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 | | | |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 | | |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 |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 |定外,税率为17%。 | |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 | 1.粮食、食用植物油; | | |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 | |民用煤炭制品; | | 3.图书、报纸、杂志; | |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 |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 |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 |为17%。 | |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 | | |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 |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 | | | |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 | |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 | |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 | |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 | |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 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 | | 销售额比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确定。)规定外,纳税人销 | |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 |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 |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 |下期继续抵扣。 | | | |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 |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 |公式: | | 销项税额=销售额x税率 | | | |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 |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 |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 | | |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 |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 | | |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 |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 |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限于| |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 (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 |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 | 进项税额=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 | |价款(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 |的农业特产税)x扣除率 | | | |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 |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 |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 | |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 (一)购进固定资产; | |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 |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 | | |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 |应纳税额。 | |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财政部规定。 | | | |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 | |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 | | | 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 |第十二条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 |公式: | | 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 | | 销售额比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确定。 | | | | 第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 |算应纳税额。 | | | |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 |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 |公式: |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 |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税率 | | | | 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 |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 | (三)古旧图书; | |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 |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 | (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 | (七)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 | (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 |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 | | | 第十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 |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 | | | 第十八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 |增值税。 | | | |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 |据的当天。 | |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 | | | 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 | |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 | (一)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 | (二)销售免税货物的; | |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 | | |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 |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 |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 |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 |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 | | (四)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 | | | |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 | | |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 |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 |定外,税率为17%。 | |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 | 1.粮食、食用植物油; | | |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 | |民用煤炭制品; | | 3.图书、报纸、杂志; | |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 |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 |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 |为17%。 | |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 | | |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 |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 | | | |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 | |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 | |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 | |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 | |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 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 | | 销售额比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确定。)规定外,纳税人销 | |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 |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 |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 |下期继续抵扣。 | | | |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 |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 |公式: | | 销项税额=销售额x税率 | | | |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 |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 |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 | | |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 |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 | | |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 |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 |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限于| |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 (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 |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 | 进项税额=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 | |价款(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 |的农业特产税)x扣除率 | | | |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 |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 |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 | |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 (一)购进固定资产; | |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 |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 | | |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 |应纳税额。 | |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财政部规定。 | | | |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 | |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 | | | 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 |第十二条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 |公式: | | 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 | | 销售额比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确定。 | | | | 第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 |算应纳税额。 | | | |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 |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 |公式: |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 |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税率 | | | | 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 |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 | (三)古旧图书; | |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 |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 | (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 | (七)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 | (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 |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 | | | 第十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 |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 | | | 第十八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 |增值税。 | | | |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 |据的当天。 | |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 | | | 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 | |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 | (一)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 | (二)销售免税货物的; | |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 | | |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 |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 |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 |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 |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 | | (四)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下载声明]
1.本站的所有资料均为资料作者提供和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学习和研究交流使用。如有侵犯到您版权的,请来电指出,本站将立即改正。电话:010-82593357。
2、访问管理资源网的用户必须明白,本站对提供下载的学习资料等不拥有任何权利,版权归该下载资源的合法拥有者所有。
3、本站保证站内提供的所有可下载资源都是按“原样”提供,本站未做过任何改动;但本网站不保证本站提供的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同时本网站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失或伤害。
4、未经本网站的明确许可,任何人不得大量链接本站下载资源;不得复制或仿造本网站。本网站对其自行开发的或和他人共同开发的所有内容、技术手段和服务拥有全部知识产权,任何人不得侵害或破坏,也不得擅自使用。
我要上传资料,请点我!
管理工具分类
ISO认证课程讲义管理表格合同大全法规条例营销资料方案报告说明标准管理战略商业计划书市场分析战略经营策划方案培训讲义企业上市采购物流电子商务质量管理企业名录生产管理金融知识电子书客户管理企业文化报告论文项目管理财务资料固定资产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分析绩效考核资料面试招聘人才测评岗位管理职业规划KPI绩效指标劳资关系薪酬激励人力资源案例人事表格考勤管理人事制度薪资表格薪资制度招聘面试表格岗位分析员工管理薪酬管理绩效管理入职指引薪酬设计绩效管理绩效管理培训绩效管理方案平衡计分卡绩效评估绩效考核表格人力资源规划安全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组织机构管理办公总务管理财务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会计管理制度代理连锁制度销售管理制度仓库管理制度CI管理制度广告策划制度工程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进出口制度考勤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员工福利制度咨询诊断制度信息管理制度员工培训制度办公室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企业培训绩效考核其它
精品推荐
下载排行
- 1社会保障基础知识(ppt) 16695
- 2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ppt 16695
- 3行政专员岗位职责 16695
- 4品管部岗位职责与任职要求 16695
- 5员工守则 16695
- 6软件验收报告 16695
- 7问卷调查表(范例) 16695
- 8工资发放明细表 16695
- 9文件签收单 16695
- 10跟我学礼仪 16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