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证券工资改革方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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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广州证券工资改革方案1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改革方案 1.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建立更加合理、更具竞争力的薪酬体系,进一步提高 员工的积极性,现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资改革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坚持兼顾股东和员工利益的原则,将员工总收入与员工的能力、绩效和 公司的经济效益直接挂钩。 第三条:公司实行由岗位、技能工资+工龄工资+效益工资的结构工资制,并实行分类、 分区管理,即不同部门、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工资计发标准。 第四条:本方案的适用对象是所有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及编外勤杂工。 2. 工龄工资 第五条:公司所有员工实行统一的工龄工资计算标准。 第六条:工龄工资计算公式为: 工龄工资=公司工龄×20元 第三章 岗位、技能工资 第七条:岗位、技能工资按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和营业部分别计发。 第八条:职能部门(包括公司领导、总裁办、人力资源总部、财务中心、研究中心、电 脑中心、纪检监察法律室、稽核室、行政后勤中心)的岗位、技能工资计算标准为: 岗位、技能工资=岗位、技能工资基数×岗位、技能工资系数 第九条:职能部门岗位、技能工资基数为:广州市上年市社会平均月工资×1.3 基数每年一月进行调整 第十条:职能部门岗位、技能工资系数表 表一: |职等 |职位 | |一类地区 |广州、北京、上海、深圳 | |二类地区 |天津、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西、海| | |南9个省的重点城市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所属城市。 | |三类地区 |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城市 | 第十二条:营业部员工岗位、技能工资计算公式为: 岗位、技能工资=岗位、技能工资系数×岗位、技能工资基数 第十三条:营业部员工岗位、技能工资系数表 表三: |职等 |职位 |一 级 | |大专及大专以下 |一等一级 |0.6 | |本科(无学位) |二等一级 |1 | |本科(有学位) |二等二级 |1.1 | |双学位 |三等一级 |1.3 | |硕士研究生(无学位) |三等二级 |1.4 | |硕士研究生(有学位) |三等三级 |1.5 | |博士研究生(无学位) |四等一级 |1.6 | |博士研究生(有学位) |四等四级 |1.9 |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技能工资见下表: 表五: |职称 |工资等级|职称 |工资等级 | |首席会计师、首席律师、|八等 |高级研究员 |八或七等 | |首席定价评估师 | | | | |业务总监、 |七等 |研究员 |四或五或六等 | |高级经理 |五或六等| | | | | |助理研究员 |三等 | |高级主管 |四等 | | | 第四章:效益工资 第十七条:效益工资分职能部门、业务部门、营业部分别计发。 第十八条:职能部门的效益工资为广州地区的业务部门和营业部的效益工资的平均数, 具体计算公式:每个员工效益工资=效益工资基数×员工的岗位、技能工资系数。 效益工资基数根据公司月度或年度盈利情况而定。 部门总经理可根据员工的表现对效益工资进行一定的浮动,但上下浮动比例一般不应超 过30%。 第十九条:业务部门和营业部的效益工资实行工效挂钩,具体发放方案另行制订,但业 务部门和营业部的职能岗的效益工资标准应尽量与职能部门一致。 第二十条:为以丰补歉,每月效益工资按应发额的70%发放,年终根据公司和各部门的利 润完成情况进行平衡调剂。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员工只发岗位、技能工资,不发效益工资,编外员工不发效益工资 。 第五章:编外员工工资 第二十二条:经警和保安的工资为:岗位、技能工资系数×当地岗位、技能工资基数。 经警、保安的岗位、技能工资系数为0.6~1.5。 经警、保安的岗位、技能工资基数与其他员工的基数相同。 第二十三条:勤杂人员工资根据劳动量、职责、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最低水平为当地 工资最低标准,最高水平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第二十四条:其他编外员工的工资根据员工的岗位复杂程度、职责大小,能力高低,劳 动强度而定,报人力资源总部审核。 第六章:工资调整 第二十五条:员工升职一般按新等的第一级进行定资,但如果员工的原工资等级已超过 新等的第一级,则按高于原工资等级的级别定资。 第二十六条:员工降级按新的等的第一级定资。 第二十七条:员工年度考核为特等者,工资系数加两级;考核为甲等者工资系数加一级 ;考核为乙等者,工资不调整;考核为丙等者,工资系数降一级;考核为丁等者,工资 系数降两级。 第二十八条:员工学历或职称提高一个层次,工资系数加一级。 第二十九条:员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者,工资系数加一级。 第七章:员工异地调动的工资处理 第三十条:凡是由公司委派的跨地区工作的员工,按新单位所在地的标准发放工资,由 总部对其发放地区生活补贴,具体标准见表六。 表六:跨地区工作员工生活补贴标准 | 派往地区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 | | | | | |家庭所在地 | | | | |一类地区 |500 |800 |1000 | |二类地区 |0 |500 |700 | |三类地区 |0 |0 |500 |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取消原有的基础工资。 第三十二条:每月五日发放上月工资。 第三十三条: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代扣员工部分工资: 1. 代扣个人所得税。 2. 代扣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 3. 法律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公司现有的有关分配方面的规定如有与本方案不符者,以本方案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方案由人力资源总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方案从 年 月 日开始实施。 人力资源总部 200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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