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企业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职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各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或参照执行或另行规定,各企业自定的考勤管理规定须由总公司规范化管理委员会审核签发。
第三条 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30分至10时,下午1时30分至5时,每周六下午不上班,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总裁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四条 公司职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
第五条 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违犯此条规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予记过一次的处分。
第六条 公司每天安排人员监督员工上下班打卡,并负责将员工出勤情况报告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报至劳资部,劳资部据此核发全勤奖金及填报员工考核表。
第七条 所有人员须先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签卡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八条 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九条 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十条 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扣除当月全勤奖,并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
第十一条 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三次者扣发全勤奖50%,达五次者扣发100%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扣发当月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三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记过一次处分,无故旷工达一个星期以上者,给予除名处理。
第十三条 职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副经理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批准;各部门经理出差由主管领导批准;高层管理人员出差须报经总裁或董事长批准,工作紧急无法向总裁或董事长请假时,须在董事长秘书室备案,到达出差地后应及时与公司取得联系。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劳动工资部备案。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不再补发全勤奖,不予报销出差费用,特殊情况须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四条 当月全勤者,获得全勤奖金200元。
二、工员考勤工作注意事项
第一条 为加强工员考勤工作,切实有所遵循起见,特依据本公司工员服务手册及有关规定,予以精简归纳,订定本注意事项。
第二条 本公司工员考勤注意事项,除工员服务手册及有关办法另有规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项的规定办理。
工作时间:
(一)工员应按规定时间到(退)工,并打盖考勤卡、漏打者不论其原因如何,均以迟到或早退论。
(二)工员逾规定时间到工时:
1.超过3分钟至15分钟为迟到。
2.超过15分钟至1小时以内按旷工1小时论。
3.超过1小时按旷工半日论。
(三)工员未到规定时间提前下工时:
1.提前15分钟以内下班者为早退。
2.超过15分钟提前下工者按旷工半日论。
附注:(1)迟到早退三次按旷工半日论。
(2)因偶发事故迟到超过15分钟以上经主管或人事人员查明属实者可准予补办请假。
(四)常白班工员除因工作特殊需要,经各部处主管事先安排者外,不得任意提早或退后上下班时间。
给假:
(一)工员每7日中给予1天的休息,连续7天不上班工作,其星期或例假日,应作请假论。
(二)工员全年国定及政府指定假日如下:
1.元月1日
2.3月8日 妇女节(限女性)
3.5月1日劳动节
4.国庆纪念
5.农历除夕1日、春节3日、端阳节、中秋节各为1日。
(三)工员假别如工员服务手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事假:
(1)如因事必须亲自处理,应在前一日下午5时前申请,经主管查实认可,并核准后,方为有效,一次不得超过5天。
(2)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4天,超过时为旷工。
(3)事后申请视为旷工,但遇偶发事故,应于2日内检具证明,提出申请经主管或人事人员查明属实后准予补假。
(4)凡请事假当月累计4小时以内,计扣半天工资,超过4小时至8小时以内按一天计扣。
2.病假:
(1)因病请假一天者,最迟应于请假的翌日提出申请,经主管签核后将请假卡送交人事科登记。(大夜班可延后一天)
(2)请病假一天以内者免附医师证明,但当月连续请病假一天以上或累计逾一天者必须检具当日就医的劳保或公立医院证明(私人医院无效)
(3)全年病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届满时因病情严重经公立或劳保医院医师诊断必须继 续疗养者,可酌给特别病假,但以3个月为限。现住院者,以一年为限。
(4)当月请病假一天者,本薪照给。(超过一天以上比照前列事假第四款办理)
附注:不按上列规定请假者,均以旷工论。
3.兵役公假:
(1)身家调查 一天
