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合同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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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合同 | | | 合同号码:____ | | 日期:____ | | 地点:____ | | 买方:____ | | 卖方:____ | | 兹经买卖双方同意,由买方购进,卖方出售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 | |签订本合同: | | ───────────┬───────┬────┬────┬────── | | (1)货物名称、规格、生 │ │ │ │ | | 产国别、制造工厂、包装│ (2)数 │(3)单价 │(4)总 | |│(5)装运期限 | | 及唛头 │ │ │ │ | | ───────────┼───────┼────┼────┼────── | | 每件货物上用不褪色的涂│ │ │ │ | | 每月交货数量料标明炉号│ │ │ │ | | 每项允许溢短装 │ │ │ │ | | 必须一次交清、编号、 │ │ │ │ | | | | 尺码、目的口岸 │ │ │ │ | | ,不得分批装,并标明下│ │ │ │ | | 列唛头运 │ │ │ │ | | | | │ │ │ │ | | ContractNumber │ │ │ │ | | ───────────│ │ │ │ | | PortofDestination │ │ │ │ | | │ │ │ │ | | ───────────┴───────┴────┴────┴────── | | (6)装运口岸; | | (7)目的口岸; | | (8)付款条件: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的数 | |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20 | | 天通过北京中国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该信 | |用证凭即期汇款票及本合同第 | | (9)条规定的单据在开证行付款。 | | (9)单据:各项单据均须使用与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买方审 | |核查对: | | A.填写通知目的口岸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 | |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始本合 | | 同为FOB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到付”或“运费按租船合同办| |理”字样;如本合同为C&F | | 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 | | B.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载货船名及信用证号;如果分批装运 | |,须注明分批号。 | | C.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合同号及唛头,并逐件列明毛重、净 | |重和炉号。 | | D.制造工厂的品质及数量/重量证明书。 | | 品质证明书内应列入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按炉号进行化学成分、机械 | |性能及其它各种试验的实际试 | | 验结果。数量/重量证明书应按炉号列明重量。 | | ────────┬───┬──┬──┬──┬──┬──┬──┬──┬── | | 份 单证│ │ │ │ │ │ │ │ │ | | 寄 数 │ A │B │C │D │E │F │ │ │ | | 送 │ │ │ │ │ │ │ │ │ | | ────────┼───┼──┼──┼──┼──┼──┼──┼──┼── | | 送交议付银行 │ 3 │ 4 │ 3 │ 3 │ 1 │ 1 │ │ │ | | (正本) │ │ │ │ │ │ │ │ │ | | ────────┼───┼──┼──┼──┼──┼──┼──┼──┼── | | 送交议付银行 │ 1 │ │ │ │ │ │ │ │ | | (副本) │ │ │ │ │ │ │ │ │ | | ────────┼───┼──┼──┼──┼──┼──┼──┼──┼── | | 空邮目的口岸 │ │ │ │ │ │ │ │ │ | | 外运公司 │ 2 │ 2 │ 2 │ 2 │ │ │ │ │ | | (副本) │ │ │ │ │ │ │ │ │ | | ────────┴───┴──┴──┴──┴──┴──┴──┴──┴── | | E.按本合同第(11)条规定的装运通知电报抄本。 | | F.按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航行证明书(如本合同为C&F价 | |格条件时,需要此项证明书; | | 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则不需此项证明书)。 | | (10)装运条件: | | A.离岸价条款: | | a)装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买方或买方运输代理人中国租船公司( | |地址:北京,二里沟。电报挂 | | 号ZHONG ZU PEKING)租订舱位。卖方负责货物的一 | |切费用风险到货物装到船面为止。 | | b)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30天前,将合同号码、货物名 | |称、数量、装运口岸及预计货 | | 物运达装运口岸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舱位。并同时通 | |知买方在装港的船代理。若在规定 | | 期限内买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为卖方同意在合同规定期内任何日 | |期交货,并由买方主动租订舱位。 | | c)买方应在船只受载期12天前将船名,预计受载日期、装载数量 | |、合同号码、船舶代理人,以 | | 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联系船舶代理人配合,船期备货装船。如买方 | |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时, | | 买方或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 | | d)买方所租船只按期到达装运口岸后,如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 | |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 | | 空舱费、延期费及/或罚款等由卖方负担。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 | |所确定的受载期内到达,在港口免 | | 费堆存期满后第16天起发生的仓库租费、保险费由买方负担,但卖 | |方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运口岸后 | | 立即将货物装船之义务并负担费用及风险。前述各种损失均凭原始单 | |据核实支付。 | | B.成本加运费价条款: | | 卖方负责将本合同所列货物由装运口岸装达班轮到目的口岸,中途不 | |得转船。货物不得用悬挂买方 | | 不能接受的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载货船只在驶抵本合同第(7) | |条规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台湾及/ | | 或台湾附近地区。 | | (11)装运通知:卖方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合同号、品名、件数 | |、毛重、净重、发票金额、载 | | 货船名及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 | (12)保险:自装船起由买方自理,但卖方应按本合同第(11) | |条规定通知买方。如卖方未能 | | 按此办理,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全由卖方负担。 | | (13)检验和索赔:货卸目的口岸,买方有权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 | |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品质 | | 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或发票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 | |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卸目的口 | | 岸后90天内,根据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 |因索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检 | | 验费用)均由卖方负担。FOB价格条件时,如重量短缺,买方有权 | |同时索赔短重部分的运费。 | | (14)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 | |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 | | 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并以挂号函向买方提 | |出有关政府机关或者商会所出具的 | | 证明,以证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货延期一个 | |月以上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卖 | | 方不能取得出口许可证,不得作为不可抗力。 | | (15)延期交货及罚款:除本合同第(14)条人力不可抗拒原因 | |外,如卖方不能如期交货,买 | | 方有权撤销该部分的合同,或经买方同意在卖方缴纳罚款的条件下延 | |期交货。买方可同意给予卖方15 | | 天的优惠期。罚款率为每10天按货款总额的1%。不足10天者按 | |10天计算。罚款自第16天起计 | | 算,最多不超过延期货款总额的5%。 | | (16)仲裁: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应由双方 | |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经 | | 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 | |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贸易促 | | 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委员 | |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 | | 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委员会另有决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 | | (17)附加条款:以上任何条款如与以下附加条款相抵触时,以以 | |下附加条款为准。 | | 买方:__(盖章) | | 代表人:__(签字) | | 卖方: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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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合同 | | | 合同号码:____ | | 日期:____ | | 地点:____ | | 买方:____ | | 卖方:____ | | 兹经买卖双方同意,由买方购进,卖方出售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 | |签订本合同: | | ───────────┬───────┬────┬────┬────── | | (1)货物名称、规格、生 │ │ │ │ | | 产国别、制造工厂、包装│ (2)数 │(3)单价 │(4)总 | |│(5)装运期限 | | 及唛头 │ │ │ │ | | ───────────┼───────┼────┼────┼────── | | 每件货物上用不褪色的涂│ │ │ │ | | 每月交货数量料标明炉号│ │ │ │ | | 每项允许溢短装 │ │ │ │ | | 必须一次交清、编号、 │ │ │ │ | | | | 尺码、目的口岸 │ │ │ │ | | ,不得分批装,并标明下│ │ │ │ | | 列唛头运 │ │ │ │ | | | | │ │ │ │ | | ContractNumber │ │ │ │ | | ───────────│ │ │ │ | | PortofDestination │ │ │ │ | | │ │ │ │ | | ───────────┴───────┴────┴────┴────── | | (6)装运口岸; | | (7)目的口岸; | | (8)付款条件: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的数 | |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20 | | 天通过北京中国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该信 | |用证凭即期汇款票及本合同第 | | (9)条规定的单据在开证行付款。 | | (9)单据:各项单据均须使用与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买方审 | |核查对: | | A.填写通知目的口岸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 | |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始本合 | | 同为FOB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到付”或“运费按租船合同办| |理”字样;如本合同为C&F | | 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 | | B.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载货船名及信用证号;如果分批装运 | |,须注明分批号。 | | C.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合同号及唛头,并逐件列明毛重、净 | |重和炉号。 | | D.制造工厂的品质及数量/重量证明书。 | | 品质证明书内应列入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按炉号进行化学成分、机械 | |性能及其它各种试验的实际试 | | 验结果。数量/重量证明书应按炉号列明重量。 | | ────────┬───┬──┬──┬──┬──┬──┬──┬──┬── | | 份 单证│ │ │ │ │ │ │ │ │ | | 寄 数 │ A │B │C │D │E │F │ │ │ | | 送 │ │ │ │ │ │ │ │ │ | | ────────┼───┼──┼──┼──┼──┼──┼──┼──┼── | | 送交议付银行 │ 3 │ 4 │ 3 │ 3 │ 1 │ 1 │ │ │ | | (正本) │ │ │ │ │ │ │ │ │ | | ────────┼───┼──┼──┼──┼──┼──┼──┼──┼── | | 送交议付银行 │ 1 │ │ │ │ │ │ │ │ | | (副本) │ │ │ │ │ │ │ │ │ | | ────────┼───┼──┼──┼──┼──┼──┼──┼──┼── | | 空邮目的口岸 │ │ │ │ │ │ │ │ │ | | 外运公司 │ 2 │ 2 │ 2 │ 2 │ │ │ │ │ | | (副本) │ │ │ │ │ │ │ │ │ | | ────────┴───┴──┴──┴──┴──┴──┴──┴──┴── | | E.按本合同第(11)条规定的装运通知电报抄本。 | | F.按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航行证明书(如本合同为C&F价 | |格条件时,需要此项证明书; | | 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则不需此项证明书)。 | | (10)装运条件: | | A.离岸价条款: | | a)装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买方或买方运输代理人中国租船公司( | |地址:北京,二里沟。电报挂 | | 号ZHONG ZU PEKING)租订舱位。卖方负责货物的一 | |切费用风险到货物装到船面为止。 | | b)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30天前,将合同号码、货物名 | |称、数量、装运口岸及预计货 | | 物运达装运口岸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舱位。并同时通 | |知买方在装港的船代理。若在规定 | | 期限内买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为卖方同意在合同规定期内任何日 | |期交货,并由买方主动租订舱位。 | | c)买方应在船只受载期12天前将船名,预计受载日期、装载数量 | |、合同号码、船舶代理人,以 | | 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联系船舶代理人配合,船期备货装船。如买方 | |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时, | | 买方或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 | | d)买方所租船只按期到达装运口岸后,如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 | |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 | | 空舱费、延期费及/或罚款等由卖方负担。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 | |所确定的受载期内到达,在港口免 | | 费堆存期满后第16天起发生的仓库租费、保险费由买方负担,但卖 | |方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运口岸后 | | 立即将货物装船之义务并负担费用及风险。前述各种损失均凭原始单 | |据核实支付。 | | B.成本加运费价条款: | | 卖方负责将本合同所列货物由装运口岸装达班轮到目的口岸,中途不 | |得转船。货物不得用悬挂买方 | | 不能接受的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载货船只在驶抵本合同第(7) | |条规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台湾及/ | | 或台湾附近地区。 | | (11)装运通知:卖方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合同号、品名、件数 | |、毛重、净重、发票金额、载 | | 货船名及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 | (12)保险:自装船起由买方自理,但卖方应按本合同第(11) | |条规定通知买方。如卖方未能 | | 按此办理,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全由卖方负担。 | | (13)检验和索赔:货卸目的口岸,买方有权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 | |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品质 | | 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或发票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 | |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卸目的口 | | 岸后90天内,根据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 |因索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检 | | 验费用)均由卖方负担。FOB价格条件时,如重量短缺,买方有权 | |同时索赔短重部分的运费。 | | (14)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 | |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 | | 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并以挂号函向买方提 | |出有关政府机关或者商会所出具的 | | 证明,以证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货延期一个 | |月以上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卖 | | 方不能取得出口许可证,不得作为不可抗力。 | | (15)延期交货及罚款:除本合同第(14)条人力不可抗拒原因 | |外,如卖方不能如期交货,买 | | 方有权撤销该部分的合同,或经买方同意在卖方缴纳罚款的条件下延 | |期交货。买方可同意给予卖方15 | | 天的优惠期。罚款率为每10天按货款总额的1%。不足10天者按 | |10天计算。罚款自第16天起计 | | 算,最多不超过延期货款总额的5%。 | | (16)仲裁: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应由双方 | |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经 | | 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 | |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贸易促 | | 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委员 | |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 | | 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委员会另有决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 | | (17)附加条款:以上任何条款如与以下附加条款相抵触时,以以 | |下附加条款为准。 | | 买方:__(盖章) | | 代表人:__(签字) | | 卖方: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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