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工作手册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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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综合规定 3 1. 丽水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通知》 3 2. 丽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的批复》 4 3. 丽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核定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编制的批复》 4 4.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内设机构和工作职责 4 5.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职位设置说明书 5 二、 工作程序 12 1. 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往来款票据管理制度 12 2. 关于往来款收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13 3. 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制度 13 4. 会计集中核算单位现金借款制度 14 5.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对账管理制度 14 6.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远程报账管理办法 15 7.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 16 8.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财政扶持周转金内部操作规定 17 9.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财务分析制度 17 10.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8 11. 丽水市会计集中核算单位财务主办同工种竞赛办法 19 三、 党风廉政建设 20 1.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20 2.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首问责任制度 21 3.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公开承诺自律制度 22 4.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文明服务制度 23 四、 行政事务管理 23 1.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印章管理制度 23 2.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公文处理办法 24 3.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学习会议制度 26 4.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27 5.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29 6.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计算机及网络管理制度 31 7.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卫生管理制度 33 8.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安全保密制度 33 五、 考核监督 34 1.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34 2.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35 3.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合理化建议考核办法 36 4.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信息、调研专项考核办法 37 5.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考勤管理办法 38 六、 其他工作 39 1.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党支部工作制度 39 2.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工会工作制度 39 3.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团支部工作制度 40 4.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妇委会工作制度 42 七、 表式 42 综合规定 1 丽水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通知》 丽委办〔2000〕29号 2000年10月30日 市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推进会计管理体制改革,规范会计工作秩序 ,加强财政支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现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 集中核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职能管理和机构人员配置。市财政局是市本级行政事业 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的职能部门。核算中心为市财政局下属的事业单位,核算中心人 员原则上从财政局内部和现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中择优选调。 (二)会计集中核算单位的范围和核算内容。单位范围:市本级行政单位、财政性 资金为经费主要来源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核算内容:纳入集中核算单位的预算内外 经费、上级拨入的经常性经费、专项经费、政府采购经费、基本建设经费和项目经费; 单位经管的政府性专项基金、专项资金。 (三)会计集中核算的时间步骤。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实施的原则,从11月起市本 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计划分批进入核算中心,实行会计集中核算。首批纳入核算中心的单 位名单附后,今后纳入核算中心的单位名单授权市财政局公布。 (四)会计核算中心与单位的职能划分。