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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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卓越生产运营总监高级研修班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农业机械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1适用范围 3
2认证模式 3
3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
3.1认证申请 3
3.2型式试验 4
3.3初始工厂审查 5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
3.5 获证后的监督 7
4认证证书的维持和变更 9
4.1证书的维持 9
4.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 9
4.3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10
5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10
5.1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10
5.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0
5.3 加施方式 11
5.4加施位置 11
6 收费规定 11
附件1:单元划分表 12
附件2: 植保机械安全关键零部件清单表 13
附件3: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4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背负式喷雾喷粉机、喷雾机(器)、喷粉机(器)。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1认证申请
3.1.1申请单元的划分
3.1.1.1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同一生产厂申请多种不同规格、型号的产品认证时,可按认证单元申请认证。
3.1.1.2一个认证单元可由同种产品中的一个或多个不同型号、规格的产品组成。认证单元根据产品功能、产品标准、生产方式、工作原理、结构和作业能力并依据以下原则进行划分:
1)同类产品中产品设计原理、结构、作业功能、使用和操作方法基本一致,制造工艺基本相同的产品可划为同一认证单元;
2)基本型产品和其变型产品可划为同一认证单元;
3)不同类别、功能的产品不能划为同一认证单元;
4)产品检测标准不同的产品不能划为同一认证单元;
5)在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不能划为同一认证单元。
认证单元划分表见附件1。
3.1.2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出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申请书、企业情况登记表、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结构示意图、总装图、产品安全件名细表、生产标准、工商注册登记表(复印件)、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及其他资料。
3.2型式试验
3.2.1送样
3.2.1.1样品选择原则
由认证机构从每一认证单元指定一种具有代表性(指检测结果对整个认证单元的产品具有代表性)的产品进行型式试验。
3.2.1.2送样要求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整机产品、风机叶轮的送样数量为2,其中1台用于检测,1台备用。备用样机在非样机本身质量问题造成无法正常检测时启用。
3.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3.2.2型式试验的标准、项目及方法
3.2.2.1检测标准
1)GB 10395.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 安全技术要求 第六部分:植物保护机械》
2)GB 10395.1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 安全技术要求 第一部分:总则》
3.2.2.2检测项目
型式试验项目为GB 10395.6、GB 10395.1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3.2.2.3检测方法
检测依照GB 10395.6、GB 10395.1规定的要求和方法进行。
3.2.3检测机构
型式试验由认证机构委托的经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
3.3初始工厂审查
3.3.1 审查内容
3.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
3.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从每个认证单元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的铭牌与标记与型式试验报告的一致性;
2) 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产品安全的结构)与型式试验样机一致性;
3) 认证产品所用的安全关键件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性,一致性检查内容包括结构型式、主要安全参数、验收标准。产品安全关键件及一致性检查清单见附件2。
若对上述内容有疑义时,审查员可对其认证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抽取一台(套),对抽取的样品由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抽样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3.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
3.3.2审查范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人日数根据申请者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并适当考虑生产厂的生产规模确定,一般为2至6 个人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4.1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当所有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型式试验通过;
当检测结果有个别易于整改的不合格项,可允许整改,整改合格后,型式试验通过;
当检测结果有较多或不易于整改的不合格项,型式试验不通过,认证终止。
3.4.2初始工厂审查评价
当审查结果无不符合项,工厂审查通过;
当审查结果有不严重危及到产品安全性的不符合项,可允许整改,整改的时间不超过3个月,验证合格后,工厂审查通过;
当审查结果有严重危及到产品安全性的不符合项,工厂审查不通过。
3.4.3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均通过,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3.4.4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主要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工厂审查时间一般为10个工作日,指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后到提交审查报告(不包括企业整改的时间)。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3.5 获证后的监督
3.5.1监督频次
3.5.1.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3.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3.5.2 监督内容
3.5.2.1 方式
认证后的监督的方式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产品现场检查+ 产品抽样检测。
3.5.2.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获证后,每年抽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部分内容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每4年内的复查范围应覆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全部内容。每个工厂的每次复查时间一般为1-4个人日。
获证后,每满4年,应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对工厂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审核内容和审核时间与初次工厂审查相同。
3.5.2.3 产品现场检查
1)应在生产现场对每个认证单元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的产品,按3.3.1.2进行一致性检查。
2)应在生产现场对每个认证单元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的产品,按3.2.2.1所列标准进行产品符合性检查,每次检查项目数应不少于型式试验项目数的1/4,4年覆盖所有检测项目。
3.5.2.4 获证后的产品抽样检测
获证后的产品抽样检测周期一般为4年。
获证后,每满4年或若发生3.5.1.2情况之一时,应对获证产品实施抽样检测,从每个认证单元抽取一个型号的产品进行检测。
产品抽样数量、产品抽样检测的标准、项目及方法与型式试验相同.
抽样人员由认证机构派出。
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生产厂近期(一般为6个月内)生产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抽样)。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委托的经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
3.5.3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如果不合格则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将取消认证资格,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4认证证书的维持和变更
4.1证书的维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4.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
4.2.1变更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认证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变更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变更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4.2.2变更的样品要求
证书持证人应按本规则3.2的要求选送一台样品供认证机构核查。核查时,需对样品进行检测的,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
4.3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应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执行。
5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5.1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5.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农业机械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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