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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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证监会公开征求《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http://www.zjlca.com 2002-07-29 |为了发展和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护 |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 | |见稿)。 | |  现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刊登于www.csrc.go| |v.cn和指定报刊,欢迎投资者和社会各界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 | |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 |  有关意见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02年8月5日前反馈至中国证 | |监会法律部。 | |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的联系方式如下: | |  传  真:8610-88061401 | |  电子信箱:flb@csrc.gov.cn | |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金阳大厦 | |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 | |  邮  编:100032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 |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 | |股份转让活动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相当比例、在证 | |券交易所外合法获得对该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实际控制达到相当程度,从 | |而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对该上市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行为和事实。 | |  第三条 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一个上市公司股份、控制股东权益 | |达到规定比例,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 |下简称《披露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一个 | |上市公司股份、控制股东权益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 | |相关义务。 | |  第四条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以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方式进行。 | |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股份、控制股东权益达到规定比例时,继续 | |增持股份、增加控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 |;符合豁免条件的,可以申请豁免;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也可以采取要约 | |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 |  第五条 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相关 | |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 |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的合 | |法权益。 | |  第六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对该上市公司及其他 |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 |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负有 | |诚信义务。 | |  第七条 通过上市公司收购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收购人,在收 | |购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其对该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在 | |特殊情况下,收购人因非自身原因需要转让控制权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 |提出申请。 | |  第八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 | |法规允许的其它合法支付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 | |  第九条 被收购公司不得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 |  第十条 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当事人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 |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  第十一条 任何知悉上市公司收购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在有 | |关收购信息未经依法公开之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的 | |证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证券。 | |  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 | |序或者进行其他欺诈活动。 | |  第十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 | |上市公司收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  证券交易所依据中国证监会赋予的职责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实施日常 | |监督管理。 | |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 | |的专门委员会,研究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政策和法律问题,并就具体交易 | |事项是否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当事人应当如何履行相关义务、具体交易事 | |项是否影响被收购公司的持续上市地位以及其它相关实体、程序等事宜提 | |出意见。 | |第二章 要约收购的基本规则 | |  第十五条 收购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对要约收购报 | |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查验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 |  收购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财务顾问,对收购人履行要约收 | |购的能力以及所采用的非现金支付方式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出具财务顾问 | |报告,确认收购人有能力实际履行本项收购要约,并对此予以担保。 | |  禁止收购人在不具备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发出收购要约。 | |  第十六条 收购人采取要约收购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应当向中国证 |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材料,通 | |知被收购公司,同时予以公告。 | |  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 |  第十七条 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说明有无终止被收购公司 | |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目的。 | |  收购人以终止被收购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为目的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报 | |告书的显要位置予以特别提示,同时应当承诺在被收购公司的股票终止上 | |市交易后,其余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 | |售其股票。 | |  收购人不以终止被收购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为目的的,应当针对要约收 | |购期满后,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比例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丧失上市地 | |位的情形,制定使被收购公司重新达到上市条件的计划,并承诺在合理的 | |期限内完成该计划。 | |  第十八条 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发出收购 | |要约前取消要约收购计划的,自提交取消要约收购计划的书面申请之日起 | |十二个月内不得对同一被收购公司再次发出收购要约。 | |  收购人取消要约收购计划的,经中国证监会调查后未发现违法行为的 | |,可以申请解除对履约保证金或证券的冻结。 | |  第十九条 收购人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发出收购要 | |约。 | |  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应当根据其要求进 | |行修改或者补充。收购人修改、补充的时间不计入上述十五日内。 | |  第二十条 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会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财 | |务顾问,就被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对收购要约的条件是否公平 | |合理等事宜提出报告。 | |  收购人为被收购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全体员工时,应当由被收购 | |公司的独立董事聘请上述中介机构。 | |  第二十一条 自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之日起十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 | |会应当根据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编制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报送中国证监 | |会,与独立财务报告一并予以公告。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应当就接受收 | |购要约、拒绝收购要约或对该收购要约保持中立向股东提出建议。被收购 | |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要约收购发表独立意见,并予以公告。 | |  收购人对要约作出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比照前款规定 | |就要约条件的变更情况编制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并予以公告。 | |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 |  第二十二条 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收购行为 | |所做出决策及采取的措施,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 |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除履行事先签订的合同或者事先经过股东大会批 | |准外,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提议或采取如下措施: | |  (一)发行股份; | |  (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  (三)回购上市公司股份; | |  (四)修改公司章程; | |  (五)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但属于公司开展正常业务的除外; | |  (六)处置、购买重要资产,调整公司重要业务,但为拯救财务困难 | |的上市公司而调整公司业务或进行资产重组的除外。 | |  第二十三条 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 | |  持有被收购公司上市交易的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待遇 | |;持有被收购公司未上市交易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待遇。 | |  收购人在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和做出的变更事项,应当适 | |用于被收购公司有权接受要约的所有股东。 | |  第二十四条 收购人预定的收购比例不得低于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 | |总额的百分之五,并且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要约价格: | |  (一)上市交易的同一种类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 | |者: | |  1、在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购买该公司上市交易| |的该种类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 |  2、在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告日前三十个工作日该被收购公司上市交易的| |该种类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 | |  (二)未上市交易股票的要约价格应当不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 | |  1、在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公司未上市交| |易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 |  2、被收购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 | |  如某一种类股份的要约价格发生变化,其他种类股份的要约价格应当 | |按照原要约确定的比率进行同比例调整。 | |  在特殊情形下,对本条规定的价格确定原则需要作调整执行的,收购 | |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 |  第二十五条 收购人以现金作为对价的,应当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 |的同时,将不少于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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