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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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公布后,我 们陆续接到一些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询问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关于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和进行审计的问题 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有 关规定,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应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由中央企业依据《国有 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统一组织。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清产核资 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可由中央企业委托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也可由中央企业的内部 审计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二、关于按有关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问题 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 贸企改〔2002〕859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若已开展 了清产核资(财产清查)工作,则应由中央企业将清查出的有关资产损失,按照《国有企 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若尚未开展清产核资(财产清查)的,应由中央企业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统一纳入中央企 业清产核资范围。 为了适应“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需要,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的清产 核资结果及资产损失,可由中央企业提前单独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三、(略) 四、关于股份制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问题 股份制企业应当在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清产核资; 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应由企业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 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相关决议报国资委,其中控股企业需经国资委核准后可以不开 展清产核资工作。 五、关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处理问题 对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若申请以核减权益方式处理的,原 则上应由企业的所有股东按股权比例共同承担;但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按股权 比例核减各自的权益,则清查出的资产损失由企业在当期损益中自行消化。 六、关于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未经批准前在年度财务决算中反映 的问题 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在国资委没有批准之前不能自行进行账务 处理,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资产负债表”(企财01表)中,不能将清查出的流动资产 损失和固定资产损失在“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和“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中反映 ,而应在各类资产的原科目中反映;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基本情况表(二)”(企财 附04-2表)中,可将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类资产损失作为“本年不良资产及挂 账”反映。 七、关于债转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转股前资产损失的处理问题 债转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对清查出的债转股前资产损失,经审核同意后可以核 减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 八、关于企业申报的“按原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损失”中未予批准核销的部分,转 为“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的问题 对于企业申报的“按原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损失”中未予批准核销的部分,企业 可以继续收集相关证据,在1年内重新申报1次;若企业继续收集相关证据有一定的困难 ,经批准也可以将这部分资产损失转为“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 九、关于企业被有关权力机构罚没的资产作为清产核资资产损失申报的问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因违法、违纪(如偷漏税、走私)等行为而被有关国家 权力机构对相关财产进行罚没处理的资产一律不得作为资产损失申报,而应按照国家的 相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十、关于资不抵债企业清产核资的资产损失在清产核资报表中反映的问题 对于资不抵债的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 评价[2003]58号)有关规定,也应纳入此次中央企业的清产核资范围。对于这部分企 业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在清产核资报表中暂作为冲减未分配利润处理。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 在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不少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又陆续反映了一些新的清产 核资政策、报表等方面的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关于正在进行改制的企业清产核资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件)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在改制前 ,首先应进行清产核资,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再进行资产评估。在清产核资基准日之 前,若企业经国资委批复将要或正在进行改制,但尚未进行资产评估或仅对部分资产进 行评估的,应按96号文件要求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若企业在96号文件下发之前已进行整 体资产评估,考虑到企业实际工作量及时间问题,经申报国资委核准后可不再另行开展 清产核资工作。 二、关于企业所属控股或相对控股但无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及企业参股但有 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清产核资问题 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有关规定,除第十条 中列示的符合相关条件企业所属子企业可以不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外,企业及所属子企业 原则上应全部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因此,企业所属控股或相对控股但无实际控制权的被 投资企业,应由企业作为其所属子企业统一纳入清产核资范围;企业参股但有实际控制 权的被投资企业,也应由企业作为其所属子企业统一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对于企业参股 且无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企业不应将该被投资企业纳入清产核资范围,而应由企 业在清产核资中进行该笔长期投资的清理。 