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本)与原《安全生产法》要点内容对比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本)与原《安全生产法》要点内容对比解读详细内容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本)与原《安全生产法》要点内容对比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本)与原《安全生产法》要点内容对比
解读课纲
课程背景:
2021年6月4日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6月7日至10日在北京举行,会
上二次审议并通过了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并于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全国人大常委
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在记者会上介绍,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
改”问题,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明确普遍提高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更重要的是我们是
否具备化解《安全生产法》2021版带来的新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在原《安全生产法》条款基
础上,对照现《安全生产法》2021版内容参照新要求,开展部署安全管理工作。
只有敬法、畏法、学法、遵法、守法,依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规范规程,认真实
践。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
从我做起,从你做起,真正将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量化落地,
才是最简单、最实在、最踏实、最有效、最高明的思维方式和做法。
课时安排:0.5天或1天(6小时/天),可根据课时需求调整
培训方式:讲解+视频播放+案例分析+经验分享+讨论互动+练习
课程收益
通过本课程的内容对比培训,能够让管理人员与生产工作人员深入了解生产安全管理的
基本法律知识,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要求、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要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办法、以及违反安全
生产法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从而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与治理能力。通过本课程的学
习,也对企业全员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意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具有重大效益
。
课程对象: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层、管理层、应急管理人员、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课程大纲:
导读《中国机长》经典台词,说明敬畏法律法规与规章的重要性
第一模块 法律法规基础概述
法的概念(广义、狭义)
法律法规体系框架
安全生产标准
法律责任
法的作用
第二模块 安全生产法修订历程概述
图表说明
第三模块 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与特点
1.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2.明确普遍提高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
3.增加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危险
源辨识和评估
4.依法及时关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吊销相关证照
5.部分行业的施工项目不得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违法分包转包
6.餐饮等行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7.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
安全生产人人都是主角,没有旁观者。
第四模块 安全生产法新旧版本对比内容
|安全生产法对比 |
|(绿色代表增加,红色代表修改,未列出单纯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 |
|部门”的条款) |
|序 |2014版 |2021年修改决定 |
|号 | | |
|1 | 第三条 |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 |
|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 |领导。 |
| |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
| |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 |、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
| |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 |,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 |、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
| |。 |重大安全风险。 |
| |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 |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 |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
| | |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
| | |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
| | |制。 |
|2 | 第四条 |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 |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 |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
|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 |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
| |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 |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
| |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 |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
| |保安全生产。 |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 | |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
| | |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
| |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 | |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
| | |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
| |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
| | |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
|3 | 第五条 |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 |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 |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
| |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
| | |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
|4 | 第八条 | |
|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 |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
| |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
| |城乡规划相衔接。 |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
|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
| |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
| |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本级预算。 |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
|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 |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
| |题。 |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
|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
| |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 |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 |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
| |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
| |职责。 |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
| | |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
| | |大问题。 |
|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
| | |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
| | |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 |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
| | |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 | |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
| | |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
| | |理职责。 |
|5 | 第九条 | 第十条 |
|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 |
|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
| |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 |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
| |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理。 |
|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
| |、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 |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 |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
| |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 |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
| |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 |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
| |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
| |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
| |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
| | |监督管理部门。 |
| |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
| | |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
| |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
| |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
| | |、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
| | |监督管理工作。 |
|6 |未有 | 第十二条 |
| | |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 |
| | |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
| | |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
| | |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
| | |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
| | |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
| | |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
| | |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
| |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7 | 第十四条 |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 |
|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 |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 |,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
| |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
|8 |未有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 |
| | |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
| | |制安全生产权利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
| | |会监督。 |
|9 | 第十八条 |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 |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
|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 |;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
|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度和操作规程; |
| |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
|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 |培训计划; |
| |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 |施; |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
|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
|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 |
|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
|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 |
|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10 | 第十九条 |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 |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 |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
| |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
| |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
| |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 |
|11 | 第二十一条 |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 |
|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 |、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 |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 |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 |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 |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
| |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
|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 |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12 | 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 |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 |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 |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 |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 |救援预案; |案; |
|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 |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 |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 |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
|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 |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
| |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
|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
| |;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 |的建议; |
| |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 |产管理的建议; |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
|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
| |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
|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
| |。 |管理职责。 |
|13 | 第二十四条 |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
| |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 |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
| |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理能力。 |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
| |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 |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
| |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
| |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
| |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
| |。考核不得收费。 |得收费。 |
|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
| |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 |、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
| |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 |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 |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
| |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
|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 |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院有关部门制定。 | |
|14 | 第三十一条 | 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 |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 |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 |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
| |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 |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
| |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
| |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 |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
| |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 |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
| |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 |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 |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
| |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 |监督核查。 |
| |核查。 | |
|15 | 第三十三条 |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 |
|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 |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
| |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 |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 |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
| |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
|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 |员签字。 |
| |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
| | |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
| | |,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 | |。 |
| |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
| | |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
| | |用。 |
|16 | 第三十七条 |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 |
|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 |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 |,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 |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
| |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 |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
