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有所居是一个渐进的民生目标

 作者:郑功成    101

●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待今天中国的住房问题,它绝对不是人民生活质量停滞或者下降的问题,而是发展中的需求升级与生活质量上升的问题,从而是中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中的民生问题

  ●“住有所居”是一个从有房可“住”到“拥有”住房的渐进的民生目标。现阶段需要做到的应当是分层次满足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让“有房可住”的制度安排或者政策措施真正替代“居者拥有其屋”的单一目标

  ●政府责任的核心在于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公平、起码或基本的居住条件。在现实条件下,重视民生,更新思路,改进制度安排,有效整合资源,切实保障低收入家庭的起码或基本居住条件,让商品房市场走向规范,城乡居民的居住条件就会进一步得到改善

  “住有所居”,是十七大明确提出的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也是今年“两会”人们高度关注的一个话题。对住房问题的日益关注,首先是因为它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其次则是住房方面确实还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将住有所居列为基本民生目标应当是时代发展的要求。

  众所周知,民生就是人民的生计,人民生计的好坏往往决定着社会和谐与进步的程度。按孙中山先生的概括,民生包括衣食住行四要素,住虽然位在其三,但它作为人的生活必需品并不存在任何争议。只是愈是落后,住房问题就愈是被忽略。当国家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国民衣食之忧被免除之后,住房作为生活必需品便很自然地日益成为最基本的民生问题之一,这也是民生问题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民生成为今年“两会”中关注度最高的话题,意味着解决住宅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的民生目标,便是解决了一个最基本的民生问题。

  在观察中国存在的问题与面临的挑战时,我向来主张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待这些问题与挑战,从发展的视角来解决这些问题并应对这些挑战。对公众关注的住房问题也是如此。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待今天中国的住房问题,它便是一个发展进步与民生持续改善的问题;从发展视角来应对,它便需要引起更高程度的重视并有更加切实的措施来推进住房体制改革。回顾30年来的改革开放进程,一个普遍公认的客观事实,就是中国民生问题持续得到大幅度改善的过程,在城乡居民居住条件改善方面表现可谓相当明显:农村人均住房面积从1978年的8.1平方米上升到2006年的30.65平方米;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从1978年的6.7平方米上升到2006年的27平方米。不仅如此,住房质量也在大幅改善,城乡住宅的结构升级,设计多样化,周边环境亦在改善,因此,改革开放30年中国居住条件的改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应当充分肯定。可见,今天的住房问题绝对不是人民生活质量停滞或者下降的问题,而是发展中的需求升级与生活质量上升的问题,从而是中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中的民生问题。

  对待人们在住房方面的要求,既要高度重视,也要做客观的、冷静的分析,并在理性评估住房供应与居民住房需求的条件基础上寻求解决住有所居的基本民生问题。记得上世纪80年代初全世界是新加坡住房问题解决得最好,人均住房面积达到26平方米,但新加坡至今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居住在公共房屋;即使是被称为繁荣富裕天堂的中国香港,亦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住在面积有限的政府公共房屋。从民生消费角度出发,住房堪称居民的第一消费品、昂贵的消费品,它在任何国家和地区都是需要经过个人长期努力才能实现的消费目标。如果过度强调住宅私有化或自有化,把“居者有其屋”在实践中片面地理解成“居者拥有其屋”,则显然超越了发展中的中国国情与相当多居民的承受能力,也不可避免地在制度安排与政策措施上会存在制度失范、供应缺漏、公平性不足的问题。值得指出的是,近些年来诸如商品房供应失范,价值规律在一些地方一定程度被扭曲;经济适用房问题重重,一些地方甚至偏离了这一政策的初衷,包括面积超大、收入假证、搭售车位等现象并不罕见。此外,对乡村住房条件的规划、乡村住房困难户还缺乏考虑,更无相应的公共资源配置。因此,城乡居民中的住房困难者还有不少,尤其是年轻人的住房压力在持续加大。所有这些问题的客观存在,都表明在解决与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方面确实需要有新思维,并合理构建完整的住房供应体系。

  首先,需要尽快明确“住有所居”是一个从有房可“住”到“拥有”住房的渐进的民生目标。现阶段需要做到的应当是分层次满足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让“有房可住”的制度安排或者政策措施真正替代“居者拥有其屋”的单一目标。对于不同群体或者社会阶层而言,住宅问题绝对不是一个层次的问题,高收入者对居住条件的要求高,只能通过市场来解决;低收入者能力有限,国家便有保障其起码或基本居住条件的责任与义务,因此,狭义的住房保障其实是各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也应当符合社会保障制度的一般原则与规律,包括政府主导、公平正义、责任分担、基本保障等。对于家庭或者个人而言,住房条件总体上应当是一个渐进发展的进程,不应当也不太可能一步到位。如果确立了这样的一种思维,住房供应的目标会更加清晰与明确,人们对居住条件的期望与住房消费也会在稳定的预期下变得更为现实与理性。

  其次,急切需要理顺三位一体的住房供应体系,实现住有所居、各得其所。政府提供的公共房屋、市场主导的商品房屋、用人单位职工福利中的房屋福利及合作社性质的住房供应,可以组成三位一体、不同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分别满足不同社会群体的居住需求。在三位一体的住房供应体系中,关键还在于政府公共房屋的定位与满足程度,我主张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有机整合,形成统一的公共房屋供应制度,同时确立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确保低收入者享有起码的居住条件。同时,还应当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及商品房的供应,消除那些非正常因素的干扰,让商品房供应及其消费回归理性。如果能够有效集中目前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公共资源,包括土地、财政、税收资源等,以及公积金,就能够扩大公共房屋的供应,那么居民因为房价上涨产生的恐惧性购房行为会日益回归,房地产市场的畸形价格也将复归正常。

  再次,明确政府责任的核心在于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公平、起码或基本的居住条件。一方面,必须确立公平的价值取向并以此为原则来调整住房制度,重点是切实维护低收入家庭的起码与基本的居住条件,同时调节高收入阶层的居住水平,如开征物业税或房产税,控制多购多得益现象。强调公平,是因为政府运用的是公共资源,从而必须公平地惠及全体国民,尤其是公共房屋的供应更应当突出公平性。另一方面,强调起码或基本居住条件,是无论从公平、财力、效率出发,政府都不可能满足全体居民在住房方面的全部需求,而是只能满足住房困难者的起码或者基本的居住条件需求。在此基础上,居民要改善居住条件,则应当主要依靠自己的努力奋斗。

  总之,住房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住房问题是基本的民生问题,住有所居是一个渐进的民生目标。在现实条件下,只要政府重视民生,更新思路,改进制度安排,有效整合资源,切实保障低收入家庭的起码或基本居住条件,让商品房市场走向规范,城乡居民的居住条件就会进一步得到改善。而建立在基本保障与理性消费基础上的住房体制,一定是符合社会公平的、健康有序的、可持续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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