核算中心履行单位会计职能,统一办理进 入核算中心单位的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依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审核和监督单位财 务收支活动;负责进入核算中心单位的会计指派,并按规定对单位有关财务资料保密。 单位进入核算中心后,现行的财务管理和统计职能不变;综合财政预算包干办法和预算 外资金集中统管办法不变;单位对资金的使用权、审批权不变。 (五)会计集中核算的主要内容。 1、统一办理资金结算。单位的现金、转帐、汇兑等资金结算和经费的拨入、支出、 往来款项的收付等由中心统一办理。距离核算中心远的单位,实行核定备用金制度。按 照单一帐户制要求,核算中心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帐户。进入中心单位的原有银行帐户, 自纳入中心之日起只进不出,原帐户资金划转核算中心统一开设的帐户。单位原银行帐 户由核算中心统一办理销户。 2、统一发放工资。纳入会计集中核算单位编制限额内的干部和正式职工工资由会计 核算中心按编委、人事部门审定的范围、标准统一发放,承办银行为每位干部职工在银 行设立工资帐户,每月直接将工资发入个人工资帐户。 3、统一会计核算。各单位不再设会计出纳,其职能由核算中心履行,单位设报帐员 。核算中心负责审核单位原始凭证,办理资金结算,填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 制和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单位报帐员负责单位备用金的管理,办理单位经费报销 等有关事项。 4、集中管理会计档案。单位进入核算中心后的会计档案由核算中心统一保管、编目 、立卷、归档和管理。 5、统一财务公开。核算中心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组建计算机网络,定期用书面或 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单位和有关部门统一报送财务公开报表。单位联网后可按权限在各自 的电脑工作站上查询本单位财务数据资料。 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是市委、市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财政 改革和强化财政管理的重大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财政、人事、银行、监 察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做好会计集中核算的实施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 想,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执行,主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使我市 的财政管理和理财能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附:第一批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名单(略) 2 丽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的批复》 3 丽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核定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编制的批复》 丽编〔2001〕1号 2001年5月30日 4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内设机构和工作职责 工作程序 1 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往来款票据管理制度 丽会字〔2002〕5号 2002年4月28日印发 为加强对往来款收据出售、结报、核销等工作的内部管理,有效监督单位往来款收据的 合法使用和往来款的及时、足额入账,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往来款是指单位和部门与其他单位或部门发生的资金往来、暂收暂付等款项 。 中心审核员要认真监督单位合法使用往来款收据,确保收取的每笔往来款全部缴入中心 账户,对用往来款收据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入款项要暂予挂账,并及时将 信息反馈给市财政局综合处,经批准后将违规收取的款项直接划入预算外资金专户。 往来款收据统一由中心票据管理员负责向市财政局综合处领取,并出售给集中核算单位 ,收据的一次出售量一般不得超过单位一个月的正常用票量。 收据管理员在出售往来款收据时要认真登记《票据准购证》和《单位往来款收据出售登记 表》,代收的票据工本费应保存在保险柜内,工本费收入每超过1000元或每开完一本工本 费收据结报一次。 单位往来款收据的核销由中心分管审核员负责,审核员根据往来款收据报查联与财务主 办提供的存根联逐一核对,确认无误后,在每本收据封面加盖“已审核”章和审核员印章 后返还给财务主办。审核员在核销后还应填写《单位往来款收据核销登记表》。 收据管理员凭已核销的往来款收据存根联向财务主办出售新的收据,每核销一本,方可 再售出一本。 中心每季度组织一次往来款收据内部管理情况检查,确认无误后,将代收的票据工本费 划转给市财政局综合处。 往来款票据的管理情况作为中心年度岗位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本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2 关于往来款收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丽会综〔2003〕13号 2003年9月28日 各科室: 为妥善解决往来款收据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更好地做好服务,现对往来款收据的管 理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核定准购限量。由审核员根据单位一个月的正常用量核定,在《准购证》封二加盖的印章 (印模附后)中填写“准购限量”,并签名。单位在准购数量内凭《准购证》向总出纳购买 往来款收据。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经中心核准后,可以在核定的准购限量外 购买往来款收据。 1. 遇突发性事件需一次性增加往来款收据用量的; 2. 季节性增加往来款收据用量的; 3. 因特殊原因致使原往来款收据不能及时核销的(未核销收据在三份以内)。 超购数量在5本(含5本)以内的,由分管审核员核准;超购数量超过5本,不满20本的, 由审核科长核准;超购数量超过20本的,由分管主任核准。 对超过核定准购限量出售往来款收据的,相关核准人应当在《准购证》的“核定人”和“领购 数量”栏中分别填入姓名和数量,总出纳据此办理往来款收据的发售手续。 为明确责任,单位经办人前来领购往来款收据时,要求当面查验收据的数量和质量,并 在《准购证》的“领取人”栏中签字。 结合往来款收据准购限量的核定工作,组织对单位往来款收据的使用情况和往来款的缴 库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3 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制度 丽会字〔2001〕6号 2001年11月13日印发 为加强对集中核算单位的备用金管理,切实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 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备用金的使用范围。