社区组织为主体或依托,而一般的社会服务则是在一定的经济组织经营下开展服务的。
2.社区服务的内容
(1)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
(2)为残疾人和精神病患者提供的服务。
(3)为少年儿童提供的服务。
(4)为成年居民提供文化活动和社会心理咨询服务。
(5)为社会优抚对象提供优抚服务。
(5)为各类居民提供的便民利民服务。
3.社区服务的功能与作用
(1)补充国家和单位福利的不足,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
(2)缓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稳定社会秩序。
(3)增进居民团结,改善社会风气,推动精神文明建设。
本节重点:
1、我国现阶段实现职工福利的意义和作用有哪些?
2、我国为什么要对职工住房分配制度进行改革?
第一节 社会救助概述
一、城市贫困的界定分类
1、从贫困所造成的后果界定:贫困是由于资源不足,致使那些缺乏获得各种食物、参加社会活动和最起码的生活和社交条件的资源的个人、家庭和群体陷入贫困;
2、从贫困的直接原因看,贫困是由于缺乏足够的收入来源,以致无法达到起码的生活水平;
3、从深层次原因看,贫困产生的原因有二种,一是有劳动能力但被剥夺了参与的机会,或参与一定的社会劳动但所得有限,不足以维持个人或全家最低生活水准。
4、我国的界定:一是比较强调有无劳动能力,二是基于社会公平的资源分配。
二、社会救助的概念和含义
1、社会救助的概念
所谓社会救助,是指社会成员在其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权要求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和实物援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整个社会保障网络体系中处于最初级、最基本的层次。
2、社会救助的含义
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向公民提供的援助;
社会救助所保障的对象,往往是处于生活底层的最困难群体;
社会救助的形式很多;
社会救助是公民应得的权利。这是《宪法》所赋予的权利;
社会救助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支付,其财政来源主要是税收。
三、社会救助的特点与意义
1、社会救助的特点:
(1)社会救助的对象是有选择性的;
(2)社会救助的资金来源和流向是单向性的;在我国,社会保障以“社会扣除”的形式将一部分国民收入集中到政府预算,通过转移支付来保障一些特殊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3)社会救助的标准是低层次的;
(4)社会救助一般是短期性的;
(5)社会救助的水平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
(6)社会救助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
2、社会救助的意义和作用
(1)有利于安定人民的生活;
(2)有利于保持社会的稳定;
(3)有利于促进生产的发展。
3、社会救助的产生
产生:社会救助是从传统的贫民救济和社会救济这一对范畴中演变而来的。
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之前,所有的社会救济行为无不具有下列特征:恩赐性、惩罚性;
我国传统的社会救助制度是在20世纪50年代形成的,当时称社会救济,1996年正式改称社会救助。
4、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
制度分类:自然灾害社会救助制度;贫困地区扶贫制度;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包括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和城市失业救助制度。
特点:以无偿救助为基本特征,主要由民政部门实施。
从1999年国务院发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开始,全国普遍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取代了原有的的失业救助制度。
失业救助与失业社会保险的区别?
失业救助,即为享受失业社会保险的失业劳动者提供生活救助的措施,是失业保险制度的必要补充,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失业机制的完善;
失业救助与失业社会保险相比较,前者的资金来源于政府拨款,保障水平低;后者的资金来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保障水平相对较高;
两者分工负责,相互协调,均是解决失业问题的社会保障措施。
本节重点: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有哪些内容和特点?
第三节 社会救助的原则和内容
一、社会救助的原则
(1)保障最低生活需求的原则;
(2)普遍性原则;
(3)法制化原则;
(4)维护个人尊严的原则。
二、社会救助的对象
面向社会全体成员,但由于是以社会成员的生活条件及状况为出发点,因此并非所有的对象能够享受社会救助的标准。
可按造成贫困的原因分
也可按救助对象的年龄分
哪些人有资格享受社会救助?
