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有关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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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有关方面的问题
1.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1)根据《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对劳动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①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 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 同的; ④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 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⑤由于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2)根据《劳动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①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②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③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④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2.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哪些原则? 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精神,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原 则、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3.职工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有无时限要求?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15号)第3条规 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是关于企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 不是对劳动者的处分。因此,企业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不 能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而应依照法律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执行。 ”这就是说,职工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不能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程序性规定,如 征求工会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审批时限内做出决定等等,而只能按照《劳 动法》及相关劳动规章和政策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执行。 4.试用期长短应如何掌握?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 354号),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 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 不得超过六十日。 5.开除和除名有什么区别? 根据1984年劳动人事部企业处的答复意见,开除和除名都是企业采取的组织处理形式, 但是在性质上有一定区别。开除是企业对犯有错误的职工的最高处分形式。即职工严重 违反劳动纪律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企业认为其不再具备一个职工应有的条件,根据有关 规定取消其在本企业职工的资格。除名是职工连续旷工或累计旷工达到一定期限时,企 业视其为自动与企业脱离关系,不保留其本企业职工的资格。职工自动离职与旷工的性 质基本相同,一般也采取除名这种处理形式。 6.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第25条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 5]309号)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不支付经 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7.什么叫试用期?与哪些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或不需要约定试用期?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了互相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 309号和劳办力字[1991]40号复函的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一般对初次 就业或再次就业者约定。在原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 试用期。企业与合同制职工续订劳动合同时,职工改变工种的,应重新约定试用期;不 改变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仍从事原工种的,不再规 定试用期;改变工种的,应约定试用期。 8.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如何约定见习期和试用期?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6] 5号文件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 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9.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第28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第5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得超 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10.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根据《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 动合同即行终止。”但在实际工作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终止劳动合同: (1) 劳动关系主体消灭。主体一方不存在,履行劳动合同成为不可能。如企业破产、劳动者 死亡等; (2)经仲裁或判决而终止。劳动合同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终止, 一旦裁决书或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原订合同的效力即告终了。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这种情况多见于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 (4)因不可抗力而终止。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或社会因素而发生了当事 人无法预料,或虽能预料而无法防止的不可抗力的情况,致使原订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的效力即告终止。 11.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第28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 1号)第6条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 规定的请示》的答复”(劳办发[1995]35号),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 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 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12.什么叫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1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第28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7条(劳部发[19 94]481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 定的请示〉的答复》(劳办发[1995]35号)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 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 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得超过 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 14.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协议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第28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 1号)第8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 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 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 济补偿金。 同时,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5]35号对大连市劳动局经济补偿有关规定请示的答 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 15.医疗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了 医疗期限的具体标准,即: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 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 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16.经济性裁员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第28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 1号)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 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同时,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5]35号对大连市劳动局经济补偿有关规定请示的答 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 17.医疗期是否届满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对医疗期 是否届满采取以下计算办法: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 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八个月内累 计病休时间计算。 具体计算办法可按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号)执行。即: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 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 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18.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计发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8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 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6]33号“复函”,“另有规 定”是指现在仍然有效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及《全 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国务院第87号令)中的有关规定,即 :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 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仍应执行其中有关支付经 济补偿金的规定。 发放标准是: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 补助费,最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19.病休期间遇到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是否扣除?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 5]236号),职工病休期间,遇到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不能扣除,而应计算在病休期 间内。 20.职工非因工致残或患难以治疗疾病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怎么办?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 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 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 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 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 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几次合同,能否在后面的合同期内处理前面合同期内的劳 动者违纪行为? 假设问题是这样的:在第二个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尚未发现该职工的严重违纪行为, 所以续订了第三个合同。不久发现并经一定程序证实该职工的违纪事实,便及时按《劳动 法》第25条规定与之解除了第三个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既合情理,又符合法律规定,因为 该职工是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所以用人单位对该职工的管理及给予该职工的相应待遇 也应有连续性。为此,不能不切实际地要求用人单位认定职工违纪的行为是发生在哪个 合同期内,处理该职工也必须在哪个合同期内进行。 22.经济补偿金中月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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