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待业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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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待业制度的规定
龙岩卷烟厂企业标准 关于实行厂内待业制度的规定 QZ/RL0008—2002 A/0—2002/12/31 为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现就实行厂内待业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待业条件 1、按规定为待业的。 2、工作表现差,经多次教育仍无改正,被有关部门书面退回人事部门的。 3、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7天(含)以上,15天以下或一 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达15天(含)以上,30天以下的。 二、待业期限最长60个月。 三、待业期间的待遇 1、待业人员在待业期间工资支付每月按当年省政府规定的我市(龙岩市新罗区) 最低工资标准110%发放。 2、养老、失业、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和企业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视在 岗人员执行,其余待遇不予享受。 四、其它事项 1、待业期间,行政关系由人事劳工部门归口管理,不计考勤,但可计算连续工龄 。 2、办理待业后,不得重新上岗,若待业期限已满劳动合同期未满或待业期限未满而 劳动合同期已满,则按《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3、本规定经龙岩卷烟厂十届八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岩烟人劳(1998)第127号即行废止。 4、解释权归人事劳动工资科。 文件归口部门:人力资源部 起草人:廖绍金 审核人:熊梅光 批准人:李跃民
厂内待业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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