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1983年11月1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标准(以下称环保标准)的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环保标准体 系,不断提高环保标准工作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环保标准的管理。 第二章 环保标准的分类、分级 第三条 环保标准是为了保护人群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对大气、水、土壤 等环境质量,对污染源、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所制订的标准。 环保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和款保方法标准等。 环保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两级,环保基础和环保方法 标准只有国家标准。 第四条 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了保护人群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而对有害物质 或因素所做的规定,是环境政策目标,是制订污染排放标准的依据。 国家环境质量,适用于全国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 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可制订地方环境质量补充标准。 第五条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目标,结合技术经济条件的环境特点, 对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或有害因素所做的控制规定。 国家污染排放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当地方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不适于当地 环境特点和要求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方标准。 凡颁布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未做出规 定的,仍执行国家标准。 第六条 环保基础标准,是在环保工作范围内,对有指导意义的符号、指南、导则等所做的 规定,是制订其它环保标准的基础。 第七条 环保方法标准,是在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以抽样、分析、试验等方法为对象而制 订的标准。 第三章 环保标准的制订和修订 第八条 环保标准的制订和修订的基本原则 (一)制订标准要体现国家的环境保护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符合国情,从实际 情况出发,力求获得最佳的环境效益。 (二)制订环境质量标准,要以环境基准基础。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要考虑自然 界的净化能力和充分利用资源、能源,力求把污染物消除在工艺生产过程中。 (三)制订环境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要考虑区域环境功能、企业类型、污染物危 害程度和环境容量,以及采取的技术措施难易和效益大小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四)要积极休用国际环保标准和国外先进环保标准,逐步做到环保基础标准和通 用方法标准基本上采用国际标准。 (五)环保标准既要保持相对稳定性,又要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 适时修订。 第九条 国家环保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归口管理并组织制订、审批、颁布和废止。国 家保标准要向国家标准局备案。 第十条 地方环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归口管理,组织制订,报请人民 政府审批、颁布和废止。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制订地方总量控制标准。 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相关的地方环保标准,由相关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审批、颁布和废止。地方环保标准要向城乡建 设环境保护备案。 第十一条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编制环保标准计划 任务,确定环保标准的主编单位和参加单位,组成环保标准编制组。 环保标准编制级,负责环保标准的制订和修订,要按照环保标准计划任务书的要求 ,编制程序和规定进行工作。 环保标准颁布后,主编单位要组织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了解标准实施中的问题, 适时修订。 第十二条 新的标准颁布后,与其对应的原有标准即予废止。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环保标准草案建议稿,由该标准归口单位审理。 第十四条 参加制订标准的单位和主要人员,要在颁布的标准正文或说明中列明,以便明确责 任和作为对干部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 环保标准的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为实施环保标准创造条件,制订实施计划和措施,充分运用 环境监测等手段,监督、检查环保标准的执行。 第十六条 环保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各有关单位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或降低标准。对因违反标准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 予以批评、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国家环保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或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解释。 地方环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解释。跨省、 市、区的环保标准由相应省、市、区人民政府或由其指定的单位的负责解释。 第五章 环保标准的科学研究 第十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各有关部门的科学研究机构。要根据环保标准科学研究计划, 加强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环保标准科学研究要纳入环境科学研究计划,各项科学研究 成果要及时组织审议、鉴定。 第二十条 从事环保标准科学研究工作和环保标准管理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按科学技术人员 管理办法管理。 各项环保标准成果,按科学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管理,对工作成绩显著、做出重要贡 献者,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1983年11月1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标准(以下称环保标准)的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环保标准体 系,不断提高环保标准工作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环保标准的管理。 第二章 环保标准的分类、分级 第三条 环保标准是为了保护人群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对大气、水、土壤 等环境质量,对污染源、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所制订的标准。 环保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和款保方法标准等。 环保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两级,环保基础和环保方法 标准只有国家标准。 第四条 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了保护人群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而对有害物质 或因素所做的规定,是环境政策目标,是制订污染排放标准的依据。 