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服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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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卓越生产运营总监高级研修班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职员服务规则
第一条 概说
本规程依据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订定,其内容适用本公司的所有职员。
第二条 范围
本公司职员的服务,任用,待遇,工作及休息时间,出入场所,加班及值勤,考勤及请假,休假,停职,辞职及解职,教育训练,保健,奖励,惩戒等事项,除本公司章程,组织规程及其他章则另有规定的外,悉依本规程规定办理。

□ 服务准则
第三条 责任与义务
1.职员应遵守本公司各项规章,服从主管的指示,维护工作秩序,与同仁和睦相处,互相合作,以期达成本公司交付的任务。


2.职员如系担任主管的,应力求增进所属员工的技能,提高其工作效能,考核其工作成效,除予适当的督导外,并应率先达成任务,不得以未直接参与其工作为由而推卸责任。
第四条 研究发展
职员除应爱护本公司的一切设施,节省物资,及致力整理与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外,并应随时保持研究发展的精神,努力创造,以求增进工作效率及改良工作技术。如有有利业务改进的意见,应立即报告主管人员核办。
第五条 保守机密
职员应以本公司的信誉及利益为重,不得对外泄漏业务上的机密,以及从事有害本公司声誉及业务进展的事项。
第六条 兼职
职员不得兼任本公司以外的任何职务。如确有此种必要时,须于事先取得本公司的核准。

□ 任用
第七条 任用手续
1.本公司职员的任用,由总经理室核定。
2.本公司对有志服务人员,应就其学识,品德,能力,经历及体格,加以考查(且经权衡或考试及体格检查合格后),认为适宜时,方予任用为本公司职员。
3.对于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工友,经由考选认为适宜者,得予晋任为职员,其有关规则另订。
第八条 应具备的文件
新进人员应具备的文件如下:
1.户籍誊本或抄本。
2.学历及经历证件,担任最后职务的离职证明,兵役证明(具备时),最近2寸半身照片,以
及其他必需的证书(依本公司规定格式填报)。
3.调查表及保证书(依本公司规定格式填报)。
第九条 保证
1.职员须办妥保证手续后方得报到。
2.保证人应为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且经本公司认可的。
3.保证书的格式及保证规约另订。
第十条 生效日期
职员于接获本公司通知,完成任用手续,至本公司指定的服务地点报到之日起,其任用即行生效。
第十一条 试用
1.新进职员以到职后40天内为试用期间。在此期间,如本公司认为不适合其所任职务时,得解除任用。如认为适任时,即于期满时发给正式任用通知。
2.本规定不适用于本规程第七条所规定由工友晋任的职员。

□ 待遇
第十二条 待遇
职员的等级,职位及工资,悉按“职员任用及待遇规则”的有关规定核定。
第十三条 旅费
职员奉命调职或因公出差时,得支旅费,其有关支给办法另订。
第十四条 物品的贷与
职员工作所需的服装,工具以及其他文具用品,得由本公司贷与,其有关贷与办法另订。

□ 工作及休息时间
第十五条 工作时间
职员的工作时间依下列的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得由总经理室核定变更,但变更后的每日总时数,不得少于规定的总时数。
上班时间:上午8时。
下班时间:下午5:30分。
休息时间:中午零时至下午1:30分。
星期六以中午零时为下班时间。
第十六条 特殊情形
1.除前条外,负有特殊任务的职员,其工作及休息时间以及轮班方式另订。
2.职员因公出差时,除经特别指示者外,应视为按照通常工作时间上下班。
第十七条 轮班方式
轮班方式另案规定。
第十八条 公休日
星期日称为公休日。由于业务上需要,停电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本公司可临时变更或取消公休日。
第十九条 休假日
休假日规定如下。因季节性关系有赶工必要,经工会或员工同意,本公司得临时规定休假日照常上班。
1.全天休假日
(1)元旦 1月1日及2日
(2)妇女节(限女性)3月8日
(3)国庆日。
(4)感恩节。
(5)圣诞节。
2.国定休假日与公休日重复时得依政府规定补假。
第二十条 考勤卡
本公司及工厂内均设有考勤卡。职员上下班时间必须亲自打卡,中午休息时间开始及终止时亦同。