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备用金的使用范围为:(一 )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各项工资性补贴;(二)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三)支 付各种抚恤金、学生奖学金、丧葬补助费;(四)支付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五)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种奖金 ;(六)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七)结算起点以下的 零星支出,现行规定的结算起点为1000元;(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支付现金的其他支 出。 第二条 备用金申请手续。单位申请备用金,须一式三联填写备用金审批表,并经单位领导签批 。备用金审批表上必须写明申请单位名称、代码、申请时间、申请的理由、金额,并加 盖单位公章。 第三条 备用金的审核手续。中心核给单位备用金的额度为该单位平均3- 5日零星开支所需现金。中心审核员根据单位工作所需现金的实际情况和单位提出的申请 金额,提出备用金审核意见。中心负责人根据审核意见核定备用金金额。 第四条 备用金的管理与归还。中心审核人应建立所辖单位备用金清册,加强对单位备用金的日 常监督管理。对需增减备用金的,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办理有关手续。对单位发生撤并 等情况的,应及时督促单位结清账务,归还备用金。 4 会计集中核算单位现金借款制度 丽会字〔2001〕7号 2001年11月13日印发 为加强对集中核算单位的借款管理,切实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借款的范围。当单位发生备用金不足以支付而又急需使用现金时,可到会计核算中心办 理借款。单位应通过转账支付的,不得借取现金。 第二条 借款申请手续。单位申请借款,须一式三联填写借款单,并经单位领导签批。借款单上 必须写明借款单位名称、代码、经办人、借款时间、借款的理由、金额、经费性质、归 还时间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第三条 借款的审核权限。单位借款必须经中心审核员审核后方可借出。其中借款1万元(含1万 元)以下的,由中心审核科审核员核准;借款超过1万元,未超过3万元的,由审核科科 长核准;借款超过3万元的,由中心主任核准。 第四条 借款的管理与催缴。审核员应加强借款的日常管理,建立单位借款台账,逐笔登录每笔 借款。每月结束后5日内,应对上月未还借款进行一次清理,并及时催缴。在上次逾期借 款尚未归还前,原则上不办理再次借款业务。 第五条 借款的归还。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款后,应及时到核算中心办理借款结报手续。财务 主办凭报销单据抵还借款,如报销额小于借款额,以报销单据抵还部分借款,同时交存 剩余的现金;如报销额大于借款额,以报销单据抵还全部借款,并报销少借的金额;如 报销额与借款额相同,则以报销单据抵还全部借款,不必通过现金结算。 5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对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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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综合规定 3 1. 丽水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通知》 3 2. 丽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的批复》 4 3. 丽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核定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编制的批复》 4 4.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内设机构和工作职责 4 5.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职位设置说明书 5 二、 工作程序 12 1. 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往来款票据管理制度 12 2. 关于往来款收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13 3. 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制度 13 4. 会计集中核算单位现金借款制度 14 5.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对账管理制度 14 6.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远程报账管理办法 15 7.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 16 8.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财政扶持周转金内部操作规定 17 9.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财务分析制度 17 10.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8 11. 丽水市会计集中核算单位财务主办同工种竞赛办法 19 三、 党风廉政建设 20 1.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20 2.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首问责任制度 21 3.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公开承诺自律制度 22 4.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文明服务制度 23 四、 行政事务管理 23 1.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印章管理制度 23 2.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公文处理办法 24 3.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学习会议制度 26 4.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27 5.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29 6.