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2-10疏浚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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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2-10疏浚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doc)
中港第一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企业标准 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文件 疏浚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QSE/HWE·C22-10-2003 版本状态: B/0 控制状态: 受控 发放号码: 总字 发布日期: 2003-05-01 生效日期: 2003-06-01 中港第一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 编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所属企业疏浚、挖泥施工作业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水上疏浚、挖泥施工作业以及相应的辅助作业,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 制定疏浚、挖泥安全生产实施细则。 第二章 疏浚安全生产管理一般要求 第三条 工程准备阶段安全管理要求 1.工程开工前,应对施工水域的现场进行踏勘,了解施工现场的通航密度、水文、气象 、土质、障碍物等情况并详细记录。 2.编制施工组织设汁或施工方案的同时,必须根据水域环境、水文、气象等施工条件编 制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3.开工前15天应向当地海事部门提出《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审核申请书》并含以下有关 资料: (1)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文件; (2)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3)安全及防污染等措施计划书; (4)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5)施工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件; (6)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仟证书; (?)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书; (8)其它有关资料。 4.根据《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等相关手 续。 5.进行临时性及零星施工作业时,同样应办理申请并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6.必须向参与施工的船舶及辅助作业的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四条 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1.参与施工的船舶必须具有海事、船检部门核发的各类有效证书,船舶操作人员应具有 岗位相适应的适任证书,并接受当地执法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疏浚施工作业的船舶须按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 3.施工船舶应按海事部门确定的安全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作业区或警戒区并设置符合 有关规定的标志。 4.施工船舶在施工中要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有关规定及要求。 5.施工船舶应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并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主动与过往的船舶联系沟通 ,将本船的施工、航行动向告知他船,确保航行安全。 6.施工船舶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 7.项目经理部、施工船舶应根据施工作业区域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的变化,制定防台、防 汛、防火、防暑、防寒、防冻预案,制定雾天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报上级安全部门审 核。 8.参与水上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穿好救生衣,严禁酒后上岗作业。 9.项目经理部及施工船舶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对查出 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记人安全活动记录簿。 第三章 挖泥船安全生产作业基本要求 第五条 自航耙吸船 1.作业前,当班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认真检查所有设备设施和仪器仪表系统 的运行状态,认真做好交接班。 2.在自航耙吸船操耙作业、泥泵操作、装舱作业、移船及航行作业的作业全过程中,必 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施工技术方案,精心操作,严禁违章。 3.在施工作业中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向船长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可先停机后报告,处 理故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悬挂“禁止启动”等警示性标志牌,并设专人监 护。 4.在疏浚施工中,船舶驾驶人员要加强了望,注意过往船舶,并保持作业船舶航向稳定 ,禁止大角度转向。 5.严格按照抛泥操作技术规程,到达指定抛泥区进行抛泥作业,严禁横浪抛泥和在浅水 区抛泥,防止泥门触底。 6.当班人员应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航海日志。 第六条 链斗挖 1.作业前,当班人员应对斗链、斗销、斗桥、吊桥机、锚机、横移导缆滑轮、钢缆、牙 口及仪表等设备进行全面检查,认真做好交接班。 2.在链斗挖泥船的作业全过程中,作业人员对链斗运转、船位纵横向移动、锚机运转、 驳船系靠等各作业环节,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施工方案规定程序作业,严 禁违章作业。 3.在施工作业中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向船长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停机后报告,处理 故障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悬挂“禁止启动”等警示性标志牌,并设专人监护。 4.当班人员应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航海日志。 第七条 绞吸挖泥船 1.作业前,当班人员应对主机、泥泵及离合器、排泥管、闸阀等设备及仪器仪表控制系 统进行全面检查,认真做好交接班。 2.吹泥前要通知泥塘当班人员,浮管两侧及出泥口不应有非生产人员停留,并设立“停 留危险”等警示性标牌。 3.铰吸挖泥船作业人员及排泥口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施工 技术方案作业,严禁违章作业。 4.在施工作业中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向船长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停机后报告,处理 故障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悬挂“禁止启动”等警示性标志牌,并设专人监护。 