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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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卓越生产运营总监高级研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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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教案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地位
本章重点:
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与邻近部门法的联系和区别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渊源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的发展
一、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及其历史发展
经济法是法律、法学体系中最年轻的“法种”。
作为一国事实上存在的经济法律制度,无论是奴隶制法,还是封建制法,都有体现,但它们既不是现代的经济法,更不是独立科学意义上的经济法。
现代经济法一般都认为它最早产生于德国,大约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
20年代,俄国在十月革命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适应国家组织管理经济生活的需要,于颁布《苏俄民法典》前后,也颁布了许多经济法规。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的发展
总之:当今许多国家通过对于自身经济发展道路的反省,都认识到要发展本国经济,既不能实行完全放弃的纯粹市场经济,也不能实行完全国家干预的高度集中的经济,总是要以“看的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的调整的商品经济的运行。我国亦然。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
定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是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的,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题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内的经营协调关系。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
(一)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关系
横向经济关系:eg民法

纵向经济关系 宏观经济管理关系(整体利益)
微观经济管理关系(自身利益)

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经营协调关系 (主体平等)
经营协调关系,即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它包含着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大体上说,经济法主要调整由国家计划制约的、由国家直接管理的,或涉及全局利益的,以及其他一些重要的关系国计民生的经营协调关系。
横向经济关系包括 经济联合关系
(市场调控关系) 经济协作关系
经济竞争关系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三)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
主要指有关内部领导体制、经济责任制、内部承包、内部经济合同、经济核算制等方面发生的关系。 eg全民企业中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和公司中的三会制度。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四)涉外经济关系
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eg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五)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中国经济法定义:
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和本质
一、经济法的地位
中国经济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部门。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应有的重要地位,它是在宪法之下的一个重要性的法律部门,是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并列的一个基本法。
“两必、两合”(经济上的必然性、政治上的必要性、法律上的合法性、法学上的合理性)
(1)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2)符合法律专业化分工的发展趋势
(3)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和本质
二、经济法的本质 (特点)
阶级性:中国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总体上也体现着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有其不同于剥削阶级法律的应有的阶级性。
法律属性:即经济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本质和功能。
(一)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
(二)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三)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四)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和本质
三、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联系和区别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
联系:经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关系,某些也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质;在调整手段上也包括必要的行政手段。
区别: (1)调整对象上:
(2)主体上:
(3)价值取向上:
(4)调整方法上: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和本质
(二)经济法与民法
联系:都是为了在经济领域内发生作用,且是相互作用 。
区别: (1)调整范围上:
(2)主体不同:
(3)主旨不同:
(4)调整手段:
第四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和综合运用经济规律的原则
(二)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
(三)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原则
(四)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节 经济法的渊源和体系
经济法的渊源有: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包括党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
管理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和协定(限于我国参加制定或认可的)
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
本章重点:
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的概念、特点、条件和种类
经济法律关系的运行、管理和保护
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一、经济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
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
(法律)

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民族关系等等 各类的法律关系
(法律)