国家环境质量,适用于全国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 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可制订地方环境质量补充标准。 第五条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目标,结合技术经济条件的环境特点, 对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或有害因素所做的控制规定。 国家污染排放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当地方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不适于当地 环境特点和要求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方标准。 凡颁布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未做出规 定的,仍执行国家标准。 第六条 环保基础标准,是在环保工作范围内,对有指导意义的符号、指南、导则等所做的 规定,是制订其它环保标准的基础。 第七条 环保方法标准,是在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以抽样、分析、试验等方法为对象而制 订的标准。 第三章 环保标准的制订和修订 第八条 环保标准的制订和修订的基本原则 (一)制订标准要体现国家的环境保护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符合国情,从实际 情况出发,力求获得最佳的环境效益。 (二)制订环境质量标准,要以环境基准基础。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要考虑自然 界的净化能力和充分利用资源、能源,力求把污染物消除在工艺生产过程中。 (三)制订环境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要考虑区域环境功能、企业类型、污染物危 害程度和环境容量,以及采取的技术措施难易和效益大小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四)要积极休用国际环保标准和国外先进环保标准,逐步做到环保基础标准和通 用方法标准基本上采用国际标准。 (五)环保标准既要保持相对稳定性,又要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 适时修订。 第九条 国家环保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归口管理并组织制订、审批、颁布和废止。国 家保标准要向国家标准局备案。 第十条 地方环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归口管理,组织制订,报请人民 政府审批、颁布和废止。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制订地方总量控制标准。 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相关的地方环保标准,由相关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审批、颁布和废止。地方环保标准要向城乡建 设环境保护备案。 第十一条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编制环保标准计划 任务,确定环保标准的主编单位和参加单位,组成环保标准编制组。 环保标准编制级,负责环保标准的制订和修订,要按照环保标准计划任务书的要求 ,编制程序和规定进行工作。 环保标准颁布后,主编单位要组织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了解标准实施中的问题, 适时修订。 第十二条 新的标准颁布后,与其对应的原有标准即予废止。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环保标准草案建议稿,由该标准归口单位审理。 第十四条 参加制订标准的单位和主要人员,要在颁布的标准正文或说明中列明,以便明确责 任和作为对干部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 环保标准的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为实施环保标准创造条件,制订实施计划和措施,充分运用 环境监测等手段,监督、检查环保标准的执行。 第十六条 环保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各有关单位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或降低标准。对因违反标准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 予以批评、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国家环保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或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解释。 地方环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解释。跨省、 市、区的环保标准由相应省、市、区人民政府或由其指定的单位的负责解释。 第五章 环保标准的科学研究 第十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各有关部门的科学研究机构。要根据环保标准科学研究计划, 加强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环保标准科学研究要纳入环境科学研究计划,各项科学研究 成果要及时组织审议、鉴定。 第二十条 从事环保标准科学研究工作和环保标准管理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按科学技术人员 管理办法管理。 各项环保标准成果,按科学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管理,对工作成绩显著、做出重要贡 献者,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下载声明]
1.本站的所有资料均为资料作者提供和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学习和研究交流使用。如有侵犯到您版权的,请来电指出,本站将立即改正。电话:010-82593357。
2、访问管理资源网的用户必须明白,本站对提供下载的学习资料等不拥有任何权利,版权归该下载资源的合法拥有者所有。
3、本站保证站内提供的所有可下载资源都是按“原样”提供,本站未做过任何改动;但本网站不保证本站提供的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同时本网站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失或伤害。
4、未经本网站的明确许可,任何人不得大量链接本站下载资源;不得复制或仿造本网站。本网站对其自行开发的或和他人共同开发的所有内容、技术手段和服务拥有全部知识产权,任何人不得侵害或破坏,也不得擅自使用。
我要上传资料,请点我!
管理工具分类
ISO认证课程讲义管理表格合同大全法规条例营销资料方案报告说明标准管理战略商业计划书市场分析战略经营策划方案培训讲义企业上市采购物流电子商务质量管理企业名录生产管理金融知识电子书客户管理企业文化报告论文项目管理财务资料固定资产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分析绩效考核资料面试招聘人才测评岗位管理职业规划KPI绩效指标劳资关系薪酬激励人力资源案例人事表格考勤管理人事制度薪资表格薪资制度招聘面试表格岗位分析员工管理薪酬管理绩效管理入职指引薪酬设计绩效管理绩效管理培训绩效管理方案平衡计分卡绩效评估绩效考核表格人力资源规划安全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组织机构管理办公总务管理财务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会计管理制度代理连锁制度销售管理制度仓库管理制度CI管理制度广告策划制度工程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进出口制度考勤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员工福利制度咨询诊断制度信息管理制度员工培训制度办公室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企业培训绩效考核其它
精品推荐
下载排行
- 1社会保障基础知识(ppt) 16695
- 2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ppt 16695
- 3行政专员岗位职责 16695
- 4品管部岗位职责与任职要求 16695
- 5员工守则 16695
- 6软件验收报告 16695
- 7问卷调查表(范例) 16695
- 8工资发放明细表 16695
- 9文件签收单 16695
- 10跟我学礼仪 16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