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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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及所属机构,在各项经济业务活动中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信用社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对信用社的业务及财务活动进行核算、反映、管理和监督,并向本社员、监管部门提供会计信息。
第四条 信用社会计工作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的原则。信用社会计工作的基本制度、办法由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可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信用社的会计工作,应在信用社主任领导下,由会计主管统一负责。
第五条 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第六条 信用社结算、信贷、储蓄等业务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关的会计操作规程。
信用社的代理业务按照委托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规定
第七条 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以所发生的各项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信用社的经营业务情况。在各会计期间内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一致,不得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原因、情况以及对财务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二)会计核算遵循真实性原则。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正确使用会计科目,确保会计资料正确可靠。不准在法定的会计帐册外另立帐册。不得伪造、篡改会计凭证、帐簿,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三)会计核算遵循及时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及时并序时进行,会计凭证传递、款项划拨不得积压延误,帐务必须当日结束平。
(四)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入帐;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五)会计核算遵循谨慎性原则。合理确认和核算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
(六)各项财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其帐面价值。
第八条 信用社、县联社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联社营业部、信用社分社、储蓄所为附属会计核算单位。附属会计核算单位的业务和财务收支,由管辖社采用并表或并帐方式汇总反映。
第九条 会计记帐法按复式记帐原理,采用借贷记帐法。以会计科目为主体,以“借”、“贷”为记帐符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表外科目采用单式记帐,发生记收入方、销减记付出方,余额在收入方,并要与有关实物、单证、帐簿相符一致
第十条 会计年度自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第十一条 人民币业务的会计核算以“元”为记帐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第十二条 凭证、单据、帐折的各种代用符号:“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0”。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必须坚持双人临柜、钱帐分管;凭证合法,传递及时;科目帐户,使用正确;当时记帐,帐折见面;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付出,先记帐后付款;转帐业务,先借后贷;他行(社)票据,收妥抵用;有帐有据,帐据相符;帐表凭证,换人复核;当日结帐,总分核对;内外帐务,定期核对;印、押、证,分管分用;重要单证,严格管理;会计档案,完整无损;人员变动,交接清楚等十六项基本规定会计核算要达到帐帐、帐款、帐据、帐实、帐表、内外帐务全部相符。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按照资金性质、业务特点、经营管理和核算要求设置。
(一)会计科目划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表内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和损益类,各科目按分类编制科目代号;表外科目用于业务确已发生而尚未涉及资金增减变化以及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实物管理等业务事项的核算。
(二)会计科目的基本规定
1、会计科目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对信用社特殊业务需要,可增设辖内科目,但在向总行及对外编报会计报表时,须归并到统一规定的相应科目内,人民银行一级分行以下各级行及信用社不得增设、删除或更改会计科目及其核算内容。
2、会计科目代号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增设的辖内专用会计科目,应以统一会计科目为基础进行编列。
3、会计科目的调整。在年度中间,一律填制凭证通过分录结转;年度终了应采用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新旧科目结转。
第十五条 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和财务收支的原始记录,是办理业务和记帐的根据。
(一)会计凭证的分类。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记帐凭证又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
1、基本凭证。是信用社根据有关原始单证或业务事项自行编制凭以记帐的凭征。按其性质分为:
(1)现金收入凭证
(2)现金付出凭证
(3)转帐借方凭证
(4)转帐贷方凭证
(5)特种转帐借方凭证
(6)特种转帐贷方凭证
(7)表外科目收入凭证
(8)表外科目付出凭证
2、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凭证。
(二)填制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凭证的基本要素包括:年、月、日;收付款人的户名和帐号:收、付款人开户社(行)的名称和社(行)号;人民币符号和大小写金额;款项来源、用途、摘要和附件张数;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客户签章;信用社及有关人员印章。
(三)受理凭证时,必须根据有关业务的具体要求认真审查,做到内容完整,符合规定。
(四)凭证的传递必须做到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办妥交接、先外后内、先急后缓。除另有规定外,凭证一律由信用社内部人员传递。
(五)凭证的装订与保管
1、会计凭证处理完毕后,应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2、凭证必须按日定期装订,定期装订期最长不得超过十天。装订的顺序,先表内科目,后表外科目,以统一会计科目排列顺序为准。表内科目按现收、现付、转借、转贷顺序排列,表外科目按收入、付出顺序排列;科目日结单装订在各科目凭证的前面,销号单附凭证最后。
3、已装订的凭证,封面要注明单位名称、起讫日期、起讫号码;一日多册的,只编一个顺序号,分别注明共几册第几册;合并装订的,应在每日凭证封面上分别编顺序号,加盖装订人名章和会计主管名章,并在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后入库保管。
4、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有关凭证、科目日结单等,必须打印操作人员的姓名、代号及打印日期,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后,按规定进行装订和保管。
第十六条 帐务组织
帐务组织分为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明细核算是由各种分户帐、登记簿(卡)、余额表组成;综合核算是由科目日结单、总帐、日计表组成。前者按帐户核算,后才按科目核算,二者应相互核对数字相符。
(一)明细核算
1、分户帐是明细核算的主要形式,是各科目的明细记录,必须按户立帐,连续记载,不得以凭证代替分户帐。分户帐的格式有以下四种:
(1)甲种帐。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三栏,适用于不计息科目的帐户或用余额表计息科目的帐户及信用社内部性质的帐户。
(2)乙种帐。设有借、贷发生额和余额、积数四栏,适用于在帐页上计算利息积数的帐户。
3)丙种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借、贷方余额四栏,适用于借贷双方反映余额的帐户。
(4)丁种帐。设有借、贷方发生额、余额和销帐四栏,适用于逐笔记帐、逐笔销帐的一次性帐务,并兼有分户核算的作用。
2、登记簿是用以登记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实物的重要帐薄,也是统驭卡片帐的辅助帐薄。
现金收入登记薄和现金付出登记薄是记载和控制现金收、付数字的逐笔、序时帐薄,也是现金收、付的明细记录。
3、余额表是核对总帐、分户帐余额和计算利息的重要工具,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分户帐的最后余额逐户填列。余额表分为计息余额表和一般余额表两种。
(二)综合核算
1、科目日结单是每一会计科目当天借、贷方发生额和凭证、附件张数的汇总记录,是监督明细帐户发生额、轧平当日帐务的重要工具,是登记总帐的依据。
2、总帐是综合核算与明细核算相互核对和统驭明细分户帐的主要工具,是各科目的总括记录。
总帐按科目设置,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借、贷方余额四栏。
总帐格式分甲、乙两种。甲种适用于每日结帐的信用社、帐页每月更换一次。乙种适用于业务量较少,采取定期结帐的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可以连续记载,帐页记满后更换,不必每月更换新帐页。
3、日计表反映当日全部业务活动,其当日发生额和余额根据总帐各科目当日发生额、余额填记,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的合计数必须各自平衡。
第十七条 记帐规则
(一)帐簿必须根据有效凭证记载,做到数字准确、摘要简明、字迹清晰,发现凭证内容不全或有错误时,应交由制票人更正、补充或更换,并加盖名章后,再行记帐。
(二)记帐应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套写帐页用双面复写纸(含压感帐页)、蓝(黑)色圆珠笔书写;红色墨水笔和红色复写纸用于划线和错误冲正及规定用红字批注的文字说明。
(三)帐薄上的一切记载,不得涂改、挖补、刀刮、皮擦和用药水销蚀。不得用复印帐页代替原始帐页。
(四)因漏记使帐页发生空格时,应在空格摘要栏内用红字注明“空格”字样;因误记使帐页发生空页时,应在空页内划交叉红线注销,由记帐员、会计主管共同盖章证明。帐薄余额结清时,应在元位栏划“-0-”表示结平。
第十八条 帐薄结转
(一)明细帐结转
帐页记满,结转下页。年度终了,各科目分户帐除贷款、股本金、储蓄帐页可 继续使用外,均应更换新帐页。乙种帐还应将未计息的天数和积数过入新帐页。丁种帐应将未销各笔过入新帐页发生额栏内,在余额栏填记结转余额总数,并按旧帐页的摘要过入新帐页摘要栏内。卡片帐未销帐卡次年可继续沿用。
计算机记帐满页,打印结转。
(二)总帐结转
使用每月更换新帐页的,应将旧帐“上年底余额”、“自年初累计发生额”、“月末余额”分别过入新帐的有关栏内。使用连续记载的总帐,每年更换新帐页,每月月底应结计“当月发生额”,“自年初累计发生额”。按月打印总帐结转。
(三)帐簿装订
各种帐簿在更换新帐页后,其旧帐页应按下列规定分别装订:
1、总帐。使用每月更换新帐页的,每月装订一次,使用连续记载的每年装订一次。
2、各种活页分户帐、登记簿应分科目按年装订,帐页过多的可分为若干本装订。各种销讫卡片帐,按销帐日期排列,按月或按季装订。
3、在年度中间更换的旧帐页或结清户帐页,应按科目、帐号顺序排列,妥善保管,俟年度终了全部帐页更换完毕,再按年度整理装订。
4、装订好的帐页应另加封面、封底,在绳结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在加封处盖章,并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保管。
第十九 错帐冲正
帐务记载发生差错,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改正和冲正。
(一)当日发生的差错
1、日期和金额写错时,应以一道红线把全行数字划销,将正确数字写在划销错误数字的上边,并由记帐员在红线左端盖章证明。如划错红线,可在红线两端用红色墨水划“×”销去,并由记帐员在右端盖章证明。文字写错,只须将错字用一道红线划销,将正确的文字写在划销的上边,并由记帐员盖章证明。
2、凭证填错科目或帐户,应先改正凭证参照1项办法更正帐簿。
计算机输入差错按逻辑删除办法处理,重新输入正确数据。
3、帐页记载错误无法更改时,不得撕毁,经会计主管同意,可换新帐页记载,但必须经过复核,并在原帐页上划交叉红线注销,由记帐员及会计主管同时盖章证明。注销的帐页另行保管,俟装订帐页时,附在后面备查。
(二)次日及以后在本年内发现的差错
1、记帐串户,应填制同一方向红蓝字冲正凭证办理冲正。用红字凭证记入原错误的帐户,在摘要栏内注明“冲销×年×月×日错帐”字样,用蓝字凭证记入正确的帐户,在摘要栏内注明“补记冲正×年×月×日帐”字样,并在原始凭证上及原错帐摘要栏内批注“×年×月×日冲正”字样。
2、凭证金额或科目、帐户填错、帐簿随之记错,应填制一张与原错误凭证同方向的红字凭证将金额全数冲销,再按正确金额填制蓝字凭证补记入帐,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情况,同时在原错误凭证上批注“已于×年×月×日冲正”字样。
3、凭证正确,科目日结单结错,应填制红、蓝字科目日结单进行冲正,用红笔注明“冲正×年×月×日错帐”字样,同时在原错误的科目日结单上,批注“于×年×月×日冲正”字样。
(三)本年度发现上年度错帐,应填制蓝字反方向凭证冲正,不得更换决算报表。
(四)同城或异地划款差错,要按联行、联社往来规定凭证划(汇)出社电报或查询查复书办理调帐,划(汇)入社无权自行调帐。
(五)凡冲正错帐影响利息计算时,应计算应加、应减积数。
(六)所有冲正、调帐凭证必须经会计主管审查盖章后办理,并将错帐的日期、情况、金额及冲正、调帐的日期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帐务核对
帐务核对分为每日核对、定期核对和不定期核对。
(一)每日核对
1、总帐各科目的发生额、余额与该科目各分户帐合计数及日计表各科目发生额、余额核对相符。
2、余额表上各户余额加计总数应与该科目总帐余额核对相符。
3、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的合计数,应与现金科目日结单,“现金”科目总帐借、贷方发生额核对相符;现金库存登记簿的库存数,应与实际库存现金和“现金”科目余额核对相符。
4、表外科目余额应与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其中重要空白 凭证、有价单证经营人员必须核对当天领入、使用、出售及库存实物数。
5、使用计算机处理业务的,除按上述要求核对外,还应按科目加计凭证借、贷方发生额与计算机打印的科目日结单总额核对相符。
(二)定期核对
1、使用丁种帐页记载的帐户,应按旬加计未销帐的各笔金额总数,与该科目总帐的余额核对相符。
2、储蓄科目必须按月通打一次全部分户帐(卡)余额,与各该科目总额的余额相符。
3、贷款借据必须按月与该科目分户帐核对相符。
4、余额表上的计息积数,应按旬、按月、按结息期与该科目总帐累计积数核对相符。
5、各种卡片帐每月与各该科目总帐或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
6、各种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每月要帐实核对相符。
(三)不定期核对
1、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送来的对帐单,应即时换入核对相符。
2、对外帐务核对。存折户应坚持在办理业务的当时帐折核对相符。各单位的存款帐户(使用复写帐页的)应按月或季、贷款帐户应按季或年填发“余额对帐单”与单位对帐,限期收回。各单位退回的对帐回单,会计人员勾对未达帐项无误后,应按科目、帐号顺序排列、登记,入库保管,对于金额大的帐户应主动上门对帐
3、联行往来帐务核对,按照联行制度规定办理。
4、联社、社内、同业往来均应使用复写帐页,记满一页后,即将对帐联撕下,及时交对方对帐;每月终了,不论帐页是否记满,都要将对帐联撕下,交对方对帐,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更正。
第二十一条 利息计算
存、贷款的利息应根据有关规定的计息范围、利率和结息时间、方法,正确计算。
储蓄存款的计息和付息办法按《储蓄管理条例》办理。
(一)对单位的存贷款利息,一律转帐,不得收付现金。
(二)利息计算的规定;
1、利率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
2、利率的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月)
日利率=月利率÷30(天)
或=年利率÷360(天)
3、结息日期
存、贷款等按年计息的,每年12月20日为结息日;按季计息的,每季末月的20天为结息日;活期储蓄存款,6月30日为结息日;利随本清的,存、贷到期日为结息日。
单位活期存款按季(月)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单位定期存款到期清户结计利息,不计复息。逾期或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
4、计息方法
(1)定期计息。存贷款用余额表或分户帐以积数计算利息的帐户,计算天数时,从存入、贷出的当日算起,至取出、归还的上一日止,但定期结息日计算利息,应包括结息日。其计算公式如下: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2)逐笔计息。满年的按年计算,满月的按月计算(对年对月)。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可全部以天数计算,整年的按360天、整月的按30天计算,不满整年或整月的零头天数按 实际天数计算。
计算公式为:
以整年整月计算的:利息=本金×时间(年或月)×(年或月)利率
全部以天数计算的:利息=本金×天数×日利率
5、其他规定
(1)存贷款帐户结清时当即结息列帐。
(2)定期存款到期日为例假日,可在例假日前一天支取,扣除相应提前天数的利息(算头不算尾);例假日后支取,按过期支取办法办理。
(3)贷款到期日为例假日,提前归还,扣除相应提前天数的利息,例假日后次日归还按相应后移的天数计收利息,不按逾期利率计算。
第二十二条 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是综合反映本会计期间资金变动、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数字报告。编报时要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字迹清晰、签章齐全、按时报送。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
1、日计表。根据总帐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额填制。
2、月计表。根据总帐各科目的上月末余额、当月发生额和月末余额填制。
3、资产负债表。每月或季末根据总帐各科目及有关帐户的余额归并后填制。
4、损益表。每季季末根据损益科目分户帐余额填制。
5、其它附表。根据工作需要另行规定的信用社其它报表。
6、决算报表。由信用社在年终决算时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业务状况表
(2)资产负债表
(3)损益表
(4)利润分配表
(5)决算附表
(二)报表的装订与保管。日计表按月装订,其它报表按年装订。已装订成册的报表,应及时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保管。
第二十三条 年度决算
信用社年度决算就是应用会计核算资料,通过报表数字、书面说明对一年来的各项业务活动、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进行的总结、分析和考核。
(一)决算前的准备工作
(一)决算前的准备工作
1、清理资金
(1)对到期贷款,应按期收回。对逾期贷款和历年沉淀贷款应与其主管部门联系积极清理收回。
(2)各类存款中(储蓄存款除外),长期没有发生往来的不动户,要主动督促办理并户或销户手续。如确实无法联系的,可转入“不动户”处理。原“不动户”经过三年联系仍无着落的,可作营业外收入处理。
3)对结算中资金和应解汇款、汇出汇款等应进行全面清理。
(4)对应收、应付款项等过渡性资金,要全面、逐笔进行清理和收回。
(5)清理其它资金。
2、核对帐务
(1)检查全部帐户的会计科目归属,核对总、分余额。
(2)全面核对内外帐务。根据各企业单位11月底存贷款帐户余额和应收利息余额签发对帐单,全面进行帐务核对。贷款帐户还要与借据核对相符,发现不符,立即查明纠正。对内部帐务,各科目总帐应与分户帐和有关登记簿、卡余额核对相符
3)检查各级联行帐务,轧准帐卡余额,做好查询查复工作,并及时进行对帐。
(4)根据11月底各科目总帐的累计发生额和余额编制试算表,试算平衡。
3、盘点财产
(1)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应根据有关登记簿、卡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实物,发生财产盘盈盘亏,要按规定及时处理。
(2)对当年已竣工并验收交付使用的基建项目,要按规定及时建帐、立卡进行管理。
(3)对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及抵押品等,必须认真清点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4、核实损益
4、核实损益
(1)重点清查各项利息收支,做到准确无误。
(2)各类费用和支出帐户,应根据费用支出范围、标准全面复查,严格划分本期和下期的界限,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3)对其他营业收入、投资收益、贷理业务收入等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计算纳入损益。
(4)实行并表制的信用社网点,损益类各科目余额,应全部上划管辖信用社列入当年帐内。
5、其它工作
做好决算附表有关数据资料的统计、核实工作。
(二)决算日工作
(二)决算日工作
1、处理帐务
(1)决算日为办理当日帐务、当月月结和年终决算三部分工作,必须妥善组织、循序进行。
(2)决算日收到的各类凭证、报单必须当日转帐,纳入当年帐务。
(3)决算日与人行等各往来科目余额应核对一致。
(4)营业终了,结平当日帐务,全面核对总帐与分户帐,并由主任会同会计、出纳主管人员对现金、有价证券和重要空白凭证等进行盘点核对,帐实、帐款完全相符后,填制查库登记簿并签章证明。
(5)实行并帐制的信用社网点,必须于决算日到信用社报帐,并结清业务周转金科目。
2、计算提取款项、结转损益
(1)按照有关规定正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应缴税款及附加、应收、应付利息及其他应提取款项和其它帐项的调整等。
(2)帐务处理完毕,核对相符后,应将各损益类科目各帐户余额逐一通过分录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损益类科目应无余额;然后将“本年利润”科目结出的本年净利润或亏损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应无余额。
3、编制决算报表及编写决算说明书
年度决算完毕,应按决算工作的有关规定编制决算报表,并对有关情况、问题和变化原因进行分析,认真编写决算说明书,随同决算报表一并上报。
4、结转新旧科目及新旧帐簿
在决算日全部帐务核对相符,结出全年损益后,如有新旧科目结转,应编制新旧科目结转对照表,随同决算报表一并上报;同时办理新旧帐簿的结转,结束旧帐,建立新帐。全部新帐建立后,应进行总分核对,试算平衡,保证新旧帐簿结转准确。
(三)决算后工作
1、盈亏处理
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信用社提出利润分配或亏损处理意见,经民主管理组织审议通过并报县(市)联社核定后,进行盈亏处理。
2、审核汇总决算报表
各级管理部门收到所辖信用社上报的决算报表时,应贯彻先审核后汇总的原则。在审核时,要注意上下年度以及报表之间有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科目和帐户使用是否正确,各项提留和损益的核算有无错漏,利润分配或处理亏损是否符合规定。
3、整理装订旧帐表
对上年度旧帐簿和报表,应分别整理装订,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第二十四条 一切传票、帐簿(卡)、报表和所附单证都必须认真审查,逐笔复核,并签章证明。凡实行专柜形式的,必须当时复核。
第二十五条 凡实行储蓄柜员制的信用社及实行并帐制的信用社网点必须进行事后监督。
第五章 印章与密押(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印章种类和使用范围
(一)社名业务公章:用于对外签发的重要单证,如存单、存折、收据等。
(二)现金收讫章:用于现金收入凭证及现金进帐回单。
(三)现金付讫章:用于各种现金付出凭证。
