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政策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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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后,新的出口市场向中国敞开,现行税制同现实国情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因素。随着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法规,尤其是新外贸法的出台,今后将逐步放宽对所有制形式和出口规模的限制,出口企业范围将不断扩大,并逐步发展和完善备案登记制,只要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的企业,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出口货物,将实行退(免)税。

在过去的出口退税机制下,出口退税款积压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在这样的形势下,出口退税机制不改革,就不能适应加入WTO后的国际经济环境,亦不利于调整出口退税结构、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因此,为了使出口退税更好的服从服务于全局性的经济发展战略,2003年10月,国务院公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出口退税政策。通过近一年的实施看来,出口退税机制的改革对外贸体制的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很多深层次的问题得到了解决,将“新账不欠、老账要还”的承诺落到实处。但是在具体的相关政策管理中,仍然存在不完善的方面,有待于进一步加以完善和解决。

一、退税由中央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体制容易造成退税资金不到位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建立起了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体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基数内的仍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按现行的增值税体系来看,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而过去的退税机制是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出口退税。这样,对于一些以外向型经济为主、进出口贸易比较繁荣的沿海城市来说,相当于得到了一定的隐性转移支付。退税机制改革以后,情况却发生了变化。由于地区间资源配置与经济分工的不同,货物的出口地未必是货物的生产地,沿海城市进出口贸易非常繁荣,但出口的货物很大比例上都是从外省市进货的,进项税是在外省市交纳的,归入外地财政,但退税却在当地,而当地财政需要负担较多的退税款,尤其是超基数的25部分全部由当地财政负担,这是不小的负担。同时,新政策规定,基数内的退税款也由地方财政先垫付,再在年底算账。如果地方财政资金安排不足,则中央那部分也同样不能退付。这将造成退税进度的推迟,造成新的退税积压。为了保证退税进度和有限的资金,部分地区只能调整外贸出口政策,对收购外省市的出口货物暂不予退税,只保证本地收购货物出口的退税,这必然不利于地区间的经济合作,直接影响到我国出口的增长和长期发展。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对收购本地出口货物的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而对收购外地出口货物的退税额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这样不会造成“鞭打快牛”的情况。

二、出口激励机制受到阻滞

由于中央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款,造成出口繁荣的沿海地区地区需要负担本地区以外产品的退税款较多,给地方财政造成较大压力,客观的造成了该类地区对出口的抵制情绪,不利于通过沿海地区拉动内需。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建立出口创汇奖励机制。对出口量大的地区,从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这样,既回避了直接对企业的补贴,又最大限度的调动了沿海地区的积极性,促使其支持出口发展,拉动内需。

三、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不退税货物需确定比例后再按差额征税。

这个政策存在不尽合理之处。在能源日益紧缺的国际形势下,为了优化我国出口产品结构,国家对出口货物不予退(免)税,是体现了国家的出口导向政策,其目的是为了限制某些资源性和高能耗产品的出口,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国际贸易繁荣之路。而进料加工是进口国外的原材料,经过加工后复出口。这并不会造成国内资源的浪费,反而有利于节约国内资源,并拉动内需,扩大出口创汇。加工贸易作为我国进出口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已占据出口的“半壁江山”。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退税货物进行差额征税,并不能体现保护国内资源的初衷,而且不利于进料加工贸易的发展。2004年实行这项政策以来,出口不退税货物的企业有相当一部分将进料加工贸易转为来料加工贸易,从而得到免税政策。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相比,在促进我国出口繁荣的作用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进料加工是国内企业自主进口,拥有进口料件的所有权,在出口贸易上有更大的自主权,而来料加工则较多的“受制于人”。因此,国家对进料加工贸易的发展应给予更多的支持,而不应对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不退税货物征税。为防止进料比例偏低,可确定比例,区别对待。对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占出口货物销售额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不征税,对未达到比例的,仍按差额征税。
四、内销免税货物的出口政策存在漏洞

(一)软件出口存在的退(免)税政策问题

目前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国家鼓励的行业发展较快,出口退税机制的改革虽然出口退税率平均下调3个百分点,但反过来也督促企业产生一种内在的机制,多出口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其中软件出口企业不断的增加,出口额显著上升,软件出口企业出口软件退(免)税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若不及时加以解决。会给国家财政带来损失,使软件出口企业的退(免)税政策不能充分体现,出现软件出口企业多退税或多缴税,形成税负不公。

