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如何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ppt)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企业应如何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ppt)
企业应如何贯彻落实 《职业病防治法》
宝安区卫生监督所 林炳杰
“劳动者的健康与企业的社会责任”
是《职业病防治法》实施5周年的宣传的主题。
职业健康权是最基本的人权。
《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中央政府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意志。
OHSAS 18000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Assessment Series)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是欧洲十几个著名认证机构及欧、亚、太一些国家共同参与制定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系;列标准
尊重员工生命财产为主题
欧盟RoHS指令
不仅考虑环保,更注重健康。
RoHS指令,是欧盟《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的简称.
它要求2006年7月1日以后,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中的铅、汞、镉、六价铬、聚溴联苯和聚溴联苯醚等六种有害物质含量不得超过规定限量。
职业病防治法的特点
维权: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
明确用人单位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管相结合
技术服务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技术准入
强化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职业病防治法解决的重点问题
建设项目管理
生产设备、原材料管理
工作场所管理
防护设备与防护用品
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病诊断、鉴定
职业病人保障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化学品毒性鉴定
职业病诊断、治疗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用人单位义务(16项)
健康保障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违者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卫生管理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违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报告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行政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结果。
违者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卫生防护义务:
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违者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少危害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料,逐步替代职业危重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职业危害监测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
违者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转移危害义务:
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违者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危害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还应通过合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志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
违者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培训教育义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危者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健康监护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违者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处理义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违者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违者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举证义务:
劳动者申请职业病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的义务。
违者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行政监督和民主管理的义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义务
劳动者权利(10项)
享受教育培训权;
享受健康服务权;
知情权;
卫生防护权;
批评、检举、控告权;
拒绝作业权;
参与决策权;
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权;
获得赔偿权;
特殊保障权。
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职业病病人保障
职业病病人待遇
待遇的主要内容: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妥善安置、经济补偿和赔偿
待遇的保障机制
工伤社会保险
民事赔偿
国家社会救济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的待遇保障
疑似职业病病人权利与保障
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检查
观察
诊断
试验性治疗
鉴定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对监督执法人员处罚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本法第六十条所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企业应如何贯彻职业病防治法?
一、认识上要重视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劳资关系的和谐;
《职业病防治法》是维权最彻底、责任追究最严厉的法律之一,违法的代价非常大。
职业病造成的后果
对劳动者健康造成各种各样的损害,对患者及其家庭都是个悲剧。
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破产(我区已出现3宗)!
可演变成社会问题甚至造成国际影响。
案例 观澜某印刷行政处罚案
2005年8月开始使用白电油,不了解白电油的毒性,2006年1月陆续出现工人中毒;
2006年6月确诊6名员工职业性慢性正已烷轻度中毒;
1年来治疗费用20多万元;
住院期间工资18万元;
行政罚款8万元;
已停用白电油,改回97号汽油;
宝安日报、深圳商报、深圳电视台等媒体报道
二、做好前期预防
企业负责人一定要知法、守法。要依法办厂,依法经营管理。办厂之前必须了解的基本内容:
工作场所的基本要求;
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预评价与审查制度
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制度
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要求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建设项目审批申报手续
职业危害预评价与审查
对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评价时间:可行性论证阶段
评价机关:有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
审查机关:卫生行政部门
评价内容: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健康影响预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设计审查
对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
审查机关:卫生行政部门
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竣工验收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负责)
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合格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使用有毒化学品,或存在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违反申报制度,将被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责任落实到人
职业病防治工作重在管理,要将责任落实到人,并抓好关键环节。
1、人事部门:把好人事管理关
■招工:
◆上岗前体检:防止把职业病人招进厂;把好职业禁忌关。
◆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合同告知: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购买工伤保险,以防万一。
■上岗后:
◆做好在岗期间体检和离岗时体检。
▲体检工作应到获得省卫生厅颁发的“广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格”的单位进行。
▲体检项目应有针对性,即应按照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
◆要建立好工人健康档案。
案例一:
公明街道某铸造厂1名工人从事粉尘作业,2004年6月1日被确诊为Ⅰ期尘肺,厂方赔付了9万多元。
该厂吸取教训,入厂体检先拍胸片确认没问题再进厂上岗作业,2006年在招工体检的20人中就发现了4例尘肺病人,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二:
2006年7月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接管了一家石场的绿化和综合开发业务,同时也接管了该石场原来的员工120名。
2006年11月-2007年2月,先后有4名员工被诊断为矽肺,其中II期 1人,Ⅰ期3人;估计人数还会增加。
原石场经营石料开采20余年,作业员工相对稳定,接触粉尘危害时间久,但事发之前从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接管单位法律意识谈薄,接管前未安排接尘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幸好接管后为大部分工人买了工伤保险,减少了损失。
2、采购部门:把好物料采购关
■采购化学品时:
◆应向供销商索取:
▲详尽的中文说明书,
▲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物质安全资料表》(MSDS);
◆应有合格的包装标识。
◆应尽量选用无毒或低毒品代替有毒、高毒品。
3、生产部门:把好日常管理关
■落实防护措施:
⑴在使用化学品之前,先查看中文说明书,弄清其成份和毒性、中毒表现和防护。如果成份不明,可送样到技术服务部门进行成分分析。
⑵了解所使用的化学品有无发生过中毒的案例,以吸取经验教训。
(3)确保防护设施正常使用,督促员工使用防护用品等。
■警示标志:按规定张贴相应的警示标志;
■监测评价:作业场所按规定监测评价,发现超标或一些特殊的成分及时整改。
企业应如何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ppt)
企业应如何贯彻落实 《职业病防治法》
宝安区卫生监督所 林炳杰
“劳动者的健康与企业的社会责任”
是《职业病防治法》实施5周年的宣传的主题。
职业健康权是最基本的人权。
《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中央政府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意志。
OHSAS 18000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Assessment Series)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是欧洲十几个著名认证机构及欧、亚、太一些国家共同参与制定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系;列标准
尊重员工生命财产为主题
欧盟RoHS指令
不仅考虑环保,更注重健康。
RoHS指令,是欧盟《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的简称.