(四)转讫章:用于转帐凭证、回单、收付帐通知等。
(五)结算专用章:用于签发结算凭证以及结算款项的查询、查复等。
(六)联行专用章:用于签发联行业务往来凭证、往来报告表、信汇凭证、联行业务的查询查复等。
(七)汇票专用章(钢印):用于信用社对外签发或代理签发的银行汇票。
(八)受理凭证专用章:用于信用社受理客户提交而尚未进行转帐处理的各种凭证的回执。
(九)个人名章:用于已经办理和记载的各种单证、凭证、帐簿和报表等。
第二十八条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一)各种会计专用印章采用“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办法。启用前领用人员必须在“会计专用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上记载启用日期并签章,人员调换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二)各种会计专用印章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业务印章使用人员临时离开岗位时,应做到人离章收,不得私自授受会计专用印章。
(三)各种会计专用印章停止使用,要在“会计专用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上注明停止使用的日期和原因。封存后的印章统一保管和统一销毁。联行专有用印章和汇票专用章(钢印)停止使用后,要逐级上交至颁发部门统一销毁。
(四)“会计专用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由会计主管保管。
第二十九条 联行密押是鉴别联行间汇划款真伪,保证资金安全的重要工具。管押人员由县联社审查确定,人员变动必须经原审定机构核准,并办理交接手续。
寄送密押代号表,必须加封,以绝密件通过机要部门或派专人直接解送。联行密押代号表在未启用待销毁期间,必须加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过期密押代号表销毁时要按有关规定办理。
编押机视同密押管理。编押机在营业中应妥善保管,人离入屉加锁;非营业时间,应入库保管。在未启用或停用期间,必须加封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处理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压数机是信用社办理票据业务、辨别票据真伪,确保资金安全的重要工具,按编押机管理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信用社必须做到印章、密押(压数机)和报单三人分别保管、分别使用。联行专用章应指定第一、第二管印人,密押(压数机)应指定第一、第二管押(机)人,二者不得相互混淆。
第六章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有价单证是指具有面值的特殊凭证,如国库券、金融债券、定额存单等,应视同现金管理。
(一)有价单证要贯彻“帐证分管”的原则,由会计人员管帐,出纳人员管证,相互制约,相互核对。
(二)信用社购买的国库券、金融债券,必须通过表内科目核算,其他未发生资金收付的有价单证,应通过表外科目核算。不论表内,表外科目核算的有价单证,都应建立“有价单证登记簿”(用一般登记簿代),按单证种类、票面金额立户。出纳人员必须根据表内、表外科目传票办理收付。每日营业终了会计人员应与出纳人员“有价单证登记簿”的数量、金额核对相符。
(三)有价单证填错作废除有特殊规定外,应加盖“作废戳记”。单独编制有关表外科目付出传票,以作废单证作附件。作废单证的号码应登记在登记簿上备查。
(四)已经兑付收回的有价单证,应当加盖兑付戳记(以现金兑付的加盖现金付讫章)、剪角,并及时组织解送和按规定权限办理销毁。
(五)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有价单证库存,帐实核对相符后,填写查库记录,以备查考。
第三十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由信用社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经签章后即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如支票、汇票、存单、存折、贷款收回凭证、报单等,是信用社凭以办理收付款项的重要书面依据。
(一)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包装、调运、领拨必须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安全,严防散失。重要空白凭证一律加印号码,在总行指定印刷厂印制。
(二)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设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按凭证种类立户,以假定价格(每本或每份一元)记帐,并登记凭证起讫号码。
三)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需要贯彻“证印分管,证押分管”的原则,实行专人负责,入库保管,并经常进行帐、证核对,保证帐实相符。
(四)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将领发的数量、起讫号码等逐项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柜面使用时应当逐份销号。重要空白凭证填错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有关科目传票的附件。作废凭证的号码应在有关登记簿上注明备查。
五)单位(个人)领购空白支票,应填写空白凭证领用单,加盖全部预留印鉴。信用社在发给单位(个人)之前,应加盖单位(个人)的帐号和付款人全称。单位(个人)销户时,必须将剩余空白支票回信用社注销,并进行登记,不得短缺。信用社对交回的空白支票立即截右上角作废或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凭证的附件。单位(个人)对领用的空白支票和其他空白重要凭证负全部责任。如有遗失,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领用单位(个人)负责。
六)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属于信用社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不准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盖好印章备用。
(七)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每月应对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结存数量进行清查核对,并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第七章 信用社网点的会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信用社网点是指信用社所辖的信用分社、储蓄所和信用(代办)站。为了严密手续,堵塞漏洞,保证业务的顺利开展,信用社网点的会计工作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凡是能够做到双人临柜、钱帐分管和换人复核的网点,才能实行并表制。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原则上都要实行并帐制。
(二)信用社应根据网点的业务量大小、离社远近、保管条件、淡旺季节等情况,分别核定网点的库存现金或一定数额的周转金。超过核定的库存现金(或周转金)数额的必须及时交送信用社。
(三)信用社网点对重要空白凭证要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建立登记使用制度。信用社对信用社网点领取、使用、交回及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都应认真履行手续,严格管理。
(四)实行并表制的信用这网点,对隔年已用的帐表凭证,应交信用社统一存档保管。
(五)信用社应根据网点多少,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会计检查辅导员,定期检查、辅导信用社网点的会计、出纳工作。
第九章 会计检查与会计分析
第四十八条 信用社要建立会计检查制度,并配备专(兼)职的会计检查辅导员,负责对所辖机构及本身会计工作的检查和辅导。
(一)会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帐务检查、业务检查和财务检查等
1、帐务检查,主要是检查会计核算是否做到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载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达到帐帐、帐款、帐据、帐实、帐表、内外帐务全部相符。
2、业务检查,主要是检查各项业务是否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办理,手续是否完备,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严密,有无管理上的漏洞,有无违规违纪行为。
3、财务检查,主要是检查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计划完成情况。
(二)会计检查方式。根据会计检查的目的和要求,可按检查的程序、范围和时间等采取不同检查方法。一般为全面检查和专题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方法。
(一)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
1、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结构及其变化情况。
2、收入、成本费用变动情况
3损益的构成及应收应付利息变动的情况;
4、内部资金占用情况;
5、各类资金的流向、流量和可用资金的利用水平情况
6、结算及联行在途资金变动情况;
7、资金头寸及备付金变动情况;
8、资产质量、结构、变动情况、资产流动性状况及各项资产风险情况;
9、各项负债的利率结构及利率变动态势;
10、其他重要情况。
(二)会计分析法
1、比较分析法:将各种报表资料同有关的计划及历史资料等进行对比;
2、因素分析法:将影响计划指标完成情况的有关因素进行分类,采用一定的计算方法,测定各个因素对完成计划指标的影响及程度;
3、结构分析法:将相同事物进行分类,并计算各个类别在所在整体中占的比重,分析部分与整体的比例关系。
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工作管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切实保障现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及所属分支机构办理出纳业务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出纳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按照国家法令、法规办理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现金,下同)的收付整点以及损伤票币、大小票币的兑换,代理各种债券的保管、发行与兑付。
(二)根据市场货币流通需要,调剂、调运各种票币,做好现金供应回笼工作。
(三)保管现金、金银、外币和有价单证,做好现金、金银、外币和有价单证调运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严格库房管理,确保库款安全。
(五)宣传爱护人民币,做好反假币、反破坏人民币的工作。
(六)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加强核算,减少库存现金占压,提高经营效益。
(七)加强柜面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揭露贪污盗窃和各种违法活动。
第四条 信用社要配备好出纳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县联社财务会计部门要指定专人管理出纳业务,各营业机构要配备与出纳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出纳人员。已经建立现金业务库,并承担现金调拨工作的联社,由财务会计部门安排专职的管库人员和现金调缴人员,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安排现金押运人员。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凡经办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基本规定:
(一)钱帐分管;先收款后记帐,先记帐后付款。
(二)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
(三)现金收付,换人复核。
(四)凡现金、金银、有价单证,以及库房钥匙、业务公章等重要物品换人经管时,必须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五)及时核对库存,做到帐款、帐实相符。
(六)未经业务技术培训的人员,不得直接对外办理现金出纳业务。
实行出纳柜员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现金收付,兑换与整点
第六条 现金收付必须依据内容正确、要素齐全的有效凭证办理,做到手续完备、责任分明、数字准确。
第七条 业务量大的信用社应分设收款、付款专柜、并配备专职复核员。未经换人复核的票币不得调出或对外支付。
第八条 出纳员不得代填或代改交款凭证,收付现金要当面点清,一笔一清。票币封签对外无效。
第九条 每日营业终了,应将现金收入、付出登记簿的发生额与现金科目发生额核对一致,并登记现金库存簿结出余额,实际库存现金和总帐现金科目余额核对相符后,由会计在现金库存簿上签章,再填制现金入库票,将现金全部入库保管。
中午停止营业时,应对上午发生的收付现金进行核对,款项必须全部入库保管,不得随意放置。
第十条 开办夜间收款或节假日收款,所收存的现金必须逐笔登记收款登记簿(用现金登记簿代替)并全部入库,此项业务纳入次日的帐务处理。
第十一条 信用社要按核定的业务库存限额合理保留库存现金,超过限额要及时交存。
第十二条 各信用社均应办理人民币大小票币、残缺票币兑换业务。
第十三条 出纳员应有计划地做好主、辅币的调剂工作。办理大小票币兑换工作时,应换人复核后一次交付。
第十四条 残缺票币的兑换标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及《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能内部掌握说明》办理,兑换时应按现金收付的操作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凡发现图案不全,墨色不正,裁切偏斜以及漏印花纹等印坏的票币,应予以收回。收回的印坏票币连同原封签通过县联社送当地人民银行处理。
第十六条 收付、整点票币时,应随是挑出损伤票币,挑剔损伤票币按照以下标准:
(一)票币缺少一块,损及行名、花边、字头、号码、国徽之一者;
(二)纸质较旧,四周或中间有裂缝,或票面断开又粘补者;
(三)裂口超过纸幅三分之一或票面裂口、损及花边图案者;
(四)票面由于油浸、墨渍造成脏污的面积较大或涂写字迹过多,防碍票面整洁;
(五)票面变色严重、影响图案清晰者;
(六)硬币破缺、穿孔、变形或磨损、氧化腐蚀损坏部分花纹者。
第十七条 票币整点必须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盖章清楚。50元券、100元券纸币经点钞机初点后必须由手工进行复点。纸币应按券别平铺整理,100张为1把,10把为1捆,以双十字捆扎;硬币100枚(或50枚)为1卷,10卷为1捆。每把(卷)须盖带社(行)号的经手人名章,每捆应在绳头上结扣处贴封签,注明社(行)号、券别、金额,封捆日期,加盖封捆员和复核员名章。
损伤票币除按上述方法整理外,还应对主币分版捆扎,并及时交存当地人民银行。
第四章 库房管理与现金运送
第十八条 信用社应设置出纳专用库房,库房的结构、设施要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九条 现金、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等,必须入库保管,装零头数的尾数箱应由经手人加锁后入库保 管。库内现金、实物应按种类、券别摆列整齐、保持清洁。库内不准存放私人财物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条 凡入库保管的现金、金银、外币及有价证券等,都必须有帐记载,出入库时应填制出入库票,做到帐款、帐实相符,责任分明,严禁以白条子抵作库存。
第二十一条 配备两名工作责任心强、诚实可靠的正式职工负责管库工作。管库员要明确分工,出入库时必须同进同出,出入库的款项,实物实行双人办理,相互复核,共同负责。除管库员外,其他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进入库房。
管库员离职,必须办妥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库房、保险柜必须装备两把锁,且至少有一把为组合锁。机械锁要有正副钥匙各一套。
(一)机械锁正副钥匙的管理。机械锁正钥匙与组合锁密码由两名管库员分别掌管,不准随意委托他人代管,库房门和保险柜门随启随闭。
(二)机械锁副钥匙的管理。联社业务库的副钥匙由管库员 、主管主任和出纳(或会计)负责人当面共同密封,加盖印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出纳(或会计负责人妥善保管。信用社库房,保险柜钥匙由管库员会同会计主管共同密封签章后,交联社会计部门集中装箱加锁入库保管。
遇有特殊情况,须动用副钥匙时,经联社主管主任批准,并会同管库员及出纳(或会计)主管人员启封,并登记签章。
(三)组合锁密码。组合锁密码由主管库员会同主管主任共同设定,密码密封,加盖印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主管主任妥善保管。开启密码由管库员会同主任共同启封,并登记签章。管库员变动,密码随之更换。
(四)库房、保险柜钥匙必须严密保管,严禁随意放置,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县联社,并采取防范措施。库房、保险柜的修锁换锁,必须向县联社报告,由县联社指定人员修、换,并办理以旧换新和交接手续。
(五)仅设一名出纳员的基层信用社,仍应贯彻双人管库的原则,由出纲员和会计员分管钥匙和密码,开关库时要共同开库、锁库,不得委托对主代管,形成一人管库。并定期共同核对库存(由会计员在现金库存簿上签注“核对相符”或注明多缺数字后共同签章)。
第二十三条 实行查库制度。信用社出纳主管人员和信用社内勤主任每月至少查库两次。联社主管主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性查库。上级财会管理部门应对信用社不定期进行查库,查库时必须携带查库介绍信,并应有管库员在场,查库的任务是:
(一)清点库存现金、金银等实物是否帐实相符,有无白条抵库和挪用库款情况,是否发生虫蛀、鼠咬及霉烂事故。
(二)库房、保险柜的锁和钥匙的使用、管理情况,锁是否发生损坏,有无擅自更换情况。
(三)各项安全措施(包括联防组织)是否落实,双人管库和双人守库是否坚持执行。
(四)库房、保险柜和守库室的安全设备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安全条件。
每次查库完毕,应将查库情况详细登记查库登记簿,并由检查人员和管库员共同签章,以备查考。如发现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严肃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夜间只查岗不查库
第二十四条 运送现金、金银及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必须由两人以上持枪(械)负责押运(不包括司机),不准委托他人捎带。信用社取送款主要由上级联社负责运送,信用社网点由信用社负责运送。运钞汽车必须保证取送现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押运现金、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等必须注意安全,严密交接手续。对运送时间、地点和路线,要严守秘密,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透露。押运车辆不准搭乘无关人员及捎运其他物品。运送时,押运人员应按运送凭单金额或件数点清楚,并检查运送包装是否牢固,无误后在运送凭条存联上签章以示收妥。运送途中,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有两人严密看守,不得擅离。运到后,原封新券按箱验收,回笼券卡把验收,如发现有松散等 可疑情况,则须当面点清细数,如系零星调拨,须当面点清细数无误后,方能开给正式收据或回单。
第二十六条 县联社应根据业务周转的正常需要,设立现金业务库。负责对辖内的所属信用社现金调缴款任务。
第五章 错款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生出纳错款,应立即查找,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于确实无法挽回的错款损失,要区别性质进行处理。
(一)技术性错款,按规定的手续审批后,长款归公,短款报损,不得以长补短。误收确实难以辨认的假币,按规定的手续审批后报损。
(二)责任事故错款,应按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处理。
(三)属于自盗、挪用以及侵吞长款的,均应追回款项,并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现金调拨发生的差错,调入社和调出社都必须负责认真追查。
调入社在发现差错时,应先检查本社在款项调运、保管、收付过程中是否发生问题。如经调查分析,确非本社责任时,应立即将有关证件及详细经过情况送调出社(行)追查。如无法确定调出社(行)或调入社责任时,可按错款审批权限报批,由调入社作收益或报损。
第二十九条 原封新券币发生错款,应查明原因,如非本社责任,应开具证明,说明发现经过(拆捆时原封有无破裂,证明人等)及捆内各把票券的起讫号码、缺号、补号情况,并在证明上加盖经手人和证明人章,经出纳主管人员和信用社主任审批后连同原捆封签,原把纸条,通过县联社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审查。
如发现捆内整把(券)短少或把内短少十张以上者,应将原捆、原把票币原样保管,并立即将发现经过及原捆的冠字、号码、封捆时间和封捆员代号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处理。
第三十条 各信用社发生出纳错款时,应在出纳错款登记簿上逐笔详细登记,如实填报出纳错款报告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出纳错款的审批处理权限,由人民银行一级分行确定。
第六章 票样管理与反假
第七章 出纳交接
第三十八条 凡现金、金银、外币、有价单证、收付讫章等出入库和库房、保险柜钥匙(密码)的转移都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应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当面点交清楚,并登记交接登记簿和共同签章。交接登记簿应妥善保管,以备查考。
第三十八条 凡现金、金银、外币、有价单证、收付讫章等出入库和库房、保险柜钥匙(密码)的转移都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应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当面点交清楚,并登记交接登记簿和共同签章。交接登记簿应妥善保管,以备查考。
第十章 会计档案
第四十条 出纳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将出纳部门所保管的一切现金、金银、贵重物品等,全部填列移交表,与会计帐簿核对,由信用社主任监交点验无误后,由监交及交接双方在移交表上签字,移交表归档保管。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及税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信用社附属的独立核算的非金融企业,按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 信用社应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财务管理应当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如实反映经营状况,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信用社的财务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同时接受广大社员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有关重大财务事项须经民主管理组织研究决定,并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其财务状况。各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对信用社财务工作负有管理、指导、监督职责。
第五条 信用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税务机关的税收、财务监督管理。
第六条 信用社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七条 信用社的财务部门应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努力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和分析工作。
第二章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八条 所有者权益是投资人对信用社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九条 信用社的实收资本是指信用社社员缴纳的股本金和信用社公积金按法定程序转增形成的资本金。
