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税2003年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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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税2003年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要点
一、关于纳税人向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的问题(京地税企〔2003〕82号)
纳税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纳税人向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问题(京地税企〔2003〕74号)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问题(京地税企〔2003〕293号)
纳税人通过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京财税[2003]1853号)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五、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问题(京财税[2003]1379号)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六、关于企业因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京地税企〔2003〕114号)
凡企业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企业所得税有关存货的计税成本方面,允许纳税人因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大其存货成本。
七、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北京市卫生局等对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有关所得税的政策问题及补充规定(京地税企〔2003〕241号、京地税企〔2003〕307号、京财税[2003]844号)
(一)、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用于防治“非典”的捐赠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及分会向防治“非典”事业捐赠的现金和实物。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及分会对防治“非典”捐赠,凭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及分会开据的捐赠票据,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其中,捐赠现金的纳税人,按票据所列金额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捐赠物资的纳税人,按票据中标明捐赠物资种类、数量的协议或市场价格计算销售(营业)收入,同时按票据计价金额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
(三)、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按票据计价金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实行定率征收的纳税人,以票据计价金额除以所适用的纯益率换算出应抵扣的收入,用当期实现的收入减去应抵扣的收入后的余额,按所适用的纯益率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四)、上述规定在2003年度执行。
八、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的问题(京财税[2003]1093号)
(一)、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三)、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生效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经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九、关于发行福利彩票的有关税收问题(京财税[2003]841号)
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包括返还奖金、发行经费、公益金,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2年1月1日执行。
十、关于计划生育奖励费等有关税收问题(京财税[2003]1604号)
对企事业单位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发放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允许在税前扣除。扣除标准暂按“独生子女奖励费”1000元、“一次性奖励”500元和“一次性经济帮助”5000元的标准执行,超出部分予以纳税调整。
十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问题(京财税[2003]1444号)
为支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到2005年底。
十二、关于拨缴工会经费税前列支的问题(京工发[2003]32号)
(一)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二)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计提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印制的收据,并按工会系统自上而下的管理和监督。各工会所需收据应到有组织、经费关系的上一级工会领取。
(四)本规定自2003年起执行。
十三、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的问题(京财税[2003]694号)
(一)免征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对第29届奥运会捐赠、赞助的资金,由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与捐赠方签订捐赠、赞助资金合同,并开具收据。按照收据所列金额在当期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三)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对第29届奥运会捐赠、赞助的物资,由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与捐赠方签订捐赠、赞助物资合同,并开具收据。收据中除标明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外,还需要对捐赠物资按照协议或市场价格计价并加盖公章,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按照捐赠物资的计价金额计算销售(营业)收入,同时按照收据所列计价金额在当期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十四、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发[2003]263号)
(一)原有企业凡属下列情况者,即使办理了设立(开业)登记,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管:  
1、原有企业整体转让出售(拍卖),原有企业仍继续存在并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但如原有企业整体转让出售(拍卖)后成为收购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且纳入收购企业合并纳税范围的,则整体转让出售(拍卖)企业的所得税应当由负责收购企业的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征管。
  2、企业采用吸收合并方式合并其他企业(被合并企业注销)而存续的。(分别由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企业,合并设立的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3、合伙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改组时没有吸收外来投资的仍在原征管机关征管。(改组时如果吸收了本企业之外的投资,则改组后的企业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4、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如企业扩建、改变领导(隶属)关系、企业名称、企业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股东、股东或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注册资本、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以及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等有关事项的。
(二)原有内资企业改组改制为外商投资企业,并按规定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不论企业办理何种工商登记,应当一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权限的规定确定征管范围。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征管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8号文件和上述规定精神执行。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中,要进一步加强配合,在执行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方面加强联系、协调和沟通,并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规定执行,保证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五)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为了保持征管秩序稳定,7月1日之前已由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实际征管的内资企业,征管范围与本通知不符的,也不再调整。
十五、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的税收问题(财税[200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帐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帐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六、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问题(京地税企〔2003〕6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十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的所得税问题(京财税[2003]112号)
1、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原比例为6%。
2、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原对集成电路企业无免税政策。
十八、关于科研机构转制的所得税问题(京财税[2003]1605号)
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原政策的五年免税有时间限制。
十九、关于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权限调整的问题(京地税征[2003]532号)
(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2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报市局审批;
(二)税前弥补亏损,5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报市局审批。
北京地税2003年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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