| |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 |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
| |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 |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
| |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 | |。 |
|17 | 第三十八条 |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 |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
|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相应的管控措施。 |
|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
| |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
| |通报。 |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 |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
|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 |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
| |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 |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 |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 |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
| |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
| | |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 | |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
| | |隐患。” |
|18 | 第三十九条 |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 |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 |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
| |、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 |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
| |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安全距离。 |
|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 |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
| |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通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
| |。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 |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通通道。 |
| |宿舍的出口。 | |
|19 | 第四十条 |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 |
|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 |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
| |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 |,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
| |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 |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 |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
|20 | 第四十一条 |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 |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
| |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
| |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 |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
| |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 |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 |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
| | |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
| | |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
| | |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21 | 第四十六条 | |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
|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
| |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
| |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 |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
| |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
| |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 |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
|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 |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
| |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
| |、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 |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
| |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督促整改。 |
|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
| |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
| | |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
| | |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
| | |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
| | |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
| | |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
| | |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2 | 第四十八条 | 第五十一条 |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 |
| |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
| |保险。 |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
| | |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
| | |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
| | |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 | |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
|23 | 第五十三条 |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 |
|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 |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 |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
| |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 |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
| |出赔偿要求。 |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
|24 | 第五十四条 |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 |
|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 |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
| |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
| |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25 | 第六十四条 |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 |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
| |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 |
| |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 |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
| |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 |保密。 |
| |当为其保密。 | |
|26 | 第六十八条 | 第七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的规定 |
|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 |,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
| |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察。 |
|27 | 第六十九条 | 第七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 |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 |、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
| |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 |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
| |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 |、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
| |负责。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
| | |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
| | |,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
|28 | 第七十条 | 第七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 |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
| |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 |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
| |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
| |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 |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
| |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 |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
| |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
| | |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
| | |理。 |
| |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
| | |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
|29 | 第七十一条 | 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 |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
| |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 |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
| | |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
| | |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
| | |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
| | |讼。 |
|30 | 第七十五条 | 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 |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 |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 |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
| |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
|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
| |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 |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
| |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 |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
| |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
| | |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
| | |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
| | |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
| | |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
| | |,并向社会公示。 |
|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
| | |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
| | |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
| | |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
| | |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
| | |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
| | |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
|31 | 第七十六条 | 第七十九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
|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 |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
| |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 |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并由国家安全生产应|
| |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 |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鼓励生产经营单|
| |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 |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
| |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 |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
| |水平。 |的专业化水平。 |
|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
| |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交通|
| |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 |运输、住房城和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关|
| | |行业、领域、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 | |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通过|
| | |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
| | |警,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
|32 | 第七十七条 | 第八十条 |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
| |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 |
| |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体系。 |
|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
| | |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
| | |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
| | |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
|33 | 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 | 第八十六条 |
| |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 |
| |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 |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
| |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 |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 |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
|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
|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 |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
| |定。 |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
|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 |定。 |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
| |加强监督检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
| | |监督检查。 |
| |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
| | |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
| | |,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
| | |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 | |;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
| | |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
| | |定追究责任。 |
|34 | 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 | 第九十二条 |
| |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 |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 |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 |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
|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
|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
| |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 |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 |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
|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质。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
| | |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
| | |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 | |事责任。 |
| |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
| | |,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
| | |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
| | |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
|35 | 第九十一条 |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
| |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
|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 |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 |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顿。 |。 |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
| |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
| |究刑事责任。 |责任。 |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
| |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 |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
| |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 |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
| |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 |
|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 |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
| |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
| |责人。 | |
|36 | 第九十二条 |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
| |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
| |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 |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 |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之四十的罚款; |
| |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之六十的罚款; |
