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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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ppt)
2005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第一章 安全生产事故预防的基本知识
第一节 危险因素辨识的基本知识
一、生产活动中主要危险、危害因素的类别(熟悉)
基本概念
危害: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组合之根源或状态。
危害分为两类。
危险:特定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
危险、危害因素: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影响人体健康、导致疾病和对物造成突发性或慢性损坏的因素。
(一)危险、危害因素的产生
1、能量、危害物质——
危险、危害因素产生的根源,也是最根本的危险、危害因素。常见的如:使人体或物体具有较高势能的装置、设备、场所;各种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等。造成危险或危害后果的原因可归结为两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一是存在能量和危害物质,二是能量和危害物质失控,并导致能量的意外释放或危害物质泄漏和散发。
2、失控——
失控主要体现在设备故障(或缺陷)、人员失误和管理缺陷、环境因素等方面,并且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指系统、设备、元件等在运行过程中由于性能(含安全性能)低下而不能实现的预定功能(包括安全功能)的现象。
(1)设备故障(包括生产、控制、安全装置和辅助设施):
①发生故障、误操作时的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缺陷;
②设备在强度、刚度、稳定性、人机关系上有缺陷。
(2)人员失误:
由于态度不正确、技能或知识不足、健康或生理状态不佳及劳动条件(设施条件、工作环境和工作时间)可导致不安全行为(共13类):
⊙操作失误(忽视安全及警告)
⊙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使用不安全设备 ⊙手代替工作操作 ⊙物体存放不当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攀坐不安全位置 ⊙在吊物下作业(停留)
⊙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清扫) ⊙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不安全装束
⊙忽视使用必用的个人防护用品或用具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处理失误
(3)管理缺陷
安全生产管理是为保证及时、有效地实现目标,在预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检查等工作,是预防事故、人员失误的有效手段。
(4)客观因素
温度、湿度、照明、噪声、振动、色彩等环境因素都会引起设备故障或人员失误,是发生失控的间接因素。
二、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分析方法
(一)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主要内容
(1)厂址;
(2)厂区平面布局:
□总图
□运输线路和码头
(3)建(构)筑物;
(4)生产工艺过程;
(5)生产设备、装置:
□化工设备、装置
□机械设备
□电气设备
□危险性较大设备、高处作业设备
□特殊单体设备、装置
□粉尘、毒物、噪声、震动、辐射等危险作业部位
□管理设施、事故应急抢救设施和辅助生产、生活卫生设施。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我国于2000年颁布了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2004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可以依据该标准和指导意见。
(三)危害因素的辨识和分析方法
1、直观经验法
直观经验法包括对照、经验法和类比方法。
1)对照分析法是对照有关标准、法规、检查表或依靠分析人员的观察能力,借助于经验和判断能力直观地对评价对象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的方法。缺点是容易受到分析人员的经验和知识等方面的限制,对此,可采用安全检查表、事故隐患检查表的方法加以弥补。
2)类比方法是利用相同或类似工程或作业条件的经验和劳动安全卫生的统计资料来类推、分析评价对象的危险因素。
2. 系统安全分析方法
应用某些系统安全工程评价方法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系统安全分析方法常用于复杂、没有事故经历的新开发系统。常用的系统安全分析方法有事件树(ETA)、事故树(FTA)等。
第二节 危害因素控制的基本知识
一、事故预防对策的基本要求和原则(熟悉)
1.事故预防对策的基本要求
采取事故预防对策时,应能够:
(1)预防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和危害因素。
(2)排除工作场所的危险和危害因素。
(3)处置危险和危害物并减低到国家规定的限值内。
(4)预防生产装置失灵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危险和危害因素。
(5)发生意外事故时能为遇险人员提供自救条件的要求。
2.选择事故预防对策的原则
(1)事故预防技术措施:
设计过程中,当事故预防对策与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宜优先考虑事故预防对策上的要求,并应按下列事故预防对策等级顺序选择技术措施:
1)直接安全技术措施。生产设备本身具有本质安全性能,不出现事故和危害。
2)间接安全技术措施。若不能或不完全能实现直接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为生产设备设计出一种或多种安全防护装置,最大限度地预防、控制事故或危害的发生。
3)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间接安全技术措施也无法实现时须采用检测报警装置、警示标志等措施,警告、提醒作业人员注意,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或紧急撤离危险场所。
4)若间接、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仍然不能避免事故、危害发生,则应采用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和个人防护用品等来预防、减弱系统的危险、危害程度。
(2)选择事故预防对策的原则:
按事故预防对策等级顺序的要求,设计时应遵循以下具体原则:
1)消除:通过合理的设计和科学的管理,尽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危险、危害因素。如采用无害工艺技术/生产中以无害物质代替危害物质/实现自动化作业/遥控技术等;
2)预防:当消除危险、危害因素有困难时,可采取预防性技术措施,预防危险、危害发生,如使用安全阀/安全屏护/漏电保护装置/安全电压下熔断器/防爆膜/事故排风装置等;
3)减弱:在无法消除危险、危害因素和难以预防的情况下,可采取减少危险、危害的措施,如局部通风排毒装置/生产中以低毒性物质代替高毒性物质/降温措施/避雷装置/消除静电装置/减振装置/消声装置等;
4)隔离:在无法消除、预防、减弱的情况下,应将人员与危险、危害因素隔开和将不能共存的物质分开,如遥控作业/安全罩/防护屏/隔离操作室/安全距离/事故发生时的自救装置 (如防毒服、各类防护面具)等;
5)连锁:当操作者失误或设备运行一旦达到危险状态时,应通过连锁装置终止危险、危害发生;
6)警告:在易发生故障和危险性较大的地方,配置醒目的安全色、安全标志;必要时,设置声、光或声光组合报警装置。
★ 消除→ 预防→ 减弱→ 隔离→ 连锁→ 警告
3.提出的劳动安全卫生对策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合理性
(1)针对性——是指针对行业的特点和辨识评价出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其产生危险、危害后果的条件,提出对策。
(2)可操作性——提出的对策应在经济、技术、时间上是可行的,能够落实、实施的。
(3)经济合理性——是指不应超越项目的经济、技术水平,按过高的劳动安全卫生指标提出事故预防对策。
二、控制危险、危害因素的对策措施(熟悉)
消除、预防和减弱危险、危害因素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是事故预防对策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实质上是保障整个生产、劳动过程安全生产的对策措施。
根据预防伤亡事故的原理,现将几项行之有效的、基本的控制危险、危害因素的对策分列如下。(7条)
1. 实行机械化、自动化生产
机械化、自动化的生产不仅是发展生产的重要手段,也是安全技术措施的根本途径。机械化——减轻劳动强度;自动化——消除人身伤害的危险。
2. 设置安全装置
安全装置包括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及危险牌示和识别标志。
3.增强机械强度
机械设备、装置及其主要部件必须具有一定必要的机械强度和安全系数。
4.保证电气安全可靠
电气安全对策通常包括防触电、防电气火灾爆炸和防静电等,防止电气事故可采用5项对策。
(1)安全认证。
(2)备用电源。
(3)防触电。
(4)电气防火防爆。
(5)防静电措施。
5. 机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机器设备
要使机器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状态以延长使用期限、充分发挥效用、预防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的发生,必须对它进行经常的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
6.保持工作场所合理布局
工作场所就是工人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其他辅助设备对原材料和半成品进行加工的地点。完善地组织与合理地布置,不仅能够促进生产,而且是保证安全的必要条件。
工作场所的整洁也很重要,工作场所散落的金属废屑、润滑油、乳化液、毛坯、半成品的杂乱堆放,地面不平整等情况都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必须随时清除废屑、堆放整齐,修复损坏的地面以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
7.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采取各类措施后,还不能完全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时,必须根据须防护的危险、危害因素和危险、危害作业类别配备具有相应防护功能的个人防护用品,作为补充对策。
举例:锅炉爆炸危险对策措施
1、综合对策措施
⑴锅炉安全管理受《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制约;依据该规程,制定锅炉设备操作规程及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照章运行。
⑵操作运行锅炉压力容器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⑶锅炉的水质必须严格监控,使之符合《低压锅炉水质检验标准》,(GB1756-1996);水质化验、水质处理及锅炉排污三个环节应密切配合,不可忽视其中任一环节。
⑷必须依据规定,定期检验锅炉压力容器,且需由具有特种设备检测认证资格的单位进行检测。检验发现的缺陷、故障必须慎重对待,及时认真处理。
⑸锅炉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妥善维护,定期校验。锅炉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燃油燃气锅炉配置的其他安全装置,包括高低水位报警器、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熄火保护装置、风机断电或气压过低联锁装置等,必须齐全完好、精心维护、坚持使用,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⑹为避免炉膛爆炸,必须认真组织点火和燃烧。锅炉应有可靠的点火程序控制装置并坚持使用,切实防止燃气泄漏和炉膛熄火。对燃烧器应精心操作维护,防止配风不当,气嘴损坏。
2、锅炉安全管理
⑴使用定点厂家合格产品:购置、选用锅炉压力容器应是定点厂家的合格产品,并有足够的产品图纸、技术文件和质量证明文件。
⑵登记建档:锅炉压力容器在正式使用前,必须到当地安全监察部门登记,经审查批准入户建档、取得使用证,方可启用。在使用单位,也应建立锅炉压力容器的设备档案,保存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检验、改造等过程的技术资料。
⑶专责管理: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应对设备实行专责管理,即设置专门机构、责成专门的领导和技术人员管理设备。
⑷持证上岗:锅炉司炉、水质化验人员及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分别接受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操作相应的设备。
⑸照章运行:锅炉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及其他法规操作运行,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章作业。
⑹定期检验:定期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检验,认真处理缺陷。
⑺监控水质:水中杂质可使锅炉结垢、腐蚀及产生汽水共腾,降低锅炉效率、寿命及供汽质量。必须严格监督、控制锅炉给水及锅水水质,使之符合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
⑻报告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在运行中发生事故,除紧急妥善处理外,应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主管部门及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
⑼优化环境:锅炉房及压力容器操作间均为生产重地,必须按规定进行建造、精心管理,使设备及操作人员经常处于良好的环境与氛围之中。
⑽建立锅炉房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三节 应急预案基本知识
一、应急预案的概念和分类(掌握)
1、概念: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设备、设施、场所,在安全评价的基础上,为降低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与环境损失,就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应急救援的设备、设施、条件和环境,行动的步骤和纲领,控制事故发展的 方法和程序等,预先作出的科学有效的计划和安排。
2、分类:应急预案可分为企业预案和政府预案、现场预案和场外预案等。
二、应急预案的文件结构(完整的企业级)
1.总预案
包括了应对紧急情况的管理政策、预案的目标、应急组织和责任等内容。总预案涉及应急准备、应急行动、应急恢复以及应急演习等各阶段和各部门。总预案是纲领性的,主要明确应急的原则、责任和总体目标,具体的内容由其他文件详细说明。
2.程序文件
程序文件说明某个具体行动的目的和范围。程序文件的内容十分具体,包括该做什么、由谁去做、什么时间和什么地点等,如应急通讯程序、现场急救程序、现场监测程序、疏散程序等。程序文件的目的是指导较为复杂的应急行动,使某些应急行动程序化和标准化,确保应急人员在执行应急任务时不会产生误解和误操作。程序文件可采用文字叙述、流程图表或是两者的组合等格式,应根据单位具体情况和具体的程序内容选用最适合本单位的程序格式。
3.指导说明书
程序文件应当简洁明了,而一些具体的细节则应在说明书里介绍。应急行动细节的内容往往是供应急行动人员使用,尤其是只涉及少数应急人员的具体工作时,相应的文件应在指导说明书中描述,如有毒有害气体现场监测设备、应急通讯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医疗救护人员、后勤人员的职责说明书等应纳入指导说明书。
4.应急行动记录
是文件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是改善应急行动的与预案的基础,也可能是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
三、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掌握)
根据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进行编制。
1.总则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3.预警与预防机制
4.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6.保障措施
7.附则
8.附录
四、预案编制的方法(掌握)
1.组建预案编制队伍
2.危险与应急能力分析
①法律法规分析
②风险分析:应考虑因素有历史情况、地理因素、技术问题、人的因素、物理因素、管制因素。
③应急能力分析
3.预案编制
4.预案的评审与发布
5.预案的实施
五、应急培训与演习(熟悉)
1.应急预案培训的原则和范围
应急救援培训与演习的指导思想应以“加强基础,突出重点,边练边战,逐步提高”为原则。
应急培训与演习的基本要求是锻炼和提高队伍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堵源、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撤离、有效消除危害后果、开展现场急救和伤员转送等应急救援技能和应急反应综合素质,有效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事故损失。
应急培训应包括:
(1)政府主管部门的培训。
(2)社区居民培训。
(3)企业全员培训。
(4)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培训。
2.应急培训的基本内容(4方面)
(1)报警。
(2)疏散。
(3)火灾应急培训。
(4)不同水平应急者培训。
具体培训中,通常将应急者分为5种水平进行培训,每一种水平都有相应的培训要求:
1)初级意识水平应急者;
2)初级操作水平应急者;
3)危险物质专业水平应急者;
4)危险物质专家水平应急者;
5)事故指挥者水平应急者。
3.训练和演习类型
应急训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基础训练、专业训练、战术训练和自选科目训练4类。
(1)基础训练。基础训练是应急队伍的基本训练内容之一,是确保完成各种应急救援任务的前提基础。包括队列训练、体能训练、防护装备、通讯设备的使用训练。
(2)专业训练。专业技术关系到应急队伍的实战水平,是顺利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关键,也是训练的重要内容包括专业常识、堵源技术、抢运和清理消毒、现场急救技术 。
(3)战术训练。战术训练是救援队伍综合训练的重要内容和各项专业技术的综合运用,是提高救援队伍实践能力的必要措施包括班组战术训练、分队战术训练。
(4)自选课目训练。自选课目训练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选择开展如防化、气象、侦检技术、综合演练等项目的训练,进一步提高救援队伍的救援水平。