三、关于关闭、停业等难以持续经营的企业清产核资问题 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的有关规定,对于关 闭、停业等难以持续经营的企业,原则上也应全部纳入清产核资范围;但对于由于客观 原因难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总公司应向国资委提出申请,经国资委批复同意后 可以不作为单户纳入清产核资范围,而上述企业的投资企业应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清理, 并在限期内将清理后资产及财务状况报国资委备案。 四、关于企业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与改为权益法核算后的应享 有被投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申报处理的问题 在清产核资中,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将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核 算而产生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所 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不应作为清产核资清查出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或收益申报处 理,而应由企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 通知》(财会[2003]3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五、关于企业内部单方挂账或金额不相等的往来款项作为坏账损失申报的问题 根据《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 有关规定,企业内部往来款项原则上不能作为清产核资坏账损失申报处理。但在清产核 资实际工作中,通过账务清理和资产清查,企业的内部单方挂账和往来款金额不相等现 象较为普遍,为了全面摸清中央企业“家底”,如实反映企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 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企业内部的单方挂账在同时取得下列证据时可以在清产核资 中比照坏账损失申报: (一)企业对于单方挂账产生的内部证据,包括: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形成单方挂账的详细原因; (二)债务方提供的不承认此笔挂账的理由; (三)中介机构对该笔挂账的经济鉴证证明。 对于企业的内部金额不相等的往来款项,先由企业进行账务调整,差额部分再比照 单方挂账的申报方法进行申报。 六、关于企业将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差额部分 作为损失申报处理的问题 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若企业清查出主要固定资产(企业在1995年清产核资时估价入 账的土地除外)和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存在较大背离的情况,且该主要固定资 产和流动资产未发生产权转让或进行处置,则企业可以将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账面 价值与实际价值的差额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原则,作为清产核 资预计损失申报处理,但不得作为清产核资按“原制度”清查出的损失申报处理。 七、关于纳入清产核资范围但已于清产核资基准日上一年度进行过资产评估的企业 资产损失申报问题 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有关规定,企业所属 子企业因某种特定经济行为在上一年度已组织进行过资产评估的,可以不纳入此次清产 核资范围。但若企业因某种特定经济行为在上一年度组织进行过资产评估后,仍有资产 损失尚需处理的,企业也可以参加此次清产核资。在申报清产核资资产损失时,企业可 以按照《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和《国有企业 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有关规定,将资产评估结 果作为评估事务所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提供给负责清产核资财务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审计。 八、关于期初未分配利润为负值的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 处理问题 根据《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 号)的有关规定,在清产核资中,对于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企业应核减期初 未分配利润。若期初未分配利润为负值的,企业仍应将预计损失记入期初未分配利润, 即加大未分配利润的负值。对于未分配利润的负值,企业应在清产核资基准日后的五年 内按照会计制度用当年实现的利润进行弥补,五年后若还未弥补完,企业可用盈余公积 和资本公积进行弥补。 九、关于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内部审计问题 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有关 规定,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应当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不适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特殊子企业、依据所在国家及地区法 律规定进行审计的境外子企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尚未规定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的有关单位,可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为了确保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可靠 ,对于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须对其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内部审计:一是企 业应有正式内部审计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内审方案,制定统一的审计程序、审计标准 和审计报告格式;二是企业可探索多种内审方式,如可采取“下审一级”、“同级互审”等 方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确保审计工作质量;三是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 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8号)的有关规定,企业要在充分调查取证和分析论 证的基础上,对各项损失挂账进行客观评判,并出具鉴证意见;四是应出具清产核资专 项内审报告,专项内审报告要加盖企业公章,并有内审机构负责人和内审工作小组组长 的签字。 十、关于2005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2004年度发生的按《企业会计制度》预 计的损失处理问题 对于以200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清产核资,但计划于2005年才开始执行《企业会 计制度》的企业,由于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时间相差一年,企业应 按照清产核资和《企业会计制度》要求,进行2004年度资产损失的预计工作,并将预计损 失结果另行报国资委核准。 十一、关于“企业预计损失情况表(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工作05表)中的“企业 预计损失”和“企业申报数”的填列问题 对于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企业预计损失情况表(按《企业会计制度》)中 的“企业预计损失”填列的是该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按《企业会计制度》对8项资产预计的损 失;“企业申报数”与“企业预计损失”数额相同。 对于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企业预计损失”填列的是至清产核资基准日企 业按《企业会计制度》已计提的8项资产减值准备;“企业申报数”填列的是企业需在此次清 产核资工作中补提的8项资产减值准备。若企业在此次清产核资工作中不需要补提资产减 值准备,则“企业申报数”不填数。 