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税操作说明、帐务处理及其它问题汇总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免、抵、退”税操作说明、帐务处理及其它问题汇总
一、“免、抵、退”税基本内容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 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
(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 退”税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 集团。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加工生产的货物。
下列出口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
1 .收购与本企业生产货物的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的货物;
2.收购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配套出口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同自产货物 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 .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生产的产品,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集团成员, 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委托加工生产收回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 )委托方必须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三、生产企业出口销售入帐时间、销售收入和离岸价的确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入帐时间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登记出口销售帐。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 )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要求出口发票与出口报关单的成交方式、数量、金额一致);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原则上以海关确定的离岸价格计算出口销售收入。对财务健全、核算规范的出口企业,确需按实列支国外运费、保费、佣金的,可提出申请,报经出口退 税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行,但在申报退税时须附送相应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凡不能提供或提供不实的,今后一律以海关报关单上注明的离岸价为退税依据。
(三)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
免、抵、退”税操作说明、帐务处理及其它问题汇总
一、“免、抵、退”税基本内容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 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
(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 退”税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 集团。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加工生产的货物。
下列出口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
1 .收购与本企业生产货物的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的货物;
2.收购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配套出口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同自产货物 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 .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生产的产品,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集团成员, 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委托加工生产收回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 )委托方必须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三、生产企业出口销售入帐时间、销售收入和离岸价的确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入帐时间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登记出口销售帐。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 )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要求出口发票与出口报关单的成交方式、数量、金额一致);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原则上以海关确定的离岸价格计算出口销售收入。对财务健全、核算规范的出口企业,确需按实列支国外运费、保费、佣金的,可提出申请,报经出口退 税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行,但在申报退税时须附送相应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凡不能提供或提供不实的,今后一律以海关报关单上注明的离岸价为退税依据。
(三)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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