第二章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第一节 事故调查的程序
目前我国伤亡事故调查基本是按照逐级上报,分级调查处理的原则。伤亡事故调查的原则和程序,以及事故调查组的人员组成、工作程序、任务、责任和权利等等,在国家的有关法规、标准中有比较详细的规定。
第二节 事故调查的组织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任务(熟悉)
1.事故调查小组的组成和任务
事故调查组的成立,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及相关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同时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事故树分析的目的
识别导致事故的基本事件与人为失误的组合,提供设法避免或减少导致事故基本原因的线索,从而降低事故发生可能性
对导致灾害事故的各种因素及逻辑关系能够作出全面、简捷和形象的描述
便于查明系统内固有或潜在危险因素,为设计、施工和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
可使有关人员、作业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各项防范灾害的要点
事故树分析步骤
1、熟悉分析系统——首先要详细了解所要分析的对象(包括工艺流程、设备构造、操作条件、环境状况及控制系统和安全装置等)的系统状态及各种参数,绘制工艺流程图或布置图。
2、广泛搜集同类系统发生过的事故。在调查事故时尽量做到全面,不仅要掌握本单位的事故情况,还要了解同行业类似系统或设备以及国外相关事故资料,以便确定所要分析的事故类型都含有哪些内容,供编事故树时进行危险因素分析,从而设想可能发生的事故。
3、确定顶上事件——通过试验分析、事故树分析和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确定顶上事件(何时、何地、何类);明确对象系统的边界、分析深度、初始条件、前提条件和不考虑条件。熟悉系统并收集相关资料(工艺、设备、操作、环境、事故等方面的情况和资料)。
4、确定系统事故发生概率、事故损失的安全目标值。
5、调查原因事件——顶上事件确定之后,就要分析与之有关的各种原因事件,也就是找出系统的所有潜在危险因素的薄弱环节,包括设备元件等硬件故障、软件故障、人为差错以及环境因素。凡与事故有关的原因都找出来,作为事件树的原因事件。原因事件定义也要确切,简单扼要说明故障类型及发生条件,不能含糊不清。
6、编制事故树——从顶上事件起,一级一级往下找出所有原因事件直到最基本的事件为止,按其逻辑关系画出事故树。每个顶上事件对应一株事故树。
7、分析。
①定性分析——按事故树结构进行简化,求出最小割集和最小径集,确定各基本事件的结构重要度。
②定量分析——找出各基本事件的发生概率,计算出顶上事件的发生概率,求出概率重要度和临界重要度。
8、确定所有事故发生的概率,标在事故树上,并进而求出顶上事件发生的概率。
步骤:
(1)明确分析的对象及范围,并分析系统的功能、特性和运行条件;
(2)确定分析的基本要求;
(3)详细说明要分析的系统;
(4)分析故障类型及影响;
(5)根据分析结果判定故障类型等级。
应遵循的步骤:
(1)确定问题,即发生了什么;
(2)相关标准、规范的确立;’
(3)辨明发生什么变更、变更的位置以及对变更的描述;即发生什么变更、在哪儿发生的变更、什么时间发生的以及变更的程度如何;
(4)影响变更的因素具体化的描述和不影响变更的因素描述;
(5)辨明变更的特点、特征及具体情况;
(6)对发生变更的可能原因做一详细的列表;
(7)从中选择最可能的变更原因;
(8)找出相关变更带来的危险因素的防范措施。
第三节 事故调查取证
事故调查的取证大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事故现场处理
为保证事故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要进行保护。事故现场的处理至少应当做到:
(1)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2)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3)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4)保护事故现场区域,不要破坏现场,除非还有危险存在;准备必需的草图梗概和图片;仔细记录或进行拍照、录像并保持记录的准确性。
(二)绘制事故现场图:
1、确定事故发生地点坐标、伤亡人员的位置;
2、确定涉及事故的设备各构件散落的位置并做出标记,测定各构件在该地区的位置;
3、查看、测出和分析事故发生时留在地面上的痕迹。
4、必要时,绘制现场剖面图。绘制图的形式,可以是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等。
第三章 安全生产事故分析
第一节 事故的原因分析
一、事故的原因分析(掌握)
对一起事故的原因详细分析,通常有两个层次,即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调查分析原因时,主要依据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一1986)。在标准中对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的分析有明确的规定。
2.博德的事故因果连锁 博德在海因里希事故因果连锁的基础上,提出了反映现代安全观点的事故因果连锁。(如图所示)
图 博德的事故因果连锁
第二节 事故统计与分析
一、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了解)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7中规定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和评价指标。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7中,关于伤亡事故经济损失主要包括5个方面:
(1)用于伤亡者的费用。
(2)物资损失。
(3)生产成果的减少。
(4)因劳动时间的丧失而引起劳动价值的损失。
(5)因事故引起的其他损失。
统计范围及计算方法
1.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1)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
2)丧葬及抚恤费用
3)补助及救济费用
4)歇工工资
(2)善后处理费用
1)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2)现场抢救费用
3)清理现场费用
4)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7.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轻微事故;
(2)一般事故;
(3)重大事故;
(4)特大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
8.水上交通事故分类
依据《船舶海损事故统计、报告规定》和《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分类:
(1)重大事故。
(2)大事故。
(3)一般事故。
(4)小事故
第四章 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与整改措施
第一节 事故性质的认定
事故分析和性质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事故类型分析。
(2)事故责任的划分。
(3)事故教训。
(4)整改与措施。
事故分析和性质的确定包括:
事故分析步骤、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分析、伤亡事故分类、事故经济损失统计等。在国家标准GB6442-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1 -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72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和国务院1991年2月22日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颁布实施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有相应规定。
应当注意:
(1)区分事故的性质,按事故的性质可分为以下凡种: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
(2)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通过对事故原因 (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找出对应于这些原因的人及其与事件的关系,确定是否属于事故责任者;按责任者与事故的关系分为: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3)事故责任分析的步骤:
1)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2)按照有关组织管理 (劳动组织、规程标准、规章制度、教育培训、操作方法)及生产技术因素 (如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维护检修、生产指标),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 (事故隐患)的责任;
3)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4)根据事故后果 (性质轻重、损失大小)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 (抢救和防治事故扩大的态度、对调查事故的态度和表现)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节 事故责任的划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事故责任分类(3类)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末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二、有关法律对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1) 《安全生产法》第13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
(2)《刑法》第134条规定:“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此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一)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1.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16条)
(1)国务院第302号令第2条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2)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4条规定:“市 (地、州)、县 (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5条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4)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6条规定:"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 (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5)《安全生产法》第92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国务院第302号令第20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7)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1条规定:“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2条规定:"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条件,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4条第2款规定:“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安全生产法》第77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末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11)《安全生产法》第78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安全生产法》第92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3)《宪法》第41条规定:“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14)《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第30条规定:"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15)《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第31条规定:“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第34条规定:“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规定期限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处理。”
2.中介机构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 (3条)
(1)《安全生产法》第79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格。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81条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1)检验检测工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2)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3)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报告的。"
(3)《职业病防治法》第74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3. 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13条)
(1)《安全生产法》8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法》8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安全生产法》8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4)《安全生产法》8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5)《安全生产法》84条规定:“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安全生产法》8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7)《安全生产法》8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安全生产法》87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9)《安全生产法》8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10)《安全生产法》89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安全生产法》9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2)《安全生产法》9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13)《安全生产法》9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4.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贵任追究的主要规定
(1)《安全生产法》第9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下同)第11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4)《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4条规定:"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5)《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5条规定:"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
(6)《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
(7)《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7条规定:“对于有第11条第 (3)项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三、事故处理原则
1.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安全生产法》第73条)
(1)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就是执法办案。它不仅要揭示事故发生的内外原因,找出事故发生的机理,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制定预防重复发生事故的措施,做出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依法依责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而且据此为政府加强安全生产、防范重特大事故、实施宏观调控政策和对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2)“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3)公正、公开的原则。
(4)分级分类调查处理的原则。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依照事故的分类级别来进行的。根据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和处理分别依据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进行。
2.事故调查处理的分工规定:(6条)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对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重伤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视情况进行调查.
