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处理工作指引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工伤处理工作指引
|文件编号|SS-EHS-004 |版本 |A |受控状态| | |页数 |1/5 |生效日期|2005/06/01| | | |标题 |工伤处理工作指引 | |目的 | |为界定标准志成集团有限公司所雇用在职员工在生产、工作时间或公司出现紧急| |状况下为公司利益而进行抢险救援工作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标准,特制| |定本规定。 | |适用范围 | |只适用于标准志成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因生产、工作时间或公司出现紧| |急状况下为公司利益而进行抢险救援工作而发生的人身伤害事件的处理。 | |述语注解 | |因工伤害 | |指职工在生产、工作时间和生产活动区域内,因生产、工作时间或公司出现紧急| |状况下为公司利益而进行抢险救援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危害因素引起的伤害事故。| |轻伤事故 | |指员工伤后须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但不构成重伤的伤害事故。 | |重伤 | |重伤判断标准参照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条例。摘要《关于重伤事故 | |范围的意见》条例中重伤定义内容如下: | |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 |伤势严重、需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 |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 |以上的; | |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 |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 |眼部受伤较剧,有可能失明的; | |手部伤害: | |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 |编 制 |李其林 |审 核 |涂善坤 |审 批 |白建民 | |文件编号|SS-EHS-004 |版本 |A |受控状态| | |页数 |2/5 |生效日期|2005/06/01| | | |标题 |工伤处理工作指引 | |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 | |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残废可能; | |脚部伤害: | |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 |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 |内部伤害: | |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 |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因工伤害事故,经医师疹断伤势严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列| |入重伤。 | |伤害事故 | |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工作| |或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 |领导指派到其它地方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 |急性中毒 | |指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有毒物质在短时间内进入人体,使职工立即中断工作,| |并须进行急救。 | |处理流程 | |事故发生后,须实时对伤员进行救护处理;同时须保护现场,不得破坏与事故有| |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工伤事故发生1小时内,车间或部门负责人须书面上报 | |厂方安全生产负责人。 | |当事人应如实书面上报事故详情,车间或部门负责人须进行认真、详实核对且签| |批调查结论后上交厂方安全人员进行核实处理 | |车间负责人须实时采取改善、控制、解决方案,且上报厂方安全生产负责人、安| |全主任进行核实与批复。 | |编 制 |李其林 |审 核 |涂善坤 |审 批 |白建民 | |文件编号|SS-EHS-004 |版本 |A |受控状态| | |页数 |3/5 |生效日期|2005/06/01| | | |标题 |工伤处理工作指引 | | | |对事故产生的原因由厂长、安全主任、所发生事故车间主管、部门经理、ME、电| |工组成调查分析小组进行评估处理,且在《工伤调查处理报告》上共同签证结果。| |事故责任的归属认定只须由组成人员的2/3或以上人员同意即成立。若当事人对 | |责任认定存在异议,可上交公司裁定。 | |产生事故性质较严重的,事故发生部门须立即召开现场会议,向员工讲解改善与| |预防措施和安全操作要求,同时对全车间或部门的所有操作进行实时的安全评估| |,发现隐患实时改善。 | |公司对出现安全事故的处理原则是“实事求是、事故原因必须查清、事故责任必 | |须分清,惩前毖后、防微杜渐”。事故产生后的费用由导致事故出现的原因决定 | |所负责任。 | |物的不安全状态而导致的工伤事故所发生的费用,公司全部报销。物的不安全包| |括: | |防护、保险、信号等安全装置缺乏或有缺陷;主要体现在: | |无防护:无防护罩,无安全保险装置;无报警装置;无安全标志;无护栏或护栏| |已损坏;电气设备未接地等。 | |防护不当:防护设施装置不当;电气设备带电部份裸露等。 |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存在缺陷; | |设计不当,结构不合安全要求:制动装置有缺陷;安全间距不够,通道遮挡视线| |;设施存在利边锋角等。 | |强度不度:机械、绝缘强度不够等。 | |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设备带病或超负荷运行。 | |维修、调整不良:设备失修;保养不当,设备失灵;地面不平。 | |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者个人防护用品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缺陷; | |环境不良导致意外等。 | |照明光线不足或过强; | |编 制 |李其林 |审 核 |涂善坤 |审 批 |白建民 | |文件编号|SS-EHS-004 |版本 |A |受控状态| | |页数 |4/5 |生效日期|2005/06/01| | | |标题 |工伤处理工作指引 | | | |通风不良; | |作业场所地面滑、或有其它易滑物,场所狭窄或堆放不安全,或堵塞安全通道;| |贮存方法不安全。 | |因人的不安全行为而导致的工伤事故所发生的费用,其中所产生的护理费由公司| |全部报销,对所发生的其余费用自行负责。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 | |人员违章指挥; | |违规违章操作或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 |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各类设备; | |开动、关停设备时未发出指示信号; | |开关未锁紧,造成设备意外起动、通电、或泄露; | |漏关闭设备;忽视警告标志、信号; | |未按要求操作设备的按扭、阀门、搬手、把柄; | |冲压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间或用手代替工具进行设备运动部位的清理或其它工| |作; | |用压缩空气吹屑小物体或可能飞溅任何物体;向人身进行吹动; | |酒后作业。 | |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 |私自拆出安全装置或以任何手法堵塞安全装置而导致安全装置失效; | |维修或调校的错误导致安全装置失效。 | |自行使用不安全设备。 | |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设备或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 | |用手代替工具操作。 | |用手代替手动工具; | |用手直接去清除设备可运动部位或运动部位活动范围的异常或物体; | |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械加工。 | |编 制 |李其林 |审 核 |涂善坤 |审 批 |白建民 | |文件编号|SS-EHS-004 |版本 |A |受控状态| | |页数 |5/5 |生效日期|2005/06/01| | | |标题 |工伤处理工作指引 | | | |不安全装束或衣着; | |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肥大服装。 | |操作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 |不按规定使用防护设施。 | |工作期间未使用公司发放的工位劳动防护设备。。 | |在工作地方物品乱放,阻碍操作; |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或进行操作;各类维修时不按规定要求关闭起动开关、电源或| |其它防误起动装置等; | |违反易燃易爆物品贮存、使用、管理要求。 | |公司出现紧急状况下为公司利益而进行抢险救援工作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所发生| |的费用,由公司全部承担。 | |对于4.8.1的情况而出现工伤事故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违章指挥者负责支付。 | |在4.7-4.8的条文中未包括的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状态由工伤事故调查 | |小组评估界定。归属认定只须由调查小组2/3或以上人员同意即成立。 | |工伤事故处理须在当事人伤事治疗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结案。 | |参考文件 | |无 | |参考记录 | |工伤调查处理报告 | |编 制 |李其林 |审 核 |涂善坤 |审 批 |白建民 |
工伤处理工作指引
|文件编号|SS-EHS-004 |版本 |A |受控状态| | |页数 |1/5 |生效日期|2005/06/01| | | |标题 |工伤处理工作指引 | |目的 | |为界定标准志成集团有限公司所雇用在职员工在生产、工作时间或公司出现紧急| |状况下为公司利益而进行抢险救援工作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标准,特制| |定本规定。 | |适用范围 | |只适用于标准志成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因生产、工作时间或公司出现紧| |急状况下为公司利益而进行抢险救援工作而发生的人身伤害事件的处理。 | |述语注解 | |因工伤害 | |指职工在生产、工作时间和生产活动区域内,因生产、工作时间或公司出现紧急| |状况下为公司利益而进行抢险救援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危害因素引起的伤害事故。| |轻伤事故 | |指员工伤后须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但不构成重伤的伤害事故。 | |重伤 | |重伤判断标准参照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条例。摘要《关于重伤事故 | |范围的意见》条例中重伤定义内容如下: | |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 |伤势严重、需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 |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 |以上的; | |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 |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 |眼部受伤较剧,有可能失明的; | |手部伤害: | |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 |编 制 |李其林 |审 核 |涂善坤 |审 批 |白建民 | |文件编号|SS-EHS-004 |版本 |A |受控状态| | |页数 |2/5 |生效日期|2005/06/01| | | |标题 |工伤处理工作指引 | |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 | |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残废可能; | |脚部伤害: | |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 |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 |内部伤害: | |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 |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因工伤害事故,经医师疹断伤势严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列| |入重伤。 | |伤害事故 | |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工作| |或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 |领导指派到其它地方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 |急性中毒 | |指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有毒物质在短时间内进入人体,使职工立即中断工作,| |并须进行急救。 | |处理流程 | |事故发生后,须实时对伤员进行救护处理;同时须保护现场,不得破坏与事故有| |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工伤事故发生1小时内,车间或部门负责人须书面上报 | |厂方安全生产负责人。 | |当事人应如实书面上报事故详情,车间或部门负责人须进行认真、详实核对且签| |批调查结论后上交厂方安全人员进行核实处理 | |车间负责人须实时采取改善、控制、解决方案,且上报厂方安全生产负责人、安| |全主任进行核实与批复。 | |编 制 |李其林 |审 核 |涂善坤 |审 批 |白建民 | |文件编号|SS-EHS-004 |版本 |A |受控状态| | |页数 |3/5 |生效日期|2005/06/01| | | |标题 |工伤处理工作指引 | | | |对事故产生的原因由厂长、安全主任、所发生事故车间主管、部门经理、ME、电| |工组成调查分析小组进行评估处理,且在《工伤调查处理报告》上共同签证结果。| |事故责任的归属认定只须由组成人员的2/3或以上人员同意即成立。若当事人对 | |责任认定存在异议,可上交公司裁定。 | |产生事故性质较严重的,事故发生部门须立即召开现场会议,向员工讲解改善与| |预防措施和安全操作要求,同时对全车间或部门的所有操作进行实时的安全评估| |,发现隐患实时改善。 | |公司对出现安全事故的处理原则是“实事求是、事故原因必须查清、事故责任必 | |须分清,惩前毖后、防微杜渐”。事故产生后的费用由导致事故出现的原因决定 | |所负责任。 | |物的不安全状态而导致的工伤事故所发生的费用,公司全部报销。物的不安全包| |括: | |防护、保险、信号等安全装置缺乏或有缺陷;主要体现在: | |无防护:无防护罩,无安全保险装置;无报警装置;无安全标志;无护栏或护栏| |已损坏;电气设备未接地等。 | |防护不当:防护设施装置不当;电气设备带电部份裸露等。 |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存在缺陷; | |设计不当,结构不合安全要求:制动装置有缺陷;安全间距不够,通道遮挡视线| |;设施存在利边锋角等。 | |强度不度:机械、绝缘强度不够等。 | |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设备带病或超负荷运行。 | |维修、调整不良:设备失修;保养不当,设备失灵;地面不平。 | |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者个人防护用品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缺陷; | |环境不良导致意外等。 | |照明光线不足或过强; | |编 制 |李其林 |审 核 |涂善坤 |审 批 |白建民 | |文件编号|SS-EHS-004 |版本 |A |受控状态| | |页数 |4/5 |生效日期|2005/06/01| | | |标题 |工伤处理工作指引 | | | |通风不良; | |作业场所地面滑、或有其它易滑物,场所狭窄或堆放不安全,或堵塞安全通道;| |贮存方法不安全。 | |因人的不安全行为而导致的工伤事故所发生的费用,其中所产生的护理费由公司| |全部报销,对所发生的其余费用自行负责。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 | |人员违章指挥; | |违规违章操作或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 |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各类设备; | |开动、关停设备时未发出指示信号; | |开关未锁紧,造成设备意外起动、通电、或泄露; | |漏关闭设备;忽视警告标志、信号; | |未按要求操作设备的按扭、阀门、搬手、把柄; | |冲压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间或用手代替工具进行设备运动部位的清理或其它工| |作; | |用压缩空气吹屑小物体或可能飞溅任何物体;向人身进行吹动; | |酒后作业。 | |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 |私自拆出安全装置或以任何手法堵塞安全装置而导致安全装置失效; | |维修或调校的错误导致安全装置失效。 | |自行使用不安全设备。 | |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设备或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 | |用手代替工具操作。 | |用手代替手动工具; | |用手直接去清除设备可运动部位或运动部位活动范围的异常或物体; | |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械加工。 | |编 制 |李其林 |审 核 |涂善坤 |审 批 |白建民 | |文件编号|SS-EHS-004 |版本 |A |受控状态| | |页数 |5/5 |生效日期|2005/06/01| | | |标题 |工伤处理工作指引 | | | |不安全装束或衣着; | |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肥大服装。 | |操作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 |不按规定使用防护设施。 | |工作期间未使用公司发放的工位劳动防护设备。。 | |在工作地方物品乱放,阻碍操作; |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或进行操作;各类维修时不按规定要求关闭起动开关、电源或| |其它防误起动装置等; | |违反易燃易爆物品贮存、使用、管理要求。 | |公司出现紧急状况下为公司利益而进行抢险救援工作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所发生| |的费用,由公司全部承担。 | |对于4.8.1的情况而出现工伤事故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违章指挥者负责支付。 | |在4.7-4.8的条文中未包括的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状态由工伤事故调查 | |小组评估界定。归属认定只须由调查小组2/3或以上人员同意即成立。 | |工伤事故处理须在当事人伤事治疗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结案。 | |参考文件 | |无 | |参考记录 | |工伤调查处理报告 | |编 制 |李其林 |审 核 |涂善坤 |审 批 |白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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