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待遇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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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待遇的有关规定
岩烟人劳[2001]74号 关于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待遇的有关规定 各车间、科室: 为了加强劳动工资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分配制度,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效益优先, 兼顾公平”的严则,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 条例》、《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及《劳动法》配套法律法规等,同时结合我厂 的实际情况,对我厂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待遇作出如下规定: 一、旷工 1、旷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而未参加生产劳动的,即认定为旷工。 2、职工每旷工1天扣月奖金50%,旷工2天(含)以上者,则扣除当月全部奖金。职工旷 工期间,其岗位工资按法定工作日扣发,同时按规定扣发年终奖和效益奖。 3、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职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含),或一年内累积旷工时 间超过30天(含)的,企业即给予除名(一个工作日为一天)。 二、事假 1、职工因事需请假的,本人应写书面报告,事假3天( 含)以内的,由部门领导审批;事假4天以上的,需到人劳科办理准假手续;4天至30天 由人劳科长审批;30天以上经人劳科科长审核后,由分管人事的厂领导审批。如需办理 续假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续假手续。 2、职工因私事要求出境或出国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交公安部门的有 关证件材料,由安保科会同人劳科 、监察科共同审查后,由安保科签署意见,经所在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 ,报人劳科长签署意见,再由厂长或分管人事的厂领导审批。假期按地方公安部门批准 的时间计算。 3、职工每请事假1天,扣月奖金20%,依此累加,超过5天(含)者,不享受当月奖金。 4、职工请事假期间,其岗位工资按法定工作日扣发,同时必须按规定扣发年终奖和效益 奖,。 三、病假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假期规定 1、职工因病需请病假休息治疗的,由医务室出具病休证明。凡厂外各医院出具的病休证 明,应由医务领导审核后,转为本厂病休证明方予认可。病休在30天(含)以内的,由 医务室领导提出建议,所在部门(车间)领导提出意见后,由人劳科科长审批;病休在 30天以上至规定医疗期内的,由分管人事厂领导审批。 2、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的规定按劳部发(1994)479号文执行,即: ⑴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 月。 ⑵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⑶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 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 病休时间计算。 (二)病假期间的待遇 1、职工每请病假1天,扣月奖金 10%,依此累加,超过10天(含)者,不享受当月奖金,并按规定扣发年终奖和效益奖。 2、在医疗期内的职工,享受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按岗位工资的60%—100%支付。 ⑴工龄不满五年,本企业工作年限不满三年者,按60%计发。 ⑵工龄满五年,本企业工作年限已满三年不满五年者,按70%计发。 ⑶工龄满八年,本企业工作年限已满五年不满八年者,按80%计发。 ⑷工龄满十年,本企业工作年限已满八年不满十年者,按90%计发。 ⑸本企业工作年限已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按100%计发。 3、超过医疗期的,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只享受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按岗位工资的4 0%—60%支付。 ⑴本企业工龄不满三年者为40%。 ⑵本企业工龄满三年未满五年者为50%。 ⑶本企业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60%。 四、护理假 1、职工患病住院,病情严重,需由亲属护理的(本厂职工),应提出书面报告,医务室 领导提出建议,所在部门领导提出意见后,30天(含)以内由人劳科长审批,30天以上 由分管人事厂领导审批。 2、职工每请护理假1天,扣月奖金20%,假期超过5天(含)者,不享受当月奖金。 五、丧假 职工的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去世,本厂职工可以享受3天丧假(含路途),假期按公假处 理。 六、工伤或患职业病 1、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按闽政(1994)04号文《福建省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和闽 劳险(1995)017号文执行。 2、职工因工负伤,所在部门(车间)领导应填报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单,报厂安保科审查 核实,同时应及时报告人劳科,人劳科再向社保机构汇报,以便备案。部门(车间)或 个人隐瞒不报,取消该部门(车间)当月安全奖,由此而造成的职工个人损失由部门( 车间)负责。 3、工伤职工应在治愈出院后,及时将疾病证明、病历、出院小结、医疗发票、药费清单 或处方交到人劳科,以便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4、职工每请工伤假1天,扣月奖金5%,依此累加,超过20天(含)者,不享受当月奖金 。 5、经认定,职工属因公或见义勇为负伤,其待遇由厂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七、探亲假 (一)探亲的范围和条件 1、凡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 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与配偶或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的界限规定:职工的配偶或父亲、母亲在富岭、大池 、适中、雁石(含)以外地区,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3、试用期内的职工不能享受当年的探亲假,试用期满或转正定级后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但在下半年转正定级者,不能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二)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假期一次,假期为30天(不含路途,路途时间另计, 其他探亲对象亦同此)。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予假期一次,假期为20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予假期一次,假期为20天。起算时间为职工结婚满一 年后的第二年算起。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批准均可探亲。 4、当年职工结婚或女职工生育,不再享受当年度的探亲待遇。 5、当年探亲假只限于当年使用,跨年度自行作废。四年一次探父母假,四年内使用,跨 四年后自行作废。 