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工资条例》出台之前

 作者:未知    124

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为牵头单位,与包括全国总工会、中国企联等社团组织在内的十多个国家部委,联合组建起立法小组,前期的立法调研已经完成,目前《工资条例》正在起草中。该条例旨在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遭遇欠薪及支付机制。(1月20日《东南快报》)

  这对一线职工来说,无疑是一条利好消息。但是,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的表示中,有的地方还弄不明白,甚至还有几分担心。

  邱小平指出,条例出台不意味涨工资,这不仅因为“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单靠某一部法规很难奏效。”还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多数是通过劳动市场建立双向劳动关系,企业对工资的分配多数通过市场完成。既然制定《工资条例》作用有限,“不意味涨工资”,而且与市场分配原则相悖,其存在的价值究竟还有几何?

  据说,这次出台的《工资条例》,重点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要形成工资协商共决制。既然实践已经证明,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效果并不佳,采取协商共决制,真能取得好效果?职工与老板协商,如果老板把脸打得高高,不予理睬,怎么办?生产决定分配。老板说,我想给你们加工资,但企业效益不理想,连生存都困难,遇到此情况,怎么办?如果有的老板抱着“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态度,还会“被迫”给员工加工资么?既然“具体到不同的企业,工资涨不涨、如何涨,还得因地制宜”,那么,即使“共决”了,“议价”了,又有什么用?

  日前,读到一篇名曰《法良于利益平衡点》(1月7日《了望》)文章,谈到由于新《劳动合同法》有意无意地、自觉不自觉地将法律的天平倾向了“劳”方,结果事与愿违,劳动者今后将面临更严峻的工作环境。作者认为,真正为“民”的立法,一定是立在法所涉及的各方利益的平衡点上的,惟有这样,才有公平,才能实现不同利益方的共赢。否则,最伤害的很可能就是其初衷最想维护的那一方。

  我不想给制定法律者泼冷水,之所以在《工资条例》出台之前说上许多担心,目的在于,既然是一件好事,就要切切实实将其办好。在立法过程中,不要一厢情愿,宁可把问题看得复杂些,万万不能“想当然”,要全面听取不同利益方的意见,了解他们的处境和愿望,以及实际存在并将可能发生的问题,以避免“事与愿违”之事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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