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在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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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在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按照国税发[1999]172号文件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于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所说的中西部地区是指未依照前述有关规定实行减低税率(包括减按15%和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地区,即除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苏州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沿海开放城市、省会(首府)城市、沿江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沿边开放城市(县、镇)等地区以外的地区。这里所说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这里所说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具体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发项目,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见下述“二”的有关内容)。
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为三年。在这三年内,企业同时被确认为先进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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