一是无依无靠、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主要包括孤儿、残疾人以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且无子女的老人;
二是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人;
三是有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但由于意外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害,而使生活一时无法维持的人。
三、社会救助的内容和分类
1、社会救助的内容
(1)贫困救助。城市确保最低生活,救助方式有定期定量及临时救济两者兼而有之;农村以临时救助为主。
(2)灾害救助。城乡都有。
2、社会救助的分类
(1)按救助的形势划分,可分为紧急救助和日常救助。
(2)按救助的原因划分,又可分为灾害救助、失业救助、孤寡病残救助和城乡困难户救助等多种;
(3)按救助时间长短分,可分为长期救助和临时救助;
(4)按救助实施发放的形式,则可分为现金救助和实物救助。
四、社会救助资金来源及其种类
1、社会救助资金来源
主要来源:国家财政拨款;
其他来源:慈善机构提供的慈善基金、各级各类单位组织的帮困基金、信贷扶持、国际援助等等。
五、社会救助对象的资格审定
1、社会救助申请制:指需要救助的家庭应当向有关社会保障机构递交申请书,填写清楚家庭人口数、无劳动能力人数、工作人数及家庭收入和支出状况,以作为社会保障机构审批救助的根据。
2、社会救助调查制:社会保障机构在受理了社会救助申请后,向申请家庭以及其所在社区和工作者单位进行详细调查。
五、社会救助的申请程序
案例:家住上海的中学生小明,最近家里接连遭受了一系列的不幸,先是爸爸因为企业经济效益滑波而下岗,接着妈妈又得了不治之症,一家人的生活陷入了贫困的境地。小明为帮助父母减轻生活的压力,准备放弃参加高考,提前参加工作。街道干部知道情况后,建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请问:小明申领最低生活保障线,需要经过哪些手续?
分析:
首先,小明应该向所在街道的社会保障所提供书面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申请;
街道社会保障机构受理申请后,即开展社会救助调查,以确认小明家的经济生活现状已经达到了申请社会最低保障线的标准;
如小明家确实无生活来源,即可领取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如小明爸爸重新就业,但全家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则小明家可以领取小明爸爸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的差额。
案例:某市职工王某妻子下岗、女儿在外地上大学,家中还有一个多病的老母亲,生活十分艰辛。前二年为了方便与外地上大学的女儿之间的联系,借钱装了一门电话,但基本是只接不打,最近所在企业效益下降其收入也大幅度减少,为此他向所在街道申请要求给予生活救助,街道在受理了申请后,即对其家庭财产进行调查,最后以家中装有电话不符合申领救助的条件为由,拒绝了要求救助的要求。
分析:该案例涉及的是社会救助享受的资格条件,对社会救助实施财产调查制度本身不存在任何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社会救助享受的资格条件。这一案例说明了我国目前现行的财产调查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难以掌握实际财产、量化的指标如何确定等等。
第四节 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
定义:是指维持城市居民中无收入或低收入人群最低生活的水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作为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在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性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是一种绝对保障。数量逐步减少。
二、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建立和意义
1、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建立:市场经济下因下岗失业致贫、因病致贫等推动。93年在上海率先实施,1999年在全国普及。
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3年6月至1995年5月,试点阶段。
第二阶段,1995年5月至1997年8月,推广阶段。
第三阶段,1997年8月-1999年底,普及阶段。1997年8月,国务院颁布发了《国务院关于在各地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到1998年底,中国已经有581个城市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最低保障线制度由此发展成为中国覆盖面最广、最基本的社会生活保障措施。
2 .我国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义
(1)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2)建立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
(3)建立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保证改革与发展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4)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符合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需要。
3.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
适用范围:“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哪些人有资格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
(1)三无对象,即无固定收入、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家庭中有在职人员,因赡养、抚养系数高或所在单位经济效益差,收入而生活困难有居民;
(3)失业保险期满仍不能就业而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居民;
(4)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生活低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其他居民。
如何理解全额享受和差额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
“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案例分析:小王下岗后,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260元。家庭成员共三人,无其他生活来源。小王所在城市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是每人每月120元,小王找到街道领导,街道领导说,你已经领取了失业保险金,不能申请低保。请问,街道领导的回答对吗?