它要求2006年7月1日以后,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中的铅、汞、镉、六价铬、聚溴联苯和聚溴联苯醚等六种有害物质含量不得超过规定限量。
职业病防治法的特点
维权: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
明确用人单位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管相结合
技术服务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技术准入
强化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职业病防治法解决的重点问题
建设项目管理
生产设备、原材料管理
工作场所管理
防护设备与防护用品
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病诊断、鉴定
职业病人保障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化学品毒性鉴定
职业病诊断、治疗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用人单位义务(16项)
健康保障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违者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卫生管理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违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报告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行政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结果。
违者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卫生防护义务:
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违者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少危害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料,逐步替代职业危重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职业危害监测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
违者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转移危害义务:
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违者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危害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还应通过合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志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
违者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培训教育义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危者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健康监护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违者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处理义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违者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违者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举证义务:
劳动者申请职业病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的义务。
违者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行政监督和民主管理的义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义务
劳动者权利(10项)
享受教育培训权;
享受健康服务权;
知情权;
卫生防护权;
批评、检举、控告权;
拒绝作业权;
参与决策权;
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权;
获得赔偿权;
特殊保障权。
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职业病病人保障
职业病病人待遇
待遇的主要内容: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妥善安置、经济补偿和赔偿
待遇的保障机制
工伤社会保险
民事赔偿
国家社会救济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的待遇保障
疑似职业病病人权利与保障
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检查
观察
诊断
试验性治疗
鉴定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对监督执法人员处罚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本法第六十条所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企业应如何贯彻职业病防治法?
一、认识上要重视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劳资关系的和谐;
《职业病防治法》是维权最彻底、责任追究最严厉的法律之一,违法的代价非常大。
职业病造成的后果
对劳动者健康造成各种各样的损害,对患者及其家庭都是个悲剧。
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破产(我区已出现3宗)!
可演变成社会问题甚至造成国际影响。
案例 观澜某印刷行政处罚案
2005年8月开始使用白电油,不了解白电油的毒性,2006年1月陆续出现工人中毒;
2006年6月确诊6名员工职业性慢性正已烷轻度中毒;
1年来治疗费用20多万元;
住院期间工资18万元;
行政罚款8万元;
已停用白电油,改回97号汽油;
宝安日报、深圳商报、深圳电视台等媒体报道
二、做好前期预防
企业负责人一定要知法、守法。要依法办厂,依法经营管理。办厂之前必须了解的基本内容:
工作场所的基本要求;
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预评价与审查制度
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制度
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要求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建设项目审批申报手续
职业危害预评价与审查
对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评价时间:可行性论证阶段
评价机关:有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
审查机关:卫生行政部门
评价内容: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健康影响预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设计审查
对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
审查机关:卫生行政部门
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竣工验收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负责)
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合格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使用有毒化学品,或存在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违反申报制度,将被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责任落实到人
职业病防治工作重在管理,要将责任落实到人,并抓好关键环节。
1、人事部门:把好人事管理关
■招工:
◆上岗前体检:防止把职业病人招进厂;把好职业禁忌关。
◆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合同告知: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购买工伤保险,以防万一。
■上岗后:
◆做好在岗期间体检和离岗时体检。
▲体检工作应到获得省卫生厅颁发的“广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格”的单位进行。
▲体检项目应有针对性,即应按照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
◆要建立好工人健康档案。
案例一:
公明街道某铸造厂1名工人从事粉尘作业,2004年6月1日被确诊为Ⅰ期尘肺,厂方赔付了9万多元。
该厂吸取教训,入厂体检先拍胸片确认没问题再进厂上岗作业,2006年在招工体检的20人中就发现了4例尘肺病人,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二:
2006年7月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接管了一家石场的绿化和综合开发业务,同时也接管了该石场原来的员工120名。
2006年11月-2007年2月,先后有4名员工被诊断为矽肺,其中II期 1人,Ⅰ期3人;估计人数还会增加。
原石场经营石料开采20余年,作业员工相对稳定,接触粉尘危害时间久,但事发之前从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接管单位法律意识谈薄,接管前未安排接尘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幸好接管后为大部分工人买了工伤保险,减少了损失。
2、采购部门:把好物料采购关
■采购化学品时:
◆应向供销商索取:
▲详尽的中文说明书,
▲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物质安全资料表》(MSDS);
◆应有合格的包装标识。
◆应尽量选用无毒或低毒品代替有毒、高毒品。
3、生产部门:把好日常管理关
■落实防护措施:
⑴在使用化学品之前,先查看中文说明书,弄清其成份和毒性、中毒表现和防护。如果成份不明,可送样到技术服务部门进行成分分析。
⑵了解所使用的化学品有无发生过中毒的案例,以吸取经验教训。
(3)确保防护设施正常使用,督促员工使用防护用品等。
■警示标志:按规定张贴相应的警示标志;
■监测评价:作业场所按规定监测评价,发现超标或一些特殊的成分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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