第十条 信用社的实收资本按投资主体可分为个人资本金、法人资本金和信用社集体资本金等。
(一)个人资本金:是指社会自然人等以其合法的货币资产投入信用社形成的资本金。
(二)法人资本金;是指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货币资产投入信用社形成的资本金。
(三)信用社集体资本金;是指信用社历年积累按规定转作实收资本形成的资本金。
第十一条 投资者应按照出资比例或信用社章程规定,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信用社社员经本社理事会同意后,可以退股。
第十二条 投资者投入信用社的资本,应按实际投入数据计价。信用社对实收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
第十三条 信用社的资本公积包括:在筹集资本过程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其认缴出资额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资产;按国家规定增加的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可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十四条 信用社的盈余公积包括信用社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金。法定盈余公积按规定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得少于实收资本的25%。
第十五条 未分配利润是指信用社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第十六条 信用社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配利润)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
第十七条 信用社的负债包括吸收的各项存款、各项借入资金、金融机构存放资金、各种应付和预收款项以及发行的债券和其他负债等。负债按承担经济义务的期限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其中:流动负债为1年期(含1年)以下的各项负债;长期负债为1年期以上的各项负债。
各项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高于或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减或增加利息支出。发行债券发生的各种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 信用社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及提取应付利息的范围和方法,分档次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冲减应付利息。当年实付利息大于应付利息余额的差额部分以及不提取的应付利息的各项负债的实付利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年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当一项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与该项资产相对独立,并且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时,应将该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固定资产。
信用社因业务需要而购建的大、中型计算机网络(包括硬件购置费及软件开发、购置费)。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
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大小,均为低值易耗品:密押机、点钞机、铁皮柜、保险柜、打捆机、计息机、记帐机、验钞机、印鉴鉴别仪、微机及打印机、打码机、压数机、打孔机等。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采用分期摊入成本的,摊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需要改装后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还应加上改装费。信用社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价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四)接受损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信用社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除外),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等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指按现行市场价格重新购置某项固定资产所需支付的金额)计价。
(七)换取的固定资产,是指本信用社的固定资产,交换取得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资产,作为本信用社的固定资产。
换取的固定资产,以重置价值为原值,以换出固定资产的合同或协议确定 的价值加上(或减去)另外支付(或收取的金额)为净值。换出固定资产的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损益。
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等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二条 信用社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清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处理。
信用社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三条 信用社发生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等事宜时,均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信用社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二十五条 在建工程发生毁损或报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毁损或者报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以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六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二十七条 信用社应按月(或季)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入当期成本。当月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二十八条 信用社的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各类设备;
(三)季节性停用、维修停用的设备;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五)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除外)的固定资
第二十九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二)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三)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
(五)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六)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七)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率应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净残值率一般按固定资产原值3%—5%确定(对清理费用大于或等于残值的,净残值率可以从简不计)。各信用社固定资产具体折旧年限,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基础上,由市、县联社商同级国家税务局统一确定。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不低于以下规定的年限掌握: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机器、机械及其他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器具、家具等为5年。
第三十一条 信用社应按分类折旧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分类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技术进步较快或工作环境对使用寿命影响较大的固定资产,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平均年限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季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12
二)工作量法的计算公式:
1、单位里程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总行驶里程
2、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工作小时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季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12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2年内,将其净值平均摊销。
(四)年数总和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100%
季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12
第三十二条 按照上述规定,信用社可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信用社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 信用社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装修费)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作为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
第三十四条 信用社要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设立明细帐卡,正确、全面、及时地记录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并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和维修保养制度。对新增固定资产,要履行报批手续。具体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十五条 信用社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性质的固定资产,也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出固定资产。
第三十六条 信用社建立低值易耗品采购、领用、报损和核销制度。有变价收入时,要及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现金资产
第三十七条 信用社的现金资产包括库存本外币现金、业务周转金、库存金银、存款准备金、结算备付金、存放同业的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
第三十八条 信用社发生的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的差错款等,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后,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九条 信用社发生金银、外汇买卖和外汇汇兑业务时,因价格、汇率变动与帐面原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贷 款
第四十条 信用社贷款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建立规范的贷款审批制度和监督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并接受金融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管。
第四十一条 信用社发放贷款的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入帐,并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坚持按年、按季、按月结息。对未到期跨年度的贷款(含展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计入当期损益。对超过原约定期限(含展期)未收回的贷款,计算应收利息,但不列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利息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二条 信用社贴现贷款按贴现票据的面值计价入帐,贴现票据价值与支付给贴现申请人款项之间的差额,作为贴现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三条 信用社发放的抵押、质押贷款,其抵押物、质押物以双方协商议定或权威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准,评估部门的评估费用不得由贷款人(信用社)承担。抵押物、质押物的价值一般不得低于贷款本金的1.5倍。
借款人用作抵押物、质押物的价值若大大高于贷款金额,可以以该物品能准确划分的某组成部门为抵押物、质押物,但该物品必须能够准确地确定其价值、且便于以后进行收回贷款。
第四十四条 信用社从事经营性租赁业务的租赁资产,按原值计价.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列营业外收入。
第四十五条 信用社应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
不良贷款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
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包括呆滞和呆账贷款)。展期后未到期的贷款,不作为逾期贷款。
呆滞贷款是指逾期2年(含2年)仍未归还的贷款,以及贷款虽未逾期不满2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包括呆账贷款)。
呆账贷款是指:(1)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期 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
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4)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5)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判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或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6)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7)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贷款。
第四十六条 信用社的呆账贷款,应按规定的核销办法从呆账准备金中核销。有关呆账贷款的核销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抵债资产
第四十七条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约归还贷款,以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抵偿所欠信用社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
抵债资产应按以下规定掌握:
(一)已依法设定抵押、质押的抵押物、质押物;
(二)抵押物、质押物以外的其他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易于保值、保管和变现的财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禁止抵押或质押的财产不得做为抵债资产;
(四)无形资产不得作为抵债资产;
(五)信用社认为不宜作为抵还贷款的其他资产。
第四十八条 信用社可根据贷款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或处置权(以下简称取得抵债资产)。取得抵债资产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由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协商并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二)经仲裁机构仲裁决定;
(三)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
第四十九条 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必须组织拍卖或按规定通过其他方式变现。抵债资产在变现之前,列入待处理抵债资产单独进行管理。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自用的,作为本社新购入资产处理,其中,固定资产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购建审批手续。
抵债资产不得随意处理给本信用社职工及家属
第五十条 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当即变现的,其变现所取得的净收入(即:变现所取得的收入扣除取得和变现抵债资产时发生有关费用支出后的净额),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净收入低于贷款本金时,净收入与贷款本金之间的作为呆账,经批准后冲减呆账准备金;同时将应收利息冲减当期利息收入(仅指表内应收利息冲减当期利息收入,下同)。
(二)净收入等于贷款本金时,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其应收利息冲减当期利息收入。
(三)净收入高于贷款本金但低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其相当于贷款本金的数额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超过贷款本金的部分作为应收利息收回处理,不足应收利息部分冲减当期利息收入。
(四)净收入等于贷款本金与 应收利息之和时,作为收回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处理。
(五)净收入高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净收入等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部分,作为作回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处理,高出部分可按借贷双方事前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协议中的有关约定,作为信用社的当期收入或退还借款人。
第五十一条 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不能当即变现的,可按以下原则确定其价值:
(一)借、贷双方协商议定的价值;
(二)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评估部门评估确认 价值;
(三)法院裁决确定的价值。
第五十二条 信用社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应从抵债资产的价值中优先扣除,并以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净值作为计价价值。
第五十三条 信用社取得的不能当即变现的抵债资产,应根据其计价价值的大小,冲减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其中,冲减贷款本息不足的,不足部分作为呆账或坏帐按规定进行核销;冲减贷款本息有结余的,结余部分暂作为信用社的负债,待抵债资产变现后再按借贷双方事前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有关约定,作为信用社的当期收入或退还借款人。
第五十四条 信用社取得不能当即变现的的抵债资产按规定变现后,其变现净收入,应按规定冲减资产的计价价值,冲减后的差额(以下简称净收入与计价价值的差额)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当变现净收入低于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但等于或高于贷款本金时,其净收入与计价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利息收入。
(二)当变现净收入低于抵债资产计价价值及贷款本金,同时贷款本金还低于计价价值时,其净收入与贷款本金之间的差额应视同呆账,作冲减呆帐准备金处理;贷款本金与计价价值的差额,作冲减当期利息收入处理。
(三)当变现净收入高于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及贷款本金,且贷款本金低于或等于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时,其净收入与计价价值的差额,作增加当期利息收入处理。
(四)当变现净收入低于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及贷款本金,同时计价价值还低于贷款本金时,其净收入与计价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视同呆帐,作冲减呆帐准备金处理。
(五)当变现净收入高于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及贷款本金,同时贷款本金还高于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时,其净收入与贷款本金的差额部分作增加当期利息收入处理,贷款本金与计价价值的差额部分作增加呆帐准备金处理。
(六)当变现净收入高于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但低于贷款本金,其净收入与计价价值差额,作增加当期呆帐准备金处理。
第五十五条 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在变现前所发生的与之相关的收入或支出,分别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五十六条 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不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内表外利息)的差额,应依法继续追索。
第七章 投资及证券
第五十七条 信用社可以采用购买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形式开展投资业务,也可以向上一级信用联社投资入股。信用社不得以国家授予的经营特许权对外投资。信用社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信用社购入的各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1年内(含1年)的有价证券。
长期投资是指信用社购入的在1年内不能变现的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有价证券和向上一级信用联社入股的资金。
第五十八条 信用社的各种投资应按实际成本计价。对购入的有价证券,实际支付价款中包括已宣告应计利息的,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的应计利息计价。
第五十九条 信用社购买的有价证券按经营目的不同,分为投资性证券和经营性证券。投资性证券是指信用社长期持有,到期收回本息,以获取利息为目的而购入的有价证券;经营性证券是指信用社通过市场买卖以赚取差价为目的而购入的有价证券。
第六十条 信用社购入有价证券按有价证券的面值和规定的利率计算应收利息,分期计入损益。