参考答案:
1) 不对。
2) 按照《条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从上述情况看,小王一家人均生活费不足120元,可以按规定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
3)按规定,可差额领取。也即全家人可每月领取:360-260=100元。
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确定与调整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确定方法
国际上通常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采用四种方法:
(1)市场菜篮法,又称标准预算法;
(2)恩格尔系数法。国际粮农组织认为,恩格尔系数在59%
以上的属于贫困,所以用这个数据求出的消费支出即为
贫困线,即最低生活保障线;
(3)国际贫困标准。它实际上是一种收入比例法,经济合作
组织提出,以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中收入或平均收入的
50~60%,作为这个国家或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就
是最低生活保障线;
(4)生活形态法,亦称之剥夺指标法。从人们的生活方式、
消费行为等“生活形态”入手,确定计算指标。
2、我国采用的方法和计算步骤
方法:各大城市采用的主要是第一种方法,也即市场菜篮法。
步骤:
第一步是统计,即对本市居民特别是贫困居民的生活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掌握贫困人口数量、家庭结构、居民最低生活消费情况和物价上涨指数等方面的资料;
第二步科学测算,就是根据生活必需品和当地市场价格等因素计算出每月人均消费金额;
第三步合理确定标准,就是根据计算结果,再按当地财政承受力和资金来源情况,规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标准,即最低生活保障线。
计算实例:下面我们就以上海1993年开始实施生活保障制度时确定的标准线为例,说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确定方法:
上海有关部门以城市调查队提出的10%最低收入户的日常消费数据为基础,列出 吃、穿、住、用、烧、医疗、教育、服装等8个方面的生活必需品的清单;再根据市职工物价总局提供的1992年市场商品价进行计算;然后根据总工会对9户贫困职工家庭为期一年的跟踪调查得到的数据进行修正,最后得到的每人每月最低消费平均为:
吃: 75.22元 用:3.66元 穿:6.89元
医疗:13.00元 住:4.62元 教育:6.5元
烧: 3.09元 服务:7.90元 总计:120.88元
根据以上计算,上海有关方面提出上海市1993年最低生活保障线为120元。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调整
调整的原则:每隔一年或二年调整一次,采用小步快调法,一次调整的幅度不宜过大。
调整考虑的因素:
生产力发展水平;
居民必需消费品价格指数的变化;
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
四、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现状
1、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现状
截止到2002年2月底,中国有近2000万人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全国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数已达1300多万。其中,大部分是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下岗职工、退休人员及其家庭成员。
2.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目前制度的实际覆盖面仍然有限。
(2)人为选择被保障对象的传统救助影响仍然存在。
(3)各级财政分担的比例极不合理。
(4)各种救济基金多头管理,重复救助及得不到救助同时存在。
对策:
第一,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的标准。
第二,经费来源要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
第三,改革管理体制,并实行政策配套。
本节重点:1.最低生活保障属于哪个社会保障项目范畴?我国城镇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如何确定?
我国社会救助有关法律法规
1、 198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专门发出了《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
2、1994年又制定和实施了《国家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年)》;
3、 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4、1997年8月,国务院颁布发了《国务院关于在各地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5、1999年9月,我国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并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第一节 社会优抚概述
一、社会优抚的概念
1、基本概念
社会优抚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律规定,通过抚恤、优待和安置等方式,对法定的优抚对象提供一定的资金和服务,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水平并带有褒扬性质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
优抚是优待和抚恤的简称。优待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对优抚对象从政治上、经济上给予优厚待遇;抚恤一般是指国家对因公伤残人员、因公牺牲以及病故人员家属所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形式。
社会优抚并非是我国特有的保障制度。随军队的产生而产生。
2、性质
优待抚恤是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对优抚对象实行优待、抚恤和抚慰的一项行政管理,也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特殊社会保障。
为什么说社会优抚工作是一项行政性很强的工作?
