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与个人理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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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卓越生产运营总监高级研修班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企业税收筹划与个人理财(ppt)
企业税收筹划与个人理财

授 课 内 容

第一部分:企业税收筹划

第二部分:个人理财
授 课 预 期 收 益

改变一些观念(税负、理财)
学习一些新知识(新税法)
掌握一些逻辑思维(筹划、理财)
第一部分 企业税收筹划
纳税误区分析
增值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筹划
一、纳 税 误 区 分 析

某企业年终发放奖金时,财务部没有,原因是该年度的税负(收入和成本与上年基本相同)较上年提高了,老板认为是财务人员的责任。
问题:
你认为老板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 析

1、税收是怎样产生?
合同→业务→税收
2、财务与税收关系?
税收→计算→交纳
小结:税收责任、成本效益、筹划风险

税收筹划的特点
1、合法,是前提
2、超前,是关键(仓库出租)
3、实用,是目标
4、集体智慧的体现

正确认识:偷税、避税和税收筹划

二、增值税的筹划
增值税筹划思路分析:

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义务人 能抵
一般纳税人=销项-进项 不能抵
销售额*税率
如何确定?
(销售方式、时间)无弹性
二、增值税的筹划
一、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二、如何选择混合销售行为
三、销售方式的选择
四、平销方式的筹划
五、委托代销方式的筹划
六、其他方式
二、增值税的筹划
一、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纳税人分类: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判断标准:销售额与会计核算

税收筹划依据:通过税负平衡点。
身份的筹划
1、“增值率判别法”
 在适用增值税税率相同的情况下,起关键作用的是企业进项税额的多少或者增值率的高低。增值率与进项税额成反比关系,与应纳税额成正比。假设下面的销售额和购进项目金额均不含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率=(销售额-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或:
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身份的筹划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售额×17%×增值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6%
可以计算出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
销售额×17%×增值率=销售额×6%
增值率=6%÷17%×100%=35.29%
身份的筹划
分析如下:
当增值率为35.29%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35.29%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35.29%时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用同样的方法可以计算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或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4%时的无差别纳税平衡点。见下表:
增值率与纳税身份选择参考表
身份的筹划
2、含税购货金额占含税销售额比重判别法
 有时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含税的销售额和含税的购货金额,对比使用同样步骤,我们也可算出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
 假设Y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X为含增值税的购货金额(应税期限相同),则下式成立:
[Y÷(1+17%)-X÷ (1+17%)]×17%=Y÷(1+6%)×6%
解得平衡点如下:
  X=61.04%Y
即: X÷ Y =61.04%

身份的筹划
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为同期含销售额的61.04%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完全相同。
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占同期含税销售额的比重大于61.04%是,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
当企业含税购货额占同期含税销售额的比重小于61.04%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列表如下:
身份的筹划
二、如何选择混合销售行为
定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税务处理方法是: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二、如何选择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二、如何选择混合销售行为
税务机关对混合销售的认定(经验):
A、是否签订销售合同
B、销售与服务对象是否统一单位
C、发票开具是否统一单位
D、是否从统一单位收取货款
E、是否分开核算。

案例
某建筑安装公司在提供安装服务的同时,还销售建筑装修材料。预期全年营业收入400万元,其中销售收入220万元,建筑安装劳务收入180万元。购买材料的进项税额23.8万元。由此设计出两种纳税方案:
方案一:统一经营,按混合销售纳税。
方案二:分开经营,另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

二、如何选择混合销售行为
方案一:统一经营,按混合销售纳税
由于其应纳增值税的销售收入超过了收入总额的50%,应一并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为400×17%-23.8=44.2万元。

二、如何选择混合销售行为
方案二:分开经营,另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
销售公司就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
 220×17%-23.8=13.6万元
建筑安装公司就建筑安装劳务收入缴纳营业税。180×3%=5.4万元。合计纳税19万元。并节约所得税 5.4×33%=1.782万元
二个方案相比:混合销售实际上多纳税:
=(44.2-19)+1.782
=25.2+1.782=26.982万元。
选方案二

