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全流程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

  培训讲师:彰平

讲师背景:
彰平老师信贷法律风险管理专家民主建国会会员河北工程大学法律硕士生导师北京某律师事务所金融部主任曾任:一线金融审判法官10年曾任:某城商行总行法务部负责人2年◆著作介绍2018年独著《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与法律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书中案例均 详细>>

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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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全流程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详细内容

《信贷业务全流程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


《信贷业务全流程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
【课程背景】
本课程以信贷业务全流程为主线,结合《民法典》及《新担保司法解释》实施两周年以来对信贷业务的影响,对贷前尽职调查、贷中尽职控制、贷后尽职管理“三大环节”,以及对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估、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等“九个要素”中的常见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并提出防范建议。
整部课程在信贷全流程中嵌入90个常见法律问题、47个延伸思考、41个典型案例。以信贷业务全流程为主线讲解法律问题,最大的优势是让信贷业务各条线的相关部门人员能轻易地识别信贷各个环节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掌握防范对策,从而达到完善信贷管理制度、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降低信贷法律风险、保障金融债权实现的目的。
授课人以十年资深法官的审判经验,结合两年的银行法务总监的经历,能够洞察信贷全流程中的常见法律问题,遵循金融机构的经营特点,紧跟金融监管部门的政策精神,并以《民法典》及新担保司法解释为依据,有效提出风险防范的建议。
【学员对象】
适合金融机构信贷各条线业务部门人员,包括基层客户经理,及信贷管理中、高层人员。
【课程收益】
1.了解和掌握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估、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等重要环节中常见的法律风险点;
2. 以《民法典》及新担保司法解释实施一周年后对信贷业务的影响与信贷全流程风险管理有效结合,提出防范风险的建议;
3.把信贷法律风险意识融入到具体的业务流程中,为金融机构完善信贷管理制度、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降低信贷法律风险提供参考。
【课程天数】
两天;
【课程大纲】
第一章 贷前尽职调查
引言:信贷的逻辑
1.关于借款人、保证人与抵押人信贷调查的底层逻辑
2.贷款调查与贷款审查的“三性”折射的信贷逻辑
3.信贷行为的违规与违法的逻辑区分及风险规避
第一节 对债务人的调查
1.《民法典》对金融借贷主体是如何规范的?
2.未成年人借款主体适格吗?
3.夫妻一方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借名贷款”的法律风险是什么?(2023年金融审判会议精神)5.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的,借款合同有效吗?
6.银行员工与借款人恶意串通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承担何种法律责任?(2023年金融审判会议精神) 第二节 对保证人的调查
1.《民法典》规定哪些主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2.民办学校和民办医院是否具有保证人资格?
延伸思考:如何判断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公益机构?
3.村委会或居民委员会是否具有保证人资格
4.公司对外担保,未经公司决议,担保是否有效?
5.分公司(分支机构)对外提供保证,需要公司决议吗?
6.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比普通公司对外担保的要求是否更加严苛?
7.因主体资格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后果是什么?
第三节 对抵(质)押人的调查
1.《民法典》规定不得作为抵(质)押人的主体有哪些?
2.《民法典》不得作为抵质押的财产有哪些?
3.非营利法人(组织)可以抵(质)押财产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4.对抵质押担保调查的重要事项?
5.动产与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的要件有何不同?
6.哪些质押权必须办理登记才能生效?
第四节 对贷款用途的调查
1.贷款用途超出借款人工商登记的营业范围,对借款合同效力有无影响?
2.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贷款,担保人能否抗辩免责?
3.贷款人与借款人恶意串通隐瞒借款用途,担保人能否抗辩免责?
第五节 对客户的信用调查
如何利用“七大系统”调查借款人、担保人信用状况?
第六节 对股东、股权的调查
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六种情形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第七节 六种方式识别实际控制人及责任设置1.识别实际控制人对防范信贷风险的重要意义
2.辨别实际控制人的六种方式3.实际控制人逾期还款的法律规制
4.实际控制人及其家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合同设置
5.风险提示
第二章 贷中尽职控制
第一节 合同管贷
(一)依法制定信贷合同
