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方式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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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方式的税收筹划
对于企业出口货物适用于既免税又退税的政策时,会涉及到如何退税的问题。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退税计算办法:一种是“免、抵、退”的办法,即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核算的,应先对出口的货物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然后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对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再用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另一种是“先征后退”办法,即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就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
2001年1月1日起,老外商投资企业(即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将一律由原出口免税改为出口退税办法,具体按现行自营生产企业“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进行,这意味着我国的老外商投资企业与别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政策的统一。
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到底选择“先征后退”还是“免、抵、退”好呢?从长期来看,并没有很大的区别,但从资金的占用及资金的时间价值来看,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具体筹划如下:
(1)若出口货物进项税额较大,应退税额也比较大,同时内销数量很小的情况下,出口企业应采用“先征后退”的办法。主要是“先征后退”是按月办理的,虽然出口企业每月向税务局缴纳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对应的增值税,但同时可以通过退税得到补偿。而此时如果采用“免、抵、退”的办法,是按季度进行退税的,而且退税是有条件的,即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50%以上。即使是退税,也是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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