二、如何选择混合销售行为
另例:如果该公司的主要营业收入来自于建筑安装劳务,则纳税情况就大不相同。设其总营业收入400万元不变,进项税额23.8万元不变,销售收入180万元,建筑安装务收入220万元。再看两种纳税方案:
方案一:按混合销售纳税。由于其建筑安装劳务收入超过了收入总额的50%,应一并缴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为400×3%=12万元。

二、如何选择混合销售行为
方案二:分开经营,分别纳税。则应纳增值税为180×17%-23.8=6.8万元,应纳营业税为220×3%=6.6万元。合计纳税13.4万元。
混合销售少纳13.4-12=1.4万元。此外混合经营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多税前扣除营业税12-6.6=5.4万元,相应可少纳企业所得税5.4×33%=1.782万元。因而混合销售实际上少纳税1.4+1.782=3.182万元。
选方案一

三、销售方式的选择
几个应明确的概念
1、折扣销售(另开发票、实物);
2、赠送销售(卖一送一、买房送车);
3、追加销售-附带其他商品的销售;
(精装修房销售3%和5%)
4、通过“挂靠”方式转移(邮电通讯)。


三、销售方式的选择
深圳佳虹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60元,购货方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庆期间为了促销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方式一:商品七折销售。
方式二:购物满100元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为18元,均为含税价)。
方式三:购物满100元者和、返还30元现金。
 分析如下:(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未考虑)

三、销售方式的选择
方式一:七折销售,价值100元商品售价70 元。
应缴增值税额=70÷(1+17%)×17%-60÷(1+17%)×17%=1.45元
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
应缴所得税额=8.55×33%=2.82元
税后净利润=8.55-2.82=5.73元

三、销售方式的选择
方式二: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
销售100元商品时应缴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
应缴增值税=30÷(1+17%)×17%-18÷(1+17%)×17%=1.75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5.81+1.75=7.56元
三、销售方式的选择
根据国税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3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30元的商品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品需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
30÷(1-20%)×20%=7.5元
利润额=100(1+17%)-60÷(1+17%)-18÷(1+17%)-7.5=11.3元

三、销售方式的选择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1+17%)-60÷(1+17%)]×33%=11.28元
税后利润=11.3-11.28=0.02元

三、销售方式的选择
方式三: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
应缴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30÷(1-20%)×20%=7.5元
利润额=100(1+17%)-60÷(1+17%)-30-7.5=-3.31元
应缴所得税额=[100(1+17%)-60÷(1+17%)]×33%=11.28元
税后利润=-3.31-11.28=-14.59元
上述三方案中,方式一最优。

三、销售方式的选择
某商品零售企业为了扩大影响,增加销售额,决定进行让利促销活动。经过对企业销售状况和客观经营环境的分析,财务部门提出了两个促销方案:一是所有商品均打9折销售;二是赠送购物券,即给购物满100元者赠送10元购物券,可在商场内任意选购货物。下面我们从税后净利润的角度对两个方案进行比较(暂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销售方式的选择
打折销售
假设商场每销售100元的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所得税率为33%。打9折销售,即消费者每购买100元商品,实际只需支付90元,商场实现90元的销售收入,其纳税情况和获利情况如下:
应缴增值税=(90-60)÷(1+17%)×17%=4.36(元);
毛利润=(90-60)÷(1+17%)=25.64(元);
应缴所得税=25.64×33%=8.46(元);
税后净利润=25.64-8.46=17.18(元)。

三、销售方式的选择
赠购物券销售
消费者每购买100元商品,商场赠送10元购物券,可在商场购物,实际上是商场赠送给消费者价值10元的商品(其成本为6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这种赠送“视同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并且根据所得税法规定,对于非公益性捐赠行为,其捐赠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应把其作为应税所得的调增额,其纳税情况和获利情况如下:

三、销售方式的选择
应缴增值税=(100+10-60-6)÷(1+17%)×17%=6.39(元);
毛利润=(100-60-6)÷(1+17%)=29.06(元);
应缴所得税=[29.06+6÷(1+17%)]×33%=11.28(元);
税后净利润=29.06-11.28=17.78(元)。
可见每销售100元商品,赠购物券的方式比打折销售的方式多盈利17.78-17.18=0.6元,因此方案二优于方案一,选择方案二可以使企业获得较高利润。