6、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交通停顿,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 岗位的,须持当地交通机关证明,经本人申请,分管人事的厂领导批准后,其超假日期 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三)探亲期间的待遇 1、职工探亲期间不享受当月奖金(假期跨月使用的,只扣一个月奖金)。 2、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本企业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 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岗位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企业负担。 3、职工探亲的往返路线必须按常规的路线往返,不得绕道。职工探亲的往返车船费,按 以下标准报销:(1)乘火车的,一律报硬席座位费;(2)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费; (3)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4)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 机票。 (四)探亲假期的办理 职工请探亲假要严格履行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配偶方 享受探亲情况证明或父亲、母亲居住地证明,再由所在部门统筹安排,经所在部门领导 批准后,到人劳科办理准假手续。 八、婚假 1、双方均达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经所在部门(车间)、厂计生办和人劳 科审批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初婚),可享受15天婚假。 2、职工婚假期间月奖金按60%计发。 3、未经部门(车间)、厂计生办和人劳科审批,私自在外登记结婚的职工,不能享受婚 假,并按本厂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再婚职工(含另一方再婚)只享受3天婚假。假期按公假处理。 九、女工生育 (一)产前假 女职工怀孕满七个月以上的可请产前假。产前假期间岗位工资按普通工种对应金额标准 计发,辅助工资照发。职工每请产前假1天,扣月奖金20%,请假超过5天(含)者,不享 受当月奖金,并按规定扣发年终奖和效益奖。 (二)生育保险 1、生育期间的待遇 ⑴女职工生育时,在法定产假期间按《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由社保公司生育保险 基金按月支付生育津贴。月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企业不再 另付给生育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年终奖和效益奖。 ⑵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保公司生育保险基金 给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其标准按企业在职女工生育津贴的50%发给。 ⑶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如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社保公司生 育保险基金支付,企业不再另付生育医疗费用。自费药品 、营养品药费和医疗服务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⑷女职工未经生育而怀孕流产的,按社保公司规定只享受一次生育津贴。休假期间企业不 另付当月工资和奖金。 ⑸凡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职工,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生育假期 ⑴女职工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婴, 产假增加15天。 ⑵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8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⑶女职工第一次怀孕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产假为30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 流产的,产假42天。 ⑷双方达到晚育年龄,并领取准生证的,女职工分娩时(必须是独生子女)可给男职工3 天照顾假,假期按公假处理。 3、女工生育其他规定 属以下情况者,其产假及生育津贴按龙岩市社会保险公司规定享受: ⑴职工已有一个子女,因故需申请生育第二胎,经批准,女工符合条件生育第二胎,并领 取准生证生育者。 ⑵职工本人是初婚,对方是再婚;或职工本人是再婚,对方是初婚,且一方已生育有一个 子女,不管孩子跟随何方,经批准领取准生证生育者。 ⑶职工生育后已办理独生子女证,后因婴儿夭折,经批准领取准生证可第二次生育者。 4、哺乳时间 ⑴女职工生育完上班,婴儿尚不足一周岁的,可在上班时间内给予一定的哺乳时间。婴儿 在八个月以前,每日两次哺乳时间,满八个月后至一周岁内,每日一次哺乳时间,每次 哺乳时间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包括 路途往返时间)。每天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当日合并使用。 ⑵需要用哺乳时间的职工,必须到人劳科办理相关出厂手续。 (三)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的可请哺乳假至小孩一周岁。哺乳假期间岗位工资按普通工种(即原岗位 工资四岗)对应金额标准的60%计发,辅助工资照发,不享受月奖金,并按规定扣发年终 奖和效益奖。 (四)产前假、产假、哺乳假手续的办理程序 1、职工请产前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人所在部门(车间)领导批准后报计生办 、人劳科审批,并从请假之日起享受法定产前假的有关待遇。 2、职工分娩后,应在30天内应将生育职工的准生证、婴儿出的生证、独生子女证、生育 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药费清单收齐后交至人劳科,并由人劳科到社保公司办理生育津贴 及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手续,待社保公司生育保险费付至厂财务科后再由人劳科造册发 放。生育职工逾期未办理有关手续者,后果自负。 3、职工若需请哺乳假应在产假期满前半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人所在部门(车间)领 导批准后报计生办、人劳科审批,并于产假期满后享受哺乳假的有关待遇。 十、节育假 1、女职工施行结育手术,休息21天,并给男职工3天照顾假,假期按公假处理。 2、男职工施行结育手术,休息7天,并给女职工1天照顾假,假期按公假处理。 3、放置宫内节育器,可休息2天。经医生鉴定需取出宫内节育器,可休息1天,假期均按 公假处理。 4、女职工生育后第一次施行人流手术,可休息14天,假期按公假处理(只享受一次), 第二次及以后人流假,按病假处理。 5、产后施行女子绝育手术,产假外另加14天公假。 十一、业余、脱产或半脱产学习 学习期间有关待遇参照岩烟企[2000]第178号文,即: 1、凡经厂部批准参加业余学习的职工,无论公费或自费, 每学期期中、期末考试凭考试通知可给予公假,期末考试另给2天复习公假(时逢厂休不 另给公假)。 2、公费学习者根据校方通知需到外地接受短期面授.毕业实习、考试按实际情况给予公 假;自费学习者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3、业余学习不论自费或公费,公假期间,不享受所在单位当月奖金(按公假天数扣款) ,但不影响效益奖、年终奖。 4、脱产学习人员岗位工资按100%发给,其岗位工资一律按六岗发给;半脱产学习人员岗 位工资按原岗位100%发给。 5、脱产、半脱产学习期间不享受月奖金,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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