第六十一条 信用社购入有价证券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信用社出售经营性有价证券实际收到的价款与账面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二条 信用社购入折价或溢价发行的长期债券,实际支付的款项与票面价值的差额,应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增加或冲减 投资收益。
第六十三条 信用社对外投资分得的股利或利润,计入投资收益,并按规定交纳或补交所得税。
信用社依据合同、协议规定到期收回或因被投资企业清算而收回投资额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如为净收益,计入投资收益,如为净损失,计入其他营业支出。
第八章 其他类资产
第六十四条 信用社的其他类资产包括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六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信用社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
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的实际成本计价: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二)接受损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三)自行开发并已取得法律承认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成本计价。
除信用社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在合并过程中,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被收购信用社净资产的差额作为商誉的入帐价值。非专利技术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成本。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法律和合同或信用社申请书中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申请书规定的受益期孰短的原则确定。
(二)法律无规定有效使用期限,但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期限的,应按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期限确定。
(三)法律、合同或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使用期限和受益期限的,应按预计的受益期限确定。
(四)受益期限难以预计的,应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摊销
第六十八条 信用社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计入其他营业收入。
第六十九条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费用,包括开办费、金融债券发行费用、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期超过1年的修理费以及摊销期超过1年的其他待摊费用等。
开办费是指信用社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的净损失和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净损失等支出。
信用社筹建期间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应当由入股者负担的费用;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当计入工程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信用社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失与汇兑收益相抵后,如为净收益,可计入资本公积,也可留待弥补以后年度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信用社的清算损益。
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营业费用,摊销期不得短于5年。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有效租赁期限和耐用期限孰短的原则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 信用社的其他资产包括自身的被冻结存款、被冻结物资、涉及法律诉讼中的资产等。
第九章 成 本
第七十一条 信用社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各项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以及其他营业支出等,按规定计入成本。
第七十二条 信用社的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利息支出。指信用社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类资金(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资金),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提取的应付利息和国家政策允许列支的其他利息支出。
1、计提应付利息的范围:1年(含1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适应利率分档次计提应付利息。1993年以前的社员股金按1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提应付利息。
2、计提应付利息的时间和方法:各项存款于每季(月)末,用平均余额按适用利率提取当季(月)的应付利息;1993年以前的社员股金于每季(月)末,用平均余额按1年期的储蓄存款利率提取当季(月)的应付利息;提取应付利息的各项存款和股金在实际支付利息时冲减应付利息。
(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指信用社与中央银行、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其中如有当年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利息,应逐笔计算应付利息,计入当年损益。
(三)手续费支出。指信用社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其中信用社支付给代办储蓄和收贷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手续费按下列规定掌握:
1、代办储蓄手续费:按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的8‰之内控制使用,主要用于:支付代办储蓄劳务费、对代办员的表彰、奖励以及按规定支付的其他费用。应付代办储蓄手续费一律以代办单位(或人员)吸收储蓄存款的上月年平均余额为基础划分档次,按额度大比例小,额度小比例大的原则分档计付,控制比例随余额的增加相应递减。在计算代办储蓄平均余额时,应扣除信用社人员在代办单位的储蓄业务中从事吸储、复核和管理工作应分摊的储蓄余额。
2、代办收贷手续费:贷办收贷手续费按实收利息10%以内计付;收回已核销的呆账贷款,其代办收贷手续费的具体比例,根据收回本息额度的大小,按额度大比例小、额度小比例大的原则,由各省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商同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营业及管理费用
包括:业务宣传费、印刷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卫费、保险费、邮电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外事费、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金、公杂费、差旅费、水电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递延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租赁费、修理费、取暖及降温费、绿化费、理事会费、税金、专项奖金、上缴管理费、会费、住房公积金、其他费用等。
1、业务宣传费。指信用社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业务宣传费在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5‰的比例内掌握使用。
2、印刷费。指信用社印制的各种业务凭证、帐簿、报表、包装运送费、刻制图章等费用开支。出售凭证取得的收入冲减印刷费。
3、业务招待费。指信用社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业务招待费在全年营业收入的5‰以内控制使用。
4、电子设备运转费。指信用社为保证计算机正常运转而购买纸张、色带、软盘等所开支的费用。
5、钞币运送费。指运送钞币所支付的汽车运输费、油料费、养路费、包装费、搬运费、牌照费以及押运人员的差旅费。
6、安全防卫费。指信用社出于安全防范需要所购置的安全保卫器械;安装营业网点的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消防专用设备、保安(经警)人员工资、补贴以及经批准的其他防卫费用。
7、保险费。指信用社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的保险费。
8、邮电费。指信用社办理各项业务支付的邮费、电报费、电话费、电话安装费、电传及传真设备安装、使用费和线路租用等费用。按规定收取的邮电费收入冲减邮电费支出。
9、诉讼费。指信用社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种(项)费用。
10、公证费。指信用社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向公正机关办理公证所支付的费用。
11、咨询费。指信用社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12、审计费。指信用社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资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13、技术转让费。指信用社因接受技术转让支付的费用。
14、研究开发费。指信用社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业务等发生的费用。
15、外事费。指信用社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因业务需要出国人员的出国费用以及外宾接待费用。
16、职工工资。指信用社按规定发给在职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按国家规定可以发放的其他工资性支出。
17、职工福利费。按照信用社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及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
18、职工教育经费。按信用社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用于职工教育方面的开支。
19、工会经费。信用社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用于工会开支。
20、劳动保护费。指信用社按规定购买的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及规定岗位的职工保健费支出。
21、劳动保险费。指信用社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含离退休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基金)、异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干部的各种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按规定提取的养老统筹基金。
22、失业保险金。指信用社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失业保险基金。
23、公杂费。指信用社购置营业用办公用品、订阅公用书报等费用。
24、差旅费。指信用社职工公差按规定标准乘坐车、船、飞机费、出差补助费、住宿费等费用,差旅费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执行。
25、水电费。指信用社支付的公用水电费及电子设备运转中耗用的水电费用及增容费开支。
26、会议费。指信用社经批准召开的各项会议费用。包括会议的伙食补助、住宿费、会场租用费及文具、纸张等其他费用。
27、低值易耗品摊销。指信用社按规定摊销的低值易耗品。
28、递延资产摊销。指信用社按规定的期限和标准在本期成本中摊销的递延资产。
29、无形资产摊销。指信用社购置无形资产应摊销的费 用(不包括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
30、租赁费。指信用社因开办业务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营业及办公用房、电子设备、汽车及其他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税金。
31、修理费。指信用社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用。
32、取暖及降温费。指信用社取暖和降温所需的费用。
33、绿化费。指信用社内部绿化发生的开支。
34、理事会费。指信用社的理事会及其成员因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35、税金。是指信用社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在成本中列支的税金。
36、专项奖金。用于信用社组织低成本资金、优化存贷款结构和提高经济效益等项奖金的开支。
37、上缴管理费。指信用社向上级行业管理部门上缴的管理费。
38、会费。指信用社向行业协会交纳的会费。
39、住房公积金。指信用社按有关房改政策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各项住房补贴支出。
40、其他费用。指信用社按规定列支的不属于以上项目的费用支出。
(五)其他费用支出。指信用社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以上四项的其他成本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呆账准备金、坏账损失、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业务产生的汇兑损失、投资业务发生的损失等。
1、呆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5%实行差额提取。
当年呆账准备金累计提取额=年末贷款余额×1.5%-呆账准备金上年末余额
信用社核销的贷款呆账保留追索权,收回已核销贷款呆账增加呆账准备金。
2、坏账损失。信用社发生的坏账损失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信用社已核销的坏账损失,列入表外核算,保留追索权;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损失,列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第七十三条 信用社的业务宣传费、委托代办手续费、业务招待费、一律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七十四条 信用社需要待摊的费用,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第七十五条 信用社的下列开支不得计入当期成本;
(一)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二)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三)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罚息、违约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五)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七十六条 信用社的成本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
第七十七条 信用社的成本核算,要以季、年为成本计算期,统一计算期内的成本与营业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必须一致。
第十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
第七十八条 信用社的营业收入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营业性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
(一)利息收入。指信用社各项贷款的实收和应收利息(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以及贴现利息收入。
(二)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指信用社与中央银行、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
(三)手续费收入。指信用社办理结算业务、代理融通、委托贷款、代理发行各种类债券、股票、代办保险、代办中间业务等项业务获得的手续费收入。
(四)其他营业收入。包括:咨询收入、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业务收入、信托及代理业务收入、证券发行及买卖收入、代保管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七十九条 信用社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净利润=利润总额-应纳所得税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指本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反映信用社以前年度多计或少计的收益以及少计或多计的费用,而调整本年损益的数额。
投资收益是指信用社购买债券的实收和应收利息以及向上一级联社入股分得的利润。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信用社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经营性租赁收入、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没收入、出纳长款收入、证券交易差错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信用社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的净损失、出纳短款、结算赔款、证券交易差错损失、各类干部院校、培训中心以及职工子弟学校经费支出、非常损失、罚没赔偿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以及其他营业外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信用社按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及教育附加费。
第八十条 信用社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税前弥补,下一年利润弥补不足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八十一条 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八十二条 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公益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主要用于信用社食堂、浴室、幼儿园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四)向社员分配利润。信用社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社员分配。1993年以前的社员股金,其股息红利的合计数不得超过股本金金额的20%。
经理事会同意后在年底财务决算前退股的股本金,不得分红。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九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信用社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九十九条 财务报表包括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附表。
业务状况表应列示信用社日常经营活动所引起的资产、负债等的变动情况,反映信用社资金的来源和运用,以及信用社重大财务活动方面的详细资料。
资产负债表应列示信用社在报表日所有的各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类别和金额,资产负债表必须符合以下平衡关系: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损益表应充分揭示信用社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必须提供营业收入、营业支出、营业外收支、投资收益、税款等数据。
其他附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固定资产表、成本核算表等,其他附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信用社的实际需要设置编制。
信用社经营外币业务,其报表作为附表上报。
第一百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负债情况:本会计期间资产负债总量、增(减)量、结构、质量情况、增减变化原因。
(二)财务收支情况:本会计期间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等增减变动情况。
(三)经营效益情况:本会计期间资产收益、经营成本构成原因。
(四)利润实现及分配和税金缴纳情况。
(五)某些主要项目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及其变动情况和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信用社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便于正确理解财务报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六)重大案件、重大差错、其他损失情况。
第一百零一条 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期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以及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
第一百零二条 信用社应对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
(一)经营状况指标,包括流动比率、资本风险率、固定资产比率。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信用社在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的各种存款、短期贷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活期存款、活期储蓄存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
2、资本风险比率=不良贷款÷资本金×100%
3、固定资产比率=(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配利润)×100%
(二)经营成果指标,包括利润率、资本金利润率、成本率、费用率。
1、利润率=利润总额÷营业收入×100%
2、资本金利润率=利润总额÷资本金×100%
3、成本率=总成本÷营业收入×100%
4、费用率=营业费用÷营业收入×1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信用社实际情况,采用上述指标以外的指标进行考核分析。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三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以前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有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百零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会同同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制定补充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一百零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卫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ppt)
