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薪酬管理办法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公司竞争力,吸引和留住高素质人才,实现公司成为国内一流投资银行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工资改革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坚持兼顾股东和员工利益的原则,将员工总收入与员工的能力、绩效和公司的经济效益直接挂钩。
第三条:本方案的适用对象是所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及编外勤杂工。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职能部门包括总裁办、人力资源总部、财会中心、研究中心、电脑中心、纪检监察法律室、稽核室、行政后勤中心等部门,业务部门总部包括基金总部、机构管理总部、投资管理中心、债券总部、投资银行总部等部门,业务部门分支机构指业务部门因工作需要在广州或外地设立的办事机构。
第二部分 编内员工的工资
第五条:编内员工每月工资包括四部分: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及效益工资。
第一章 基础工资
第六条:所有编内员工的基础工资暂定为500元,以后根据物价水平变动情况由人力资源总部逐年调整,报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章 工龄工资
第七条:公司所有员工实行统一的工龄工资计算标准。
工龄工资计算公式为: 工龄工资=公司工龄×20元
第三章 岗位工资
第八条:岗位工资按职能部门、业务部门总部、业务部门在外地分支机构、营业部分别计发。计算公式为:
岗位工资=岗位工资基数×岗位工资系数
第九条:职能部门、业务部门总部及其广州分支机构、广州市区营业部员工的岗位工资基数暂定为2000元,以后每年由人力资源总部根据社会平均工资、物价水平和同行业工资变动情况进行调整,报总裁办公会议审核批准。
第十条:外地营业部及公司业务部门在外地的分支机构员工的岗位工资基数由营业部或分支机构提出,经人力资源总部审核后,报总裁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一条:岗位工资系数分为十等,每等四级,列表如下:
表一:
职等 四级 三级 二级 一级
八等 0.8 0.9 1 1.1
七等 1.2 1.3 1.4 1.5
六等 1.6 1.7 1.8 1.9
五等 2.0 2.1 2.2 2.3
四等 2.4 2.5 2.6 2.7
三等 2.8 3.0 3.2 3.4
二等 3.6 3.8 4.0 4.2
一等 4.5 5.0 5.5 6.0
特二等 6.5 7 7.5 8.0
特一等 8.5 9 9.5 10
第十二条:职能部门与业务部门总部及业务部门在外地的分支机构各岗位与工资系数表对应关系如下:
表二:
岗位 等级 范围
业务员 八等 0.8-1.1
业务主管 七等 1.2-1.5
襄理 六等 1.6-1.9
经理助理 六等或五等 1.6-2.3
副经理 五等或四等 2.0-2.7
经理 四等或三等 2.4-3.4
总经理助理 三等或二等 2.8-4.2
副总经理 二等或一等 3.6-6
总经理 一等或特二等 4.5-8
总裁助理 特二或特一等 6.5-10
第十三条:营业部的各岗位与工资系数表对应如下:
表三:
岗位 等级 范围
业务员 八等 0.8-1.1
业务主管 七等 1.2-1.3
襄理 六等 1.6-1.9
副经理 六等或五等 1.6-2.3
经理 五等或四等 2.0-2.7
总经理助理 四等或三等 2.4-3.4
副总经理 三等或二等 2.8-4.2
总经理 二等或一等 3.6-6
第十四条:应届毕业生见习期间和工作第一年的岗位工资标准如下:
表四:
学历 工资等级 系数
大专及大专以下 八等四级 0.8
本科(无学位) 八等三级 0.9
本科(有学位) 八等一级 1.1
双学位 七等四级 1.2
硕士研究生(无学位) 七等三级 1.3
硕士研究生(有学位) 七等一级 1.5
博士研究生(无学位) 六等三级 1.7
博士研究生(有学位) 五等三级 2.1
第十五条:公司业务部门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一般相当于部门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
第十六条:营业部下属证券服务部或技术网点负责人的岗位系数根据服务部或技术网点的人员及经营规模而定,一般情况下,5人以下的为营业部经理级,5-10人的为营业部总经理助理级,15人以上的为营业部副总经理级。
第十七条:公司每年根据各部门的规模、定岗、定编情况核定其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及岗位工资的总额,超编人员的工资只能在效益工资中列支,不得另行增加工资总额。各部门应对岗位作出分析并结合考虑劳动力市场行情,确定各员工的岗位工资系数。
