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收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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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收据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财务收支凭证,结合本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集团公司及各子集团、子公司的发票(收据)管理。
3 发票收开具的要求
3.1 公司业务人员在正常经营活动及业务中,向收款单位付款后,应向收款单位及时索取发票,包括商业零售发票、服务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发票等。
3.2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即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的发票;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业务人员一律拒收。
3.3 公司向客户销售商品时凭发货单及收款单据,由专人到开票处开具发票。对个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一律开具普通销售发票。
3.4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有客户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资料,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开具。
3.5 除赊销款项外,原则上先收款后开具发票。
3.6 开具发票(收据)时对已收款项应加盖“现金收讫”或“银行收讫”章。
3.7 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逐一填开,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8 发票上填写的付款单位应与实际付款单位相符。
3.9 票中的项目名称、单位、数量、金额、合计金额、日期、开票人姓名及其它发票内容要填写齐全。
3.10 发票中的大小写金额要相符,金额合计(小写)数前要加符号“¥”封顶,大写合计数前应划上“○×”符号封顶。
3.11 开具发票的字迹要清晰,不得有涂改、刮擦痕迹。
3.12 发票专用章应使用红色印泥。
3.13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
4 发票(收据)的使用管理
4.1  集团公司各单位应当建立发票(收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收据)登记簿,记录发票的领购、使用、结存等情况。
4.2 发票应有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购买和保管,并且保管人和开具人必须分开。
4.3 发票使用后应以旧换新,交回存根,票据管理人员要逐页检查。
4.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虚开发票。
4.5 空白发票何时使用何时盖章,不得事前盖章。
4.6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擅自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4.7 作废的发票(收据)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4.8 使用发票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以防丢失。发票不得随便放置,下班时应放入保险箱内。如发票丢失,应于第一时间向集团务财部书面报告,并同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4.9 公司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丢失前未经防伪税控系统认证的,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丢失的发票经认证后或已认证的,凭该票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作为抵扣凭证。
4.10 发票只准在规定的使用区域内,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4.11 票据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办好交接手续,并有部门负责人监交。
5 内部收据的使用与管理规定
5.1 内部收据由公司资金部门统一印制或购买,并且指定专人保管详细记录收据的领购、使用、结存等情况。
5.2 内部收据应严格按公司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经过规定审批后同意方可加盖印章。
5.3 内部收据的领用必须以旧换新,交回存根,并且核对开出的收据和入账金额是否一致杜绝开收据收款后不入账的行为发生。
6 行为责任
发票管理中发生下列行为和职责事故的,本单位应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6.1 业务人员利用假发票或与实际不符的发票进行报账的舞弊行为。
6.2 业务人员不提供真实情况和情况不明要求财务人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款票不符的失职行为。
6.3 取得外来发票报账时经审核不符合要求,又拒不改正的行为。
6.4 私自涂改发票的行为。
6.5 财务人员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事后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6.6 财务人员对发票不进行严格审查,接收外来不符合要求的发票报账,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6.7 财务人员不履行职责,未按发票使用管理要求,擅自转借、转让、代开、拆本使用、发生丢失、损毁发票,给本单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7 其它 
7.1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7.2 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7.3 本规定自总裁批准签发之日起执行。
            
版 次 第一版 批 准 人 日期
有效期限
审核部门负责人 日期
起草部门负责人 日期
起草部门 集团财务部 起 草 人 日期
发票收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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