(1)与其他社会保障内容相比,社会优抚不论就其具体工作项目,还是工作的推行与实施方式,都具有行政管理的属性和运用行政手段来执行的特点。
(2)优抚工作的这一社会性和行政性的特性,没有也不应该因为经济体制的变化而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也就是说不论是在计划经济条件还是在市场化经济条件下,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政府,都必须运用行政手段,采取行政措施,搞好优抚对象的社会保障。
(3)以复员军人的安置工作为例,说明社会优抚工作不能因为社会经济转型而改变其行政性很强的特点。
二、社会优抚的含义、特点及性质
1 .社会优抚的含义
社会优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应负的责任;
社会优抚制度按照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政策加以实施;
社会优抚的对象是一个特殊的群体。
2.社会优抚的特点
(1)综合性。既不是单纯的社会保险,也不只是社会福利或社会救助,而是既有社会保险,也有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
(2)褒扬性。社会优抚工作,在很多方面是对优抚对象的一种褒扬,对全民的一种教育。
(3)法定性。社会优抚,从其对象、范围、标准以及形式和手段来看,都有比较明确的法规作依据,有关的规章制度也比较健全;
(4)优待性。相对于其他保障项目而言,社会优抚所提供的保障水平较高,待遇比较优厚。
本节重点:
1、与其他社会保障项目相比,社会优抚具有哪些特点?
2、为什么说社会优抚工作是一项行政性很强的工作?
第二节 社会优抚的条件和内容
一、社会优抚的对象
1、定义:为社会作出过特殊的贡献,包括贡献者本人,也包括贡献者的家属。
2、分类
按社会优抚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
(1)优抚对象。是指现役军人家属(包括武装无穷、消防民警)和在乡的老红军、老复员退伍军人等。
(2)抚恤对象。是指对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实行的抚恤。具体包括: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残废军人。
(3)安置对象。是指对退出现役的军人安置。
哪些人有资格成为社会优抚的对象?
在我国,主要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等。
社会优抚的享受对象并非仅限于为军人及其家属。我国的死亡抚恤对象还包括死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
二、社会优抚的内容
1、一般的内容
优抚保障一般包括死亡抚恤、伤残抚恤、退伍安置、退休安置和社会优待五个项目。
社会优抚制度针对不同的优抚对象,采取不同的优抚政策。
2、我国现阶段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及《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的规定,我国的优抚工作主要包括社会抚恤、社会安置、社会优待以及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等四个方面。国家对这几个方面的优抚内容及其待遇均有具体的规定。不同的优抚对象,所享受的优抚政策也有所差异。
(1)社会抚恤
死亡抚恤:指的是国家依法对死亡的现役军人家属提供资金以保障其一定的生活水平。包括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两种。
因战、因公、因病死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其家属均可享受规定的一次抚恤金待遇。
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可享受定期抚恤金。
伤残抚恤:按规定取得革命伤残人员(包括:伤残军人、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身份的人给予物质照顾。
(2)社会安置
就业安置:对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伍志愿兵和持城镇户口的义务兵,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保证其就业。由当地民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负责安排。
回原籍安置:家住农村、属农业户口的义务兵按“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退伍安置原则。
离退休安置:离退休安置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向直接从军队现役中离退休的军人,提供保证他们一定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资金和服务的优抚保障项目。退休安置的对象是“直接从军队现役中退休的军人”。
(3)社会优待
狭义的社会优待:指的是国家和社会按照立法规定和社会习俗,对现役军人以及他们的亲属提供保证他们一定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资金和服务的优抚保障项目。
广义的社会优待:所包括的对象范围,除上述对象外,还包括抚恤和安置对象。
(4)拥军优属活动
社会优待的内容有哪一些?
物质优待:即给优待对象一定的物质帮助,如优待金或一定的实物等;
优先照顾。即对优抚对象在治病、就业、升学及女子入托入学、工作调动、交通等方面给予优待和帮助;
帮工代工。优抚对象因缺乏劳动力耕种土地有困难的,由群众帮助代耕、代种、代收、公共劳务或免除或由群众代工;
包户服务。对优抚对象生活发生困难的,由社区组织社会力量包户服务,帮助其排忧解难;
扶持生产。重点对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进行扶持,通过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克服贫困;
走访慰问。
社会优抚的资金从哪里来?
