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6 原保险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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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人主要经营对象是保险风险,保险人承担的被保险人风险是通过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体现的。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原保险合同》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以下简称“原保险合同准则”)规范了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对于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其他合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准则进行处理。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其中,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对于原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原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再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再保险接受人)订立再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以及其他非保险企业签发的符合保险合同定义的合同,非保险企业签发的符合保险合同定义的合同,亦应当按照保险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分析保险合同的定义可以发现,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的本质特征,是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关键。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风险是被保险人已经存在的风险,其表现形式有多种。例如,可能对被保险人财产造成损害或毁坏的水灾的发生或不发生、被保险人是否能生存到合同约定的年龄、被保险人是否会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等。如果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保险合同;如果保险人没有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承担的是其他风险,如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等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则双方签订的合同不是保险合同。(取消分段)有时,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可能具有保险合同的法律形式,但是保险人并没有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合同就不属于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协议,如果保险人承担源于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不重大,双方签订的合同也不属于保险合同。
一项合同在认定为保险合同后,在所有的权利和义务未被履行或清偿之前,一直是保险合同,不需要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进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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