□ 出入场所
第二十一条 一般规定
1.职员进入本公司必须随身佩带本公司发给的职员证。
2.其他有关出入公司的规定,另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携带物品
1.职员出入本公司时,非经许可不得携带日常用品以外的物品。如有携带的必要时应先获得直属主管的核准,并在出入时向警卫或总务课长出示证明,并接受检查。
2.职员有携带非业务所需的易燃物品,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进入本公司,或有未经直属主管核准将公有财物携出本公司或工厂的可能时,应在经理副理或相当等级人员见证的下接受搜查。但受搜查的职员如为女子时,搜查人应由女子担任。
第二十三条 禁止进入
职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禁止进入或勒令退出本公司。
1.未佩带职员证的。
2.酗酒的。
3.携带非业务所需的易燃物品,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的。
4.本公司认为有害公众卫生或有本规程第四十二条情形的。

□ 加班及值勤
第二十四条 加班
职员在规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者,包括提前上班工作及下班后继续工作,得支给加班津贴。有关支给办法见“职员任用及待遇规则”第十条。
第二十五条 值勤
职员由于业务上的需要,在例假日工作者,得支给假日津贴,或于事后申请补休。有关办法见“职员任用及待遇规则”第十一条。

□ 考勤及请假
第二十六条 迟到早退
1.逾上下午上班时间到班在半小时以内的,即视为迟到一次。
2.到班时间在上下午上班时间后半小时以上的,即视为请事假半天,应即补办请假手续,并照常上班工作。
3.在工作时间内因业务上的需要而离开工作场所或早退外出时,应事先报请直属主管核准。如是因私事而离开工作场所,或早退外出时,应办理请假手续。
4.因天灾,人祸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而迟到,经提出报告而查明确实者,或报经核准后而早退的,得免按迟到早退计算。
第二十七条 请假
1.职员因私事或疾病而请假时,应依规定觅妥经办事务代理人并填写请假单,于事先报请主管核准。
2.病假及3日以下的事假得由各部门经理核准,3日以上事假应由各部门经理核转总经理室核准。
3.病假逾3日以上时,应随同请假单检附医师诊断书。诊断书逾期时应即补具新诊断书。公司认为必要时,并得指定医师重新开具诊断书。
4.职员请假,除因病及遇有人力不可抗拒情形,不能先行报准的,得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外,其余非经核准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职论。虽经请假而假满不到班且未续假的,亦以旷职论。
5.职员请假期间内如遇有公休日或休假日不得扣除计算。
□ 休假
第二十八条 公休
1.新进职员于下年度给予公休4天。
2.连续服务满1年以上的职员,如全年度请假未超过30天的,下年度给予公休14天,10年以上的,每1年加给1天,加至30日止。
3.如全年度请假超过30天的,每超过1天则扣除公休1天,至请假44天时,即不再给予公休。
但因公伤病假及特别休假除外。
4.旷职者即予取消上述3项公休的权利。
5.如未公休日数累积至60天以上时,其超过60的日数得给付不休假奖金(金额为工资日额乘以超过的日数),于发夏季奖金时给付。
6.公休时应于前一天以前提出申请单,经核准后方得离职。
7.因工作繁忙未能离职时,得更改休假日期。
8.病假或不得已的紧急事假,经按期提出请假单的,在规定公休日期中扣除后得申请公休。
第二十九条 特别休假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核准后给予特别休假。
1.遇有天灾或人力不可抗拒情形而不能上班。
2.出席法庭或文化局等机构作证或鉴定等。
3.产假
(1)女职员生产后八星期。
(2)流产:不足3个月的妊娠,依照病假办理。
3个月以上的妊娠,给予特别休假4星期。
7个月以上的妊娠,给予特别休假8星期。
4.因公伤病经提出医师诊断书(必要时由公司指定医师提出诊断书)。
5.短期兵役在1个月以下的。
6.本公司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条 庆吊休假
1.遇有下列庆吊事项之一的,经公司核准后得给予特别休假。
(1)本人结婚得连续休假8日(包括婚礼举行日)。
(2)子女结婚得休假1天(婚礼举行日)。
(3)子女出生(包括死产)得休假1天。
(4)丧假:a.承重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的,得休假8天。
b.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的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时,得休假6天。
c.子女的配偶及兄弟姐妹死亡时得休假3天。但弟妹在产后6个月以内死亡的得休假1天。
d.孙男女死亡的得休假2天。
(5)婚丧假须离服务处所时,得按其路程远近,交通状况,酌情核给路程假。
2.关于第(4)项丧假,如有特殊情形,可于一个月期间内分期休假。
3.在庆吊休假期间遇有普通休假日时(包括公休日,轮班休假等),得免予计