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计算机及网络管理制度 31 7.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卫生管理制度 33 8.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安全保密制度 33 五、 考核监督 34 1.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34 2.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35 3.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合理化建议考核办法 36 4.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信息、调研专项考核办法 37 5.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考勤管理办法 38 六、 其他工作 39 1.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党支部工作制度 39 2.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工会工作制度 39 3.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团支部工作制度 40 4.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妇委会工作制度 42 七、 表式 42 综合规定 1 丽水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通知》 丽委办〔2000〕29号 2000年10月30日 市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推进会计管理体制改革,规范会计工作秩序 ,加强财政支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现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 集中核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职能管理和机构人员配置。市财政局是市本级行政事业 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的职能部门。核算中心为市财政局下属的事业单位,核算中心人 员原则上从财政局内部和现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中择优选调。 (二)会计集中核算单位的范围和核算内容。单位范围:市本级行政单位、财政性 资金为经费主要来源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核算内容:纳入集中核算单位的预算内外 经费、上级拨入的经常性经费、专项经费、政府采购经费、基本建设经费和项目经费; 单位经管的政府性专项基金、专项资金。 (三)会计集中核算的时间步骤。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实施的原则,从11月起市本 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计划分批进入核算中心,实行会计集中核算。首批纳入核算中心的单 位名单附后,今后纳入核算中心的单位名单授权市财政局公布。 (四)会计核算中心与单位的职能划分。核算中心履行单位会计职能,统一办理进 入核算中心单位的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依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审核和监督单位财 务收支活动;负责进入核算中心单位的会计指派,并按规定对单位有关财务资料保密。 单位进入核算中心后,现行的财务管理和统计职能不变;综合财政预算包干办法和预算 外资金集中统管办法不变;单位对资金的使用权、审批权不变。 (五)会计集中核算的主要内容。 1、统一办理资金结算。单位的现金、转帐、汇兑等资金结算和经费的拨入、支出、 往来款项的收付等由中心统一办理。距离核算中心远的单位,实行核定备用金制度。按 照单一帐户制要求,核算中心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帐户。进入中心单位的原有银行帐户, 自纳入中心之日起只进不出,原帐户资金划转核算中心统一开设的帐户。单位原银行帐 户由核算中心统一办理销户。 2、统一发放工资。纳入会计集中核算单位编制限额内的干部和正式职工工资由会计 核算中心按编委、人事部门审定的范围、标准统一发放,承办银行为每位干部职工在银 行设立工资帐户,每月直接将工资发入个人工资帐户。 3、统一会计核算。各单位不再设会计出纳,其职能由核算中心履行,单位设报帐员 。核算中心负责审核单位原始凭证,办理资金结算,填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 制和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单位报帐员负责单位备用金的管理,办理单位经费报销 等有关事项。 4、集中管理会计档案。单位进入核算中心后的会计档案由核算中心统一保管、编目 、立卷、归档和管理。 5、统一财务公开。核算中心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组建计算机网络,定期用书面或 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单位和有关部门统一报送财务公开报表。单位联网后可按权限在各自 的电脑工作站上查询本单位财务数据资料。 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是市委、市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财政 改革和强化财政管理的重大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财政、人事、银行、监 察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做好会计集中核算的实施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 想,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执行,主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使我市 的财政管理和理财能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附:第一批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名单(略) 2 丽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的批复》 3 丽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核定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编制的批复》 丽编〔2001〕1号 2001年5月30日 4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内设机构和工作职责 工作程序 1 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往来款票据管理制度 丽会字〔2002〕5号 2002年4月28日印发 为加强对往来款收据出售、结报、核销等工作的内部管理,有效监督单位往来款收据的 合法使用和往来款的及时、足额入账,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往来款是指单位和部门与其他单位或部门发生的资金往来、暂收暂付等款项 。 