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上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二、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须由此三个要素构成: 主体
内容
客体
关系: 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首先有参加者主体;
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构成经济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概念和条件
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它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是经济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是行为的实施者。
条件:
组织上的统一性;
财产上的自立性;
法律上的独立性。
特点:
多样性(复杂性)、层次性(广泛性)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
二、经济法主体种类
(一)国家机关 (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
(二)社会组织 (包括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农村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
(三)内部组织 (企事业内部相对独立的单位)
(四)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户和公民
(五)国家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一、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的概念和含义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即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一)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含义:1、能自己为一定的行为;2、能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3、能要求司法救济。
(二)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责任。
含义:1、必须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2、否则将承担的后果。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二、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可分为原生权利和取得权利。
原生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命令等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行为即可行使和实现的权利。
取得权利,是指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才能获得的权利。
种类:
(一)所有权
(二)经营管理权
(三)经济职权
(四)经济债权
(五)工业产权
三、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目标。
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一)财物
(二)经济行为
(三)智力成果
条件:(1)有一定的载体;
(2)有一定的现实经济价值;
(3)经过法律的确认。
第十章 财政法 第二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的概念
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有国家预算和单位预算。
预算法是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法的核心。
二、预算管理体制
(一)预算管理体制的概念
预算管理体制,在我国是指国家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预算收支范围和预算管理职权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它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核心或关键性制度。
第十章 财政法 第二节 预算法律制度
(二)预算管理制度
预算管理制度,即预算权,是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利以及对于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利的总称。
1、原则
2、主体
3、年度
三、《预算法》的主要内容
1、法定预算收支范围 。
2、预算编制。
3、预算审查和批准。
4、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5、决算。
6、对预算、决算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十章 财政法 第三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
一、国有资产管理法概述
(一)国有资产管理的概念和任务
国有资产管理,本章是指对国家投入到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的管理。
(二)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有资产管理关系一般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关系,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关系,国有资产评估关系,国有资产流转管理关系和国有资产监管关系等。
第十章 财政法 第三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
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概念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和政府对行政事业资产和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权、行政事业单位的占有、使用权及其相关权利的法律行为。
(二)登记的内容
(三)登记的程序
第十章 财政法 第三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
三、资产评估
(一)国有资产评估的概念和原则。国有资产评估是指由国有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的政策和特定的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法定程序,采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
(二)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及其适用范围
(三)国有资产的评估方法
(二)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所谓资产评估程序,是指资产评估工作中的各个具体步骤和环节,按其内在逻辑关系所形成的排列顺序。 1、申请立项 2、资产清查 3、评定估算 4、验证确认
第十章 财政法 第三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
四、产权交易
(一)产权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通过购买、出售、兼并、拍卖等方式,将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企业产权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而使被交易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法律行为。
(二)特征
(三)监管、审批和收益的处置
第十一章 税法 第一节 税收和税法
一、税收的概念和分类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课征,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
理解税收:6点
第十一章 税法 第一节 税收和税法
(二)税收的分类
1、根据征税对象的性质和特点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五大类。
2、根据税收最终归宿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3、根据税收管理权和税收收入支配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4、根据计税标准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5、根据税收是否具有特定用途为依据,可以将税收划分为普通税和目的税。
6、根据计税价格中是否包含税款为依据,可以将从价计征的税种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第十一章 税法 第一节 税收和税法
二、税收和税法的关系
税收和税法的关系密不可分。任何一种税收都以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并借助于法律的约束力保证其实现。因此,税收与税法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经济现象所体现出的内容理形式的关系。税收作为社会经济关系,是税法的实质内容,税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是税收的法律形式。
税法具有:无偿性、强制性 和固定性
第十一章 税法 第一节 税收和税法
三、税法构成要素
(一)纳税主体
(二)征税客体
(三)税率
(四)纳税环节
(五)纳税期限
(六)加成征税、减税、免税
(七)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税法 第二节 税收实体法
中国现行实体税法结构体系包括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法和其他实体税法。
一、增值税法
1、增值税法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2、主体:
3、税率:
4:计算:
5:其他:
第十一章 税法 第二节 税收实体法
二、消费税法
1、消费税是以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为对象的一种税。
2、征收方法:
3、纳税环节:
三、营业税法
1、营业税是以工商营利单位和个人商品销售收入额、提供劳务发生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2、纳税范围:
3、税率:
4、计算公式:
5、其他:
第十一章 税法 第二节 税收实体法
四、企业所得税法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法
1、内资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纯收益的一种税。
2、税率:
3、计算: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纳税人:
2:征税对象:
3、税率
第十一章 税法 第二节 税收实体法
五、个人所得税法