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及所属机构,在各项经济业务活动中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信用社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对信用社的业务及财务活动进行核算、反映、管理和监督,并向本社员、监管部门提供会计信息。
第四条 信用社会计工作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的原则。信用社会计工作的基本制度、办法由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可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信用社的会计工作,应在信用社主任领导下,由会计主管统一负责。
第五条 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第六条 信用社结算、信贷、储蓄等业务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关的会计操作规程。
信用社的代理业务按照委托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规定
第七条 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以所发生的各项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信用社的经营业务情况。在各会计期间内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一致,不得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原因、情况以及对财务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二)会计核算遵循真实性原则。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正确使用会计科目,确保会计资料正确可靠。不准在法定的会计帐册外另立帐册。不得伪造、篡改会计凭证、帐簿,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三)会计核算遵循及时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及时并序时进行,会计凭证传递、款项划拨不得积压延误,帐务必须当日结束平。
(四)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入帐;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五)会计核算遵循谨慎性原则。合理确认和核算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
(六)各项财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其帐面价值。
第八条 信用社、县联社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联社营业部、信用社分社、储蓄所为附属会计核算单位。附属会计核算单位的业务和财务收支,由管辖社采用并表或并帐方式汇总反映。
第九条 会计记帐法按复式记帐原理,采用借贷记帐法。以会计科目为主体,以“借”、“贷”为记帐符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表外科目采用单式记帐,发生记收入方、销减记付出方,余额在收入方,并要与有关实物、单证、帐簿相符一致
第十条 会计年度自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第十一条 人民币业务的会计核算以“元”为记帐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第十二条 凭证、单据、帐折的各种代用符号:“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0”。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必须坚持双人临柜、钱帐分管;凭证合法,传递及时;科目帐户,使用正确;当时记帐,帐折见面;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付出,先记帐后付款;转帐业务,先借后贷;他行(社)票据,收妥抵用;有帐有据,帐据相符;帐表凭证,换人复核;当日结帐,总分核对;内外帐务,定期核对;印、押、证,分管分用;重要单证,严格管理;会计档案,完整无损;人员变动,交接清楚等十六项基本规定会计核算要达到帐帐、帐款、帐据、帐实、帐表、内外帐务全部相符。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按照资金性质、业务特点、经营管理和核算要求设置。
(一)会计科目划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表内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和损益类,各科目按分类编制科目代号;表外科目用于业务确已发生而尚未涉及资金增减变化以及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实物管理等业务事项的核算。
(二)会计科目的基本规定
1、会计科目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对信用社特殊业务需要,可增设辖内科目,但在向总行及对外编报会计报表时,须归并到统一规定的相应科目内,人民银行一级分行以下各级行及信用社不得增设、删除或更改会计科目及其核算内容。
2、会计科目代号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增设的辖内专用会计科目,应以统一会计科目为基础进行编列。
3、会计科目的调整。在年度中间,一律填制凭证通过分录结转;年度终了应采用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新旧科目结转。
第十五条 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和财务收支的原始记录,是办理业务和记帐的根据。
(一)会计凭证的分类。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记帐凭证又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
1、基本凭证。是信用社根据有关原始单证或业务事项自行编制凭以记帐的凭征。按其性质分为:
(1)现金收入凭证
(2)现金付出凭证
(3)转帐借方凭证
(4)转帐贷方凭证
(5)特种转帐借方凭证
(6)特种转帐贷方凭证
(7)表外科目收入凭证
(8)表外科目付出凭证
2、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凭证。
(二)填制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凭证的基本要素包括:年、月、日;收付款人的户名和帐号:收、付款人开户社(行)的名称和社(行)号;人民币符号和大小写金额;款项来源、用途、摘要和附件张数;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客户签章;信用社及有关人员印章。
(三)受理凭证时,必须根据有关业务的具体要求认真审查,做到内容完整,符合规定。
(四)凭证的传递必须做到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办妥交接、先外后内、先急后缓。除另有规定外,凭证一律由信用社内部人员传递。
(五)凭证的装订与保管
1、会计凭证处理完毕后,应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2、凭证必须按日定期装订,定期装订期最长不得超过十天。装订的顺序,先表内科目,后表外科目,以统一会计科目排列顺序为准。表内科目按现收、现付、转借、转贷顺序排列,表外科目按收入、付出顺序排列;科目日结单装订在各科目凭证的前面,销号单附凭证最后。
3、已装订的凭证,封面要注明单位名称、起讫日期、起讫号码;一日多册的,只编一个顺序号,分别注明共几册第几册;合并装订的,应在每日凭证封面上分别编顺序号,加盖装订人名章和会计主管名章,并在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后入库保管。
4、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有关凭证、科目日结单等,必须打印操作人员的姓名、代号及打印日期,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后,按规定进行装订和保管。
第十六条 帐务组织
帐务组织分为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明细核算是由各种分户帐、登记簿(卡)、余额表组成;综合核算是由科目日结单、总帐、日计表组成。前者按帐户核算,后才按科目核算,二者应相互核对数字相符。
(一)明细核算
1、分户帐是明细核算的主要形式,是各科目的明细记录,必须按户立帐,连续记载,不得以凭证代替分户帐。分户帐的格式有以下四种:
(1)甲种帐。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三栏,适用于不计息科目的帐户或用余额表计息科目的帐户及信用社内部性质的帐户。
(2)乙种帐。设有借、贷发生额和余额、积数四栏,适用于在帐页上计算利息积数的帐户。
3)丙种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借、贷方余额四栏,适用于借贷双方反映余额的帐户。
(4)丁种帐。设有借、贷方发生额、余额和销帐四栏,适用于逐笔记帐、逐笔销帐的一次性帐务,并兼有分户核算的作用。
2、登记簿是用以登记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实物的重要帐薄,也是统驭卡片帐的辅助帐薄。
现金收入登记薄和现金付出登记薄是记载和控制现金收、付数字的逐笔、序时帐薄,也是现金收、付的明细记录。
3、余额表是核对总帐、分户帐余额和计算利息的重要工具,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分户帐的最后余额逐户填列。余额表分为计息余额表和一般余额表两种。
(二)综合核算
1、科目日结单是每一会计科目当天借、贷方发生额和凭证、附件张数的汇总记录,是监督明细帐户发生额、轧平当日帐务的重要工具,是登记总帐的依据。
2、总帐是综合核算与明细核算相互核对和统驭明细分户帐的主要工具,是各科目的总括记录。
总帐按科目设置,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借、贷方余额四栏。
总帐格式分甲、乙两种。甲种适用于每日结帐的信用社、帐页每月更换一次。乙种适用于业务量较少,采取定期结帐的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可以连续记载,帐页记满后更换,不必每月更换新帐页。
3、日计表反映当日全部业务活动,其当日发生额和余额根据总帐各科目当日发生额、余额填记,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的合计数必须各自平衡。
第十七条 记帐规则
(一)帐簿必须根据有效凭证记载,做到数字准确、摘要简明、字迹清晰,发现凭证内容不全或有错误时,应交由制票人更正、补充或更换,并加盖名章后,再行记帐。
(二)记帐应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套写帐页用双面复写纸(含压感帐页)、蓝(黑)色圆珠笔书写;红色墨水笔和红色复写纸用于划线和错误冲正及规定用红字批注的文字说明。
(三)帐薄上的一切记载,不得涂改、挖补、刀刮、皮擦和用药水销蚀。不得用复印帐页代替原始帐页。
(四)因漏记使帐页发生空格时,应在空格摘要栏内用红字注明“空格”字样;因误记使帐页发生空页时,应在空页内划交叉红线注销,由记帐员、会计主管共同盖章证明。帐薄余额结清时,应在元位栏划“-0-”表示结平。
第十八条 帐薄结转
(一)明细帐结转
帐页记满,结转下页。年度终了,各科目分户帐除贷款、股本金、储蓄帐页可 继续使用外,均应更换新帐页。乙种帐还应将未计息的天数和积数过入新帐页。丁种帐应将未销各笔过入新帐页发生额栏内,在余额栏填记结转余额总数,并按旧帐页的摘要过入新帐页摘要栏内。卡片帐未销帐卡次年可继续沿用。
计算机记帐满页,打印结转。
(二)总帐结转
使用每月更换新帐页的,应将旧帐“上年底余额”、“自年初累计发生额”、“月末余额”分别过入新帐的有关栏内。使用连续记载的总帐,每年更换新帐页,每月月底应结计“当月发生额”,“自年初累计发生额”。按月打印总帐结转。
(三)帐簿装订
各种帐簿在更换新帐页后,其旧帐页应按下列规定分别装订:
1、总帐。使用每月更换新帐页的,每月装订一次,使用连续记载的每年装订一次。
2、各种活页分户帐、登记簿应分科目按年装订,帐页过多的可分为若干本装订。各种销讫卡片帐,按销帐日期排列,按月或按季装订。
3、在年度中间更换的旧帐页或结清户帐页,应按科目、帐号顺序排列,妥善保管,俟年度终了全部帐页更换完毕,再按年度整理装订。
4、装订好的帐页应另加封面、封底,在绳结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在加封处盖章,并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保管。
第十九 错帐冲正
帐务记载发生差错,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改正和冲正。
(一)当日发生的差错
1、日期和金额写错时,应以一道红线把全行数字划销,将正确数字写在划销错误数字的上边,并由记帐员在红线左端盖章证明。如划错红线,可在红线两端用红色墨水划“×”销去,并由记帐员在右端盖章证明。文字写错,只须将错字用一道红线划销,将正确的文字写在划销的上边,并由记帐员盖章证明。
2、凭证填错科目或帐户,应先改正凭证参照1项办法更正帐簿。
计算机输入差错按逻辑删除办法处理,重新输入正确数据。
3、帐页记载错误无法更改时,不得撕毁,经会计主管同意,可换新帐页记载,但必须经过复核,并在原帐页上划交叉红线注销,由记帐员及会计主管同时盖章证明。注销的帐页另行保管,俟装订帐页时,附在后面备查。
(二)次日及以后在本年内发现的差错
1、记帐串户,应填制同一方向红蓝字冲正凭证办理冲正。用红字凭证记入原错误的帐户,在摘要栏内注明“冲销×年×月×日错帐”字样,用蓝字凭证记入正确的帐户,在摘要栏内注明“补记冲正×年×月×日帐”字样,并在原始凭证上及原错帐摘要栏内批注“×年×月×日冲正”字样。
2、凭证金额或科目、帐户填错、帐簿随之记错,应填制一张与原错误凭证同方向的红字凭证将金额全数冲销,再按正确金额填制蓝字凭证补记入帐,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情况,同时在原错误凭证上批注“已于×年×月×日冲正”字样。
3、凭证正确,科目日结单结错,应填制红、蓝字科目日结单进行冲正,用红笔注明“冲正×年×月×日错帐”字样,同时在原错误的科目日结单上,批注“于×年×月×日冲正”字样。
(三)本年度发现上年度错帐,应填制蓝字反方向凭证冲正,不得更换决算报表。
(四)同城或异地划款差错,要按联行、联社往来规定凭证划(汇)出社电报或查询查复书办理调帐,划(汇)入社无权自行调帐。
(五)凡冲正错帐影响利息计算时,应计算应加、应减积数。
(六)所有冲正、调帐凭证必须经会计主管审查盖章后办理,并将错帐的日期、情况、金额及冲正、调帐的日期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帐务核对
帐务核对分为每日核对、定期核对和不定期核对。
(一)每日核对
1、总帐各科目的发生额、余额与该科目各分户帐合计数及日计表各科目发生额、余额核对相符。
2、余额表上各户余额加计总数应与该科目总帐余额核对相符。
3、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的合计数,应与现金科目日结单,“现金”科目总帐借、贷方发生额核对相符;现金库存登记簿的库存数,应与实际库存现金和“现金”科目余额核对相符。
4、表外科目余额应与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其中重要空白 凭证、有价单证经营人员必须核对当天领入、使用、出售及库存实物数。
5、使用计算机处理业务的,除按上述要求核对外,还应按科目加计凭证借、贷方发生额与计算机打印的科目日结单总额核对相符。
(二)定期核对
1、使用丁种帐页记载的帐户,应按旬加计未销帐的各笔金额总数,与该科目总帐的余额核对相符。
2、储蓄科目必须按月通打一次全部分户帐(卡)余额,与各该科目总额的余额相符。
3、贷款借据必须按月与该科目分户帐核对相符。
4、余额表上的计息积数,应按旬、按月、按结息期与该科目总帐累计积数核对相符。
5、各种卡片帐每月与各该科目总帐或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
6、各种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每月要帐实核对相符。
(三)不定期核对
1、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送来的对帐单,应即时换入核对相符。
2、对外帐务核对。存折户应坚持在办理业务的当时帐折核对相符。各单位的存款帐户(使用复写帐页的)应按月或季、贷款帐户应按季或年填发“余额对帐单”与单位对帐,限期收回。各单位退回的对帐回单,会计人员勾对未达帐项无误后,应按科目、帐号顺序排列、登记,入库保管,对于金额大的帐户应主动上门对帐
3、联行往来帐务核对,按照联行制度规定办理。
4、联社、社内、同业往来均应使用复写帐页,记满一页后,即将对帐联撕下,及时交对方对帐;每月终了,不论帐页是否记满,都要将对帐联撕下,交对方对帐,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更正。
第二十一条 利息计算
存、贷款的利息应根据有关规定的计息范围、利率和结息时间、方法,正确计算。
储蓄存款的计息和付息办法按《储蓄管理条例》办理。
(一)对单位的存贷款利息,一律转帐,不得收付现金。
(二)利息计算的规定;
1、利率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
2、利率的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月)
日利率=月利率÷30(天)
或=年利率÷360(天)
3、结息日期
存、贷款等按年计息的,每年12月20日为结息日;按季计息的,每季末月的20天为结息日;活期储蓄存款,6月30日为结息日;利随本清的,存、贷到期日为结息日。
单位活期存款按季(月)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单位定期存款到期清户结计利息,不计复息。逾期或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
4、计息方法
(1)定期计息。存贷款用余额表或分户帐以积数计算利息的帐户,计算天数时,从存入、贷出的当日算起,至取出、归还的上一日止,但定期结息日计算利息,应包括结息日。其计算公式如下: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2)逐笔计息。满年的按年计算,满月的按月计算(对年对月)。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可全部以天数计算,整年的按360天、整月的按30天计算,不满整年或整月的零头天数按 实际天数计算。
计算公式为:
以整年整月计算的:利息=本金×时间(年或月)×(年或月)利率
全部以天数计算的:利息=本金×天数×日利率
5、其他规定
(1)存贷款帐户结清时当即结息列帐。
(2)定期存款到期日为例假日,可在例假日前一天支取,扣除相应提前天数的利息(算头不算尾);例假日后支取,按过期支取办法办理。
(3)贷款到期日为例假日,提前归还,扣除相应提前天数的利息,例假日后次日归还按相应后移的天数计收利息,不按逾期利率计算。
第二十二条 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是综合反映本会计期间资金变动、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数字报告。编报时要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字迹清晰、签章齐全、按时报送。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
1、日计表。根据总帐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额填制。
2、月计表。根据总帐各科目的上月末余额、当月发生额和月末余额填制。
3、资产负债表。每月或季末根据总帐各科目及有关帐户的余额归并后填制。
4、损益表。每季季末根据损益科目分户帐余额填制。
5、其它附表。根据工作需要另行规定的信用社其它报表。
6、决算报表。由信用社在年终决算时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业务状况表
(2)资产负债表
(3)损益表
(4)利润分配表
(5)决算附表
(二)报表的装订与保管。日计表按月装订,其它报表按年装订。已装订成册的报表,应及时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保管。
第二十三条 年度决算
信用社年度决算就是应用会计核算资料,通过报表数字、书面说明对一年来的各项业务活动、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进行的总结、分析和考核。
(一)决算前的准备工作
(一)决算前的准备工作
1、清理资金
(1)对到期贷款,应按期收回。对逾期贷款和历年沉淀贷款应与其主管部门联系积极清理收回。
(2)各类存款中(储蓄存款除外),长期没有发生往来的不动户,要主动督促办理并户或销户手续。如确实无法联系的,可转入“不动户”处理。原“不动户”经过三年联系仍无着落的,可作营业外收入处理。
3)对结算中资金和应解汇款、汇出汇款等应进行全面清理。
(4)对应收、应付款项等过渡性资金,要全面、逐笔进行清理和收回。
(5)清理其它资金。
2、核对帐务
(1)检查全部帐户的会计科目归属,核对总、分余额。
(2)全面核对内外帐务。根据各企业单位11月底存贷款帐户余额和应收利息余额签发对帐单,全面进行帐务核对。贷款帐户还要与借据核对相符,发现不符,立即查明纠正。对内部帐务,各科目总帐应与分户帐和有关登记簿、卡余额核对相符
3)检查各级联行帐务,轧准帐卡余额,做好查询查复工作,并及时进行对帐。
(4)根据11月底各科目总帐的累计发生额和余额编制试算表,试算平衡。
3、盘点财产
(1)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应根据有关登记簿、卡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实物,发生财产盘盈盘亏,要按规定及时处理。
(2)对当年已竣工并验收交付使用的基建项目,要按规定及时建帐、立卡进行管理。
(3)对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及抵押品等,必须认真清点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4、核实损益
4、核实损益
(1)重点清查各项利息收支,做到准确无误。
(2)各类费用和支出帐户,应根据费用支出范围、标准全面复查,严格划分本期和下期的界限,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3)对其他营业收入、投资收益、贷理业务收入等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计算纳入损益。
(4)实行并表制的信用社网点,损益类各科目余额,应全部上划管辖信用社列入当年帐内。
5、其它工作
做好决算附表有关数据资料的统计、核实工作。
(二)决算日工作
(二)决算日工作
1、处理帐务
(1)决算日为办理当日帐务、当月月结和年终决算三部分工作,必须妥善组织、循序进行。
(2)决算日收到的各类凭证、报单必须当日转帐,纳入当年帐务。
(3)决算日与人行等各往来科目余额应核对一致。
(4)营业终了,结平当日帐务,全面核对总帐与分户帐,并由主任会同会计、出纳主管人员对现金、有价证券和重要空白凭证等进行盘点核对,帐实、帐款完全相符后,填制查库登记簿并签章证明。
(5)实行并帐制的信用社网点,必须于决算日到信用社报帐,并结清业务周转金科目。
2、计算提取款项、结转损益
(1)按照有关规定正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应缴税款及附加、应收、应付利息及其他应提取款项和其它帐项的调整等。
(2)帐务处理完毕,核对相符后,应将各损益类科目各帐户余额逐一通过分录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损益类科目应无余额;然后将“本年利润”科目结出的本年净利润或亏损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应无余额。
3、编制决算报表及编写决算说明书
年度决算完毕,应按决算工作的有关规定编制决算报表,并对有关情况、问题和变化原因进行分析,认真编写决算说明书,随同决算报表一并上报。
4、结转新旧科目及新旧帐簿
在决算日全部帐务核对相符,结出全年损益后,如有新旧科目结转,应编制新旧科目结转对照表,随同决算报表一并上报;同时办理新旧帐簿的结转,结束旧帐,建立新帐。全部新帐建立后,应进行总分核对,试算平衡,保证新旧帐簿结转准确。
(三)决算后工作
1、盈亏处理
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信用社提出利润分配或亏损处理意见,经民主管理组织审议通过并报县(市)联社核定后,进行盈亏处理。
2、审核汇总决算报表
各级管理部门收到所辖信用社上报的决算报表时,应贯彻先审核后汇总的原则。在审核时,要注意上下年度以及报表之间有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科目和帐户使用是否正确,各项提留和损益的核算有无错漏,利润分配或处理亏损是否符合规定。
3、整理装订旧帐表
对上年度旧帐簿和报表,应分别整理装订,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第二十四条 一切传票、帐簿(卡)、报表和所附单证都必须认真审查,逐笔复核,并签章证明。凡实行专柜形式的,必须当时复核。
第二十五条 凡实行储蓄柜员制的信用社及实行并帐制的信用社网点必须进行事后监督。
第五章 印章与密押(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印章种类和使用范围
(一)社名业务公章:用于对外签发的重要单证,如存单、存折、收据等。
(二)现金收讫章:用于现金收入凭证及现金进帐回单。
(三)现金付讫章:用于各种现金付出凭证。
(四)转讫章:用于转帐凭证、回单、收付帐通知等。
(五)结算专用章:用于签发结算凭证以及结算款项的查询、查复等。