十二、关于企业“待处理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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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公布后,我 们陆续接到一些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询问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关于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和进行审计的问题 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有 关规定,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应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由中央企业依据《国有 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统一组织。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清产核资 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可由中央企业委托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也可由中央企业的内部 审计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二、关于按有关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问题 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 贸企改〔2002〕859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若已开展 了清产核资(财产清查)工作,则应由中央企业将清查出的有关资产损失,按照《国有企 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若尚未开展清产核资(财产清查)的,应由中央企业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统一纳入中央企 业清产核资范围。 为了适应“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需要,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的清产 核资结果及资产损失,可由中央企业提前单独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三、(略) 四、关于股份制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问题 股份制企业应当在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清产核资; 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应由企业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 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相关决议报国资委,其中控股企业需经国资委核准后可以不开 展清产核资工作。 五、关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处理问题 对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若申请以核减权益方式处理的,原 则上应由企业的所有股东按股权比例共同承担;但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按股权 比例核减各自的权益,则清查出的资产损失由企业在当期损益中自行消化。 六、关于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未经批准前在年度财务决算中反映 的问题 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在国资委没有批准之前不能自行进行账务 处理,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资产负债表”(企财01表)中,不能将清查出的流动资产 损失和固定资产损失在“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和“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中反映 ,而应在各类资产的原科目中反映;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基本情况表(二)”(企财 附04-2表)中,可将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类资产损失作为“本年不良资产及挂 账”反映。 七、关于债转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转股前资产损失的处理问题 债转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对清查出的债转股前资产损失,经审核同意后可以核 减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 八、关于企业申报的“按原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损失”中未予批准核销的部分,转 为“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的问题 对于企业申报的“按原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损失”中未予批准核销的部分,企业 可以继续收集相关证据,在1年内重新申报1次;若企业继续收集相关证据有一定的困难 ,经批准也可以将这部分资产损失转为“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 九、关于企业被有关权力机构罚没的资产作为清产核资资产损失申报的问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因违法、违纪(如偷漏税、走私)等行为而被有关国家 权力机构对相关财产进行罚没处理的资产一律不得作为资产损失申报,而应按照国家的 相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十、关于资不抵债企业清产核资的资产损失在清产核资报表中反映的问题 对于资不抵债的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 评价[2003]58号)有关规定,也应纳入此次中央企业的清产核资范围。对于这部分企 业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在清产核资报表中暂作为冲减未分配利润处理。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 在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不少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又陆续反映了一些新的清产 核资政策、报表等方面的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关于正在进行改制的企业清产核资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件)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在改制前 ,首先应进行清产核资,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再进行资产评估。在清产核资基准日之 前,若企业经国资委批复将要或正在进行改制,但尚未进行资产评估或仅对部分资产进 行评估的,应按96号文件要求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若企业在96号文件下发之前已进行整 体资产评估,考虑到企业实际工作量及时间问题,经申报国资委核准后可不再另行开展 清产核资工作。 二、关于企业所属控股或相对控股但无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及企业参股但有 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清产核资问题 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有关规定,除第十条 中列示的符合相关条件企业所属子企业可以不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外,企业及所属子企业 原则上应全部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因此,企业所属控股或相对控股但无实际控制权的被 投资企业,应由企业作为其所属子企业统一纳入清产核资范围;企业参股但有实际控制 权的被投资企业,也应由企业作为其所属子企业统一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对于企业参股 且无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企业不应将该被投资企业纳入清产核资范围,而应由企 业在清产核资中进行该笔长期投资的清理。 