1、个人所得税是一种对个人纯收入的征收的税。
2、纳税人
3、征纳对象
3:税率
4:计算
六、其他税法
(一)财产税法 财产税,是指以国家规定的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二)行为税法 行为税是以某种特定行为的发生,对行为人加以课税为目的的一种税。
第十一章 税法 第三节 税收征管法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指国家调整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2年制定并于199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其主要内容包括: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财务和票证管理、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
第十一章 税法 第三节 税收征管法
二、税收征管机关
三、税务登记
四、纳税申报
五、账簿、凭证管理
六、其他
第十二章 金融法 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
一、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简而言之,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关系,它是在金融业务活动和金融监管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因此,金融关系包括金融业务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
金融法从实质意义上理解是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是金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银行法》、《货币法》、《证券法》、《信托法》、《票据法》、《外汇法》等法律、法规。
第十二章 金融法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
一、中央银行的地位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地位,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两大政府职能,即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全国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二)组织机构
1、行长
2、货币政策委员会
3、总分行制
第十二章 金融法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
二、人民币及其发行制度
货币发行是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2000年2月3日国务院发布并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对人民币的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1、主币、辅币
2、 无限清偿能力
3、其他
第十二章 金融法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
三、中国人民银行法定业务
(一)规定和集中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代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
(六)经理国库
(七)清算服务
第十二章 金融法 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和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商业银行,通俗地讲,就是以经营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以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为主要经营原则的信用机构。
商业银行是指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除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外,还有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
第十二章 金融法 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
(二)商业银行法的概念和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商业银行法,是指调整商业银行的组织管理关系和业务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三)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
1、负债业务
2、资产业务
3、中间业务
二、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一)组织机构
第十二章 金融法 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
(二)设立法定条件
1、应当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必须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3、有具有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三)变更、接管和终止
第十二章 金融法 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
三、商业银行的存款制度
四、商业银行的贷款制度
五、支付结算制度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方式
《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办理国内外结算。支付结算是商业银行的中介业务之一。我国现行的支付结算方式的种类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和国内信用证9种。
第十二章 金融法 第四节 外汇管理法
一、外汇管理和外汇管理法
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于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外汇管理,也称外汇管制,一般是指国家为了维护本国货币汇价,平衡进出口贸易,对外汇买卖、收入和支出,对结汇及付汇,以及外汇进出国境等活动实行程度不同限制措施。
外汇管理法,是指调整在外汇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些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政府规章之中。国家对1994年前实行的外汇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的改革,这次外汇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第十二章 金融法 第四节 外汇管理法
(一)实现汇率并轨,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二)实行银行结汇、售汇制,取消外汇留成和上缴
(三)取消外汇收支的指令性计划管理
(四)停止发行、流通和限期兑换外汇兑换券
(五)建立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
(六)严格外债管理,建立偿债基金制度
(七)维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
第十二章 金融法 第五节 票据法
一、票据和票据法
(一)票据及其法律特征
1、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我国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2、票据的法律特征:
第一,票据是设权证券。
第二,票据是文义证券。
第三,票据是金钱证券。
第四,票据是无因证券。
第五,票据是流通证券。
第六,票据是返还证券。
第十二章 金融法 第五节 票据法
二、票据活动的原则和一般规则
(一)原则:
1、守法原则
2、诚实守信原则
3、支付对价原则(前手,后手)
(二)规则:
1、制作签章的规则
2、记载事项的规定
3、票据的丧失:(挂失止付、公示催告、诉讼)
票据权利的消灭:
4、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5、票据抗辩的规则
6、其他规则
第十二章 金融法 第五节 票据法
三、票据行为
(一)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二)背书。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它是一种从票据行为。
(三)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一种汇票的从票据行为。
(四)保证。票据的保证,是指非票据债务人对于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债务予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票据行为。
(五)付款。付款,是指票据的付款人于票据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后,向持票人支付票款的票据行为。
第十二章 金融法 第五节 票据法
追索权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所谓追索权,是指持票人遇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到期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在票据保全或行使汇票上权利的行为后,对于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费用的一种票据权利。
第十二章 金融法 第五节 票据法
四、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汇票的定义和记载事项。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一般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二)本票的定义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三)支票的定义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十二章 金融法 第六节 证券法
一、证券与证券法
(一)证券的含义
证券是可以作为投资工具且可以自由转让的、证明投资人直接或间接的分享权或参与权或其他权益的凭证,包括: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债券、新股认购证书、证券投资基金之权益凭证、期权或期货权利凭证以及其他派生的金融投资工具。
(二)证券市场 发行者
发行市场 投资者
证券商
交易场所
流通市场 经纪人
出让者受让者
第十二章 金融法 第六节 证券法
(二)证券法
证券法,是调整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实质意义上理解的证券法,而形式意义的证券法则指专门规定证券内容的以证券法命名的规范性文件。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即为证券法之单行法,但其并未涵盖所有证券法的内容。除《证券法》外,我国还有一些与证券相关的法律及行政法规。