(2)一般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 (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县(区)等以下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地市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委托县 (市)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参加事故调查。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参加调查时,原则上是委派下一级。
(3)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授权市 (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结案。
(4)特别重大事故,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行业有关主管部门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国务院认为应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成立国务院特大事故调查组。
(5)按照规定参加调查组的单位,因故不能参加事故调查时,已组成的调查组可继续进行调查工作。
(6)对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可邀请有关部门的专家参加。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死亡事故调查处理的分工规定 安监系统现行规定
第三节 事故教训
前车之鉴,后事之戒的道理,说明了总结事故教训的科学性。通过对事故、事件原因的分析,找出引以为戒的教训,再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达到防止事故发生的目的。
总结事故教训要与确定的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实性质为依据。
一般来说,总结事故教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是否贯彻落实了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是否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3)是否制定了合理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4)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执行是否到位。
(5)安全培训教育和宣传贯彻是否到位,职工的安全意识是否到位。
(6)有关部门的执法力度是否到位。
(7)企业负责人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8)是否存在官僚和腐败现象,因而造成了事故的发生。
(9)是否落实了有关 "三同时"的要求。
(10)是否有合理有效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节 整改措施
一、安全技术整改措施
针对不同的事故及其原因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整改措施。
(一)防火防爆技术措施
1.防止可燃可爆系统的形成
防止可燃物质、助燃物质 (空气、强氧化剂)、引燃能源 (明火、撞击、炽热物体、化学反应热等)同时存在;防止可燃物质、助燃物质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 (在爆炸极限范围内)与引燃能源同时存在。
为防止可燃物与空气或其他氧化剂作用形成危险状态,在生产过程中,首先应加强对可燃物的管理和控制,利用不燃或难燃物料取代可燃物料,不使可燃物料泄漏和聚集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其次是防止空气和其他氧化性物质进入设备内或防止泄漏的可燃物料与空气混合。
2.消除、控制引燃能源
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能源主要有明火、高温表面、摩擦和撞击、绝热压缩、化学反应热、电气火花、静电火花、雷击和光热射线等。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对下列着火源应引起充分的注意,并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
(1)明火和高温表面。
(2)摩擦与撞击。
(3)防止电气火花。
(二) 电气安全技术措施
为防止人体直接、间接和跨步电压触电(电击、电伤),应采取以下挡施:
1.接零、接地保护系统
按电源系统中性点是否接地,分别采用保护接零系统或保护接地系统。
2.漏电保护
按《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一1992)的要求,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TN,TT保护系统中,在规定的设备、场所范围内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部分标准称为漏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和实现漏电保护器的分级保护。一旦发生漏电,切断电源时会造成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装置和场所,应安装报警式漏电保护器。
3.绝缘
根据环境条件 (潮湿、高温、有导电性粉尘、腐蚀性气体、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工作环境,如:机加工、铆工、电炉电极加工、锻工、铸工锅炉房等场所)选用加强绝缘或双重绝缘 (II类)的电动工具、设备和导线;采用绝缘防护用品(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垫等)、选用不导电环境 (地面、墙面均用不导电材料制成)。
4.电气隔离
采用原、副边电压相等的隔离变压器实现工作回路与其他回路电气上的隔离。在隔离变压器的副边构成一个不接地隔离回路 (工作回路),可阻断在副边工作的人员单相触屯时电击电流的通路。
5.安全电压 (或称安全特低电压)
直流电源采用低于120V的电源。
交流电源用专门的安全隔离变压器 (或具有同等隔离能力的发电机、独立绕组的变流器、电子装置等)提供安全电压电源 (42V,36V,24V, I2V,6V),并使用III类设备、电动工具和灯具。应根据作业环境和条件选择工频安全电压额定值 (即在潮湿、狭窄的金属容器、隧道、矿井等工作的环境,宜采用12V安全电压)。
用于安全电压电路的插销、插座应使用专用的插销、插座,不得带有接零或接地插头和插孔;安全电压电源的原、副边均应装设熔断器作短路保护。
当电气设备采用24V以上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防止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6.屏护和安全距离
(1)屏护包括屏蔽和障碍,是指能防止人体有意、无意触及或过分接近带电体的遮栏、护罩、护盖、箱匣等装置,是将带电部位与外界隔离,防止人体误人带电间隔的简单、有效的安全装置。
(2)安全距离是指有关规程明确规定的、必须保持的带电部位与地面、建筑物、人体、其他设备、其他带电体、管道之间的最小电气安全空间距离。
7.连锁保护
设置防止误操作、误人带电间隔等造成触电事故的安全连锁保护装置。
(三) 机械伤害防护措施
1.采用本质安全技术
(1)避免锐边、尖角和凸出部分。
(2)安全距离的原则。
(3)限制有关因素的物理量。
(4)使用本质安全工艺过程和动力源。
2.限制机械应力
3.材料和物质的安全性
4.履行安全人机工程学原则
5.设计控制系统的安全原则
控制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各种作业的操作模式或采用故障显示装置,使操作者可以安全进行干预的措施,并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1)机构启动及变速的实现方式。
(2)重新启动的原则。
(3)零部件的可靠性。
(4)定向失效模式。
(5)关键件的加倍 (或冗余)。
(6)自动监控。
(7)可重编程序控制系统中安全功能的保护。
6.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防护装置必须满足与其保护功能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要求,其基本安全要求如下:
(1)结构的形式和布局设计合理,具有切实的保护功能,以确保人体不受到伤害。
(2)结构耍坚固耐用,不易损坏;安装可靠,不易拆卸。
(3)装置表面应光滑、无尖棱利角,不增加任何附加危险,不应成为新的危险源。
(4)装置不容易被绕过或避开,不应出现漏保护区。
(5)满足安全距离的要求,使人体各部位 (特别是手或脚)无法接触危险。
(6)不影响正常操作,不得与机械的任何可动零部件接触;对人的视线障碍最小。
(7)便于检查和修理。
(四) 起重作业的安全对策措施
起重吊装作业潜在的危险性是物体打击。如果吊装的物体是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强的物料,若吊索吊具意外断裂、吊钩损坏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发生吊物坠落,除有可能直接伤人外,还会将盛装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强的物件包装损坏,介质流散出来,造成污染,甚至会发生火灾、爆炸、腐蚀、中毒等事故。起重设备在检查、检修过程中,存在着触电、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等危险性,汽车吊在行驶过程中存在着引发交通事故的潜在危险性。
(五) 厂内运输安全对策措施措施
(1)着重就铁路、道路线路与建筑物、设备、大门边缘、电力线、管道等的安全距离和安全标志、信号、人行通道 (含跨线地道、天桥)、防护栏杆,以及车辆、道口、装卸方式等方面的安全设施提出对策措施 。
(2)根据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和各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提出其他对策措施。
(3)化学危险品贮运安全对策措施。
1)危险货物包装应按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设标志;
2)危险物句运输应按《危脸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执行;
3)应按 《化学危险品标签编写导则》编写危险化学品标签;
4)应按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对上述物质进行妥善贮存,加强管理;
5)应按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编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6)根据国务院第344号令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人库,必须进行检查登记。
二、安全管理整改措施
1.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建立并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的长效保障机制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2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要满足“三同时”要求。
三、安全培训和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分3个层面进行。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侧重面为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各种技术标准、规范,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脉络,掌握对整个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取得安全管理岗位的资格证书。
(2)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在于了解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五章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目的:
对各类典型事故案例的报告、分析、调查、取证、
性质认定、责任划分与处理、致因、整改措施及总结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掌握安全生产事故的分析和预防事故再次发生的方法。
内容:
通过对各类典型案例中有关事故进行模拟,检验掌握事故调查和分析、总结和处理,提出整改及预防措施及报告的行文等主要方面综合运用的能力。
一、某化学工业公司化肥厂火灾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57年9月11日16时,吉林省某化学工业公司化肥厂空分车间682氧气装瓶站休息室,因违章吸烟致3人被烧死,重伤1人,轻伤2人。 是日16时许,因该厂空分车间的氧气不合格,不能装瓶,682氧气装瓶站的6名工人将室内的压缩机空气吹洗出口阀打开放空后,便集中在休息室内学习。18时50分,1名工人在点香烟时,火柴在富氧中剧烈燃烧,该工人随即将火柴扔在地上用脚踩,火焰即由裤脚向上蔓延,另1名工人见状急忙协助其进行扑救,不料自己身上也着起火来,倾刻之间室内烟火弥漫,有2名工人破窗逃出。班长、点烟的工人和1名工人夺门而出,协助灭火的那名工人因惊慌失措未将门拉开而烧死在休息室内,班长和点烟的工人因烧伤过重,经抢救无效而死亡,1名工人因惊恐过度精神失常,其它2人轻伤。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空分车向是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委托苏联设计的,原设计中氧气装瓶站压缩机岗位没有室外放空管线,而是利用室内压缩机一段入口的空气吹洗的出口阀做放空阀,只能将氧气排在室内,事故当时氧气放空达3小时,室内氧气浓度高。 2.操作人员违反该厂有关安全的规定,在非吸烟点的空分车间682氧气装瓶站休息室内吸烟,加之职工缺乏安全防火知识,对富氧燃烧认识不足,以致扩大了灾情。 3.氧气装瓶站休息室的门不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门向内开,致在紧急情况下,不便撤离。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增设室外氧气放空管,将室内压缩机一段入口原放空处加盲板。 2.组织检查厂内所有危险岗位的门窗,将方向不符者均改成疏散方向。 3.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禁止在非吸烟区吸烟,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使广大职工了解本厂、本岗位易燃易爆、助燃、有毒有害物质的特性及防护措施。
二、黑龙江省鸡西矿务局某煤矿多种经营公司前进小井瓦斯爆炸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前进小井属黑龙江省鸡西矿务局某煤矿多种经营公司,始建于1979年,设计能力为年产1.5万吨,可采储量为33万吨。该井冬季采用压入式通风,使用两台28千瓦局扇并联通风,总入风量512米3/分,一段排风525米3/分,二段排风473米3/分,确定为高沼气小井。 1988年2月28日7时班,值班井长王某某在班前会上安排:当班采上部煤,不准空顶作业,顶子要打直,在东十巷出货,一定要按规程作业。白班人员7时15分入井,7点20分井下停电,电工崔某某立即送电,约20分钟后,发生了瓦斯爆炸,共死亡28人,经济损失14.5万元。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东五路十三号煤层风门关闭不严,造成局部通风系统短路,风压变化,导致东五巷上帮采空区内积存的高浓度瓦斯泄入巷道;电钻电源线由于车刮接头造成断路,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2.间接原因: 矿井管理混乱,各项规程和责任制不落实。工程设计安全措施不全,施工质量差,系统不正规;职工队伍和技术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人员思想麻痹。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做好小井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狠抓簿弱环节,工程质量要求达到标准化。 2、切实加强干部、职工的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全员素质,杜绝“三违”事件的发生。
三、陕西省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号煤矿“3·24”特别重大透水事故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9年1月17日8点班,一号煤矿皮带队队长樊强在井下检查工作时,发现距一号平峒口880m处的巷道左壁有涌水,水量大约200m3/h,立即报告了矿调度室。矿调度室立即派人查看情况后,决定装设三台37kW水泵进行排水,并安排用料石砌墙堵水。1月17日至3月24日,该处涌水基本保持在200m3/h,三台水泵完全可以将水排出。
1999年3月24日早班,一号煤矿井下各工作正常进行,察看情况,发现原涌水处涌水量突然增大,约800m3/h,立即向矿调度室进行了汇报,矿调度室立即向矿、公司领导进行了报告。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陕西煤炭建设公司所属的某苍村一号斜井西采区,属越界非法开采。1991年7月3日,陕西省原煤炭工业厅下发了《关于某矿区苍村一号斜井井田境界划分意见的批复》将某苍村一号斜井西采区划归某矿业公司一号煤矿,但陕煤建司和苍村一号斜井在接到省煤炭厅的批复后,并未认真落实,仍在西采区非法开采至1998年9月13日矿井被淹。在1990年至1998年期间,苍村一号斜井将该西采区承包给了甘肃省的一个民工队,以包代管,盲目蛮干,致使井下开采秩序混乱,造成某矿业公司一号煤矿平峒保安煤柱被采通,使沮河水由某矿业公司一号井起至沮河上游双龙乡河蒲村8公里范围内沿沮河两岸相互打通的小煤窑,经牛武矿-水沟矿-苍村一号斜井西采区进入某矿业公司一号煤矿。苍村一号斜井西采区的非法越界开采,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主要原因
1)某县个体牛武煤矿非法开采沮河河床煤柱,并越界穿过沮河同个体水沟煤矿多处相互打通(水沟矿于1996年11月由苍村一号斜井收购)。
2)个体水沟煤矿矿主王小平、吴海杰,于1995年8月未经批准,非法启封已经陕政办发[1988]162号和陕计能发[1989]420号文件收购补偿并取缔了的水沟煤矿,进行无证非法开采,并与苍村一号斜井西采区多处打通。在既成事实又无法阻止的情况下,苍村一号斜井将水沟煤矿于1996年11月收购后做为风井使用。个体水沟矿的非法开采,并与牛武矿、苍村一号斜井多处打通,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又一主要原因。
3. 次要原因
1)某县对煤炭资源和小煤窑的管理工作跟不上。办证审查不严,管理水平低,且在短时间内突击为23个小煤窑办理了采矿许可证,使所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界线不清,导致河床煤柱被采,河床多处塌陷,小窑相互打通,沮河河水泄入井下采空区,形成地下暗河。1998年9月13日透水事故发生后。某县尽管组成调查组,做了一些工作,但在治水工作受阻后,未采取果断措施,也未向上级及时汇报情况。