三、关于关闭、停业等难以持续经营的企业清产核资问题 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的有关规定,对于关 闭、停业等难以持续经营的企业,原则上也应全部纳入清产核资范围;但对于由于客观 原因难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总公司应向国资委提出申请,经国资委批复同意后 可以不作为单户纳入清产核资范围,而上述企业的投资企业应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清理, 并在限期内将清理后资产及财务状况报国资委备案。 四、关于企业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与改为权益法核算后的应享 有被投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申报处理的问题 在清产核资中,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将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核 算而产生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所 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不应作为清产核资清查出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或收益申报处 理,而应由企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 通知》(财会[2003]3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五、关于企业内部单方挂账或金额不相等的往来款项作为坏账损失申报的问题 根据《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 有关规定,企业内部往来款项原则上不能作为清产核资坏账损失申报处理。但在清产核 资实际工作中,通过账务清理和资产清查,企业的内部单方挂账和往来款金额不相等现 象较为普遍,为了全面摸清中央企业“家底”,如实反映企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 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企业内部的单方挂账在同时取得下列证据时可以在清产核资 中比照坏账损失申报: (一)企业对于单方挂账产生的内部证据,包括: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形成单方挂账的详细原因; (二)债务方提供的不承认此笔挂账的理由; (三)中介机构对该笔挂账的经济鉴证证明。 对于企业的内部金额不相等的往来款项,先由企业进行账务调整,差额部分再比照 单方挂账的申报方法进行申报。 六、关于企业将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差额部分 作为损失申报处理的问题 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若企业清查出主要固定资产(企业在1995年清产核资时估价入 账的土地除外)和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存在较大背离的情况,且该主要固定资 产和流动资产未发生产权转让或进行处置,则企业可以将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账面 价值与实际价值的差额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原则,作为清产核 资预计损失申报处理,但不得作为清产核资按“原制度”清查出的损失申报处理。 七、关于纳入清产核资范围但已于清产核资基准日上一年度进行过资产评估的企业 资产损失申报问题 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有关规定,企业所属 子企业因某种特定经济行为在上一年度已组织进行过资产评估的,可以不纳入此次清产 核资范围。但若企业因某种特定经济行为在上一年度组织进行过资产评估后,仍有资产 损失尚需处理的,企业也可以参加此次清产核资。在申报清产核资资产损失时,企业可 以按照《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和《国有企业 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有关规定,将资产评估结 果作为评估事务所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提供给负责清产核资财务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审计。 八、关于期初未分配利润为负值的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 处理问题 根据《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 号)的有关规定,在清产核资中,对于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企业应核减期初 未分配利润。若期初未分配利润为负值的,企业仍应将预计损失记入期初未分配利润, 即加大未分配利润的负值。对于未分配利润的负值,企业应在清产核资基准日后的五年 内按照会计制度用当年实现的利润进行弥补,五年后若还未弥补完,企业可用盈余公积 和资本公积进行弥补。 九、关于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内部审计问题 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有关 规定,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应当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不适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特殊子企业、依据所在国家及地区法 律规定进行审计的境外子企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尚未规定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的有关单位,可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为了确保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可靠 ,对于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须对其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内部审计:一是企 业应有正式内部审计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内审方案,制定统一的审计程序、审计标准 和审计报告格式;二是企业可探索多种内审方式,如可采取“下审一级”、“同级互审”等 方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确保审计工作质量;三是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 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8号)的有关规定,企业要在充分调查取证和分析论 证的基础上,对各项损失挂账进行客观评判,并出具鉴证意见;四是应出具清产核资专 项内审报告,专项内审报告要加盖企业公章,并有内审机构负责人和内审工作小组组长 的签字。 十、关于2005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2004年度发生的按《企业会计制度》预 计的损失处理问题 对于以200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清产核资,但计划于2005年才开始执行《企业会 计制度》的企业,由于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时间相差一年,企业应 按照清产核资和《企业会计制度》要求,进行2004年度资产损失的预计工作,并将预计损 失结果另行报国资委核准。 十一、关于“企业预计损失情况表(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工作05表)中的“企业 预计损失”和“企业申报数”的填列问题 对于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企业预计损失情况表(按《企业会计制度》)中 的“企业预计损失”填列的是该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按《企业会计制度》对8项资产预计的损 失;“企业申报数”与“企业预计损失”数额相同。 对于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企业预计损失”填列的是至清产核资基准日企 业按《企业会计制度》已计提的8项资产减值准备;“企业申报数”填列的是企业需在此次清 产核资工作中补提的8项资产减值准备。若企业在此次清产核资工作中不需要补提资产减 值准备,则“企业申报数”不填数。 十二、关于企业“待处理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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