第十八条:部门副总经理以上员工岗位系数由总裁会同分管副总裁确定,其他员工由所在部门总经理在工资总额和岗位系数范围内确定并报人力资源总部审核。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系数由分管副总裁会同机构管理总部总经理确定,其他员工岗位系数由营业部总经理在工资总额内确定,报人力资源总部备案。
第十九条:财务中心、人力资源总部应对员工的岗位系数保密。
第二十条:公司在每个部门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具体技术职务制度由人力资源总部会同各部门制定。在工资待遇上,高级技术职务定为一等或二等,中级技术职务定为三或四等,初级技术职务定为五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为引进特殊人才,经人力资源决策委员会批准,可另行协商薪酬方案。
该薪酬方案公司及本人均应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章 效益工资
第二十二条:效益工资分业务部门、营业部、职能部门分别计发。
第二十三条:财会中心、人力资源总部应会同各部门制定各年度的经营管理考核方案及激励计划,并报总裁办公会会议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激励计划可视部门具体情况采用部门工效挂钩、个人项目提成、考核平衡等方案。
第二十五条:新建营业部在过渡期间(开业后一年内)员工效益工资基数为所有实施考核的营业部的加权平均效益工资基数的80%。
第二十六条:试用期员工只发工龄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的80%,不发效益工资。
第三部分 编外员工工资
第二十七条:经警和保安的工资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
岗位工资=岗位工资系数×岗位工资基数
经警、保安的岗位工资系数为0.4-0.7。
经警、保安的岗位工资基数与所在地其他员工的基数相同。
第二十八条:勤杂人员工资根据劳动量、职责、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最低水平为当地工资最低标准,最高水平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第二十九条:其他编外员工的工资根据员工的岗位复杂程度、职责大小、能力高低、劳动强度而定,报人力资源总部审核。
第三十条:在校学生经人力资源总部批准可在公司各部门见习,本科在校生不发见习工资,硕士研究生可发放见习工资,每月不超过1000元。
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总部应根据各部门实际情况核定编外人员工资总额,各部门不得突破。
第四部分 工资调整
第三十二条:每年一月调整岗位工资基数。
第三十三条:员工年度考核为特等者,工资系数可加两级,考核为甲等者工资系数可加一级,员工岗位工资系数不应超过其岗位对应的工资系数上限。考核为乙等者,工资不调整,考核为丙等者,工资系数降一级,考核为丁等者,工资系数降两级,员工工资系数下降超过其职位对应的工资系数下限时,该员工自动降职。
第三十四条:员工升职一般按新职位重新确定工资等级,但如果员工的原工资等级已在新职位对应的工资等级范围内,也可不作调整。
第五部分 员工异地调动的工资处理
第三十五条:凡是由公司委派的跨地区工作的员工,按新单位所在地的标准发放工资,由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对其发放地区工资补贴和生活补贴,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总部和财会中心共同制订。
第六部分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每月五日发放上月基础、工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每三个月发放一次,广州地区所有员工工资由人力资源总部发放,异地分支机构由当地财务部门发放后,报人力资源总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以下各部分:
1、个人所得税。
2、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
3、法律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七部分 附则
第三十八条:公司现有的有关分配方面的规定如有与本方案不符者,以本方案为准。
第三十九条:公司业务部门因业务发展需要成立独立子公司,其薪酬管理办法另行制订,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条:本方案由人力资源总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方案从 年 月 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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