第十二章 金融法 第六节 证券法
二、证券的发行
(一)发行方式
私募发行(特定对象)
公募发行 直接发行 发行人 认购人
间接发行 发行人 承销商 认购人

代销 包销
(二)发行管理
(三)程序
三、证券交易
(一)一般规则
(二)证券上市
(三)持续信息公开原则
第十二章 金融法 第六节 证券法
(四)禁止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
2、操纵市场
3、欺诈行为
4、其他
四、证券交易所
五、证券公司
第十九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指《反不正当竞争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在经济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多种多样,如商业贿赂、制售假冒产品、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擅自使用他人的商标等等。 主要分为:违反商业道德的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
第十九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1、是调整在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作用
第十九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点
(一)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1、行为方面:以违反商业道德行为为主,兼顾限制竞争行为。
2、主体方面:以经营者为主,涉及到部分行政机关
(二)主管机关与救济途径的特色
1、以现有的经济监督部门作为主管机关:工商机关
2、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并用的救济途径。
(三)法律责任的深化
1、加大了法律责任的力度 :刑事、民事、行政责任
2、确立了法律竞合时的处理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第十九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一)主体:是经营者。
(二)行为性质:是违法行为。
(三)侵害客体: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违反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侵犯知名商标;
3、名称混同;
4、假冒“认证标示”
第十九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指经营者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或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以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区分:佣金、折扣和贿赂
(三)虚假宣传行为。它与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行为的区别在于前者采用手段是虚假广告,后者是商标、名称、质量标志等方面的虚假表示。

第十九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使用权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表现:(1)(2)(3)(4)
(五)降价排挤的行为
降价排挤,是指同业竞争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不当地降低价格来销售商品的行为。
例外(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或其他积压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的商品。
第十九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诋毁商誉
诋毁商誉,是指经营者针对特定的同业竞争对象,故意捏造和歪曲事实,并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七)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
(1)谎称有奖或故意内定中奖人员;
(2)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超过5000元。
第十九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附不合理条件交易行为。附不合理条件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二)串通招投标行为。串通招投标,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招标者或投标者之间恶意通谋以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强制性交易行为。强制性交易,指经营者采取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迫使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促使其他经营者从事有损竞争的交易的行为。
(四)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十九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三节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监督检察:
1、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
2、职权:
(1)询问权;
(2)查阅复制权;
(3)采取限制措施;
(4)处理权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三种法律责任形式:
一、民事责任 (适用所有行为)
二、行政责任 (适用8种行为)
三、刑事责任 (适用4种行为)
第二十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质量法包括产品质量基本法即我国于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改)以及单行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产品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的法律规范。
(二)适用范围
1、地域:我国境内
2、主体:一切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与之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3、适用产品:
第二十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二、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内容
产品质量法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二)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
(四)对违法者的制裁
三、立法宗旨
第二十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二节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一、产品质量管理体制(有权机关)
二、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针对生产者、销售者而言)
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认证机构、认证原则、认证标准)
四、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认证机构、原则、形式)
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度
(一)国家监督:单位、方式、范围、原则
(二)社会监督
第二十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概念
1、产品质量责任
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为满足用户和消费者的需要, 在产品质量方面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二)生产者的首要义务是保证产品质量
(三)生产者在产品标识、包装方面的义务
(四)生产者的不为义务
第二十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义务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产品标示符合规定的要求。
4、不得违反有关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四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即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1、概念。
2、责任方式。
二、产品责任。
1、概念及归则原则。
2、生产者的承担责任的条件。
3、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
4、损害赔偿请求权。
(对象、范围、时间、途径)
第二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概述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一)消费者的含义
消费者,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消费者在各国的消费者权益法中都是指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单位。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概述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适用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主体和行为的角度明确了该法的适用范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生活消费)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把一部分生产消费纳入调整范围,即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因此而发生的社会关系,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基本原则
1、消费者权利神圣原则
2、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国家对消费者提供支持与援助及保护消费者权利不受侵犯原则
4、对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
一、保障安全权
二、知悉真情权
三、自主选择权
四、公平交易权
五、损害求偿权
六、依法结社权
七、获取知识权
八、维护尊严权
九、监督批评权
第二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三节 经营者义务
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二、接受监督的义务
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四、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
五、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的义务
六、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七、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和服务的义务
八、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九、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第二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四节 法律保护
一、国家保护
1、立法机关保护
2、行政机关保护
3、执法机关保护
二、社会保护
消费者组织:依法成立的商品、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职能:
活动范围:1、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
2、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二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五节 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的承担
一、争议的解决
(一)争议的解决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五节 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的承担
(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的确定
1、产生合同责任。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进,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或供货者的责任的,可以向生产者或供货者追偿。
2、产生侵权责任。
(1)消费者或者其他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不属于自己责任的,赔偿后,可以向责任者追偿。
(2)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3、受害人在原企业变更后,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二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四节 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的承担
4、使用他人营业执照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违法经营者或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5、消费者因虚假广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若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6、消费者在展览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览会结束后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向举办者、出租者要求赔偿。举办者、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二、法律责任的承担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

经济法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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