(2)体格检查 一天
(3)点阅召集 一天
(4)后备军人召集 一天
(5)教育召集 应召天数之外另给来回路程计二天。
(6)动员召集 应召天数之外另给来回路程计二天。
(7)部队点召 按地区酌给路程假。
(四)工员请假核准权限:
1.一天由班长核准(有总领班的单位应由总领班核准)。
2.2~3天由科长核准。
3.4~6天至六天由经理(主任)核准。
4.7天以上由副总经理核准。
5.未设班长的工员或班长、总领班由主管核准。
附注:连续请假按照累计天数依上述规定办理。
(五)各单位工员于工作中,因故外出如:
1.公差派遣。
2.因病或紧急事故。
以上必须外出应先请准给假,并依规定填具请假卡由主管核准签具出公司放行条,打卡出公司(外出逾三分钟至一小时内,为一小时假,以后类推)。其上中夜班者或单位主管不在公司内时(加工部并须先经总务科),则向值班工程师,请准给假。
3.其他零星事务,不予准假,擅自出公司者,依公司规定议处。
(六)凡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公出或开会,应先经事务处签证后提经主管,在不影响工作原则下核给公假。
(七)公司内各项团体活动可由主办单位专案签准,在前条规定原则下酌给公假,至工会、福利会、妇互会等会务接洽,除因时限或临时需要者外,以下午三时以后联系协调为原则并
应向主管报备,必要时申请出厂条打卡外出。
1.代(调)班必须于前一日下午5点钟前提出申请,已核准的代(调)班者,不得临时更换,如有任意更换或不到工者,代理人应作请假论,事后申请者不准。
2.代(调)班工员必须填具申请卡送由当班班长转请主管核准后,方为有效。
3.代(调)班在当月份内一人以三次为限,一次为一天以内,春节前后三个月内以五次为
。
4.代理人必须与申请人属同一单位,且工作性质相同,经主管审核认为确实可以代理其职务方为有效,已申请特休人员,不得替人代班,如有任意替代者,申请人应作旷工论,代理人特休照算。
5.为顾及工员健康,凡任何一方值大夜班者,不准代(调)班。
附注:代班以下列班次为限:
(1)本人早班可连中班。(不得再连续加班)
(2)本人中班可代早班。(不得再连续加班)
(3)休息日可代中班。
(八)代班工资发给申请人(如欲代还时,必须符合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加班:
(一)常白班工员如逢星期例假加班,必须前一日下午5点钟前申请填具加班卡,经由主管核签后,送交人事科审核登记。
(二)平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其加班卡经主管核签至迟于翌日送人事科审核登记,(如逢星期例假可延后一日送交人事科)。
(三)各单位加班卡不能按前条规定时限检送者不予计给或补发加班费。
(四)大夜班临时叫人加班,工作在7小时以上,不满8小时者,夜班津贴照给,不满7小时者,夜班津贴不给。
(五)中班加班工员,由厂供给加班饭,不得外出用膳,中班津贴不给。
(六)轮班工作单位上班后发现缺员临时找人加班,限半小时内到工,其半小时加班照计,超过时应扣除。
(七)事先指定时间加班者,应准时到工,不得援用前项的末段规定,如有延后到工者,超过3分钟至30分钟以内,计扣半小时工资,超过30分钟至一小时以内者,计扣一小时工 资。
附注:如有发生取巧情事,班长应受处分。
企业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职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各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或参照执行或另行规定,各企业自定的考勤管理规定须由总公司规范化管理委员会审核签发。
第三条 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30分至10时,下午1时30分至5时,每周六下午不上班,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总裁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四条 公司职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
第五条 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违犯此条规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予记过一次的处分。
第六条 公司每天安排人员监督员工上下班打卡,并负责将员工出勤情况报告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报至劳资部,劳资部据此核发全勤奖金及填报员工考核表。
第七条 所有人员须先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签卡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八条 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九条 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十条 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扣除当月全勤奖,并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
第十一条 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三次者扣发全勤奖50%,达五次者扣发100%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扣发当月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三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记过一次处分,无故旷工达一个星期以上者,给予除名处理。