2)陕西煤炭建设公司在接到批复意见后,未认真执行批复意见,对苍村一号斜井越界非法开采放任不管,监督检查不力。
3)上级部门在1991年7月3日下发意见的批复后,在长达7年时间内,对陕煤建司和苍村一号斜井不落实文件精神,继续非法开采的问题监督查处工作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为特别重大生产责任事故。
(四)防范措施及建议
1.由省经贸委牵头,对某矿业公司一号煤矿附近的小煤窑和苍村煤矿进行整顿,绘制详尽的开采实测图纸,对本起特别重大透水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2.某矿业公司要确保治理质量,待灾区水排完后,要组织技术人员对注浆墙的强度、厚度等情况进行检测,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地段要补注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加固。
3.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相邻矿井之间,矿井与老窑之间的保安煤柱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4.严格按照“某一号煤矿治水方案”组织施工,坚持“排堵结合,以堵为主”,即首先在1~3通道采用地面打孔灌注混凝土及水泥浆液,形成下宽8~10m,上宽5~6m挡水墙,以堵绝水源来路,达到减少涌水量80%的效果。
5.在1~3透水通道堵水完成后,再对4~5通道及断层进行注浆堵水。当矿井恢复简单生产后,要进一步查明苍村一号斜井巷道侵害的程度,及时对受害平峒巷道进行加固。
6.由于某一号煤矿周围小煤窑的无序开采,导致沮河局部河床出现裂缝和塌陷,要从根本上对这一重大事故隐患予以处理,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特大翻车事故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x年x月x日,某省某市发生了一起死亡43人,伤39人的特大恶性交通事故。
x日x时,该市运输公司第7车队驾驶员何某驾驶一辆解放牌大客车,在行至某县时,会车时翻入公路东侧3.5m深的梯形混凝土水槽内,客车起火,43人当场死亡,39人 (包括司机何某)受伤,车辆报废。
(二)事故原因分析
(1)事故发生地点道路路况良好,虽然当时在下雨,但并不影响行车。根据现场勘察和认定,本次事故发生时该车行驶速度超过该路段规定的速度,加之该车风挡玻璃破裂,雨刷器不能正常使用,视线不清,待发现对面来车时驾驶员慌乱且采取措施不当,造成车辆翻人公路东侧3·5m深的梯形混凝土水槽,因此驾驶员违章超速行驶和车辆存在故障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发生事故的大客车核定载客45人,实际载客超过80人,由于超载,使得车辆制动距离变长,虽然驾驶员会车时采取了制动措施,但超载的车辆根本不能在预计的制动距离内停止,造成车辆冲出道路,因此严重超载也是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3)事故的间接原因是运输公司实行单车抵押承包改革以后,安全管理的配套措施跟不上,企业负责人对部分司机违章超载,拼设备、拼精力、拼时间,跑 "凑合车"等问题,认识不足,没有采取果断措施加以纠正,叹致酿成大祸。
(三)事故责任划分和处理
(1)肇事司机何某,对 “x x”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
(2)市运输公司第7车队,对 "x x"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第7车队队长杨某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给予分管技安、客运工作的副队长罗某行政记过处分,车队副队长张某在职工大会上作深刻检查。
(3)市运输公司对 "x x"事故应负重要的领导责任。给予运输公司经理王某记大过处分,副经理翟某记过处分,车管科科长靖某行政警告处分。
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作为上级管理部门,亦应认真吸取教训,责成其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事故整改措施
(1)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建立健全安全组织,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对所有已承包企业的合同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凡没有把经济指标和安全指标捆在一起的,或安全责任不明,要修订和增补;凡没有涉及安全指标的要终止合同。
(3)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整顿交通秩序,依法从严管理交通,切实做好公路交通安全的综合治理。
(4)坚持安全检查制度,消除事故隐患。把交通运输作为本地区安全检查的重点。
事故案例分析模拟练习题
(一)某乡办煤矿。设计年产量3万吨,实际年产量6万吨。立井开拓,中央边界式通风。 该矿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三违现象严重。没有班前会和交接班制度,井下作业任务和人员安排没有统一布置和记录。 该矿井下物料及灭火器材存放混乱;一贯使用煤面和煤块封堵炮孔;用电缆明接头放炮的现象时有发生。
该矿煤尘具有爆炸性。井下没有防尘洒水设施,也没有按照《乡镇煤矿安全规程》采取防尘措施,造成井下煤尘积存。×年×月×日,早8时30分停电后,使用柴油发电机向井下送电。由于电力不足,北翼工作面及南翼工作面轮流生产。14时班共下井72人。南翼工作面工人下井后,打眼放第一炮后出煤。15时30分左右开水泵,停南翼电,当时主扇风机和局扇都没有开启。17时30分全矿来电,主扇和局扇仍没有开启。瓦斯检测员空班漏检。北翼工作面打眼后放第二炮时,工作面口2米处挂在背板上的11个电雷管拖地引脚线被拖动的电缆明接头引爆,引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共死亡26人,伤10人,直接经济损失38万元(时值)。 1、试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2、根据《安全生产法》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3、提出防止同类事故措施建议。
参考答案
1、直接原因: ⑴由于主扇和局扇风机均未开启,瓦斯检测员空班漏检,造成瓦斯局部积聚; ⑵该矿煤尘具有爆炸性,又未采取防尘措施,造成井下煤尘积存; ⑶井下管理混乱,以致在电雷管存放不当的情况下,电缆明接头碰到电雷管引脚线,引起雷管爆炸(即点火源),导致此次事故。 间接原因: ⑴该矿矿长无证上岗,应属非法煤矿;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如煤尘具有爆炸性但没有采取防尘措施等)还在生产;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 ⑵该矿安全管理不足,表现在许多方面,如: ①安全管理制度没有或不健全,如没有班前会和交接班制度等; ②三违现象严重,如时常违章放炮没有得到纠正等; ③井下物料放置混乱,瓦斯检测员空班漏检; ④该矿从矿主到工人的安全素质均不高,反映出安全教育培训不足等。
2、⑴根据《安全生产法》第77条,依据事实、情节,追究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⑵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0条、81条、82条及83条、,依据事实、情节,追究该矿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⑶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2条、83条及90条,依据事实、情节,追究该矿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⑷根据《安全生产法》第93条,对该矿进行处理。 3、措施建议 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进行煤矿资格审查,坚决停办非法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 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开工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包括建立及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它必要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严格执行; ⑷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加强主要负责人及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二)×年夏末秋初,某电化厂液氯工段发生液氯钢瓶爆炸。使该工段414m2厂房全部摧毁,相邻的冷冻厂厂房部分倒塌,两个厂房内设备、管线全部损毁。并造成附近办公楼及厂区周围280余间民房不同程度损坏。液氯工段当班的8名工人当场死亡。更为严重的是爆炸后氯气扩散7公里2,由于电化厂设在市区,与周围居民区距离较近,事故共导致千余人氯气中毒,数十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63万元(时值)。 最初爆炸的1只液氯钢瓶是由用户送到电化厂来充装液氯的。由于该用户在生产设备与液氯钢瓶连接管路上没有安装逆止阀、缓冲罐或其它防倒罐装置,致使氯化石蜡倒灌入液氯钢瓶中,这属于违章行为。而且在送来此钢瓶时也未向充装单位声明情况,留下重大事故隐患。
负责充装钢瓶的电化厂液氯工段工人违章操作,在充装液氯前没有按照操作规程对欲充装的钢瓶进行检查和清理,就进行液氯充装。充装时,钢瓶内的氯化石蜡和液氯发生化学反应,温度、压力升高,致使钢瓶发生爆炸,并导致周围相继钢瓶爆炸,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
经调查:双方工人均未经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当地政府和化工厂均没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措施。 1、 试根据上述材料,分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2、 根据《安全生产法》,试提出处理建议; 3、 试提出防范措施。
参考答案
1、直接原因 ⑴用户方违章在液氯钢瓶内混入氯化石蜡,且未向充装方说明此情况,形成事故隐患; ⑵充装方工人违章操作,在充装前未按规定检查和清理,就进行充装作业。 间接原因 ⑴用户方的生产设施存在缺陷(缺少必要的防倒灌设施); ⑵压力容器灌装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用户方和充装方的工人都属违章操作,也未经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说明双方单位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不足; ⑶无论何种原因,化工厂建在居民区都是不符合有关安全规定要求的。政府和厂方也没有应急救援预案或措施。
2、化工厂为化学危险品生产单位。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0、82、85条,追究该厂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追究该厂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3、 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化工厂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⑵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化工厂安全管理,包括建立及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它必要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教育、督促所有从业人员严格执行; ⑶双方单位应当对有缺陷的生产设施进行整改,消除这一事故隐患; ⑷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加强主要负责人、 特种作业人员及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三)×年×月×日,某港商独资工艺玩具厂发生特大火灾事故,死亡84人,伤45人,直接经济损失达260余万元(时价)。 该厂厂房是一栋三层钢筋混凝土建筑。一楼为裁床车间,内用木板和铁栅栏分隔出一个库房。库房内总电闸的保险丝用两根铜丝代替,穿出库房顶部并搭在铁栅栏上的电线没有用套管绝缘,下面堆放了2米高的布料和海绵等易燃物。二楼是手缝和包装车间及办公室,一间厕所改作厨房,内放有两瓶液化气。三楼是车衣车间。 该厂实施封闭式管理。厂房内唯一的上下楼梯平台上还堆放杂物;楼下4个门,2个被封死,1个用铁栅栏与厂房隔开,只有1个供职工上下班进出,还要通过一条0.8米宽的通道打卡;全部窗户外都安装了铁栏杆加铁丝网。
起火原因是库房内电线短路时产生的高温熔珠引燃堆在下面的易燃物所致。起火初期火势不大,有工人试图拧开消火栓和用灭火器灭火,但因不会操作未果。在一楼东南角敞开式货物提升机的烟囱效应作用下,火势迅速蔓延至二、三楼。一楼工人全部逃出。正在二楼办公的厂长不组织工人疏散,自顾逃命。二、三楼约300多名工人,在无人指挥情况下慌乱逃生。由于要下楼梯、拐弯、再经打卡通道才能逃出厂房。路窄人多,浓烟烈火,致使人员中毒窒息,造成重大伤亡。 经调查确认以下事实: 1、该厂雇佣无证电工,长期超负荷用电,电线、电器安装不符合有关安全规定要求; 2、厂方平时未对工人进行安全防火教育培训;发生火灾时,厂长未指挥工人撤离,自顾逃生;
3、该厂多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对于消防部门所发"火险整改通知书",未认真整改,留下重大火灾隐患,以 向整治小组个别成员行贿等手段取得整改合格证。该厂所在地镇政府对此完全了解,不但不督促整改,还由镇长授意给整治小组送钱说情。
试根据上述材料: 1、 分析火灾的直接原因、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得主要原因和间接原因; 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建议。 3、 提出整改措施
参考答案
1、直接原因是库房电线短路引燃易燃物而蔓延成灾。一楼裁床车间内设置库房,用可燃物(木板)隔开;加之厂房平时没有安全防火教育培训,工人 自救能力差,是火灾迅速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该厂违反消防安全一系列规定(如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使得发生火灾时,工人无法迅速撤离,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得主要原因。 间接原因 ⑴该厂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在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下进行生产;平时缺乏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采用不正当方法取得消防整改合格证;发生火灾时厂长自行逃离;……是根本原因。 ⑵镇政府没有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在消防整治小组发出"火险整改通知书"后,不但没有督促该厂整改,还支持其向有关方面人员行贿。 ⑶市消防部门派出的整治小组,在检查该厂火险中,虽然发了"火险整改通知书",但督促整改不力。在尚存大量火灾隐患的情况下,整治小组个别成员收受该厂贿赂,发给整改合格证。
2、处理意见 ⑴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0、81、82条和《消防法》有关规定,追究该厂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⑵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2条及91条和《消防法》有关规定,追究该厂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⑶根据国务院302号令《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镇政府正职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⑷根据《安全生产法》第77、78条和《消防法》有关规定,追究消防部门整治小组有关荣誉的法律责任。 3、⑴教育镇政府和企业负责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履行各自的安全责任。 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消防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工厂的安全生产和防火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时,不予进行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⑶工厂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要求,在开工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生产。 ⑷工厂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要求,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四)某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制定了如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防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请问: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如不全,请补充? (五)1999年1月4日,重庆綦江县虹桥发生特大塌坍事故,导致40人死亡,14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31万元。事故相关责任人受到法律处理,即:纂江县县长、县委书记张开科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县委副书记林世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相关责任人都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分。 请问:我国安全事故行政责任处罚的法规有哪些?安全事故刑事责任处罚的的法律是什么?刑事处罚的最高力度是多少? (六).某化学品经营企业从化工厂购进一批(10吨)氢氧化钠(固碱),存放在一座年久失修的库房中。一天晚上,大雨倾盆而下,库房进水,氢氧化钠泡在水中,部分泡在水中的氢氧化钠开始深入水中并顺水流入地沟。仓库保管员发现后,及时报告了单位主管领导。 请问:如果你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当检查到这一现场,你要重点检查什么?