三、销售方式的选择
假设一:该企业每销售100元商品的成本由60元变为70元,其他条件不变。
方案一纳税和获利情况如下:
应缴增值税=(90-70)÷(1+17%)×17%=2.91(元);
毛利润=(90-70)÷(1+17%)=17.09(元);
税后净利润=17.09×(1-33%)=11.45(元)。

三、销售方式的选择
方案二纳税和获利情况如下:
应缴增值税=(100+10-70-7)÷(1+17%)×17%=4.79(元);
毛利润=(100-70-7)÷(1+17%)=19.66(元);
应缴所得税=[19.66+7÷(1+17%)]×33%=8.46(元);
税后净利润=19.66-8.46=11.20(元)。
比较两方案可看出,方案一比方案二多盈利11.45-11.20=0.25(元)打折销售对企业更有利。
三、销售方式的选择
假设二:将方案一改为打8折销售,方案二改为每购买100元商品赠送20元购物券,其他条件不变。运用以上计算方法可得:
方案一税后净利润为11.45元。计算过程略
方案二税后净利润为12.65元。计算过程略
方案二比方案一多盈利12.65-11.45=1.2(元),赠送购物券销售对企业更为有利。

三、销售方式的选择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虽然打折销售可以获取税收上的优势,但并不是在什么情况下它都是最优选择。商品成本越低,折扣优惠越大时,赠送购物券促销方式的优势就更加明显。
因此商品零售企业在选择让利促销方式时,切不可只考虑节税效益,而要从企业整体的盈利能力加以考察。对于不同的促销方式,纳税越少并不意味着获利越大,进行让利促销方式的选择,务必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事先做好筹划,选择较优的促销方式,这样才能确保企业利益较大化。
四、平销方式的筹划
平销方式:销售企业以经销价或高于经销价的价格销售给另一企业,另一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的方式弥补另一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
方式:1、返还资金弥补
2、捐赠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
税收规定:任何形式的返还资金,另一方均冲减当期进项税额。
案例
甲企业以不含税10万元的售价将一批商品售给乙企业,乙企业再以11万元不含税的售价卖给消费者(税率17%) ,甲企业向乙企业支付返还资金1.17万元。甲企业的实际售价为9万元。
可见:
甲企业销项税额=1.7万元
乙企业应纳税额=(11-10)*17%+0.17=0.34

商业折扣方式:甲企业以9万元售给乙企业
甲企业销项税额=1.53万元
乙企业应纳税额=(11-9)*17%=0.34
现金折扣方式:乙提前付款获折扣1.17万元
甲企业销项税额=1.7万元
乙企业应纳税额=(11-10)*17%=0.17万元
可见:甲采用商业折扣可节税
乙采用现金折扣可节税

五、委托代销方式的筹划
代销方式:收取手续费和视同买断
甲和乙均是一般纳税人,税率17%,甲有1000件商品拟委托乙销售,该批商品进项税额12万元,市场不含税售价1000元。
代销方案(以下售价均不含税):
1、收取手续费,按售价1000元的20%;
2、买断,甲企业以每件800元出售,乙仍以1000元出售。
分析
方案一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1000*0.1*17%-12=5万元
乙企业应纳增值税=0万元
乙企业应纳营业税=1000*0.02*5%=1万元
方案二
甲应纳增值税=1000*0.08*17%-12=1.6万元
乙应纳税额=(0.1-0.08)*1000*17%=3.4万元
可见:不同代销方式对双方税负有影响。
六、其他方式
抵扣时间的合理选择
废旧物资采购的税务筹划
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
进货对象的选择等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筹划思路:

应纳税额=(应税收入-可抵扣成本)*25%

会计收入 会计成本

调增调减 调增调减
新《企业所得税法》
两税合并
纳税人身份 :居民与非居民
税率 :25%、20%、15%
成本费用扣除标准
广告费、工资薪金、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
1、企业利润不变能降低税额的途径
2、寻找会计制度和税收规定差别点
3、如何“合并”子公司减轻税负
4、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问题
5、巧选存货计价方法减轻税负
6、选择投资方案应考虑的税收问题
7、企业并购的税收问题
8、企业改组改制的税收筹划策略
9、税收筹划失败案例分析