中心审核员要认真监督单位合法使用往来款收据,确保收取的每笔往来款全部缴入中心 账户,对用往来款收据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入款项要暂予挂账,并及时将 信息反馈给市财政局综合处,经批准后将违规收取的款项直接划入预算外资金专户。 往来款收据统一由中心票据管理员负责向市财政局综合处领取,并出售给集中核算单位 ,收据的一次出售量一般不得超过单位一个月的正常用票量。 收据管理员在出售往来款收据时要认真登记《票据准购证》和《单位往来款收据出售登记 表》,代收的票据工本费应保存在保险柜内,工本费收入每超过1000元或每开完一本工本 费收据结报一次。 单位往来款收据的核销由中心分管审核员负责,审核员根据往来款收据报查联与财务主 办提供的存根联逐一核对,确认无误后,在每本收据封面加盖“已审核”章和审核员印章 后返还给财务主办。审核员在核销后还应填写《单位往来款收据核销登记表》。 收据管理员凭已核销的往来款收据存根联向财务主办出售新的收据,每核销一本,方可 再售出一本。 中心每季度组织一次往来款收据内部管理情况检查,确认无误后,将代收的票据工本费 划转给市财政局综合处。 往来款票据的管理情况作为中心年度岗位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本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2 关于往来款收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丽会综〔2003〕13号 2003年9月28日 各科室: 为妥善解决往来款收据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更好地做好服务,现对往来款收据的管 理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核定准购限量。由审核员根据单位一个月的正常用量核定,在《准购证》封二加盖的印章 (印模附后)中填写“准购限量”,并签名。单位在准购数量内凭《准购证》向总出纳购买 往来款收据。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经中心核准后,可以在核定的准购限量外 购买往来款收据。 1. 遇突发性事件需一次性增加往来款收据用量的; 2. 季节性增加往来款收据用量的; 3. 因特殊原因致使原往来款收据不能及时核销的(未核销收据在三份以内)。 超购数量在5本(含5本)以内的,由分管审核员核准;超购数量超过5本,不满20本的, 由审核科长核准;超购数量超过20本的,由分管主任核准。 对超过核定准购限量出售往来款收据的,相关核准人应当在《准购证》的“核定人”和“领购 数量”栏中分别填入姓名和数量,总出纳据此办理往来款收据的发售手续。 为明确责任,单位经办人前来领购往来款收据时,要求当面查验收据的数量和质量,并 在《准购证》的“领取人”栏中签字。 结合往来款收据准购限量的核定工作,组织对单位往来款收据的使用情况和往来款的缴 库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3 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制度 丽会字〔2001〕6号 2001年11月13日印发 为加强对集中核算单位的备用金管理,切实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 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备用金的使用范围。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备用金的使用范围为:(一 )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各项工资性补贴;(二)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三)支 付各种抚恤金、学生奖学金、丧葬补助费;(四)支付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五)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种奖金 ;(六)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七)结算起点以下的 零星支出,现行规定的结算起点为1000元;(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支付现金的其他支 出。 第二条 备用金申请手续。单位申请备用金,须一式三联填写备用金审批表,并经单位领导签批 。备用金审批表上必须写明申请单位名称、代码、申请时间、申请的理由、金额,并加 盖单位公章。 第三条 备用金的审核手续。中心核给单位备用金的额度为该单位平均3- 5日零星开支所需现金。中心审核员根据单位工作所需现金的实际情况和单位提出的申请 金额,提出备用金审核意见。中心负责人根据审核意见核定备用金金额。 第四条 备用金的管理与归还。中心审核人应建立所辖单位备用金清册,加强对单位备用金的日 常监督管理。对需增减备用金的,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办理有关手续。对单位发生撤并 等情况的,应及时督促单位结清账务,归还备用金。 4 会计集中核算单位现金借款制度 丽会字〔2001〕7号 2001年11月13日印发 为加强对集中核算单位的借款管理,切实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借款的范围。当单位发生备用金不足以支付而又急需使用现金时,可到会计核算中心办 理借款。单位应通过转账支付的,不得借取现金。 第二条 借款申请手续。单位申请借款,须一式三联填写借款单,并经单位领导签批。借款单上 必须写明借款单位名称、代码、经办人、借款时间、借款的理由、金额、经费性质、归 还时间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第三条 借款的审核权限。单位借款必须经中心审核员审核后方可借出。其中借款1万元(含1万 元)以下的,由中心审核科审核员核准;借款超过1万元,未超过3万元的,由审核科科 长核准;借款超过3万元的,由中心主任核准。 第四条 借款的管理与催缴。审核员应加强借款的日常管理,建立单位借款台账,逐笔登录每笔 借款。每月结束后5日内,应对上月未还借款进行一次清理,并及时催缴。在上次逾期借 款尚未归还前,原则上不办理再次借款业务。 第五条 借款的归还。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款后,应及时到核算中心办理借款结报手续。财务 主办凭报销单据抵还借款,如报销额小于借款额,以报销单据抵还部分借款,同时交存 剩余的现金;如报销额大于借款额,以报销单据抵还全部借款,并报销少借的金额;如 报销额与借款额相同,则以报销单据抵还全部借款,不必通过现金结算。 5 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对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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