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工资管理制度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职务工资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依据本公司职员管理制度制订。
第二条 职员的各项工资待遇除在本公司职员管理制度中另有规定者外,均依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 本公司职员的工资待遇项目为:
1. 基本工资;
2. 加班费;
3. 奖金;
4. 补助费。
第四条 下列款项须从工资待遇中扣除:
1. 工资收入所得税;
2. 产业工会会费;
3. 职员福利金及对职员福利社的欠款;
4. 劳工保险费或人寿保险费;
5. 其他必要的款项。
第五条 凡是按工资点数计发的各项待遇,其换算成货币的公式如下:工资点数×工资指数×生活补助指数 = 货币工资量。
其中,工资指数根据政府编印的统计月报上刊载的城市消费者物价总指数进行换算,生活补助指数最高不得超过1.25。
(二)基本工资
第六条 本公司职员的基本工资体系如下:
工资支给
基本工资
职务加给
第七条 职员的工资根据所任用的职务等级每月发给1次。
第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对职员的工资不予扣减:
1. 按职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者;
2. 奉调参加培训者;
3. 因公出差者;
4. 奉派外出考察者。
第九条 职员工资的核发采用工资点数制,各等级的工资点数根据“月工资领取人员工资点数表”的规定加以确认。公司正式职员之外的职员,其工资点数允许使用第一职等的工资点数表,最高晋升至第一职等的四十级为止。
第十条 新进试用人员的起始工资标准规定如下:
1. 无社会经验者:
(1)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中毕业者:工资点数为900(相当于一等一级);
(2)专科学校毕业者:工资点数为1710(相当于二等一级);
(3)大学毕业者:工资点数为1950(相当于二等七级);
(4)硕士研究生毕业者:工资点数为2190(相当于三等一级);
上列的起始工资标准可以根据个人的特殊情形,在最多加六级或减三级这一限度内暂时核定支付;
2. 有社会经验者:凭有关证件,在前条所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再按下列标准之一酌情予以加级:
(1)具有一般工作经验者,每年加一级;
(2)具有本公司所需要的工作经验者,每年加两级;
(3)具有特殊技能者,每年加三至五级。
第十一条 职员的等级晋升按下列标准办理:
1.原来支付的工资点数高于所升职等的最低工资点数时,仍按原工资点数在新的职等中重新归入某一级别;如果所升职等中没有与原支付工资点数相同的级别,则按相近的原则归入工资点数较高的级别
2. 原来支付的工资点数未达到所长职等的最低工资点数时,按所升职等的最低工资点数归级。副经理最高可晋升至第六职等的第十三级,副总经理最高可晋升至第七职等的第十三级。
第十二条 本公司将每年的1月1日定为职员年度考绩晋级的标准时间。
第十三条 代理主管人员的职务加给标准如下:
1. 上级或同级主管人员兼代下级或同级主管者,不再发职务补贴;
2. 下级主管人员代理上级主管者,发给所代理职位的职务补贴;
3. 以前未领取过职务加给的代理主管人员,发给其所代理职位的职务补贴;
4. 代理的开始时间在当月15日以前者,发给全月份的职务补贴;
5. 代理的开始时间在当月16日以后者,发给半个月的职务补贴;
6. 代理终止期在当月15日以前者,发给半个月的职务补贴;
7. 代理终止期在当月16日以后者,发给全月的职务补贴。
(三)加班费
第十四条 职员加班根据下列标准发给加班费,按月累计,于次月发给。
第十五条 加班次数的计算按每小时为一次;加班半小时按半次计算。但节假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时,以每两小时为一次,均应扣除规定的休息时间。
第十六条 从事日班工作后继续加班跨越午夜12点者为彻夜加班,除中班费照发外,还要比照昼夜轮班制的夜间工作另外发给夜班津贴;如加班至第二天凌晨三点半以后,可于加班完毕后休息至当日中午,工资照发。
(四)奖金
第十七条 本公司年度营业如有盈余,应将职员奖励金于年底前发放,根据职员的勤惰及考绩进行分配其分配;办法由总经理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职员奖励金的计算期间为上年的12月16日至当年的12月15日。
第十九条 职员在当年度中途到职、复职或申请停薪留职时,职员奖励金根据实际工作月数按比例计算,但下列人员不予发放:
1. 辞职或停薪留职且在前条计算期间内服务未满3个月者;
2. 受免职处分者。
第二十条 职员春节奖金的发放对象以元月15日的在职人员为限;但工作时间尚未满1个月者不予发放。
第二十一条 职员中途到职、复职或停薪留职后,其春节奖金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发给。
第二十二条 职员在当年度中请假或旷工者,其当年度的春节奖金依下列标准计算扣减,最多以扣发1个月为限:
1. 事假、病假累计每积满1日者,扣发相当于半日工资额的奖金;
2. 旷工累计每积满1日者,扣发相当于1日工资额的奖金;
(五)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职员本人结婚时,得出具证明结婚的户籍本,申请相当于结婚当月一个月工资额的结婚补助费;工作未满6个月者减半发给;再婚者不可申请。
第二十四条 职员的父母、配偶死亡时,则职员可凭证明死亡的户籍消除本申请丧葬补助费。同一血统2人以上在本公司工作者,以1人申请为限。
第二十五条 职员本人分娩或妊娠7个月以上死产时,可凭证明出生的户籍本(死产者出具死产证明书),申请生育补助费。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后公布施行。修改时亦与此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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