| |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之八十的罚款; |
| |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 |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
| |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 |
|37 | 第九十三条 |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 |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
| |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 |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
| |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 |
| |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 |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
|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
| |。 |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
| |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38 | 第九十四条 | 第九十七条 |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
| |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
|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 |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的罚款: |
|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 |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 |
| |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
| |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
| |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
|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 |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 |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
| |,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 |、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
| |产事项的; |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 |; |
| |况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 |; |
| |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
|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 |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 |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 |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
| |的。 |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39 | 第九十五条 |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 |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
| |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 |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 |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
|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 |追究刑事责任: |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
| |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 |责任: |
| |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 |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
| |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 |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 |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 |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
|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 |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
| |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 |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 |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 |的; |、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
|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 |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 |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 |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
| |的。 |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 |。 |
|40 | 第九十六条 | 第九十九条 |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
| |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 |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
|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
|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 |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的; |
| |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
|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 |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 |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
| |; |定期检测的; |
|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
| |养和定期检测的; |、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
|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 |、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 |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 |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
| |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 |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
| |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 |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
| |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
|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 |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 |艺、设备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 | |设备的; |
| |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
| | |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
|41 | 第九十八条 |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 |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
|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
|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
|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 |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
| |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 |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 |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
| |的; |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
|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 |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
| |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
| |;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
|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 |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
| |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场安全管理的; |
| |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
| |场安全管理的; |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
| |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
| | |的。 |
|42 | 第九十九条 | 第一百零二条 |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
| |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
|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 | |究刑事责任。 |
|43 | 第一百条 | 第一百零三条 |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 |
| |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 |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
| |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 |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
|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 |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
|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
| |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 |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
| |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
| |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 |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 |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
| |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 |、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 |,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
| |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 |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
| |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 |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
| |令停产停业整顿。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
| | |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
| | |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 |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
| |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 |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
| | |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
| | |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
| | |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 | |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 |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
| |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 |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
| |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 |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44 | 第一百零一条 | 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 |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 |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
| |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 |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 |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 |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
| |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
| |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
|45 | 第一百零二条 |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 |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
|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 |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
| |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 |,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 |; |
| |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
|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 |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 |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 |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
| |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 |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 |员工宿舍出口的。 | |
|46 | 第一百零四条 | 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
|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 |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
| |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 |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
| |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 |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
| |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
|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究刑事责任。 |
|47 |未有 | 第一百零九条 |
| | |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 |
| | |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
| | |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 | |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 | |罚款。 |
|48 |未有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 |
| | |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
| | |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
| | |以自做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
| | |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49 | 第一百零八条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 |
|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 |、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
| |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 |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
| |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 |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
| |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
| | |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 |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
| | |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 |的; |
| |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
| | |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
| | |生产条件的; |
| |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
| | |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
| | |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 |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 |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
|50 | 第一百零九条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 |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 |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
| |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 |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
| |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 |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 |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
|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
|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
|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
|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 |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
| |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
| |。 |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
| | |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
|51 | 第一百一十条 |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 |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 |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
| |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 |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
| |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
| |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 |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
| |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 |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 |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
| | |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
| | |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
| | |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 |
| | |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
|52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 |
| |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 |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
| |、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 |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
| |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
|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 |,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
| |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 |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
| |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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