2003年底前软件出口实行的是退税政策并非免税政策,各出口软件企业出口的软件报关出口一直使用8524类商品代码,而2003年属于8524类的商品代码退税率为17%,且软件出口企业进项税额较小增值额较大,基本接近于免税,矛盾并不突出,之所以说矛盾不突出是因为当时软件出口企业希望软件出口免税,不要退税。因为对企业而言免税操作比较简单,而退税操作相对比较麻烦,因为有的软件出口企业还有软件内销适用即征即退政策,且进项税较小,形成不了多少退税。

2004年随着退税机制的改革,国家考虑到软件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和《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其中(财税[2003]23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现阶段软件出口的实际问题是软件出口的商品代码问题,(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属于8524类商品代码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属于9803类商品代码的免税。海关商品代码8524类在海关商品代码手册当中是“以灌(录)或录制其他信息的唱片、磁带及其他媒体,包括供复制用的母片及母带”。而9803类商品代码的在海关商品代码手册当中是“出口计算机软件”。因此总局确定海关商品代码的退税率及免税问题是没有问题的。问题是软件出口企业出口软件在海关报关时,只要是通过光盘或软盘出口的,海关要求必须报8524类商品代码,不允许报9803类商品代码。实际上有的软件出口企业通过专线已经出口,之所以通过光盘或软盘再办理报关手续,就是为了取得报关单(退税联)来办理退(免)税。出现一张光盘或软盘出口额达到几万甚至几十万美圆。而海关认为只要是出口光盘或软盘就应该报8524类商品代码。这样以来对软件出口企业税收负担会出现三种情况。

1、有的地区或出口企业软件出口报关,其商品代码是9803类的,按政策规定享受免税,其税收负担接近于零。

2、有的地区或出口企业软件出口报关,其商品代码是8524类的,因为退税机关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业务时,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根据报关单上出口商品代码来确定的,而且全部都是计算机操作和审核,企业报关出口是什么商品代码,计算机自动按照商品代码所对应的退税率来计算企业的退(免)税额。由于8524类的商品代码其征税率是17%,退税率是13%。这样就会出现软件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应承担接近4%的负担率。企业没有充分享受到免税政策。

3、由于软件出口报关存在上述第二条所述的问题,有的出口企业采取相应的对策,采取买断的方式出口,也就是说有第一家软件开发企业开发软件后,卖给软件出口企业出口,实行的税收政策是即征即退(虽然政策规定用于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但是税务部门无法知道下一家软件出口企业是否用于出口),计征17%退14%,同时给软件出口企业开增值税发票做进项抵扣,而软件出口企业出口本来应该报9803类的商品代码,可是由于海关给报8524类商品代码,致使软件出口企业又取得13%的退税,给国家造成损失。
(二)福利企业生产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政策问题

国家对福利企业销售的不出口的货物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其销售用于出口的货物不实行即征即退。在今年6月1日前,福利企业向外贸企业销售出口货物的时候要求开具专用缴款书,福利企业不实行即征即退。但是对于福利企业向生产加工出口企业销售货物,不需要提供专用缴款书,无法确认购进货物的生产企业是否用于出口,造成福利企业的当地征税机关给予即征即退,而购买福利企业原材料生产产品出口,退税机关并不知道该出口生产加工企业是从福利企业购买的原材料或包装物,则实行“免、抵、退”税政策。这样,就造成了重复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4]101号)文件下发后,外贸企业收购出口货物也不再开具专用缴款书。这样,原本生产企业之间存在的问题,外贸企业也存在重复退税的问题。

(三)存在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解决的办法

上述问题的存在不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原则,即“征多少、退多少”。形成有的地区之间或企业之间税负不公,造成税收歧视。

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有以下两点:

1、目前各地海关报关的商品代码,有些商品不够统一,如:木地板有的地区按拼花地板的商品代码报关给予退(免)税,有的地区按木地板的商品代码报关不予给予退(免)税,同样软件出口有的地区报关的商品代码不统一。

2、征、退税部门之间的衔接不足,产生了管理的“真空”,政策明确,忽视管理。

解决上述问题的办法有以下两点:

1、建立信息协调机制,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

2、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加强征、退税部门之间的沟通,另一方面,对“即征即退”销售的货物开具增值税发票注明,退税部门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将信息反馈征税部门。征收机关将根据信息,按规定不予实行退税。

随着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政策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可能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税务机关内部的联系及与外部门之间沟通和协作也急需进一步加强。随着这些新问题的逐渐解决,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政策对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积极作用也将得到更有效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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