1、企业利润不变能降低税额的途径
(1)研究开发费的合理安排(50%)
(2)固定资产折旧,会计直线,税法加速
《扣除办法》(2000年84号)规定,对促进科技进步、环保等关键设备,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可申请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3)投资抵免:会计利润不变,直接抵免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99年290号)规定: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所得税中扣除,当年不足抵免的,可连续5年。
1、企业利润不变能降低税额的途径
(4)亏损弥补
(5)投资国债
(6)技术转让所得,净收益30万元以下的,免征。
2、如何选择优惠年度
税收政策: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新成立企业当年实际经营期不足六个月,经申请减免期从下一年开始计算。
例:某高新技术企业2005年10月开办,当年实现应税利润26万元,2006年实现应税利润160万元,2007年实现应税利润240万元。

选择05、06作为优惠年度
应纳所得税=240*15%=36万元
减免所得税=(26+160)*15%=27.9万元
选择06、07作为优惠年度
应纳所得税=26*15%=3.9万元
减免所得税=(240+160)*15%=60万元
但:对未来盈利状况做准确预测

2、寻找会计制度和税收规定差别点
①借款利息资本化问题
②固定资产折旧问题和折旧方法的选择
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企业税负
④债务重组中税负问题

3、如何“合并”子公司减轻税负
横向“合并”和纵向“合并”(全资子公司) 。是否涉及合并过程的产权变动?
(1)国税[2000]119号《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合并”。指被合并企业将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企业或新设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涉及产权变动,视同按公允价值转让,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而且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3、如何“合并”子公司减轻税负
(2)如合并全资子公司,不涉及产权变动,按国税发(1998)97号《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可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按剩余弥补年限)。
4、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问题
①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②筹划方案:
A:变借款为投资
B:变借款为购销往来

5、巧选存货计价方法减轻税负
A:熟悉政策规定


B: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6、选择投资方案应考虑的税收问题
①对内投资:考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②对外投资:考虑地区性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7、企业并购的税收问题(G)
①兼并方购买被兼并方,属买卖行为(税负重)
②兼并方承担全部债务整体并购,属产权交易行为(税负轻)(不交纳增值、营业税)
③兼并方以被兼并方的优质资产重新注册一家全资子公司,并承担部分债务,被兼并方破产,然后兼并全资子公司。变资产买卖→产权交易
优点:支付代价小,购买优质资产。

8、企业改组改制的税收筹划策略
[2000]118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119号《关于企业合并分主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①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筹划要点(G)
②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筹划要点(G)
③企业合并业务的筹划要点(G)
④企业分立业务的筹划要点(G)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筹划要点
118号规定: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易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确认,转让企业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


如果转让企业在以后年度转让该股权:
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整体资产的原帐面净值
接受企业允许扣除的折旧,必须以转让企业的原帐面净 值为确定。
要点:递延纳税,只要不转让就不纳税。(B)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筹划要点
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
置换交易补价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的
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
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
让的所得和损失。(B)
企业合并业务的筹划要点
119号规定: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易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且未弥补亏损可纳入合并企业继续弥补。
(2)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零,
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
也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即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视为无偿
弃所持有的旧股放。(B)
企业分立业务的筹划要点
119号规定:
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为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确认,可按下列进行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所得税

(2)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
企业承担,含按比例分离资产的未弥补亏损。

(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债务的成本,必须以被
分立企业的帐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
值进行调整。
综合案例一
某有限责任公司年税前利润总额250万元,其中投资收益150万元,属房产投资分回利润,经查,该公司资产负债表上没有长期投资项目,该房产账面原值1000万元。投资合同规定,每年被投资公司分回利润是相等的,该公司收到利润时,50%列入“投资收益”,50%列入“累计折旧”,假设房产折旧年限25年,所得税率33%。
问题:
(1)该项目是否为投资行为?判断标准?
(2)如不是,应该如何计税?
综合案例二
销售别墅送宝马
北京某地产开发商为促销别墅,每套售价500万元(原售价400%C
企业税收筹划与个人理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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