算在内。
4.如在上班4小时后发生第(4)项的情形,则当天剩余上班时间亦按特别休假计算。
如在4小时以内时,则丧假自当天起算。

□ 停职
第三十一条 停职事由
职员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得在一定期间内停职:
1.本公司认为对业务有必要的。
2.非由于业务原因的伤病,已请病假且停发工资后经三个月仍未痊愈者。
3.服兵役在一个月以上者。
4.由于其他原因而有停职之必要者。
第三十条 停职期间
1.停职期间原则上规定如下:
(1)非由于业务原因的伤病,经核准停职者:
服务未满一年者 三个月
服务满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者 六个月
服务五年以上者 一年
(2)由于其他原因者按必需期间办理。
第三十三条 其他规定
1.职员停职期间得由本公司视业务需要而令其复职。
2.职员在停职期间届满时,如未接获本公司复职通知,自期间届满之翌日起,即视同自动解除任用关系。
3.停职期间不计入服务年资内。
4.上述第2及3项之规定,不适用于因兵役停职之情形。
5.职员停职期间,原则上免支工资。如由于本公司的需要而命令其停职时,则是否支付工资,由总经理室决定。

□ 辞职及解职
第三十四条 辞职
1.职员拟自请辞职时,应于三个月前向本公司提出申请(申请书内应载明辞职原因)。
2.申请未经本公司核准前,应继续服务,不得先行离职。
第三十五条 职员退休依照本公司“职员退休规则”办理。
第三十六条 解聘
职员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得由本公司于30天前通知予以解聘,并给付一个月的工资而予以解聘。
1.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
2.行为或服务成绩欠佳,经本公司认为不适宜于工作者。
3.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需者。


惟因应职员本人负责的事故,而予遣散者,不予给付任何补偿金。
第三十七条 任用关系的停止
职员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即予停止任用关系:
1.死亡。
2.申请辞职获准。
3.因受惩戒而解聘。
4.届满退休年龄。
5.停职期间届满后未接获复职通知。
6.有聘用期间的约定,其期间届满时。
7.由于其他原因而解聘者。
第三十八条 退职金
有关退职金给付的规定另订。
□ 教育训练
第三十九条 一般原则
本公司为业务需要而提高职员所任工作的技能,或为增进职员的知识与品德水准,使能担任较高职务,得随时指定职员接受必要的教育训练。
第四十条 方式
1.职员教育训练得以自办补习班,训练班,或以委托方式行之。必要时并选派工作成绩优良有志进取的职员,赴国内外机构参加训练或实习。
2.职员在办公时间内接受本公司指定的教育训练时,得视同办公。但受训时间在假日或在工作时间以外时,不得视为加班。
□ 保健
第四十一条 体格检查
1.职员应在进入本公司时及在每年规定期间接受体格检查。本公司认为必要时,得对全体或一部分职员实施体格检查种痘或预防注射。
2.职员不得无故拒绝接受本公司所举办的体格检查,种痘或预防注射,及其他有关保健的必要措施。
第四十二条 严重疾病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为新进者不予任用为本
职员服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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