问题①:信贷合同管理的核心要素是什么?问题②:同一份合同两种打印纸、不同字号、字体,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
(二)信贷合同的完善
1. 约定贷款发放和支付条款;
2.刻意回避“借新还旧”条款的法律风险;
问题③:借新还旧,保证人何种情形下免责?
3.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
问题④:信贷合同哪些格式条款需要履行提示说明义务?银行如何履行该项义务?
问题⑤:客户经理替客户手填 “对重要条款已阅读、已知悉”,有法律效力吗?
问题⑥:文书填写应该如何避免风险?
问题⑦:合同签章如何避免风险?
问题⑧:保证承诺书、核保书与保证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4.清偿顺位条款的重要性;
5.管辖条款的完善;
6.约定送达地址条款的必要性;
问题⑨:个别法院在被告非本人签收或退回时,采用公告送达方式,是否妥当?
7.抵押合同约定附条件的“连带责任”条款的救济性;
问题⑩:签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是否不再承担责任?
8.担保合同违约金约定的无效性;
问题⑪:担保合同能否约定违约金条款?——《<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3条
9.合同尾部生效条款约定的合理性;
问题⑫:“签字或盖章”、“签字、盖章”、“签字并盖章”、“签字、盖章”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三)为何要实施合同面签制度?
问题⑬:企业签章经鉴定为造假,合同效力及责任认定?(典型案例25-30)
问题⑭:如何防范假公章和假李逵?
第二节 贷中核保
1.保证人主体资格应合法合规;
2.保证人应具备债务代偿能力;
问题⑮:保证人事后以“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抗辩免责,能否支持?
3.保证方式约定要明确;
问题⑯: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及法律后果是什么?问题⑰:未约定保证方式,《民法典》对《担保法》有哪些
改变?  
4.保证期间约定要合理;
问题⑱: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与区别?
问题⑲: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何时起算?
问题⑳:如何决算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
第三节 贷中核押
1.抵押人主体资格要合法;
2.产权证合法处分权完整;
3.抵押合同签署合法合规;
问题 eq \o\ac(○,21):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未经配偶同意擅自设定抵押,抵押是否有效?
问题 eq \o\ac(○,22):父母将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设立抵押,抵押有效吗?
4.抵押登记必须依法办理;
问题 eq \o\ac(○,23):动产与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有何不同?
问题 eq \o\ac(○,24):抵押登记仅登记本金,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还包括利息等附属债权,以哪个为准?
问题 eq \o\ac(○,25):如果主债权转让,抵押未办理变更登记,抵押是否继续有效?
问题 eq \o\ac(○,26):不动产登记部门能不能以超额抵押为由拒绝办理抵押登记?
问题 eq \o\ac(○,27):多套房屋为同一笔贷款抵押,每个抵押物的优先受偿范围是什么?
问题 eq \o\ac(○,28):只抵押了房屋未抵押所占土地,或者只抵押了土地未抵押地上的房屋,抵押权人对未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有无抵押权?
问题 eq \o\ac(○,29):仅以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地上已有的建筑物、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是否属于抵押财产?
问题 eq \o\ac(○,30):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当事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续建部分、新增建筑物以及规划中尚未建造的建筑物的,能否支持?
问题 eq \o\ac(○,31):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何时设立?延伸思考:农地(草原)抵押需要到哪个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问题 eq \o\ac(○,32):最高额抵押担保所担保的债权为何需要确定?
问题 eq \o\ac(○,33):如何理解“本金最高额”和“债权最高额?
问题 eq \o\ac(○,34):质押权设立需要登记才生效吗?
5.确保抵押物强抵押;
问题 eq \o\ac(○,35):房地产、在建工程、机器设备抵押,及动产、权利质押,抵(质)押率如何合理控制?
问题 eq \o\ac(○,36):哪些贷款用途不得提供授信?
6.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问题 eq \o\ac(○,37):多个担保物权竟存时清偿顺序如何判断?
问题 eq \o\ac(○,38):“抵押不破租赁”对抵押权的行使有哪些影响?
问题 eq \o\ac(○,39):居住权对抵押权有何影响?
问题 eq \o\ac(○,40):抵押权与工程价款优先权、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之间的清偿顺位?
第四节 贷放分控、支付管理、账户监管
问题 eq \o\ac(○,41):放款部门的核心职责是什么?
问题 eq \o\ac(○,42):银行采取哪些措施加强贷款用途管理?
问题 eq \o\ac(○,43):受托支付与自主支付有何区别,哪种方式是占主导?
问题 eq \o\ac(○,44):应当进行受托支付而未进行受托支付的,银行将会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问题 eq \o\ac(○,45):“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对账户监管是如何规定的?
问题 eq \o\ac(○,46):银行在账户监管方面应采取哪些有效举措来控制和化解信贷风险?
第三章 贷后尽职管理
第一节 贷后核保
(一)防止脱保的七种情形