参考答案
(四)答案提要:缺少以下制度:动火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 (五)答案提要:1)行政责任处罚的法规主要有《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2)刑事责任处罚的法律主要是《刑法》。3)安全事故罪的刑事处罚最高力度一般是3~7年。 (六)答案提要:1)是否制定了这种危及情况下的应急预案;2)仓库保管员报告后,主管领导是否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3)在应急抢救的同时,是否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主管上级、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公安、环境保护、质检等部门)报告。
案例分析答题技巧
案例分析,即给出一个案例并就案例提出问题,要求考生作出开放式的分析。这种考法给考生较大的发挥空间,虽然不会得不到分,但要得高分也很困难。要能很好地解答这种题,考生既要认真阅读案例,又要有清晰的分析思路;既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又要有一定的知识面。关于分析题的解答技巧,除了上面案例题的有关技巧外,需要补充的还有以下几点: 1.先看问题再看案例。因为分析题的问题一般比较短,考生可以先看问题,这样在阅读时就能有较强的针对性,容易抓住重点,提高效率。
2.要认真审题。问题中的每一个字都要认真地看,要抓住问题中的关键词,弄清问题要求分析的到底是什么。 3.不要急于动笔。看完题目后,考生不要马上动笔,想到什么写什么,而应先花几分钟时间对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和思考,确定答题思路和要点,框架建立起来后再动笔回答。这样才能有一个清晰的思路,并且不容易遗漏要点。 4.找根源,抓本质。案例分析题往往会问"怎么办"、"应采取什么对策",对这种问题,考生不可一上来就摆措施、列办法,而应首先分析事故的问题是什么,造成事故的原因又是什么,然后再针对分析结果设计对策。分析的过程是这样,考生在回答问题时也可按同样的思路设计自己的答题框架。
5.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对分析题,首先要象简述题那样做到要点完整;而跟简述题不同的是,对每一"点",考生都要尽可能地展开论述,充分阐述该"点"包含的内容。但对不同的"点"又不可平均用力,重要之"点",应详细论述;一般之"点",讲清即可。论述过程中应遵循"从重点到一般"的顺序,重要的内容放在前面,层次分明,循序渐进。 6.行文流畅,结构清楚。写文章干干净净、轻清楚楚是一种好习惯,这既能给评阅教师一个好心情,也有利于保持自己思路的清晰。考生回答分析题切忌从头到尾一大段,结构混乱,乱涂乱画。
下面的几个小技巧可以帮助考生写出一份漂亮的答卷: (1)分段合理,在此前提下,段落宁多勿少; (2)用不同层次的数字,如一、1、(1)、①表示结构层次; (3)每一要点最好先用一两句话、一两个词概括,然后再展开论述。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ppt)
2005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第一章 安全生产事故预防的基本知识
第一节 危险因素辨识的基本知识
一、生产活动中主要危险、危害因素的类别(熟悉)
基本概念
危害: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组合之根源或状态。
危害分为两类。
危险:特定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
危险、危害因素: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影响人体健康、导致疾病和对物造成突发性或慢性损坏的因素。
(一)危险、危害因素的产生
1、能量、危害物质——
危险、危害因素产生的根源,也是最根本的危险、危害因素。常见的如:使人体或物体具有较高势能的装置、设备、场所;各种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等。造成危险或危害后果的原因可归结为两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一是存在能量和危害物质,二是能量和危害物质失控,并导致能量的意外释放或危害物质泄漏和散发。
2、失控——
失控主要体现在设备故障(或缺陷)、人员失误和管理缺陷、环境因素等方面,并且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指系统、设备、元件等在运行过程中由于性能(含安全性能)低下而不能实现的预定功能(包括安全功能)的现象。
(1)设备故障(包括生产、控制、安全装置和辅助设施):
①发生故障、误操作时的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缺陷;
②设备在强度、刚度、稳定性、人机关系上有缺陷。
(2)人员失误:
由于态度不正确、技能或知识不足、健康或生理状态不佳及劳动条件(设施条件、工作环境和工作时间)可导致不安全行为(共13类):
⊙操作失误(忽视安全及警告)
⊙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使用不安全设备 ⊙手代替工作操作 ⊙物体存放不当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攀坐不安全位置 ⊙在吊物下作业(停留)
⊙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清扫) ⊙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不安全装束
⊙忽视使用必用的个人防护用品或用具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处理失误
(3)管理缺陷
安全生产管理是为保证及时、有效地实现目标,在预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检查等工作,是预防事故、人员失误的有效手段。
(4)客观因素
温度、湿度、照明、噪声、振动、色彩等环境因素都会引起设备故障或人员失误,是发生失控的间接因素。
二、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分析方法
(一)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主要内容
(1)厂址;
(2)厂区平面布局:
□总图
□运输线路和码头
(3)建(构)筑物;
(4)生产工艺过程;
(5)生产设备、装置:
□化工设备、装置
□机械设备
□电气设备
□危险性较大设备、高处作业设备
□特殊单体设备、装置
□粉尘、毒物、噪声、震动、辐射等危险作业部位
□管理设施、事故应急抢救设施和辅助生产、生活卫生设施。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我国于2000年颁布了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2004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可以依据该标准和指导意见。
(三)危害因素的辨识和分析方法
1、直观经验法
直观经验法包括对照、经验法和类比方法。
1)对照分析法是对照有关标准、法规、检查表或依靠分析人员的观察能力,借助于经验和判断能力直观地对评价对象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的方法。缺点是容易受到分析人员的经验和知识等方面的限制,对此,可采用安全检查表、事故隐患检查表的方法加以弥补。
2)类比方法是利用相同或类似工程或作业条件的经验和劳动安全卫生的统计资料来类推、分析评价对象的危险因素。
2. 系统安全分析方法
应用某些系统安全工程评价方法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系统安全分析方法常用于复杂、没有事故经历的新开发系统。常用的系统安全分析方法有事件树(ETA)、事故树(FTA)等。
第二节 危害因素控制的基本知识
一、事故预防对策的基本要求和原则(熟悉)
1.事故预防对策的基本要求
采取事故预防对策时,应能够:
(1)预防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和危害因素。
(2)排除工作场所的危险和危害因素。
(3)处置危险和危害物并减低到国家规定的限值内。
(4)预防生产装置失灵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危险和危害因素。
(5)发生意外事故时能为遇险人员提供自救条件的要求。
2.选择事故预防对策的原则
(1)事故预防技术措施:
设计过程中,当事故预防对策与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宜优先考虑事故预防对策上的要求,并应按下列事故预防对策等级顺序选择技术措施:
1)直接安全技术措施。生产设备本身具有本质安全性能,不出现事故和危害。
2)间接安全技术措施。若不能或不完全能实现直接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为生产设备设计出一种或多种安全防护装置,最大限度地预防、控制事故或危害的发生。
3)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间接安全技术措施也无法实现时须采用检测报警装置、警示标志等措施,警告、提醒作业人员注意,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或紧急撤离危险场所。
4)若间接、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仍然不能避免事故、危害发生,则应采用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和个人防护用品等来预防、减弱系统的危险、危害程度。
(2)选择事故预防对策的原则:
按事故预防对策等级顺序的要求,设计时应遵循以下具体原则:
1)消除:通过合理的设计和科学的管理,尽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危险、危害因素。如采用无害工艺技术/生产中以无害物质代替危害物质/实现自动化作业/遥控技术等;
2)预防:当消除危险、危害因素有困难时,可采取预防性技术措施,预防危险、危害发生,如使用安全阀/安全屏护/漏电保护装置/安全电压下熔断器/防爆膜/事故排风装置等;
3)减弱:在无法消除危险、危害因素和难以预防的情况下,可采取减少危险、危害的措施,如局部通风排毒装置/生产中以低毒性物质代替高毒性物质/降温措施/避雷装置/消除静电装置/减振装置/消声装置等;
4)隔离:在无法消除、预防、减弱的情况下,应将人员与危险、危害因素隔开和将不能共存的物质分开,如遥控作业/安全罩/防护屏/隔离操作室/安全距离/事故发生时的自救装置 (如防毒服、各类防护面具)等;
5)连锁:当操作者失误或设备运行一旦达到危险状态时,应通过连锁装置终止危险、危害发生;
6)警告:在易发生故障和危险性较大的地方,配置醒目的安全色、安全标志;必要时,设置声、光或声光组合报警装置。
★ 消除→ 预防→ 减弱→ 隔离→ 连锁→ 警告
3.提出的劳动安全卫生对策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合理性
(1)针对性——是指针对行业的特点和辨识评价出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其产生危险、危害后果的条件,提出对策。
(2)可操作性——提出的对策应在经济、技术、时间上是可行的,能够落实、实施的。
(3)经济合理性——是指不应超越项目的经济、技术水平,按过高的劳动安全卫生指标提出事故预防对策。
二、控制危险、危害因素的对策措施(熟悉)
消除、预防和减弱危险、危害因素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是事故预防对策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实质上是保障整个生产、劳动过程安全生产的对策措施。
根据预防伤亡事故的原理,现将几项行之有效的、基本的控制危险、危害因素的对策分列如下。(7条)
1. 实行机械化、自动化生产
机械化、自动化的生产不仅是发展生产的重要手段,也是安全技术措施的根本途径。机械化——减轻劳动强度;自动化——消除人身伤害的危险。
2. 设置安全装置
安全装置包括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及危险牌示和识别标志。
3.增强机械强度
机械设备、装置及其主要部件必须具有一定必要的机械强度和安全系数。
4.保证电气安全可靠
电气安全对策通常包括防触电、防电气火灾爆炸和防静电等,防止电气事故可采用5项对策。
(1)安全认证。
(2)备用电源。
(3)防触电。
(4)电气防火防爆。
(5)防静电措施。
5. 机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机器设备
要使机器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状态以延长使用期限、充分发挥效用、预防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的发生,必须对它进行经常的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
6.保持工作场所合理布局
工作场所就是工人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其他辅助设备对原材料和半成品进行加工的地点。完善地组织与合理地布置,不仅能够促进生产,而且是保证安全的必要条件。
工作场所的整洁也很重要,工作场所散落的金属废屑、润滑油、乳化液、毛坯、半成品的杂乱堆放,地面不平整等情况都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必须随时清除废屑、堆放整齐,修复损坏的地面以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
7.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采取各类措施后,还不能完全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时,必须根据须防护的危险、危害因素和危险、危害作业类别配备具有相应防护功能的个人防护用品,作为补充对策。
举例:锅炉爆炸危险对策措施
1、综合对策措施
⑴锅炉安全管理受《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制约;依据该规程,制定锅炉设备操作规程及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照章运行。
⑵操作运行锅炉压力容器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⑶锅炉的水质必须严格监控,使之符合《低压锅炉水质检验标准》,(GB1756-1996);水质化验、水质处理及锅炉排污三个环节应密切配合,不可忽视其中任一环节。
⑷必须依据规定,定期检验锅炉压力容器,且需由具有特种设备检测认证资格的单位进行检测。检验发现的缺陷、故障必须慎重对待,及时认真处理。
⑸锅炉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妥善维护,定期校验。锅炉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燃油燃气锅炉配置的其他安全装置,包括高低水位报警器、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熄火保护装置、风机断电或气压过低联锁装置等,必须齐全完好、精心维护、坚持使用,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⑹为避免炉膛爆炸,必须认真组织点火和燃烧。锅炉应有可靠的点火程序控制装置并坚持使用,切实防止燃气泄漏和炉膛熄火。对燃烧器应精心操作维护,防止配风不当,气嘴损坏。
2、锅炉安全管理
⑴使用定点厂家合格产品:购置、选用锅炉压力容器应是定点厂家的合格产品,并有足够的产品图纸、技术文件和质量证明文件。
⑵登记建档:锅炉压力容器在正式使用前,必须到当地安全监察部门登记,经审查批准入户建档、取得使用证,方可启用。在使用单位,也应建立锅炉压力容器的设备档案,保存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检验、改造等过程的技术资料。
⑶专责管理: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应对设备实行专责管理,即设置专门机构、责成专门的领导和技术人员管理设备。
⑷持证上岗:锅炉司炉、水质化验人员及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分别接受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操作相应的设备。
⑸照章运行:锅炉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及其他法规操作运行,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章作业。
⑹定期检验:定期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检验,认真处理缺陷。
⑺监控水质:水中杂质可使锅炉结垢、腐蚀及产生汽水共腾,降低锅炉效率、寿命及供汽质量。必须严格监督、控制锅炉给水及锅水水质,使之符合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
⑻报告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在运行中发生事故,除紧急妥善处理外,应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主管部门及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
⑼优化环境:锅炉房及压力容器操作间均为生产重地,必须按规定进行建造、精心管理,使设备及操作人员经常处于良好的环境与氛围之中。
⑽建立锅炉房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三节 应急预案基本知识
一、应急预案的概念和分类(掌握)
1、概念: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设备、设施、场所,在安全评价的基础上,为降低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与环境损失,就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应急救援的设备、设施、条件和环境,行动的步骤和纲领,控制事故发展的 方法和程序等,预先作出的科学有效的计划和安排。
2、分类:应急预案可分为企业预案和政府预案、现场预案和场外预案等。
二、应急预案的文件结构(完整的企业级)
1.总预案
包括了应对紧急情况的管理政策、预案的目标、应急组织和责任等内容。总预案涉及应急准备、应急行动、应急恢复以及应急演习等各阶段和各部门。总预案是纲领性的,主要明确应急的原则、责任和总体目标,具体的内容由其他文件详细说明。
2.程序文件
程序文件说明某个具体行动的目的和范围。程序文件的内容十分具体,包括该做什么、由谁去做、什么时间和什么地点等,如应急通讯程序、现场急救程序、现场监测程序、疏散程序等。程序文件的目的是指导较为复杂的应急行动,使某些应急行动程序化和标准化,确保应急人员在执行应急任务时不会产生误解和误操作。程序文件可采用文字叙述、流程图表或是两者的组合等格式,应根据单位具体情况和具体的程序内容选用最适合本单位的程序格式。
3.指导说明书
程序文件应当简洁明了,而一些具体的细节则应在说明书里介绍。应急行动细节的内容往往是供应急行动人员使用,尤其是只涉及少数应急人员的具体工作时,相应的文件应在指导说明书中描述,如有毒有害气体现场监测设备、应急通讯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医疗救护人员、后勤人员的职责说明书等应纳入指导说明书。
4.应急行动记录
是文件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是改善应急行动的与预案的基础,也可能是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
三、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掌握)
根据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进行编制。
1.总则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3.预警与预防机制
4.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6.保障措施
7.附则
8.附录
四、预案编制的方法(掌握)
1.组建预案编制队伍
2.危险与应急能力分析
①法律法规分析
②风险分析:应考虑因素有历史情况、地理因素、技术问题、人的因素、物理因素、管制因素。
③应急能力分析
3.预案编制
4.预案的评审与发布
5.预案的实施
五、应急培训与演习(熟悉)
1.应急预案培训的原则和范围
应急救援培训与演习的指导思想应以“加强基础,突出重点,边练边战,逐步提高”为原则。
应急培训与演习的基本要求是锻炼和提高队伍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堵源、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撤离、有效消除危害后果、开展现场急救和伤员转送等应急救援技能和应急反应综合素质,有效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事故损失。
应急培训应包括:
(1)政府主管部门的培训。
(2)社区居民培训。
(3)企业全员培训。
(4)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培训。