5.当班人员应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航海日志。 第八条 抓斗挖泥船作业 1.作业前,当班人员应对抓斗、索具及其操纵控制系统进行全面检查,认真做好交接班 。 2.在抓斗挖泥船作业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施工技术方案, 精心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3.当采用地垄缆或码头桩系尾拢缆移动船舶时,应在岸上设立“禁止停留”等警示性标志 ,防止缆绳伤及行人。 4.施工中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向船长报告,处理故障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 悬挂“禁止启动”等警示性标志牌,并设专人监护。 5.当班人员应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航海日志。 第九条 铲斗挖泥船作业 1.作业前,当班人员应检查铲斗臂、滑轮、钢缆、转盘滑道、前后钢桩、绞缆机、传动 链带、缓冲器及各种设备状况,检查控制系统,认真做好交接班。 2.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施工技术方案,精心操作 ,严禁违章作业。 3.施工中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向船长报告,处理故障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 悬挂“禁止启动”等警示性标志牌,并设专人监护。 4.当班人员应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航海日志 第十条 吸扬挖泥船作业 1.作业前,当班人员应对主机、泥泵及吹泥管、闸阀等设备和控制系统进行全面检查, 同时对驳船系带进行安全检查,认真做好交接班。 2.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施工技术方案,精心操作 ,严禁违章作业。 3.施工中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向船长报告,处理故障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 悬挂“禁止启动”等警示性标志牌,并设专人监护。 4.当班人员应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航海日志。 第四章 高处、舷外、水上作业 第十一条 凡在坠落高度2米及以上所进行的作业,为高处作业;船舷外部工作为舷外作业;在艇、 筏、排泥管等有可能落水的位置作业为水上作业。 第十二条 遇风力6级以上强风时应停止高处作业,特殊情况急需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航行时不 准舷外作业;舷外作业应挂慢车信号,要求过往船只慢速通过。 第十三条 高处、舷外、水上作业必须配戴安全帽、安全带、救生衣、保险绳等相应的防护用品, 现场要备救生圈。 第十四条 高处、舷外、水上作业应有专人指挥、监护,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 作业前应对滑车、座板、脚手板、绳索、直梯等作业器材,严格检查,确认完好方可使 用。 第十六条 高处作业时,禁止一手携物,一手扶梯上下,使用的工具、拆装的零部件,应用吊桶、 吊袋装妥后用绳索传送,严禁下掷上抛,作业现场下方一定范围内禁止人员停留。 第十七条 舷外、水上作业时应关闭舷边出水阀。 第十八条 上下烟囱、桅杆应事先向有关人员通报作业时间、内容,作业时禁止排发蒸气、拉汽笛 及使用高压天线,以免烫伤、触电。 第十九条 检查排泥浮管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同往,并报告值班人员,挖泥作业时,不准在浮管上 行走。 第二十条 在艇、筏等与他船配合作业时,必须系紧缆绳,严禁脚踩两船作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颁布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集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编辑: 审核: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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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第一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企业标准 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文件 疏浚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QSE/HWE·C22-10-2003 版本状态: B/0 控制状态: 受控 发放号码: 总字 发布日期: 2003-05-01 生效日期: 2003-06-01 中港第一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 编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所属企业疏浚、挖泥施工作业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水上疏浚、挖泥施工作业以及相应的辅助作业,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 制定疏浚、挖泥安全生产实施细则。 第二章 疏浚安全生产管理一般要求 第三条 工程准备阶段安全管理要求 1.工程开工前,应对施工水域的现场进行踏勘,了解施工现场的通航密度、水文、气象 、土质、障碍物等情况并详细记录。 2.编制施工组织设汁或施工方案的同时,必须根据水域环境、水文、气象等施工条件编 制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3.开工前15天应向当地海事部门提出《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审核申请书》并含以下有关 资料: (1)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文件; (2)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3)安全及防污染等措施计划书; (4)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5)施工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件; (6)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仟证书; (?)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书; (8)其它有关资料。 4.根据《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等相关手 续。 5.进行临时性及零星施工作业时,同样应办理申请并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6.必须向参与施工的船舶及辅助作业的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四条 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1.参与施工的船舶必须具有海事、船检部门核发的各类有效证书,船舶操作人员应具有 岗位相适应的适任证书,并接受当地执法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疏浚施工作业的船舶须按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 3.施工船舶应按海事部门确定的安全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作业区或警戒区并设置符合 有关规定的标志。 4.施工船舶在施工中要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有关规定及要求。 5.施工船舶应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并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主动与过往的船舶联系沟通 ,将本船的施工、航行动向告知他船,确保航行安全。 