第十三条 职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副经理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批准;各部门经理出差由主管领导批准;高层管理人员出差须报经总裁或董事长批准,工作紧急无法向总裁或董事长请假时,须在董事长秘书室备案,到达出差地后应及时与公司取得联系。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劳动工资部备案。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不再补发全勤奖,不予报销出差费用,特殊情况须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四条 当月全勤者,获得全勤奖金200元。
二、工员考勤工作注意事项
第一条 为加强工员考勤工作,切实有所遵循起见,特依据本公司工员服务手册及有关规定,予以精简归纳,订定本注意事项。
第二条 本公司工员考勤注意事项,除工员服务手册及有关办法另有规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项的规定办理。
工作时间:
(一)工员应按规定时间到(退)工,并打盖考勤卡、漏打者不论其原因如何,均以迟到或早退论。
(二)工员逾规定时间到工时:
1.超过3分钟至15分钟为迟到。
2.超过15分钟至1小时以内按旷工1小时论。
3.超过1小时按旷工半日论。
(三)工员未到规定时间提前下工时:
1.提前15分钟以内下班者为早退。
2.超过15分钟提前下工者按旷工半日论。
附注:(1)迟到早退三次按旷工半日论。
(2)因偶发事故迟到超过15分钟以上经主管或人事人员查明属实者可准予补办请假。
(四)常白班工员除因工作特殊需要,经各部处主管事先安排者外,不得任意提早或退后上下班时间。
给假:
(一)工员每7日中给予1天的休息,连续7天不上班工作,其星期或例假日,应作请假论。
(二)工员全年国定及政府指定假日如下:
1.元月1日
2.3月8日 妇女节(限女性)
3.5月1日劳动节
4.国庆纪念
5.农历除夕1日、春节3日、端阳节、中秋节各为1日。
(三)工员假别如工员服务手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事假:
(1)如因事必须亲自处理,应在前一日下午5时前申请,经主管查实认可,并核准后,方为有效,一次不得超过5天。
(2)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4天,超过时为旷工。
(3)事后申请视为旷工,但遇偶发事故,应于2日内检具证明,提出申请经主管或人事人员查明属实后准予补假。
(4)凡请事假当月累计4小时以内,计扣半天工资,超过4小时至8小时以内按一天计扣。
2.病假:
(1)因病请假一天者,最迟应于请假的翌日提出申请,经主管签核后将请假卡送交人事科登记。(大夜班可延后一天)
(2)请病假一天以内者免附医师证明,但当月连续请病假一天以上或累计逾一天者必须检具当日就医的劳保或公立医院证明(私人医院无效)
(3)全年病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届满时因病情严重经公立或劳保医院医师诊断必须继 续疗养者,可酌给特别病假,但以3个月为限。现住院者,以一年为限。
(4)当月请病假一天者,本薪照给。(超过一天以上比照前列事假第四款办理)
附注:不按上列规定请假者,均以旷工论。
3.兵役公假:
(1)身家调查 一天
(2)体格检查 一天
(3)点阅召集 一天
(4)后备军人召集 一天
(5)教育召集 应召天数之外另给来回路程计二天。
(6)动员召集 应召天数之外另给来回路程计二天。
(7)部队点召 按地区酌给路程假。
(四)工员请假核准权限:
1.一天由班长核准(有总领班的单位应由总领班核准)。
2.2~3天由科长核准。
3.4~6天至六天由经理(主任)核准。
4.7天以上由副总经理核准。
5.未设班长的工员或班长、总领班由主管核准。
附注:连续请假按照累计天数依上述规定办理。
(五)各单位工员于工作中,因故外出如:
1.公差派遣。
2.因病或紧急事故。
以上必须外出应先请准给假,并依规定填具请假卡由主管核准签具出公司放行条,打卡出公司(外出逾三分钟至一小时内,为一小时假,以后类推)。其上中夜班者或单位主管不在公司内时(加工部并须先经总务科),则向值班工程师,请准给假。
3.其他零星事务,不予准假,擅自出公司者,依公司规定议处。
(六)凡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公出或开会,应先经事务处签证后提经主管,在不影响工作原则下核给公假。
(七)公司内各项团体活动可由主办单位专案签准,在前条规定原则下酌给公假,至工会、福利会、妇互会等会务接洽,除因时限或临时需要者外,以下午三时以后联系协调为原则并
应向主管报备,必要时申请出厂条打卡外出。
1.代(调)班必须于前一日下午5点钟前提出申请,已核准的代(调)班者,不得临时更换,如有任意更换或不到工者,代理人应作请假论,事后申请者不准。
2.代(调)班工员必须填具申请卡送由当班班长转请主管核准后,方为有效。
3.代(调)班在当月份内一人以三次为限,一次为一天以内,春节前后三个月内以五次为
。
4.代理人必须与申请人属同一单位,且工作性质相同,经主管审核认为确实可以代理其职务方为有效,已申请特休人员,不得替人代班,如有任意替代者,申请人应作旷工论,代理人特休照算。
5.为顾及工员健康,凡任何一方值大夜班者,不准代(调)班。
附注:代班以下列班次为限:
(1)本人早班可连中班。(不得再连续加班)
(2)本人中班可代早班。(不得再连续加班)
(3)休息日可代中班。
(八)代班工资发给申请人(如欲代还时,必须符合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加班:
(一)常白班工员如逢星期例假加班,必须前一日下午5点钟前申请填具加班卡,经由主管核签后,送交人事科审核登记。
(二)平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其加班卡经主管核签至迟于翌日送人事科审核登记,(如逢星期例假可延后一日送交人事科)。
(三)各单位加班卡不能按前条规定时限检送者不予计给或补发加班费。
(四)大夜班临时叫人加班,工作在7小时以上,不满8小时者,夜班津贴照给,不满7小时者,夜班津贴不给。
(五)中班加班工员,由厂供给加班饭,不得外出用膳,中班津贴不给。
(六)轮班工作单位上班后发现缺员临时找人加班,限半小时内到工,其半小时加班照计,超过时应扣除。
(七)事先指定时间加班者,应准时到工,不得援用前项的末段规定,如有延后到工者,超过3分钟至30分钟以内,计扣半小时工资,超过30分钟至一小时以内者,计扣一小时工 资。
附注:如有发生取巧情事,班长应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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