(六)联行专用章:用于签发联行业务往来凭证、往来报告表、信汇凭证、联行业务的查询查复等。
(七)汇票专用章(钢印):用于信用社对外签发或代理签发的银行汇票。
(八)受理凭证专用章:用于信用社受理客户提交而尚未进行转帐处理的各种凭证的回执。
(九)个人名章:用于已经办理和记载的各种单证、凭证、帐簿和报表等。
第二十八条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一)各种会计专用印章采用“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办法。启用前领用人员必须在“会计专用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上记载启用日期并签章,人员调换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二)各种会计专用印章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业务印章使用人员临时离开岗位时,应做到人离章收,不得私自授受会计专用印章。
(三)各种会计专用印章停止使用,要在“会计专用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上注明停止使用的日期和原因。封存后的印章统一保管和统一销毁。联行专有用印章和汇票专用章(钢印)停止使用后,要逐级上交至颁发部门统一销毁。
(四)“会计专用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由会计主管保管。
第二十九条 联行密押是鉴别联行间汇划款真伪,保证资金安全的重要工具。管押人员由县联社审查确定,人员变动必须经原审定机构核准,并办理交接手续。
寄送密押代号表,必须加封,以绝密件通过机要部门或派专人直接解送。联行密押代号表在未启用待销毁期间,必须加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过期密押代号表销毁时要按有关规定办理。
编押机视同密押管理。编押机在营业中应妥善保管,人离入屉加锁;非营业时间,应入库保管。在未启用或停用期间,必须加封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处理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压数机是信用社办理票据业务、辨别票据真伪,确保资金安全的重要工具,按编押机管理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信用社必须做到印章、密押(压数机)和报单三人分别保管、分别使用。联行专用章应指定第一、第二管印人,密押(压数机)应指定第一、第二管押(机)人,二者不得相互混淆。
第六章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有价单证是指具有面值的特殊凭证,如国库券、金融债券、定额存单等,应视同现金管理。
(一)有价单证要贯彻“帐证分管”的原则,由会计人员管帐,出纳人员管证,相互制约,相互核对。
(二)信用社购买的国库券、金融债券,必须通过表内科目核算,其他未发生资金收付的有价单证,应通过表外科目核算。不论表内,表外科目核算的有价单证,都应建立“有价单证登记簿”(用一般登记簿代),按单证种类、票面金额立户。出纳人员必须根据表内、表外科目传票办理收付。每日营业终了会计人员应与出纳人员“有价单证登记簿”的数量、金额核对相符。
(三)有价单证填错作废除有特殊规定外,应加盖“作废戳记”。单独编制有关表外科目付出传票,以作废单证作附件。作废单证的号码应登记在登记簿上备查。
(四)已经兑付收回的有价单证,应当加盖兑付戳记(以现金兑付的加盖现金付讫章)、剪角,并及时组织解送和按规定权限办理销毁。
(五)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有价单证库存,帐实核对相符后,填写查库记录,以备查考。
第三十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由信用社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经签章后即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如支票、汇票、存单、存折、贷款收回凭证、报单等,是信用社凭以办理收付款项的重要书面依据。
(一)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包装、调运、领拨必须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安全,严防散失。重要空白凭证一律加印号码,在总行指定印刷厂印制。
(二)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设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按凭证种类立户,以假定价格(每本或每份一元)记帐,并登记凭证起讫号码。
三)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需要贯彻“证印分管,证押分管”的原则,实行专人负责,入库保管,并经常进行帐、证核对,保证帐实相符。
(四)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将领发的数量、起讫号码等逐项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柜面使用时应当逐份销号。重要空白凭证填错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有关科目传票的附件。作废凭证的号码应在有关登记簿上注明备查。
五)单位(个人)领购空白支票,应填写空白凭证领用单,加盖全部预留印鉴。信用社在发给单位(个人)之前,应加盖单位(个人)的帐号和付款人全称。单位(个人)销户时,必须将剩余空白支票回信用社注销,并进行登记,不得短缺。信用社对交回的空白支票立即截右上角作废或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凭证的附件。单位(个人)对领用的空白支票和其他空白重要凭证负全部责任。如有遗失,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领用单位(个人)负责。
六)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属于信用社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不准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盖好印章备用。
(七)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每月应对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结存数量进行清查核对,并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第七章 信用社网点的会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信用社网点是指信用社所辖的信用分社、储蓄所和信用(代办)站。为了严密手续,堵塞漏洞,保证业务的顺利开展,信用社网点的会计工作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凡是能够做到双人临柜、钱帐分管和换人复核的网点,才能实行并表制。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原则上都要实行并帐制。
(二)信用社应根据网点的业务量大小、离社远近、保管条件、淡旺季节等情况,分别核定网点的库存现金或一定数额的周转金。超过核定的库存现金(或周转金)数额的必须及时交送信用社。
(三)信用社网点对重要空白凭证要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建立登记使用制度。信用社对信用社网点领取、使用、交回及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都应认真履行手续,严格管理。
(四)实行并表制的信用这网点,对隔年已用的帐表凭证,应交信用社统一存档保管。
(五)信用社应根据网点多少,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会计检查辅导员,定期检查、辅导信用社网点的会计、出纳工作。
第九章 会计检查与会计分析
第四十八条 信用社要建立会计检查制度,并配备专(兼)职的会计检查辅导员,负责对所辖机构及本身会计工作的检查和辅导。
(一)会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帐务检查、业务检查和财务检查等
1、帐务检查,主要是检查会计核算是否做到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载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达到帐帐、帐款、帐据、帐实、帐表、内外帐务全部相符。
2、业务检查,主要是检查各项业务是否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办理,手续是否完备,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严密,有无管理上的漏洞,有无违规违纪行为。
3、财务检查,主要是检查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计划完成情况。
(二)会计检查方式。根据会计检查的目的和要求,可按检查的程序、范围和时间等采取不同检查方法。一般为全面检查和专题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方法。
(一)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
1、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结构及其变化情况。
2、收入、成本费用变动情况
3损益的构成及应收应付利息变动的情况;
4、内部资金占用情况;
5、各类资金的流向、流量和可用资金的利用水平情况
6、结算及联行在途资金变动情况;
7、资金头寸及备付金变动情况;
8、资产质量、结构、变动情况、资产流动性状况及各项资产风险情况;
9、各项负债的利率结构及利率变动态势;
10、其他重要情况。
(二)会计分析法
1、比较分析法:将各种报表资料同有关的计划及历史资料等进行对比;
2、因素分析法:将影响计划指标完成情况的有关因素进行分类,采用一定的计算方法,测定各个因素对完成计划指标的影响及程度;
3、结构分析法:将相同事物进行分类,并计算各个类别在所在整体中占的比重,分析部分与整体的比例关系。
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工作管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切实保障现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及所属分支机构办理出纳业务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出纳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按照国家法令、法规办理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现金,下同)的收付整点以及损伤票币、大小票币的兑换,代理各种债券的保管、发行与兑付。
(二)根据市场货币流通需要,调剂、调运各种票币,做好现金供应回笼工作。
(三)保管现金、金银、外币和有价单证,做好现金、金银、外币和有价单证调运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严格库房管理,确保库款安全。
(五)宣传爱护人民币,做好反假币、反破坏人民币的工作。
(六)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加强核算,减少库存现金占压,提高经营效益。
(七)加强柜面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揭露贪污盗窃和各种违法活动。
第四条 信用社要配备好出纳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县联社财务会计部门要指定专人管理出纳业务,各营业机构要配备与出纳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出纳人员。已经建立现金业务库,并承担现金调拨工作的联社,由财务会计部门安排专职的管库人员和现金调缴人员,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安排现金押运人员。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凡经办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基本规定:
(一)钱帐分管;先收款后记帐,先记帐后付款。
(二)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
(三)现金收付,换人复核。
(四)凡现金、金银、有价单证,以及库房钥匙、业务公章等重要物品换人经管时,必须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五)及时核对库存,做到帐款、帐实相符。
(六)未经业务技术培训的人员,不得直接对外办理现金出纳业务。
实行出纳柜员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现金收付,兑换与整点
第六条 现金收付必须依据内容正确、要素齐全的有效凭证办理,做到手续完备、责任分明、数字准确。
第七条 业务量大的信用社应分设收款、付款专柜、并配备专职复核员。未经换人复核的票币不得调出或对外支付。
第八条 出纳员不得代填或代改交款凭证,收付现金要当面点清,一笔一清。票币封签对外无效。
第九条 每日营业终了,应将现金收入、付出登记簿的发生额与现金科目发生额核对一致,并登记现金库存簿结出余额,实际库存现金和总帐现金科目余额核对相符后,由会计在现金库存簿上签章,再填制现金入库票,将现金全部入库保管。
中午停止营业时,应对上午发生的收付现金进行核对,款项必须全部入库保管,不得随意放置。
第十条 开办夜间收款或节假日收款,所收存的现金必须逐笔登记收款登记簿(用现金登记簿代替)并全部入库,此项业务纳入次日的帐务处理。
第十一条 信用社要按核定的业务库存限额合理保留库存现金,超过限额要及时交存。
第十二条 各信用社均应办理人民币大小票币、残缺票币兑换业务。
第十三条 出纳员应有计划地做好主、辅币的调剂工作。办理大小票币兑换工作时,应换人复核后一次交付。
第十四条 残缺票币的兑换标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及《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能内部掌握说明》办理,兑换时应按现金收付的操作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凡发现图案不全,墨色不正,裁切偏斜以及漏印花纹等印坏的票币,应予以收回。收回的印坏票币连同原封签通过县联社送当地人民银行处理。
第十六条 收付、整点票币时,应随是挑出损伤票币,挑剔损伤票币按照以下标准:
(一)票币缺少一块,损及行名、花边、字头、号码、国徽之一者;
(二)纸质较旧,四周或中间有裂缝,或票面断开又粘补者;
(三)裂口超过纸幅三分之一或票面裂口、损及花边图案者;
(四)票面由于油浸、墨渍造成脏污的面积较大或涂写字迹过多,防碍票面整洁;
(五)票面变色严重、影响图案清晰者;
(六)硬币破缺、穿孔、变形或磨损、氧化腐蚀损坏部分花纹者。
第十七条 票币整点必须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盖章清楚。50元券、100元券纸币经点钞机初点后必须由手工进行复点。纸币应按券别平铺整理,100张为1把,10把为1捆,以双十字捆扎;硬币100枚(或50枚)为1卷,10卷为1捆。每把(卷)须盖带社(行)号的经手人名章,每捆应在绳头上结扣处贴封签,注明社(行)号、券别、金额,封捆日期,加盖封捆员和复核员名章。
损伤票币除按上述方法整理外,还应对主币分版捆扎,并及时交存当地人民银行。
第四章 库房管理与现金运送
第十八条 信用社应设置出纳专用库房,库房的结构、设施要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九条 现金、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等,必须入库保管,装零头数的尾数箱应由经手人加锁后入库保 管。库内现金、实物应按种类、券别摆列整齐、保持清洁。库内不准存放私人财物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条 凡入库保管的现金、金银、外币及有价证券等,都必须有帐记载,出入库时应填制出入库票,做到帐款、帐实相符,责任分明,严禁以白条子抵作库存。
第二十一条 配备两名工作责任心强、诚实可靠的正式职工负责管库工作。管库员要明确分工,出入库时必须同进同出,出入库的款项,实物实行双人办理,相互复核,共同负责。除管库员外,其他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进入库房。
管库员离职,必须办妥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库房、保险柜必须装备两把锁,且至少有一把为组合锁。机械锁要有正副钥匙各一套。
(一)机械锁正副钥匙的管理。机械锁正钥匙与组合锁密码由两名管库员分别掌管,不准随意委托他人代管,库房门和保险柜门随启随闭。
(二)机械锁副钥匙的管理。联社业务库的副钥匙由管库员 、主管主任和出纳(或会计)负责人当面共同密封,加盖印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出纳(或会计负责人妥善保管。信用社库房,保险柜钥匙由管库员会同会计主管共同密封签章后,交联社会计部门集中装箱加锁入库保管。
遇有特殊情况,须动用副钥匙时,经联社主管主任批准,并会同管库员及出纳(或会计)主管人员启封,并登记签章。
(三)组合锁密码。组合锁密码由主管库员会同主管主任共同设定,密码密封,加盖印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主管主任妥善保管。开启密码由管库员会同主任共同启封,并登记签章。管库员变动,密码随之更换。
(四)库房、保险柜钥匙必须严密保管,严禁随意放置,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县联社,并采取防范措施。库房、保险柜的修锁换锁,必须向县联社报告,由县联社指定人员修、换,并办理以旧换新和交接手续。
(五)仅设一名出纳员的基层信用社,仍应贯彻双人管库的原则,由出纲员和会计员分管钥匙和密码,开关库时要共同开库、锁库,不得委托对主代管,形成一人管库。并定期共同核对库存(由会计员在现金库存簿上签注“核对相符”或注明多缺数字后共同签章)。
第二十三条 实行查库制度。信用社出纳主管人员和信用社内勤主任每月至少查库两次。联社主管主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性查库。上级财会管理部门应对信用社不定期进行查库,查库时必须携带查库介绍信,并应有管库员在场,查库的任务是:
(一)清点库存现金、金银等实物是否帐实相符,有无白条抵库和挪用库款情况,是否发生虫蛀、鼠咬及霉烂事故。
(二)库房、保险柜的锁和钥匙的使用、管理情况,锁是否发生损坏,有无擅自更换情况。
(三)各项安全措施(包括联防组织)是否落实,双人管库和双人守库是否坚持执行。
(四)库房、保险柜和守库室的安全设备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安全条件。
每次查库完毕,应将查库情况详细登记查库登记簿,并由检查人员和管库员共同签章,以备查考。如发现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严肃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夜间只查岗不查库
第二十四条 运送现金、金银及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必须由两人以上持枪(械)负责押运(不包括司机),不准委托他人捎带。信用社取送款主要由上级联社负责运送,信用社网点由信用社负责运送。运钞汽车必须保证取送现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押运现金、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等必须注意安全,严密交接手续。对运送时间、地点和路线,要严守秘密,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透露。押运车辆不准搭乘无关人员及捎运其他物品。运送时,押运人员应按运送凭单金额或件数点清楚,并检查运送包装是否牢固,无误后在运送凭条存联上签章以示收妥。运送途中,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有两人严密看守,不得擅离。运到后,原封新券按箱验收,回笼券卡把验收,如发现有松散等 可疑情况,则须当面点清细数,如系零星调拨,须当面点清细数无误后,方能开给正式收据或回单。
第二十六条 县联社应根据业务周转的正常需要,设立现金业务库。负责对辖内的所属信用社现金调缴款任务。
第五章 错款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生出纳错款,应立即查找,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于确实无法挽回的错款损失,要区别性质进行处理。
(一)技术性错款,按规定的手续审批后,长款归公,短款报损,不得以长补短。误收确实难以辨认的假币,按规定的手续审批后报损。
(二)责任事故错款,应按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处理。
(三)属于自盗、挪用以及侵吞长款的,均应追回款项,并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现金调拨发生的差错,调入社和调出社都必须负责认真追查。
调入社在发现差错时,应先检查本社在款项调运、保管、收付过程中是否发生问题。如经调查分析,确非本社责任时,应立即将有关证件及详细经过情况送调出社(行)追查。如无法确定调出社(行)或调入社责任时,可按错款审批权限报批,由调入社作收益或报损。
第二十九条 原封新券币发生错款,应查明原因,如非本社责任,应开具证明,说明发现经过(拆捆时原封有无破裂,证明人等)及捆内各把票券的起讫号码、缺号、补号情况,并在证明上加盖经手人和证明人章,经出纳主管人员和信用社主任审批后连同原捆封签,原把纸条,通过县联社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审查。
如发现捆内整把(券)短少或把内短少十张以上者,应将原捆、原把票币原样保管,并立即将发现经过及原捆的冠字、号码、封捆时间和封捆员代号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处理。
第三十条 各信用社发生出纳错款时,应在出纳错款登记簿上逐笔详细登记,如实填报出纳错款报告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出纳错款的审批处理权限,由人民银行一级分行确定。
第六章 票样管理与反假
第七章 出纳交接
第三十八条 凡现金、金银、外币、有价单证、收付讫章等出入库和库房、保险柜钥匙(密码)的转移都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应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当面点交清楚,并登记交接登记簿和共同签章。交接登记簿应妥善保管,以备查考。
第三十八条 凡现金、金银、外币、有价单证、收付讫章等出入库和库房、保险柜钥匙(密码)的转移都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应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当面点交清楚,并登记交接登记簿和共同签章。交接登记簿应妥善保管,以备查考。
第十章 会计档案
第四十条 出纳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将出纳部门所保管的一切现金、金银、贵重物品等,全部填列移交表,与会计帐簿核对,由信用社主任监交点验无误后,由监交及交接双方在移交表上签字,移交表归档保管。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及税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信用社附属的独立核算的非金融企业,按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 信用社应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财务管理应当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如实反映经营状况,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信用社的财务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同时接受广大社员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有关重大财务事项须经民主管理组织研究决定,并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其财务状况。各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对信用社财务工作负有管理、指导、监督职责。
第五条 信用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税务机关的税收、财务监督管理。
第六条 信用社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七条 信用社的财务部门应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努力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和分析工作。
第二章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八条 所有者权益是投资人对信用社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九条 信用社的实收资本是指信用社社员缴纳的股本金和信用社公积金按法定程序转增形成的资本金。
第十条 信用社的实收资本按投资主体可分为个人资本金、法人资本金和信用社集体资本金等。
(一)个人资本金:是指社会自然人等以其合法的货币资产投入信用社形成的资本金。