2.应急培训的基本内容(4方面)
(1)报警。
(2)疏散。
(3)火灾应急培训。
(4)不同水平应急者培训。
具体培训中,通常将应急者分为5种水平进行培训,每一种水平都有相应的培训要求:
1)初级意识水平应急者;
2)初级操作水平应急者;
3)危险物质专业水平应急者;
4)危险物质专家水平应急者;
5)事故指挥者水平应急者。
3.训练和演习类型
应急训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基础训练、专业训练、战术训练和自选科目训练4类。
(1)基础训练。基础训练是应急队伍的基本训练内容之一,是确保完成各种应急救援任务的前提基础。包括队列训练、体能训练、防护装备、通讯设备的使用训练。
(2)专业训练。专业技术关系到应急队伍的实战水平,是顺利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关键,也是训练的重要内容包括专业常识、堵源技术、抢运和清理消毒、现场急救技术 。
(3)战术训练。战术训练是救援队伍综合训练的重要内容和各项专业技术的综合运用,是提高救援队伍实践能力的必要措施包括班组战术训练、分队战术训练。
(4)自选课目训练。自选课目训练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选择开展如防化、气象、侦检技术、综合演练等项目的训练,进一步提高救援队伍的救援水平。
第二章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第一节 事故调查的程序
目前我国伤亡事故调查基本是按照逐级上报,分级调查处理的原则。伤亡事故调查的原则和程序,以及事故调查组的人员组成、工作程序、任务、责任和权利等等,在国家的有关法规、标准中有比较详细的规定。
第二节 事故调查的组织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任务(熟悉)
1.事故调查小组的组成和任务
事故调查组的成立,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及相关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同时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事故树分析的目的
识别导致事故的基本事件与人为失误的组合,提供设法避免或减少导致事故基本原因的线索,从而降低事故发生可能性
对导致灾害事故的各种因素及逻辑关系能够作出全面、简捷和形象的描述
便于查明系统内固有或潜在危险因素,为设计、施工和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
可使有关人员、作业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各项防范灾害的要点
事故树分析步骤
1、熟悉分析系统——首先要详细了解所要分析的对象(包括工艺流程、设备构造、操作条件、环境状况及控制系统和安全装置等)的系统状态及各种参数,绘制工艺流程图或布置图。
2、广泛搜集同类系统发生过的事故。在调查事故时尽量做到全面,不仅要掌握本单位的事故情况,还要了解同行业类似系统或设备以及国外相关事故资料,以便确定所要分析的事故类型都含有哪些内容,供编事故树时进行危险因素分析,从而设想可能发生的事故。
3、确定顶上事件——通过试验分析、事故树分析和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确定顶上事件(何时、何地、何类);明确对象系统的边界、分析深度、初始条件、前提条件和不考虑条件。熟悉系统并收集相关资料(工艺、设备、操作、环境、事故等方面的情况和资料)。
4、确定系统事故发生概率、事故损失的安全目标值。
5、调查原因事件——顶上事件确定之后,就要分析与之有关的各种原因事件,也就是找出系统的所有潜在危险因素的薄弱环节,包括设备元件等硬件故障、软件故障、人为差错以及环境因素。凡与事故有关的原因都找出来,作为事件树的原因事件。原因事件定义也要确切,简单扼要说明故障类型及发生条件,不能含糊不清。
6、编制事故树——从顶上事件起,一级一级往下找出所有原因事件直到最基本的事件为止,按其逻辑关系画出事故树。每个顶上事件对应一株事故树。
7、分析。
①定性分析——按事故树结构进行简化,求出最小割集和最小径集,确定各基本事件的结构重要度。
②定量分析——找出各基本事件的发生概率,计算出顶上事件的发生概率,求出概率重要度和临界重要度。
8、确定所有事故发生的概率,标在事故树上,并进而求出顶上事件发生的概率。
步骤:
(1)明确分析的对象及范围,并分析系统的功能、特性和运行条件;
(2)确定分析的基本要求;
(3)详细说明要分析的系统;
(4)分析故障类型及影响;
(5)根据分析结果判定故障类型等级。
应遵循的步骤:
(1)确定问题,即发生了什么;
(2)相关标准、规范的确立;’
(3)辨明发生什么变更、变更的位置以及对变更的描述;即发生什么变更、在哪儿发生的变更、什么时间发生的以及变更的程度如何;
(4)影响变更的因素具体化的描述和不影响变更的因素描述;
(5)辨明变更的特点、特征及具体情况;
(6)对发生变更的可能原因做一详细的列表;
(7)从中选择最可能的变更原因;
(8)找出相关变更带来的危险因素的防范措施。
第三节 事故调查取证
事故调查的取证大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事故现场处理
为保证事故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要进行保护。事故现场的处理至少应当做到:
(1)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2)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3)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4)保护事故现场区域,不要破坏现场,除非还有危险存在;准备必需的草图梗概和图片;仔细记录或进行拍照、录像并保持记录的准确性。
(二)绘制事故现场图:
1、确定事故发生地点坐标、伤亡人员的位置;
2、确定涉及事故的设备各构件散落的位置并做出标记,测定各构件在该地区的位置;
3、查看、测出和分析事故发生时留在地面上的痕迹。
4、必要时,绘制现场剖面图。绘制图的形式,可以是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等。
第三章 安全生产事故分析
第一节 事故的原因分析
一、事故的原因分析(掌握)
对一起事故的原因详细分析,通常有两个层次,即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调查分析原因时,主要依据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一1986)。在标准中对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的分析有明确的规定。
2.博德的事故因果连锁 博德在海因里希事故因果连锁的基础上,提出了反映现代安全观点的事故因果连锁。(如图所示)
图 博德的事故因果连锁
第二节 事故统计与分析
一、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了解)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7中规定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和评价指标。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7中,关于伤亡事故经济损失主要包括5个方面:
(1)用于伤亡者的费用。
(2)物资损失。
(3)生产成果的减少。
(4)因劳动时间的丧失而引起劳动价值的损失。
(5)因事故引起的其他损失。
统计范围及计算方法
1.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1)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
2)丧葬及抚恤费用
3)补助及救济费用
4)歇工工资
(2)善后处理费用
1)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2)现场抢救费用
3)清理现场费用
4)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7.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轻微事故;
(2)一般事故;
(3)重大事故;
(4)特大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
8.水上交通事故分类
依据《船舶海损事故统计、报告规定》和《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分类:
(1)重大事故。
(2)大事故。
(3)一般事故。
(4)小事故
第四章 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与整改措施
第一节 事故性质的认定
事故分析和性质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事故类型分析。
(2)事故责任的划分。
(3)事故教训。
(4)整改与措施。
事故分析和性质的确定包括:
事故分析步骤、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分析、伤亡事故分类、事故经济损失统计等。在国家标准GB6442-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1 -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72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和国务院1991年2月22日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颁布实施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有相应规定。
应当注意:
(1)区分事故的性质,按事故的性质可分为以下凡种: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
(2)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通过对事故原因 (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找出对应于这些原因的人及其与事件的关系,确定是否属于事故责任者;按责任者与事故的关系分为: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3)事故责任分析的步骤:
1)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2)按照有关组织管理 (劳动组织、规程标准、规章制度、教育培训、操作方法)及生产技术因素 (如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维护检修、生产指标),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 (事故隐患)的责任;
3)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4)根据事故后果 (性质轻重、损失大小)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 (抢救和防治事故扩大的态度、对调查事故的态度和表现)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节 事故责任的划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事故责任分类(3类)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末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二、有关法律对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1) 《安全生产法》第13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
(2)《刑法》第134条规定:“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此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一)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1.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16条)
(1)国务院第302号令第2条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2)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4条规定:“市 (地、州)、县 (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5条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4)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6条规定:"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 (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5)《安全生产法》第92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国务院第302号令第20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7)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1条规定:“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2条规定:"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条件,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4条第2款规定:“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安全生产法》第77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末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11)《安全生产法》第78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安全生产法》第92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3)《宪法》第41条规定:“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14)《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第30条规定:"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15)《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第31条规定:“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第34条规定:“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规定期限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处理。”
2.中介机构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 (3条)
(1)《安全生产法》第79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格。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81条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1)检验检测工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2)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3)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报告的。"
(3)《职业病防治法》第74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3. 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13条)
(1)《安全生产法》8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法》8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安全生产法》8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4)《安全生产法》8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5)《安全生产法》84条规定:“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安全生产法》8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7)《安全生产法》8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安全生产法》87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9)《安全生产法》8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10)《安全生产法》89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安全生产法》9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2)《安全生产法》9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13)《安全生产法》9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4.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贵任追究的主要规定
(1)《安全生产法》第9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下同)第11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4)《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4条规定:"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5)《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5条规定:"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
(6)《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
(7)《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7条规定:“对于有第11条第 (3)项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三、事故处理原则
1.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安全生产法》第73条)
(1)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就是执法办案。它不仅要揭示事故发生的内外原因,找出事故发生的机理,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制定预防重复发生事故的措施,做出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依法依责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而且据此为政府加强安全生产、防范重特大事故、实施宏观调控政策和对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2)“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3)公正、公开的原则。
(4)分级分类调查处理的原则。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依照事故的分类级别来进行的。根据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和处理分别依据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进行。
2.事故调查处理的分工规定:(6条)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对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重伤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视情况进行调查.