完全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因此具有单向性的特点。
社会优抚对象可以享受什么水平的优抚标准?
不低于当地人民群体的平均生活水平。
案例:小郑前些年响应政府的号召,应征入伍。由于表现突出,因此多次获得部队的嘉奖。今年初,他从部队退伍回到家乡,不久即到所在民政部门报到,要求给予工作安排。可当地民政部门以小郑没有专业特长,以及政府机构改革,不好安排,企业用人有自主权,难以安插等理由,暗示小郑应该自主择业。请问当地民政部门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当地民政部门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2)就业安置是我国社会优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现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复员军人的就业由当地民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负责安置,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
第三节 我国的社会优抚安置制度的管理和完善
一、我国社会优抚安置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同时也对退伍兵退伍后的安置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988年颁布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革命烈士家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族实施死亡抚恤补助。
二、我国社会优抚安置制度的现状
1.我国优抚工作的主要成就
2.我国优抚工作面临的矛盾与问题
2.我国优抚工作面临的矛盾与问题
国家提供的资金尚不能完全满足优抚事业发展的需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将使集团、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拉大。
社会权利与义务的矛盾增大,服兵役是适龄青年应尽的义务,而优抚只能起到部分补偿的作用。
三、我国社会优抚安置制度的管理和完善
(1)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分层次分重点地实施优抚措施。
(2)强化优抚法制和监督职能。
(3)增强社会化机制,扩大优抚经费的来源。
(4)加强国情和国防教育。
本节重点: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优抚制度存在哪些不足?
社会保障基础知识(ppt)
[下载声明]
1.本站的所有资料均为资料作者提供和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学习和研究交流使用。如有侵犯到您版权的,请来电指出,本站将立即改正。电话:010-82593357。
2、访问管理资源网的用户必须明白,本站对提供下载的学习资料等不拥有任何权利,版权归该下载资源的合法拥有者所有。
3、本站保证站内提供的所有可下载资源都是按“原样”提供,本站未做过任何改动;但本网站不保证本站提供的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同时本网站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失或伤害。
4、未经本网站的明确许可,任何人不得大量链接本站下载资源;不得复制或仿造本网站。本网站对其自行开发的或和他人共同开发的所有内容、技术手段和服务拥有全部知识产权,任何人不得侵害或破坏,也不得擅自使用。
我要上传资料,请点我!
管理工具分类
ISO认证课程讲义管理表格合同大全法规条例营销资料方案报告说明标准管理战略商业计划书市场分析战略经营策划方案培训讲义企业上市采购物流电子商务质量管理企业名录生产管理金融知识电子书客户管理企业文化报告论文项目管理财务资料固定资产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分析绩效考核资料面试招聘人才测评岗位管理职业规划KPI绩效指标劳资关系薪酬激励人力资源案例人事表格考勤管理人事制度薪资表格薪资制度招聘面试表格岗位分析员工管理薪酬管理绩效管理入职指引薪酬设计绩效管理绩效管理培训绩效管理方案平衡计分卡绩效评估绩效考核表格人力资源规划安全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组织机构管理办公总务管理财务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会计管理制度代理连锁制度销售管理制度仓库管理制度CI管理制度广告策划制度工程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进出口制度考勤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员工福利制度咨询诊断制度信息管理制度员工培训制度办公室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企业培训绩效考核其它
精品推荐
下载排行
- 1社会保障基础知识(ppt) 16695
- 2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ppt 16695
- 3行政专员岗位职责 16695
- 4品管部岗位职责与任职要求 16695
- 5员工守则 16695
- 6软件验收报告 16695
- 7问卷调查表(范例) 16695
- 8工资发放明细表 16695
- 9文件签收单 16695
- 10跟我学礼仪 16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