(二)法人资本金;是指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货币资产投入信用社形成的资本金。
(三)信用社集体资本金;是指信用社历年积累按规定转作实收资本形成的资本金。
第十一条 投资者应按照出资比例或信用社章程规定,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信用社社员经本社理事会同意后,可以退股。
第十二条 投资者投入信用社的资本,应按实际投入数据计价。信用社对实收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
第十三条 信用社的资本公积包括:在筹集资本过程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其认缴出资额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资产;按国家规定增加的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可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十四条 信用社的盈余公积包括信用社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金。法定盈余公积按规定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得少于实收资本的25%。
第十五条 未分配利润是指信用社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第十六条 信用社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配利润)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
第十七条 信用社的负债包括吸收的各项存款、各项借入资金、金融机构存放资金、各种应付和预收款项以及发行的债券和其他负债等。负债按承担经济义务的期限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其中:流动负债为1年期(含1年)以下的各项负债;长期负债为1年期以上的各项负债。
各项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高于或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减或增加利息支出。发行债券发生的各种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 信用社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及提取应付利息的范围和方法,分档次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冲减应付利息。当年实付利息大于应付利息余额的差额部分以及不提取的应付利息的各项负债的实付利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年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当一项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与该项资产相对独立,并且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时,应将该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固定资产。
信用社因业务需要而购建的大、中型计算机网络(包括硬件购置费及软件开发、购置费)。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
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大小,均为低值易耗品:密押机、点钞机、铁皮柜、保险柜、打捆机、计息机、记帐机、验钞机、印鉴鉴别仪、微机及打印机、打码机、压数机、打孔机等。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采用分期摊入成本的,摊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需要改装后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还应加上改装费。信用社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价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四)接受损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信用社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除外),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等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指按现行市场价格重新购置某项固定资产所需支付的金额)计价。
(七)换取的固定资产,是指本信用社的固定资产,交换取得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资产,作为本信用社的固定资产。
换取的固定资产,以重置价值为原值,以换出固定资产的合同或协议确定 的价值加上(或减去)另外支付(或收取的金额)为净值。换出固定资产的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损益。
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等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二条 信用社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清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处理。
信用社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三条 信用社发生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等事宜时,均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信用社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二十五条 在建工程发生毁损或报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毁损或者报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以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六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二十七条 信用社应按月(或季)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入当期成本。当月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二十八条 信用社的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各类设备;
(三)季节性停用、维修停用的设备;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五)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除外)的固定资
第二十九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二)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三)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
(五)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六)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七)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率应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净残值率一般按固定资产原值3%—5%确定(对清理费用大于或等于残值的,净残值率可以从简不计)。各信用社固定资产具体折旧年限,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基础上,由市、县联社商同级国家税务局统一确定。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不低于以下规定的年限掌握: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机器、机械及其他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器具、家具等为5年。
第三十一条 信用社应按分类折旧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分类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技术进步较快或工作环境对使用寿命影响较大的固定资产,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平均年限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季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12
二)工作量法的计算公式:
1、单位里程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总行驶里程
2、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工作小时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季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12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2年内,将其净值平均摊销。
(四)年数总和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100%
季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12
第三十二条 按照上述规定,信用社可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信用社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 信用社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装修费)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作为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
第三十四条 信用社要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设立明细帐卡,正确、全面、及时地记录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并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和维修保养制度。对新增固定资产,要履行报批手续。具体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十五条 信用社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性质的固定资产,也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出固定资产。
第三十六条 信用社建立低值易耗品采购、领用、报损和核销制度。有变价收入时,要及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现金资产
第三十七条 信用社的现金资产包括库存本外币现金、业务周转金、库存金银、存款准备金、结算备付金、存放同业的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
第三十八条 信用社发生的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的差错款等,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后,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九条 信用社发生金银、外汇买卖和外汇汇兑业务时,因价格、汇率变动与帐面原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贷 款
第四十条 信用社贷款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建立规范的贷款审批制度和监督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并接受金融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管。
第四十一条 信用社发放贷款的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入帐,并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坚持按年、按季、按月结息。对未到期跨年度的贷款(含展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计入当期损益。对超过原约定期限(含展期)未收回的贷款,计算应收利息,但不列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利息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二条 信用社贴现贷款按贴现票据的面值计价入帐,贴现票据价值与支付给贴现申请人款项之间的差额,作为贴现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三条 信用社发放的抵押、质押贷款,其抵押物、质押物以双方协商议定或权威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准,评估部门的评估费用不得由贷款人(信用社)承担。抵押物、质押物的价值一般不得低于贷款本金的1.5倍。
借款人用作抵押物、质押物的价值若大大高于贷款金额,可以以该物品能准确划分的某组成部门为抵押物、质押物,但该物品必须能够准确地确定其价值、且便于以后进行收回贷款。
第四十四条 信用社从事经营性租赁业务的租赁资产,按原值计价.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列营业外收入。
第四十五条 信用社应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
不良贷款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
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包括呆滞和呆账贷款)。展期后未到期的贷款,不作为逾期贷款。
呆滞贷款是指逾期2年(含2年)仍未归还的贷款,以及贷款虽未逾期不满2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包括呆账贷款)。
呆账贷款是指:(1)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期 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
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4)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5)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判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或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6)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7)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贷款。
第四十六条 信用社的呆账贷款,应按规定的核销办法从呆账准备金中核销。有关呆账贷款的核销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抵债资产
第四十七条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约归还贷款,以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抵偿所欠信用社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
抵债资产应按以下规定掌握:
(一)已依法设定抵押、质押的抵押物、质押物;
(二)抵押物、质押物以外的其他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易于保值、保管和变现的财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禁止抵押或质押的财产不得做为抵债资产;
(四)无形资产不得作为抵债资产;
(五)信用社认为不宜作为抵还贷款的其他资产。
第四十八条 信用社可根据贷款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或处置权(以下简称取得抵债资产)。取得抵债资产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由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协商并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二)经仲裁机构仲裁决定;
(三)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
第四十九条 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必须组织拍卖或按规定通过其他方式变现。抵债资产在变现之前,列入待处理抵债资产单独进行管理。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自用的,作为本社新购入资产处理,其中,固定资产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购建审批手续。
抵债资产不得随意处理给本信用社职工及家属
第五十条 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当即变现的,其变现所取得的净收入(即:变现所取得的收入扣除取得和变现抵债资产时发生有关费用支出后的净额),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净收入低于贷款本金时,净收入与贷款本金之间的作为呆账,经批准后冲减呆账准备金;同时将应收利息冲减当期利息收入(仅指表内应收利息冲减当期利息收入,下同)。
(二)净收入等于贷款本金时,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其应收利息冲减当期利息收入。
(三)净收入高于贷款本金但低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其相当于贷款本金的数额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超过贷款本金的部分作为应收利息收回处理,不足应收利息部分冲减当期利息收入。
(四)净收入等于贷款本金与 应收利息之和时,作为收回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处理。
(五)净收入高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净收入等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部分,作为作回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处理,高出部分可按借贷双方事前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协议中的有关约定,作为信用社的当期收入或退还借款人。
第五十一条 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不能当即变现的,可按以下原则确定其价值:
(一)借、贷双方协商议定的价值;
(二)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评估部门评估确认 价值;
(三)法院裁决确定的价值。
第五十二条 信用社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应从抵债资产的价值中优先扣除,并以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净值作为计价价值。
第五十三条 信用社取得的不能当即变现的抵债资产,应根据其计价价值的大小,冲减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其中,冲减贷款本息不足的,不足部分作为呆账或坏帐按规定进行核销;冲减贷款本息有结余的,结余部分暂作为信用社的负债,待抵债资产变现后再按借贷双方事前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有关约定,作为信用社的当期收入或退还借款人。
第五十四条 信用社取得不能当即变现的的抵债资产按规定变现后,其变现净收入,应按规定冲减资产的计价价值,冲减后的差额(以下简称净收入与计价价值的差额)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当变现净收入低于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但等于或高于贷款本金时,其净收入与计价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利息收入。
(二)当变现净收入低于抵债资产计价价值及贷款本金,同时贷款本金还低于计价价值时,其净收入与贷款本金之间的差额应视同呆账,作冲减呆帐准备金处理;贷款本金与计价价值的差额,作冲减当期利息收入处理。
(三)当变现净收入高于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及贷款本金,且贷款本金低于或等于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时,其净收入与计价价值的差额,作增加当期利息收入处理。
(四)当变现净收入低于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及贷款本金,同时计价价值还低于贷款本金时,其净收入与计价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视同呆帐,作冲减呆帐准备金处理。
(五)当变现净收入高于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及贷款本金,同时贷款本金还高于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时,其净收入与贷款本金的差额部分作增加当期利息收入处理,贷款本金与计价价值的差额部分作增加呆帐准备金处理。
(六)当变现净收入高于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但低于贷款本金,其净收入与计价价值差额,作增加当期呆帐准备金处理。
第五十五条 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在变现前所发生的与之相关的收入或支出,分别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五十六条 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不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内表外利息)的差额,应依法继续追索。
第七章 投资及证券
第五十七条 信用社可以采用购买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形式开展投资业务,也可以向上一级信用联社投资入股。信用社不得以国家授予的经营特许权对外投资。信用社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信用社购入的各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1年内(含1年)的有价证券。
长期投资是指信用社购入的在1年内不能变现的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有价证券和向上一级信用联社入股的资金。
第五十八条 信用社的各种投资应按实际成本计价。对购入的有价证券,实际支付价款中包括已宣告应计利息的,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的应计利息计价。
第五十九条 信用社购买的有价证券按经营目的不同,分为投资性证券和经营性证券。投资性证券是指信用社长期持有,到期收回本息,以获取利息为目的而购入的有价证券;经营性证券是指信用社通过市场买卖以赚取差价为目的而购入的有价证券。
第六十条 信用社购入有价证券按有价证券的面值和规定的利率计算应收利息,分期计入损益。
第六十一条 信用社购入有价证券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信用社出售经营性有价证券实际收到的价款与账面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二条 信用社购入折价或溢价发行的长期债券,实际支付的款项与票面价值的差额,应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增加或冲减 投资收益。