(2)一般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 (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县(区)等以下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地市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委托县 (市)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参加事故调查。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参加调查时,原则上是委派下一级。
(3)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授权市 (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结案。
(4)特别重大事故,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行业有关主管部门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国务院认为应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成立国务院特大事故调查组。
(5)按照规定参加调查组的单位,因故不能参加事故调查时,已组成的调查组可继续进行调查工作。
(6)对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可邀请有关部门的专家参加。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死亡事故调查处理的分工规定 安监系统现行规定
第三节 事故教训
前车之鉴,后事之戒的道理,说明了总结事故教训的科学性。通过对事故、事件原因的分析,找出引以为戒的教训,再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达到防止事故发生的目的。
总结事故教训要与确定的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实性质为依据。
一般来说,总结事故教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是否贯彻落实了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是否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3)是否制定了合理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4)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执行是否到位。
(5)安全培训教育和宣传贯彻是否到位,职工的安全意识是否到位。
(6)有关部门的执法力度是否到位。
(7)企业负责人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8)是否存在官僚和腐败现象,因而造成了事故的发生。
(9)是否落实了有关 "三同时"的要求。
(10)是否有合理有效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节 整改措施
一、安全技术整改措施
针对不同的事故及其原因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整改措施。
(一)防火防爆技术措施
1.防止可燃可爆系统的形成
防止可燃物质、助燃物质 (空气、强氧化剂)、引燃能源 (明火、撞击、炽热物体、化学反应热等)同时存在;防止可燃物质、助燃物质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 (在爆炸极限范围内)与引燃能源同时存在。
为防止可燃物与空气或其他氧化剂作用形成危险状态,在生产过程中,首先应加强对可燃物的管理和控制,利用不燃或难燃物料取代可燃物料,不使可燃物料泄漏和聚集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其次是防止空气和其他氧化性物质进入设备内或防止泄漏的可燃物料与空气混合。
2.消除、控制引燃能源
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能源主要有明火、高温表面、摩擦和撞击、绝热压缩、化学反应热、电气火花、静电火花、雷击和光热射线等。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对下列着火源应引起充分的注意,并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
(1)明火和高温表面。
(2)摩擦与撞击。
(3)防止电气火花。
(二) 电气安全技术措施
为防止人体直接、间接和跨步电压触电(电击、电伤),应采取以下挡施:
1.接零、接地保护系统
按电源系统中性点是否接地,分别采用保护接零系统或保护接地系统。
2.漏电保护
按《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一1992)的要求,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TN,TT保护系统中,在规定的设备、场所范围内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部分标准称为漏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和实现漏电保护器的分级保护。一旦发生漏电,切断电源时会造成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装置和场所,应安装报警式漏电保护器。
3.绝缘
根据环境条件 (潮湿、高温、有导电性粉尘、腐蚀性气体、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工作环境,如:机加工、铆工、电炉电极加工、锻工、铸工锅炉房等场所)选用加强绝缘或双重绝缘 (II类)的电动工具、设备和导线;采用绝缘防护用品(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垫等)、选用不导电环境 (地面、墙面均用不导电材料制成)。
4.电气隔离
采用原、副边电压相等的隔离变压器实现工作回路与其他回路电气上的隔离。在隔离变压器的副边构成一个不接地隔离回路 (工作回路),可阻断在副边工作的人员单相触屯时电击电流的通路。
5.安全电压 (或称安全特低电压)
直流电源采用低于120V的电源。
交流电源用专门的安全隔离变压器 (或具有同等隔离能力的发电机、独立绕组的变流器、电子装置等)提供安全电压电源 (42V,36V,24V, I2V,6V),并使用III类设备、电动工具和灯具。应根据作业环境和条件选择工频安全电压额定值 (即在潮湿、狭窄的金属容器、隧道、矿井等工作的环境,宜采用12V安全电压)。
用于安全电压电路的插销、插座应使用专用的插销、插座,不得带有接零或接地插头和插孔;安全电压电源的原、副边均应装设熔断器作短路保护。
当电气设备采用24V以上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防止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6.屏护和安全距离
(1)屏护包括屏蔽和障碍,是指能防止人体有意、无意触及或过分接近带电体的遮栏、护罩、护盖、箱匣等装置,是将带电部位与外界隔离,防止人体误人带电间隔的简单、有效的安全装置。
(2)安全距离是指有关规程明确规定的、必须保持的带电部位与地面、建筑物、人体、其他设备、其他带电体、管道之间的最小电气安全空间距离。
7.连锁保护
设置防止误操作、误人带电间隔等造成触电事故的安全连锁保护装置。
(三) 机械伤害防护措施
1.采用本质安全技术
(1)避免锐边、尖角和凸出部分。
(2)安全距离的原则。
(3)限制有关因素的物理量。
(4)使用本质安全工艺过程和动力源。
2.限制机械应力
3.材料和物质的安全性
4.履行安全人机工程学原则
5.设计控制系统的安全原则
控制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各种作业的操作模式或采用故障显示装置,使操作者可以安全进行干预的措施,并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1)机构启动及变速的实现方式。
(2)重新启动的原则。
(3)零部件的可靠性。
(4)定向失效模式。
(5)关键件的加倍 (或冗余)。
(6)自动监控。
(7)可重编程序控制系统中安全功能的保护。
6.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防护装置必须满足与其保护功能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要求,其基本安全要求如下:
(1)结构的形式和布局设计合理,具有切实的保护功能,以确保人体不受到伤害。
(2)结构耍坚固耐用,不易损坏;安装可靠,不易拆卸。
(3)装置表面应光滑、无尖棱利角,不增加任何附加危险,不应成为新的危险源。
(4)装置不容易被绕过或避开,不应出现漏保护区。
(5)满足安全距离的要求,使人体各部位 (特别是手或脚)无法接触危险。
(6)不影响正常操作,不得与机械的任何可动零部件接触;对人的视线障碍最小。
(7)便于检查和修理。
(四) 起重作业的安全对策措施
起重吊装作业潜在的危险性是物体打击。如果吊装的物体是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强的物料,若吊索吊具意外断裂、吊钩损坏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发生吊物坠落,除有可能直接伤人外,还会将盛装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强的物件包装损坏,介质流散出来,造成污染,甚至会发生火灾、爆炸、腐蚀、中毒等事故。起重设备在检查、检修过程中,存在着触电、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等危险性,汽车吊在行驶过程中存在着引发交通事故的潜在危险性。
(五) 厂内运输安全对策措施措施
(1)着重就铁路、道路线路与建筑物、设备、大门边缘、电力线、管道等的安全距离和安全标志、信号、人行通道 (含跨线地道、天桥)、防护栏杆,以及车辆、道口、装卸方式等方面的安全设施提出对策措施 。
(2)根据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和各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提出其他对策措施。
(3)化学危险品贮运安全对策措施。
1)危险货物包装应按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设标志;
2)危险物句运输应按《危脸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执行;
3)应按 《化学危险品标签编写导则》编写危险化学品标签;
4)应按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对上述物质进行妥善贮存,加强管理;
5)应按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编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6)根据国务院第344号令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人库,必须进行检查登记。
二、安全管理整改措施
1.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建立并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的长效保障机制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2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要满足“三同时”要求。
三、安全培训和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分3个层面进行。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侧重面为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各种技术标准、规范,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脉络,掌握对整个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取得安全管理岗位的资格证书。
(2)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在于了解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五章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目的:
对各类典型事故案例的报告、分析、调查、取证、
性质认定、责任划分与处理、致因、整改措施及总结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掌握安全生产事故的分析和预防事故再次发生的方法。
内容:
通过对各类典型案例中有关事故进行模拟,检验掌握事故调查和分析、总结和处理,提出整改及预防措施及报告的行文等主要方面综合运用的能力。
一、某化学工业公司化肥厂火灾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57年9月11日16时,吉林省某化学工业公司化肥厂空分车间682氧气装瓶站休息室,因违章吸烟致3人被烧死,重伤1人,轻伤2人。 是日16时许,因该厂空分车间的氧气不合格,不能装瓶,682氧气装瓶站的6名工人将室内的压缩机空气吹洗出口阀打开放空后,便集中在休息室内学习。18时50分,1名工人在点香烟时,火柴在富氧中剧烈燃烧,该工人随即将火柴扔在地上用脚踩,火焰即由裤脚向上蔓延,另1名工人见状急忙协助其进行扑救,不料自己身上也着起火来,倾刻之间室内烟火弥漫,有2名工人破窗逃出。班长、点烟的工人和1名工人夺门而出,协助灭火的那名工人因惊慌失措未将门拉开而烧死在休息室内,班长和点烟的工人因烧伤过重,经抢救无效而死亡,1名工人因惊恐过度精神失常,其它2人轻伤。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空分车向是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委托苏联设计的,原设计中氧气装瓶站压缩机岗位没有室外放空管线,而是利用室内压缩机一段入口的空气吹洗的出口阀做放空阀,只能将氧气排在室内,事故当时氧气放空达3小时,室内氧气浓度高。 2.操作人员违反该厂有关安全的规定,在非吸烟点的空分车间682氧气装瓶站休息室内吸烟,加之职工缺乏安全防火知识,对富氧燃烧认识不足,以致扩大了灾情。 3.氧气装瓶站休息室的门不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门向内开,致在紧急情况下,不便撤离。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增设室外氧气放空管,将室内压缩机一段入口原放空处加盲板。 2.组织检查厂内所有危险岗位的门窗,将方向不符者均改成疏散方向。 3.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禁止在非吸烟区吸烟,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使广大职工了解本厂、本岗位易燃易爆、助燃、有毒有害物质的特性及防护措施。
二、黑龙江省鸡西矿务局某煤矿多种经营公司前进小井瓦斯爆炸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前进小井属黑龙江省鸡西矿务局某煤矿多种经营公司,始建于1979年,设计能力为年产1.5万吨,可采储量为33万吨。该井冬季采用压入式通风,使用两台28千瓦局扇并联通风,总入风量512米3/分,一段排风525米3/分,二段排风473米3/分,确定为高沼气小井。 1988年2月28日7时班,值班井长王某某在班前会上安排:当班采上部煤,不准空顶作业,顶子要打直,在东十巷出货,一定要按规程作业。白班人员7时15分入井,7点20分井下停电,电工崔某某立即送电,约20分钟后,发生了瓦斯爆炸,共死亡28人,经济损失14.5万元。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东五路十三号煤层风门关闭不严,造成局部通风系统短路,风压变化,导致东五巷上帮采空区内积存的高浓度瓦斯泄入巷道;电钻电源线由于车刮接头造成断路,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2.间接原因: 矿井管理混乱,各项规程和责任制不落实。工程设计安全措施不全,施工质量差,系统不正规;职工队伍和技术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人员思想麻痹。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做好小井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狠抓簿弱环节,工程质量要求达到标准化。 2、切实加强干部、职工的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全员素质,杜绝“三违”事件的发生。
三、陕西省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号煤矿“3·24”特别重大透水事故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9年1月17日8点班,一号煤矿皮带队队长樊强在井下检查工作时,发现距一号平峒口880m处的巷道左壁有涌水,水量大约200m3/h,立即报告了矿调度室。矿调度室立即派人查看情况后,决定装设三台37kW水泵进行排水,并安排用料石砌墙堵水。1月17日至3月24日,该处涌水基本保持在200m3/h,三台水泵完全可以将水排出。
1999年3月24日早班,一号煤矿井下各工作正常进行,察看情况,发现原涌水处涌水量突然增大,约800m3/h,立即向矿调度室进行了汇报,矿调度室立即向矿、公司领导进行了报告。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陕西煤炭建设公司所属的某苍村一号斜井西采区,属越界非法开采。1991年7月3日,陕西省原煤炭工业厅下发了《关于某矿区苍村一号斜井井田境界划分意见的批复》将某苍村一号斜井西采区划归某矿业公司一号煤矿,但陕煤建司和苍村一号斜井在接到省煤炭厅的批复后,并未认真落实,仍在西采区非法开采至1998年9月13日矿井被淹。在1990年至1998年期间,苍村一号斜井将该西采区承包给了甘肃省的一个民工队,以包代管,盲目蛮干,致使井下开采秩序混乱,造成某矿业公司一号煤矿平峒保安煤柱被采通,使沮河水由某矿业公司一号井起至沮河上游双龙乡河蒲村8公里范围内沿沮河两岸相互打通的小煤窑,经牛武矿-水沟矿-苍村一号斜井西采区进入某矿业公司一号煤矿。苍村一号斜井西采区的非法越界开采,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主要原因
1)某县个体牛武煤矿非法开采沮河河床煤柱,并越界穿过沮河同个体水沟煤矿多处相互打通(水沟矿于1996年11月由苍村一号斜井收购)。
2)个体水沟煤矿矿主王小平、吴海杰,于1995年8月未经批准,非法启封已经陕政办发[1988]162号和陕计能发[1989]420号文件收购补偿并取缔了的水沟煤矿,进行无证非法开采,并与苍村一号斜井西采区多处打通。在既成事实又无法阻止的情况下,苍村一号斜井将水沟煤矿于1996年11月收购后做为风井使用。个体水沟矿的非法开采,并与牛武矿、苍村一号斜井多处打通,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又一主要原因。
3. 次要原因
1)某县对煤炭资源和小煤窑的管理工作跟不上。办证审查不严,管理水平低,且在短时间内突击为23个小煤窑办理了采矿许可证,使所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界线不清,导致河床煤柱被采,河床多处塌陷,小窑相互打通,沮河河水泄入井下采空区,形成地下暗河。1998年9月13日透水事故发生后。某县尽管组成调查组,做了一些工作,但在治水工作受阻后,未采取果断措施,也未向上级及时汇报情况。
2)陕西煤炭建设公司在接到批复意见后,未认真执行批复意见,对苍村一号斜井越界非法开采放任不管,监督检查不力。
3)上级部门在1991年7月3日下发意见的批复后,在长达7年时间内,对陕煤建司和苍村一号斜井不落实文件精神,继续非法开采的问题监督查处工作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为特别重大生产责任事故。
(四)防范措施及建议
1.由省经贸委牵头,对某矿业公司一号煤矿附近的小煤窑和苍村煤矿进行整顿,绘制详尽的开采实测图纸,对本起特别重大透水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2.某矿业公司要确保治理质量,待灾区水排完后,要组织技术人员对注浆墙的强度、厚度等情况进行检测,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地段要补注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加固。
3.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相邻矿井之间,矿井与老窑之间的保安煤柱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4.严格按照“某一号煤矿治水方案”组织施工,坚持“排堵结合,以堵为主”,即首先在1~3通道采用地面打孔灌注混凝土及水泥浆液,形成下宽8~10m,上宽5~6m挡水墙,以堵绝水源来路,达到减少涌水量80%的效果。