6.施工船舶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 7.项目经理部、施工船舶应根据施工作业区域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的变化,制定防台、防 汛、防火、防暑、防寒、防冻预案,制定雾天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报上级安全部门审 核。 8.参与水上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穿好救生衣,严禁酒后上岗作业。 9.项目经理部及施工船舶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对查出 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记人安全活动记录簿。 第三章 挖泥船安全生产作业基本要求 第五条 自航耙吸船 1.作业前,当班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认真检查所有设备设施和仪器仪表系统 的运行状态,认真做好交接班。 2.在自航耙吸船操耙作业、泥泵操作、装舱作业、移船及航行作业的作业全过程中,必 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施工技术方案,精心操作,严禁违章。 3.在施工作业中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向船长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可先停机后报告,处 理故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悬挂“禁止启动”等警示性标志牌,并设专人监 护。 4.在疏浚施工中,船舶驾驶人员要加强了望,注意过往船舶,并保持作业船舶航向稳定 ,禁止大角度转向。 5.严格按照抛泥操作技术规程,到达指定抛泥区进行抛泥作业,严禁横浪抛泥和在浅水 区抛泥,防止泥门触底。 6.当班人员应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航海日志。 第六条 链斗挖 1.作业前,当班人员应对斗链、斗销、斗桥、吊桥机、锚机、横移导缆滑轮、钢缆、牙 口及仪表等设备进行全面检查,认真做好交接班。 2.在链斗挖泥船的作业全过程中,作业人员对链斗运转、船位纵横向移动、锚机运转、 驳船系靠等各作业环节,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施工方案规定程序作业,严 禁违章作业。 3.在施工作业中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向船长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停机后报告,处理 故障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悬挂“禁止启动”等警示性标志牌,并设专人监护。 4.当班人员应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航海日志。 第七条 绞吸挖泥船 1.作业前,当班人员应对主机、泥泵及离合器、排泥管、闸阀等设备及仪器仪表控制系 统进行全面检查,认真做好交接班。 2.吹泥前要通知泥塘当班人员,浮管两侧及出泥口不应有非生产人员停留,并设立“停 留危险”等警示性标牌。 3.铰吸挖泥船作业人员及排泥口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施工 技术方案作业,严禁违章作业。 4.在施工作业中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向船长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停机后报告,处理 故障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悬挂“禁止启动”等警示性标志牌,并设专人监护。 5.当班人员应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航海日志。 第八条 抓斗挖泥船作业 1.作业前,当班人员应对抓斗、索具及其操纵控制系统进行全面检查,认真做好交接班 。 2.在抓斗挖泥船作业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施工技术方案, 精心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3.当采用地垄缆或码头桩系尾拢缆移动船舶时,应在岸上设立“禁止停留”等警示性标志 ,防止缆绳伤及行人。 4.施工中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向船长报告,处理故障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 悬挂“禁止启动”等警示性标志牌,并设专人监护。 5.当班人员应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航海日志。 第九条 铲斗挖泥船作业 1.作业前,当班人员应检查铲斗臂、滑轮、钢缆、转盘滑道、前后钢桩、绞缆机、传动 链带、缓冲器及各种设备状况,检查控制系统,认真做好交接班。 2.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施工技术方案,精心操作 ,严禁违章作业。 3.施工中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向船长报告,处理故障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 悬挂“禁止启动”等警示性标志牌,并设专人监护。 4.当班人员应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航海日志 第十条 吸扬挖泥船作业 1.作业前,当班人员应对主机、泥泵及吹泥管、闸阀等设备和控制系统进行全面检查, 同时对驳船系带进行安全检查,认真做好交接班。 2.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施工技术方案,精心操作 ,严禁违章作业。 3.施工中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向船长报告,处理故障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 悬挂“禁止启动”等警示性标志牌,并设专人监护。 4.当班人员应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航海日志。 第四章 高处、舷外、水上作业 第十一条 凡在坠落高度2米及以上所进行的作业,为高处作业;船舷外部工作为舷外作业;在艇、 筏、排泥管等有可能落水的位置作业为水上作业。 第十二条 遇风力6级以上强风时应停止高处作业,特殊情况急需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航行时不 准舷外作业;舷外作业应挂慢车信号,要求过往船只慢速通过。 第十三条 高处、舷外、水上作业必须配戴安全帽、安全带、救生衣、保险绳等相应的防护用品, 现场要备救生圈。 第十四条 高处、舷外、水上作业应有专人指挥、监护,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 作业前应对滑车、座板、脚手板、绳索、直梯等作业器材,严格检查,确认完好方可使 用。 第十六条 高处作业时,禁止一手携物,一手扶梯上下,使用的工具、拆装的零部件,应用吊桶、 吊袋装妥后用绳索传送,严禁下掷上抛,作业现场下方一定范围内禁止人员停留。 第十七条 舷外、水上作业时应关闭舷边出水阀。 第十八条 上下烟囱、桅杆应事先向有关人员通报作业时间、内容,作业时禁止排发蒸气、拉汽笛 及使用高压天线,以免烫伤、触电。 第十九条 检查排泥浮管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同往,并报告值班人员,挖泥作业时,不准在浮管上 行走。 第二十条 在艇、筏等与他船配合作业时,必须系紧缆绳,严禁脚踩两船作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颁布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集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编辑: 审核: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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