第六十三条 信用社对外投资分得的股利或利润,计入投资收益,并按规定交纳或补交所得税。
信用社依据合同、协议规定到期收回或因被投资企业清算而收回投资额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如为净收益,计入投资收益,如为净损失,计入其他营业支出。
第八章 其他类资产
第六十四条 信用社的其他类资产包括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六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信用社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
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的实际成本计价: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二)接受损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三)自行开发并已取得法律承认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成本计价。
除信用社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在合并过程中,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被收购信用社净资产的差额作为商誉的入帐价值。非专利技术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成本。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法律和合同或信用社申请书中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申请书规定的受益期孰短的原则确定。
(二)法律无规定有效使用期限,但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期限的,应按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期限确定。
(三)法律、合同或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使用期限和受益期限的,应按预计的受益期限确定。
(四)受益期限难以预计的,应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摊销
第六十八条 信用社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计入其他营业收入。
第六十九条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费用,包括开办费、金融债券发行费用、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期超过1年的修理费以及摊销期超过1年的其他待摊费用等。
开办费是指信用社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的净损失和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净损失等支出。
信用社筹建期间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应当由入股者负担的费用;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当计入工程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信用社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失与汇兑收益相抵后,如为净收益,可计入资本公积,也可留待弥补以后年度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信用社的清算损益。
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营业费用,摊销期不得短于5年。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有效租赁期限和耐用期限孰短的原则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 信用社的其他资产包括自身的被冻结存款、被冻结物资、涉及法律诉讼中的资产等。
第九章 成 本
第七十一条 信用社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各项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以及其他营业支出等,按规定计入成本。
第七十二条 信用社的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利息支出。指信用社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类资金(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资金),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提取的应付利息和国家政策允许列支的其他利息支出。
1、计提应付利息的范围:1年(含1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适应利率分档次计提应付利息。1993年以前的社员股金按1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提应付利息。
2、计提应付利息的时间和方法:各项存款于每季(月)末,用平均余额按适用利率提取当季(月)的应付利息;1993年以前的社员股金于每季(月)末,用平均余额按1年期的储蓄存款利率提取当季(月)的应付利息;提取应付利息的各项存款和股金在实际支付利息时冲减应付利息。
(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指信用社与中央银行、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其中如有当年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利息,应逐笔计算应付利息,计入当年损益。
(三)手续费支出。指信用社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其中信用社支付给代办储蓄和收贷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手续费按下列规定掌握:
1、代办储蓄手续费:按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的8‰之内控制使用,主要用于:支付代办储蓄劳务费、对代办员的表彰、奖励以及按规定支付的其他费用。应付代办储蓄手续费一律以代办单位(或人员)吸收储蓄存款的上月年平均余额为基础划分档次,按额度大比例小,额度小比例大的原则分档计付,控制比例随余额的增加相应递减。在计算代办储蓄平均余额时,应扣除信用社人员在代办单位的储蓄业务中从事吸储、复核和管理工作应分摊的储蓄余额。
2、代办收贷手续费:贷办收贷手续费按实收利息10%以内计付;收回已核销的呆账贷款,其代办收贷手续费的具体比例,根据收回本息额度的大小,按额度大比例小、额度小比例大的原则,由各省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商同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营业及管理费用
包括:业务宣传费、印刷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卫费、保险费、邮电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外事费、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金、公杂费、差旅费、水电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递延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租赁费、修理费、取暖及降温费、绿化费、理事会费、税金、专项奖金、上缴管理费、会费、住房公积金、其他费用等。
1、业务宣传费。指信用社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业务宣传费在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5‰的比例内掌握使用。
2、印刷费。指信用社印制的各种业务凭证、帐簿、报表、包装运送费、刻制图章等费用开支。出售凭证取得的收入冲减印刷费。
3、业务招待费。指信用社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业务招待费在全年营业收入的5‰以内控制使用。
4、电子设备运转费。指信用社为保证计算机正常运转而购买纸张、色带、软盘等所开支的费用。
5、钞币运送费。指运送钞币所支付的汽车运输费、油料费、养路费、包装费、搬运费、牌照费以及押运人员的差旅费。
6、安全防卫费。指信用社出于安全防范需要所购置的安全保卫器械;安装营业网点的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消防专用设备、保安(经警)人员工资、补贴以及经批准的其他防卫费用。
7、保险费。指信用社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的保险费。
8、邮电费。指信用社办理各项业务支付的邮费、电报费、电话费、电话安装费、电传及传真设备安装、使用费和线路租用等费用。按规定收取的邮电费收入冲减邮电费支出。
9、诉讼费。指信用社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种(项)费用。
10、公证费。指信用社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向公正机关办理公证所支付的费用。
11、咨询费。指信用社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12、审计费。指信用社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资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13、技术转让费。指信用社因接受技术转让支付的费用。
14、研究开发费。指信用社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业务等发生的费用。
15、外事费。指信用社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因业务需要出国人员的出国费用以及外宾接待费用。
16、职工工资。指信用社按规定发给在职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按国家规定可以发放的其他工资性支出。
17、职工福利费。按照信用社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及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
18、职工教育经费。按信用社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用于职工教育方面的开支。
19、工会经费。信用社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用于工会开支。
20、劳动保护费。指信用社按规定购买的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及规定岗位的职工保健费支出。
21、劳动保险费。指信用社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含离退休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基金)、异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干部的各种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按规定提取的养老统筹基金。
22、失业保险金。指信用社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失业保险基金。
23、公杂费。指信用社购置营业用办公用品、订阅公用书报等费用。
24、差旅费。指信用社职工公差按规定标准乘坐车、船、飞机费、出差补助费、住宿费等费用,差旅费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执行。
25、水电费。指信用社支付的公用水电费及电子设备运转中耗用的水电费用及增容费开支。
26、会议费。指信用社经批准召开的各项会议费用。包括会议的伙食补助、住宿费、会场租用费及文具、纸张等其他费用。
27、低值易耗品摊销。指信用社按规定摊销的低值易耗品。
28、递延资产摊销。指信用社按规定的期限和标准在本期成本中摊销的递延资产。
29、无形资产摊销。指信用社购置无形资产应摊销的费 用(不包括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
30、租赁费。指信用社因开办业务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营业及办公用房、电子设备、汽车及其他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税金。
31、修理费。指信用社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用。
32、取暖及降温费。指信用社取暖和降温所需的费用。
33、绿化费。指信用社内部绿化发生的开支。
34、理事会费。指信用社的理事会及其成员因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35、税金。是指信用社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在成本中列支的税金。
36、专项奖金。用于信用社组织低成本资金、优化存贷款结构和提高经济效益等项奖金的开支。
37、上缴管理费。指信用社向上级行业管理部门上缴的管理费。
38、会费。指信用社向行业协会交纳的会费。
39、住房公积金。指信用社按有关房改政策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各项住房补贴支出。
40、其他费用。指信用社按规定列支的不属于以上项目的费用支出。
(五)其他费用支出。指信用社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以上四项的其他成本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呆账准备金、坏账损失、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业务产生的汇兑损失、投资业务发生的损失等。
1、呆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5%实行差额提取。
当年呆账准备金累计提取额=年末贷款余额×1.5%-呆账准备金上年末余额
信用社核销的贷款呆账保留追索权,收回已核销贷款呆账增加呆账准备金。
2、坏账损失。信用社发生的坏账损失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信用社已核销的坏账损失,列入表外核算,保留追索权;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损失,列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第七十三条 信用社的业务宣传费、委托代办手续费、业务招待费、一律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七十四条 信用社需要待摊的费用,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第七十五条 信用社的下列开支不得计入当期成本;
(一)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二)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三)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罚息、违约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五)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七十六条 信用社的成本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
第七十七条 信用社的成本核算,要以季、年为成本计算期,统一计算期内的成本与营业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必须一致。
第十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
第七十八条 信用社的营业收入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营业性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
(一)利息收入。指信用社各项贷款的实收和应收利息(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以及贴现利息收入。
(二)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指信用社与中央银行、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
(三)手续费收入。指信用社办理结算业务、代理融通、委托贷款、代理发行各种类债券、股票、代办保险、代办中间业务等项业务获得的手续费收入。
(四)其他营业收入。包括:咨询收入、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业务收入、信托及代理业务收入、证券发行及买卖收入、代保管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七十九条 信用社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净利润=利润总额-应纳所得税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指本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反映信用社以前年度多计或少计的收益以及少计或多计的费用,而调整本年损益的数额。
投资收益是指信用社购买债券的实收和应收利息以及向上一级联社入股分得的利润。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信用社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经营性租赁收入、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没收入、出纳长款收入、证券交易差错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信用社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的净损失、出纳短款、结算赔款、证券交易差错损失、各类干部院校、培训中心以及职工子弟学校经费支出、非常损失、罚没赔偿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以及其他营业外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信用社按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及教育附加费。
第八十条 信用社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税前弥补,下一年利润弥补不足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八十一条 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八十二条 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公益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主要用于信用社食堂、浴室、幼儿园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四)向社员分配利润。信用社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社员分配。1993年以前的社员股金,其股息红利的合计数不得超过股本金金额的20%。
经理事会同意后在年底财务决算前退股的股本金,不得分红。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九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信用社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九十九条 财务报表包括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附表。
业务状况表应列示信用社日常经营活动所引起的资产、负债等的变动情况,反映信用社资金的来源和运用,以及信用社重大财务活动方面的详细资料。
资产负债表应列示信用社在报表日所有的各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类别和金额,资产负债表必须符合以下平衡关系: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损益表应充分揭示信用社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必须提供营业收入、营业支出、营业外收支、投资收益、税款等数据。
其他附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固定资产表、成本核算表等,其他附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信用社的实际需要设置编制。
信用社经营外币业务,其报表作为附表上报。
第一百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负债情况:本会计期间资产负债总量、增(减)量、结构、质量情况、增减变化原因。
(二)财务收支情况:本会计期间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等增减变动情况。
(三)经营效益情况:本会计期间资产收益、经营成本构成原因。
(四)利润实现及分配和税金缴纳情况。
(五)某些主要项目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及其变动情况和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信用社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便于正确理解财务报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六)重大案件、重大差错、其他损失情况。
第一百零一条 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期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以及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
第一百零二条 信用社应对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
(一)经营状况指标,包括流动比率、资本风险率、固定资产比率。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信用社在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的各种存款、短期贷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活期存款、活期储蓄存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
2、资本风险比率=不良贷款÷资本金×100%
3、固定资产比率=(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配利润)×100%
(二)经营成果指标,包括利润率、资本金利润率、成本率、费用率。
1、利润率=利润总额÷营业收入×100%
2、资本金利润率=利润总额÷资本金×100%
3、成本率=总成本÷营业收入×100%
4、费用率=营业费用÷营业收入×1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信用社实际情况,采用上述指标以外的指标进行考核分析。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三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以前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有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百零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会同同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制定补充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一百零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卫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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