5.在1~3透水通道堵水完成后,再对4~5通道及断层进行注浆堵水。当矿井恢复简单生产后,要进一步查明苍村一号斜井巷道侵害的程度,及时对受害平峒巷道进行加固。
6.由于某一号煤矿周围小煤窑的无序开采,导致沮河局部河床出现裂缝和塌陷,要从根本上对这一重大事故隐患予以处理,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特大翻车事故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x年x月x日,某省某市发生了一起死亡43人,伤39人的特大恶性交通事故。
x日x时,该市运输公司第7车队驾驶员何某驾驶一辆解放牌大客车,在行至某县时,会车时翻入公路东侧3.5m深的梯形混凝土水槽内,客车起火,43人当场死亡,39人 (包括司机何某)受伤,车辆报废。
(二)事故原因分析
(1)事故发生地点道路路况良好,虽然当时在下雨,但并不影响行车。根据现场勘察和认定,本次事故发生时该车行驶速度超过该路段规定的速度,加之该车风挡玻璃破裂,雨刷器不能正常使用,视线不清,待发现对面来车时驾驶员慌乱且采取措施不当,造成车辆翻人公路东侧3·5m深的梯形混凝土水槽,因此驾驶员违章超速行驶和车辆存在故障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发生事故的大客车核定载客45人,实际载客超过80人,由于超载,使得车辆制动距离变长,虽然驾驶员会车时采取了制动措施,但超载的车辆根本不能在预计的制动距离内停止,造成车辆冲出道路,因此严重超载也是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3)事故的间接原因是运输公司实行单车抵押承包改革以后,安全管理的配套措施跟不上,企业负责人对部分司机违章超载,拼设备、拼精力、拼时间,跑 "凑合车"等问题,认识不足,没有采取果断措施加以纠正,叹致酿成大祸。
(三)事故责任划分和处理
(1)肇事司机何某,对 “x x”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
(2)市运输公司第7车队,对 "x x"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第7车队队长杨某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给予分管技安、客运工作的副队长罗某行政记过处分,车队副队长张某在职工大会上作深刻检查。
(3)市运输公司对 "x x"事故应负重要的领导责任。给予运输公司经理王某记大过处分,副经理翟某记过处分,车管科科长靖某行政警告处分。
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作为上级管理部门,亦应认真吸取教训,责成其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事故整改措施
(1)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建立健全安全组织,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对所有已承包企业的合同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凡没有把经济指标和安全指标捆在一起的,或安全责任不明,要修订和增补;凡没有涉及安全指标的要终止合同。
(3)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整顿交通秩序,依法从严管理交通,切实做好公路交通安全的综合治理。
(4)坚持安全检查制度,消除事故隐患。把交通运输作为本地区安全检查的重点。
事故案例分析模拟练习题
(一)某乡办煤矿。设计年产量3万吨,实际年产量6万吨。立井开拓,中央边界式通风。 该矿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三违现象严重。没有班前会和交接班制度,井下作业任务和人员安排没有统一布置和记录。 该矿井下物料及灭火器材存放混乱;一贯使用煤面和煤块封堵炮孔;用电缆明接头放炮的现象时有发生。
该矿煤尘具有爆炸性。井下没有防尘洒水设施,也没有按照《乡镇煤矿安全规程》采取防尘措施,造成井下煤尘积存。×年×月×日,早8时30分停电后,使用柴油发电机向井下送电。由于电力不足,北翼工作面及南翼工作面轮流生产。14时班共下井72人。南翼工作面工人下井后,打眼放第一炮后出煤。15时30分左右开水泵,停南翼电,当时主扇风机和局扇都没有开启。17时30分全矿来电,主扇和局扇仍没有开启。瓦斯检测员空班漏检。北翼工作面打眼后放第二炮时,工作面口2米处挂在背板上的11个电雷管拖地引脚线被拖动的电缆明接头引爆,引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共死亡26人,伤10人,直接经济损失38万元(时值)。 1、试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2、根据《安全生产法》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3、提出防止同类事故措施建议。
参考答案
1、直接原因: ⑴由于主扇和局扇风机均未开启,瓦斯检测员空班漏检,造成瓦斯局部积聚; ⑵该矿煤尘具有爆炸性,又未采取防尘措施,造成井下煤尘积存; ⑶井下管理混乱,以致在电雷管存放不当的情况下,电缆明接头碰到电雷管引脚线,引起雷管爆炸(即点火源),导致此次事故。 间接原因: ⑴该矿矿长无证上岗,应属非法煤矿;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如煤尘具有爆炸性但没有采取防尘措施等)还在生产;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 ⑵该矿安全管理不足,表现在许多方面,如: ①安全管理制度没有或不健全,如没有班前会和交接班制度等; ②三违现象严重,如时常违章放炮没有得到纠正等; ③井下物料放置混乱,瓦斯检测员空班漏检; ④该矿从矿主到工人的安全素质均不高,反映出安全教育培训不足等。
2、⑴根据《安全生产法》第77条,依据事实、情节,追究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⑵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0条、81条、82条及83条、,依据事实、情节,追究该矿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⑶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2条、83条及90条,依据事实、情节,追究该矿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⑷根据《安全生产法》第93条,对该矿进行处理。 3、措施建议 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进行煤矿资格审查,坚决停办非法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 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开工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包括建立及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它必要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严格执行; ⑷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加强主要负责人及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二)×年夏末秋初,某电化厂液氯工段发生液氯钢瓶爆炸。使该工段414m2厂房全部摧毁,相邻的冷冻厂厂房部分倒塌,两个厂房内设备、管线全部损毁。并造成附近办公楼及厂区周围280余间民房不同程度损坏。液氯工段当班的8名工人当场死亡。更为严重的是爆炸后氯气扩散7公里2,由于电化厂设在市区,与周围居民区距离较近,事故共导致千余人氯气中毒,数十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63万元(时值)。 最初爆炸的1只液氯钢瓶是由用户送到电化厂来充装液氯的。由于该用户在生产设备与液氯钢瓶连接管路上没有安装逆止阀、缓冲罐或其它防倒罐装置,致使氯化石蜡倒灌入液氯钢瓶中,这属于违章行为。而且在送来此钢瓶时也未向充装单位声明情况,留下重大事故隐患。
负责充装钢瓶的电化厂液氯工段工人违章操作,在充装液氯前没有按照操作规程对欲充装的钢瓶进行检查和清理,就进行液氯充装。充装时,钢瓶内的氯化石蜡和液氯发生化学反应,温度、压力升高,致使钢瓶发生爆炸,并导致周围相继钢瓶爆炸,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
经调查:双方工人均未经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当地政府和化工厂均没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措施。 1、 试根据上述材料,分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2、 根据《安全生产法》,试提出处理建议; 3、 试提出防范措施。
参考答案
1、直接原因 ⑴用户方违章在液氯钢瓶内混入氯化石蜡,且未向充装方说明此情况,形成事故隐患; ⑵充装方工人违章操作,在充装前未按规定检查和清理,就进行充装作业。 间接原因 ⑴用户方的生产设施存在缺陷(缺少必要的防倒灌设施); ⑵压力容器灌装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用户方和充装方的工人都属违章操作,也未经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说明双方单位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不足; ⑶无论何种原因,化工厂建在居民区都是不符合有关安全规定要求的。政府和厂方也没有应急救援预案或措施。
2、化工厂为化学危险品生产单位。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0、82、85条,追究该厂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追究该厂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3、 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化工厂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⑵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化工厂安全管理,包括建立及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它必要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教育、督促所有从业人员严格执行; ⑶双方单位应当对有缺陷的生产设施进行整改,消除这一事故隐患; ⑷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加强主要负责人、 特种作业人员及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三)×年×月×日,某港商独资工艺玩具厂发生特大火灾事故,死亡84人,伤45人,直接经济损失达260余万元(时价)。 该厂厂房是一栋三层钢筋混凝土建筑。一楼为裁床车间,内用木板和铁栅栏分隔出一个库房。库房内总电闸的保险丝用两根铜丝代替,穿出库房顶部并搭在铁栅栏上的电线没有用套管绝缘,下面堆放了2米高的布料和海绵等易燃物。二楼是手缝和包装车间及办公室,一间厕所改作厨房,内放有两瓶液化气。三楼是车衣车间。 该厂实施封闭式管理。厂房内唯一的上下楼梯平台上还堆放杂物;楼下4个门,2个被封死,1个用铁栅栏与厂房隔开,只有1个供职工上下班进出,还要通过一条0.8米宽的通道打卡;全部窗户外都安装了铁栏杆加铁丝网。
起火原因是库房内电线短路时产生的高温熔珠引燃堆在下面的易燃物所致。起火初期火势不大,有工人试图拧开消火栓和用灭火器灭火,但因不会操作未果。在一楼东南角敞开式货物提升机的烟囱效应作用下,火势迅速蔓延至二、三楼。一楼工人全部逃出。正在二楼办公的厂长不组织工人疏散,自顾逃命。二、三楼约300多名工人,在无人指挥情况下慌乱逃生。由于要下楼梯、拐弯、再经打卡通道才能逃出厂房。路窄人多,浓烟烈火,致使人员中毒窒息,造成重大伤亡。 经调查确认以下事实: 1、该厂雇佣无证电工,长期超负荷用电,电线、电器安装不符合有关安全规定要求; 2、厂方平时未对工人进行安全防火教育培训;发生火灾时,厂长未指挥工人撤离,自顾逃生;
3、该厂多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对于消防部门所发"火险整改通知书",未认真整改,留下重大火灾隐患,以 向整治小组个别成员行贿等手段取得整改合格证。该厂所在地镇政府对此完全了解,不但不督促整改,还由镇长授意给整治小组送钱说情。
试根据上述材料: 1、 分析火灾的直接原因、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得主要原因和间接原因; 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建议。 3、 提出整改措施
参考答案
1、直接原因是库房电线短路引燃易燃物而蔓延成灾。一楼裁床车间内设置库房,用可燃物(木板)隔开;加之厂房平时没有安全防火教育培训,工人 自救能力差,是火灾迅速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该厂违反消防安全一系列规定(如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使得发生火灾时,工人无法迅速撤离,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得主要原因。 间接原因 ⑴该厂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在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下进行生产;平时缺乏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采用不正当方法取得消防整改合格证;发生火灾时厂长自行逃离;……是根本原因。 ⑵镇政府没有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在消防整治小组发出"火险整改通知书"后,不但没有督促该厂整改,还支持其向有关方面人员行贿。 ⑶市消防部门派出的整治小组,在检查该厂火险中,虽然发了"火险整改通知书",但督促整改不力。在尚存大量火灾隐患的情况下,整治小组个别成员收受该厂贿赂,发给整改合格证。
2、处理意见 ⑴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0、81、82条和《消防法》有关规定,追究该厂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⑵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2条及91条和《消防法》有关规定,追究该厂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⑶根据国务院302号令《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镇政府正职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⑷根据《安全生产法》第77、78条和《消防法》有关规定,追究消防部门整治小组有关荣誉的法律责任。 3、⑴教育镇政府和企业负责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履行各自的安全责任。 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消防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工厂的安全生产和防火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时,不予进行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⑶工厂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要求,在开工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生产。 ⑷工厂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要求,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四)某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制定了如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防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请问: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如不全,请补充? (五)1999年1月4日,重庆綦江县虹桥发生特大塌坍事故,导致40人死亡,14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31万元。事故相关责任人受到法律处理,即:纂江县县长、县委书记张开科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县委副书记林世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相关责任人都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分。 请问:我国安全事故行政责任处罚的法规有哪些?安全事故刑事责任处罚的的法律是什么?刑事处罚的最高力度是多少? (六).某化学品经营企业从化工厂购进一批(10吨)氢氧化钠(固碱),存放在一座年久失修的库房中。一天晚上,大雨倾盆而下,库房进水,氢氧化钠泡在水中,部分泡在水中的氢氧化钠开始深入水中并顺水流入地沟。仓库保管员发现后,及时报告了单位主管领导。 请问:如果你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当检查到这一现场,你要重点检查什么?
参考答案
(四)答案提要:缺少以下制度:动火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 (五)答案提要:1)行政责任处罚的法规主要有《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2)刑事责任处罚的法律主要是《刑法》。3)安全事故罪的刑事处罚最高力度一般是3~7年。 (六)答案提要:1)是否制定了这种危及情况下的应急预案;2)仓库保管员报告后,主管领导是否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3)在应急抢救的同时,是否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主管上级、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公安、环境保护、质检等部门)报告。
案例分析答题技巧
案例分析,即给出一个案例并就案例提出问题,要求考生作出开放式的分析。这种考法给考生较大的发挥空间,虽然不会得不到分,但要得高分也很困难。要能很好地解答这种题,考生既要认真阅读案例,又要有清晰的分析思路;既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又要有一定的知识面。关于分析题的解答技巧,除了上面案例题的有关技巧外,需要补充的还有以下几点: 1.先看问题再看案例。因为分析题的问题一般比较短,考生可以先看问题,这样在阅读时就能有较强的针对性,容易抓住重点,提高效率。
2.要认真审题。问题中的每一个字都要认真地看,要抓住问题中的关键词,弄清问题要求分析的到底是什么。 3.不要急于动笔。看完题目后,考生不要马上动笔,想到什么写什么,而应先花几分钟时间对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和思考,确定答题思路和要点,框架建立起来后再动笔回答。这样才能有一个清晰的思路,并且不容易遗漏要点。 4.找根源,抓本质。案例分析题往往会问"怎么办"、"应采取什么对策",对这种问题,考生不可一上来就摆措施、列办法,而应首先分析事故的问题是什么,造成事故的原因又是什么,然后再针对分析结果设计对策。分析的过程是这样,考生在回答问题时也可按同样的思路设计自己的答题框架。
5.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对分析题,首先要象简述题那样做到要点完整;而跟简述题不同的是,对每一"点",考生都要尽可能地展开论述,充分阐述该"点"包含的内容。但对不同的"点"又不可平均用力,重要之"点",应详细论述;一般之"点",讲清即可。论述过程中应遵循"从重点到一般"的顺序,重要的内容放在前面,层次分明,循序渐进。 6.行文流畅,结构清楚。写文章干干净净、轻清楚楚是一种好习惯,这既能给评阅教师一个好心情,也有利于保持自己思路的清晰。考生回答分析题切忌从头到尾一大段,结构混乱,乱涂乱画。
下面的几个小技巧可以帮助考生写出一份漂亮的答卷: (1)分段合理,在此前提下,段落宁多勿少; (2)用不同层次的数字,如一、1、(1)、①表示结构层次; (3)每一要点最好先用一两句话、一两个词概括,然后再展开论述。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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