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辞退规定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员工辞职辞退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公司和员工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职”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或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由员工主动提出提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由公司主动提出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开除”是指因员工触犯国家刑律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而由公司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其中包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
第二章 辞职
第五条 辞职程序:
(一) 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行政部索要《辞职申请书》,写明真实辞职原因,填好后交主管部门经理签署意见,然后交行政部;
(二) 行政部呈总经理审批;
(三) 行政部根据总经理的批准意见,通知申请人;
(四) 申请人向行政部索要《手续办理清单》和《工作交接清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五) 行政部凭《手续办理清单》、《工作交接清单》和考勤记录予辞职者计算工资呈总经理审批;
(六) 财务部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在发薪日予辞职者结算工资;
第六条 员工辞职需依以下时间规定
(一) 试用期人员提前五日告之公司;
(二) 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之公司。
第七条 辞职者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后,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第八条 各部门对辞职人员的工作移交要指定交接人,并规定交接时间,原则上要求十个工作日内(试用期人员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九条 辞职者自申请递交之日起到工作移交完毕这段时间,均视为出勤,但辞职者须恪尽职守,遵守规定,正常工作,辞职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一) 公司招收录用、培训其所支付的费用:试用期内满一个月未满三个月的员工辞职,必须向公司偿付七个工作日工资的培训费用。试用期内人员辞职,如工作未满一个月,其工资用于支付公司的培训费用。
(二)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 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十条 对无视公司规定, 不办任何手续就擅离职守,或辞职要求未获批准就离开公司的员工,视为违反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公司扣发一个月工资,同时必须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各种损失。公司可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保护公司的利益,包括向社会公布其行为。对情节特别恶劣者,公司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十一条 辞职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公司赔偿费用。
第三章 辞退(开除)
第十二条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辞退:
(一) 一年内记大过三次者;
(二) 员工对所承受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三) 年终考绩不及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四) 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录用条件者;
(五) 工作能力及效率无明显提高者;
(六) 不接受培训、培训成绩不及格者;
(七) 工作责任心不强者;
(八) 在公司以外从事兼职者;
(九) 因公司业务紧缩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十) 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十一) 违抗命令,不服从领导或擅离职守,情节严重者;
(十二)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
(一)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者;
(三) 连续旷工达三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五天者;
(四) 工作疏忽,贻误时机,致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员工辞职辞退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公司和员工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职”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或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由员工主动提出提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由公司主动提出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开除”是指因员工触犯国家刑律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而由公司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其中包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
第二章 辞职
第五条 辞职程序:
(一) 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行政部索要《辞职申请书》,写明真实辞职原因,填好后交主管部门经理签署意见,然后交行政部;
(二) 行政部呈总经理审批;
(三) 行政部根据总经理的批准意见,通知申请人;
(四) 申请人向行政部索要《手续办理清单》和《工作交接清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五) 行政部凭《手续办理清单》、《工作交接清单》和考勤记录予辞职者计算工资呈总经理审批;
(六) 财务部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在发薪日予辞职者结算工资;
第六条 员工辞职需依以下时间规定
(一) 试用期人员提前五日告之公司;
(二) 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之公司。
第七条 辞职者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后,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第八条 各部门对辞职人员的工作移交要指定交接人,并规定交接时间,原则上要求十个工作日内(试用期人员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九条 辞职者自申请递交之日起到工作移交完毕这段时间,均视为出勤,但辞职者须恪尽职守,遵守规定,正常工作,辞职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一) 公司招收录用、培训其所支付的费用:试用期内满一个月未满三个月的员工辞职,必须向公司偿付七个工作日工资的培训费用。试用期内人员辞职,如工作未满一个月,其工资用于支付公司的培训费用。
(二)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 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十条 对无视公司规定, 不办任何手续就擅离职守,或辞职要求未获批准就离开公司的员工,视为违反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公司扣发一个月工资,同时必须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各种损失。公司可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保护公司的利益,包括向社会公布其行为。对情节特别恶劣者,公司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十一条 辞职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公司赔偿费用。
第三章 辞退(开除)
第十二条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辞退:
(一) 一年内记大过三次者;
(二) 员工对所承受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三) 年终考绩不及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四) 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录用条件者;
(五) 工作能力及效率无明显提高者;
(六) 不接受培训、培训成绩不及格者;
(七) 工作责任心不强者;
(八) 在公司以外从事兼职者;
(九) 因公司业务紧缩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十) 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十一) 违抗命令,不服从领导或擅离职守,情节严重者;
(十二)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
(一)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者;
(三) 连续旷工达三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五天者;
(四) 工作疏忽,贻误时机,致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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