1.未经保证人许可转移债务;
2.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合同;
问题①:贷款展期协议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是否免责?  
3.超过保证期间未主张权利;
问题②:法院能否对保证期间届满的事实进行主动审查?——《民法典》第692条第1款、《<民法典>有关担保部分的解释》第34条
4.混合担保中未约定清偿顺序;
5.主合同无效或担保合同无效;
6.未告知“借新还旧”用途;
7.免除某一保证人责任,其他保证人抗辩免责;
问题③:债权人明确免除某个保证人责任的,其他保证人能否免责?
8.代偿能力的降低,等于变相脱保;
(二)债权转让对保证的影响
问题④:保证人能否从债权人处受让担保的债权,进而以“受让人”的身份向其他保证人主张权利?
问题⑤:如何理解《民法典》第700条“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问题⑥:债权人转让债权时,保证债权已过保证期间,保证人能否抗辩免责?
(三)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节 贷后核押
问题⑦:如何实行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
问题⑧:对押品重新评估的必要性是什么?问题⑨:合同内容变更,如何防止债权悬空?
问题⑩:设有抵押担保的贷款,若办理展期,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抵押是否继续有效?
问题⑪:“借新还旧”,抵押人继续担保的,是否必须注销原抵押登记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问题⑫: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顺位,其他担保人能对放弃的部分主张免责吗
问题⑬:如何防范抵押物转让的风险?问题⑭: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能否任意转让抵押物?
问题⑮:如何防范抵押物灭失或被征收的风险?
问题⑯:如何防范抵押物被查封引发的风险?
问题⑰:抵押物被查封后,贷款还能展期吗?
问题⑱:如何有效利用抵押预告登记制度主张优先权?
问题⑲:预告抵押登记符合何种条件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节 不良贷款的清收
一、债务人和担保人借期内的违约行为及处置措施
1.借期内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
1.1借期内拖欠利息
1.2不积极协助提交贷款人要求的各项财务报表
1.3不按照贷款人要求追加担保人或财产
1.4不积极配合贷款人各项检查和监管
1.5不按约定使用贷款
1.6抵押财产涉诉、涉刑或被查封
1.7公司治理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公司经营恶化
2.借期内违约的应急处置
2.1关于非常规违约的合同完善
2.2限期整改
2.3追加担保
2.4扣划账户存款或保证金①保证金的合同性质;②法定要件。
2.5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①债权人依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诉前是否必须先履行通知义务?
②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请求收回贷款,属于合同解除吗?诉状如何正确书写?
2.6抵质押财产的自行处置及以物抵债
①抵质押财产自行处置的风险与操作;
②以物抵债的几种情形:破产程序、司法程序、私下协议;
③协议以物抵债的要求与风险
④以物抵债协议何种情形下无效?
⑤诉讼中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法院如何处理?
⑥银行以物抵债的房产,如果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能否持抵债协议提出执行异议阻却执行?
二、贷款逾期原因调查及应对策略
1.违约原因:还款意愿+还款能力+违约成本
2.具有还款意愿但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重组
2.1哪些贷款可以进行债务重组?
2.2债务重组有哪些方式?
2.3贷款展期风险与防范
①三办法一规定关于不同种类贷款的借款期限与展期限制②违规展期及处罚案例
③违规展期在法律上的效力评价
④关于展期业务的风险提示
2.4无还本续贷
①办理无还本续贷的条件
②无还本续贷的特征
2.5借新还旧①借新还旧的特征
②借新还旧在监管上的定性及处罚案例
③借新还旧在法律效力上的定性
⑤办理借新还旧业务风险提示
3.缺乏还款意愿下的谈判清收:如何做到攻心谈判
3.1以穿透的实际控制的财产线索为清偿保障
3.2以失信惩戒措施为威慑手段
3.3在乎的人:向担保人施压、子女高档私立学校、个人及配偶组织关系、社会职务等;
3.4在乎的事儿:体制内的晋升、社会荣誉的评选、重要项目的投标、子女高考、从军、报考公务员等。
4.缺乏还款意愿下的诉讼清收:诉讼+执行
三、逾期自主清收的实战技巧
1.逾期清收的目标:清收现金;调查逾期原因;中断时效。
2.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3.主债务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与抵押权保护期间的关联
3.1主债权诉讼时效多长?
3.2保证期间的多长?与诉讼时效如何转化?
3.3抵押权保护期间如何掌握?只要主债务诉讼时效不超过,抵押权一直存在吗?
3.4超过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抵押权存续期间)未催收,有何补救措施?
①诉前发现超过时效,有无亡羊补牢的措施?
②债务人、保证人与抵押人各自补救措施有何不同?
③如果时光倒流在贷前阶段,可以做点什么?
4.自主清收的有效方式与常用技巧
4.1面对面、邮寄、电话、微信、邮件等不同催收方式需具备的要件和注意事项?
4.2如何保证每种催收的有效性?
4.3不同催收方式的优缺点及内在逻辑?(贷款人如何最佳选择?)
4.3客户经理将1元钱打入借款人账户,然后扣收,能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吗?
4.4撤诉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或向保证人主张了保证责任的效力?
5.银行工作人员如何避免“暴力催收”或“软暴力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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