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自制品的消费税避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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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自制品的消费税避税筹划
在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中,有一种自产自用的形式。所谓自产自用,就是纳税人生产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这种自产自用消费形式,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是常见的,但也是在是否纳税和如何纳税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例如,有的企业把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以福利或奖励等形式发给本厂职工,以为不是对外销售,不计入销售额,无须纳税。
在正常销售情况下,销售额等于销售价格乘以销售数量,而在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情况下,并没有发生实际的销售,没有实际的销售价格。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那就是销售额如何确定。按照税法规定,对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属于前述"用于其他方面"按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这里所说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按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景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案例1]
2002年8月8日,北就飞驰汽车厂将自产小汽车两辆,转作企业自用固定资产。该种小汽车企业4月份向外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为160000元,生产成本为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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