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卷烟厂安全管理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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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卓越生产运营总监高级研修班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龙岩卷烟厂安全管理制度2
龙岩卷烟厂安全管理制度 交接班 QJ/AB20 --2002 A/1-2002/11/01 1. 总则 1. 1为加强我厂交接班的安全管理,确保我厂员工的人身安全和 设备安全,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及多种经营各公司。 2. 交接班制度 2.1 交班人员交班时应做工作: 2.1.1 交班人员应对岗位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如实记入运行日志。 2.1.2 交班人应向接班人详细介绍本班运行情况、 发现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2.1.3 交接前应清洁设备和操作场地。 2.1.4 交接班时发生事故,须待事故处理完、设备恢复正常后才能分岗位交接。 2.1.5 将所有操作工具擦拭清点后方能移交。 2.1.6 发现接班人员酒后上班或有病时, 应报告领导另行指派合格人员接班。 2.1.7 接班人未按时到班时,交班人应向领导报告,不得擅自离龙岩卷烟厂200 - - 发布 200 - -01实施 QJ/AB20 -200 A/1-200 / /01 开岗位。 2.2 接班人交接班时应做工作: 2.2.1 接班人应按时作息,保持充沛精力,按规定时间到达工作地点。 2.2.2 因故不能按时交班时,应事先向车间领导汇报。 2.2.3 听取交班人介绍设备运行情况,并认真阅读运行日志。 2.2.4 交接班时若遇上事故发生,应主动了解事故情况并积极协助处理。 2.2.5 检查清点交班人员的移交工具。 2.2.6 接班之前严禁喝酒。 2.3 交接班内容(交接双方共同参与) 2.3.1 交接前一班的运行情况记录、操作工具和安全用具等; 2.3.2 交、 接班人员应认真对设备共同巡查一次,交班人员向接班人员交代设备运行情况以 及发现的设备缺陷。 2.3.3 设备、工作场所保养清洁情况。 2.4 遇下列情况不得进行交班: 2.4.1 事故处理或正进行重要操作; 2.4.2 接班人酒后上班或精神状态不良; 2.4.3 接班人未进入岗位,特别是值班负责人未到时。 龙岩卷烟厂安全管理制度 特殊工种 QJ/LY20 --2002 A/1-2002/11/01 1. 总则 1.1 特殊工种作业对操作者、周围人员和设施的安全存在重大的危害 因素,为加强特殊工种人员的操作规范性,减少伤亡事故,促进 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包括特殊工种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电梯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电动葫 芦安全使用规定等五个制度。 1.3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及多种经营企业各公司。 2. 特殊工种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2.1 为保证特殊工种人员的技术素质,提高其作业的规范化水平,保 障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2.2 特殊工种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2.2.1 年满18周岁以上,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2.2.2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工种的操作技能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考核成绩合 格者。 2.2.3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3 特殊工种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培训应 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 龙岩卷烟厂2002-10-25发布 2002-11-01实施 QJ/AB20 -2002 A/1-2002/11/01 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能力。 2.4 培训结束后应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 分的考核,考核内容应根据国家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 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确定;经考核合格取 得劳动部门核发的操作证后,方准上岗独立操作。 2.5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 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工种。 2.6 已取得操作证书者,每隔2年需由原考核单位复训考核一次(汽 车驾驶员除外),复审不合格者,应收缴其操作证,取消其操作 资格。 2.7 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吊扣、吊 销其操作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2.8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 2.9 部门领导对所属特殊工种人员应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技 术操作规程的教育、指导,督促他们在生产操作的同时,牢固树 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避免事故发生。 2.10 企业劳工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发放特殊工种人员的防护用品,督促 有关部门对特殊工种人员的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和遵守安全技术 操作规程情况进行监督考核,防止事故的发生。 2.11 职教中心负责组织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复训和考核取证工作, 对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复训成绩进行建档记录,人劳科负责 QJ/AB20 -2002 A/1-2002/11/01 建立特殊工种人员卡,安保科督促劳工科组织到达复训期限的特殊工种人员进行复 训考核。 3. 厂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3.1 为确保厂区道路通畅,保障厂内行车安全,制定本规定。 3.2 本规定适用于在厂区内行驶的所有机动车辆。 3.3 机动车辆(不含叉车、抱车)在厂区行驶时限速10公里/小时, 经过十字路口、叉道或拐弯时应鸣喇叭、减速,否则将课以罚款 50元,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加倍处罚。 3.4 机动车辆进入厂区时,一切应服从值班经警和专职安全交通管理 人员的指挥。 3.5 在厂区交通要道上不得无故停车、倒车,严禁大型机动车在厂区 内超车。违反规定者,课以罚款50元。 3.6 所有机动车辆应按标志线和指定地点停放,严禁摩托车、自行车 进入厂房和车间内停放,违者予以罚款50元。 3.7 外单位机动车辆进出厂时,经警有权检查;载货出厂车辆应向值班经警出示凭证(如 发票、货单等)方可出厂,强行出厂者予以罚款500元。 3.8 严禁无证人员在厂区、库区、职工生活区内驾驶机动车辆,每发 现一次罚款100元,造成国家、私人财产损失和发生人身事故 的,除照价赔偿损失外,将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 QJ/AB20 -2002 A/1-2002/11/01 部门处理。 3.9 严禁厂部各种机动车辆交给与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人员 驾驶,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当月累计违反规定2次者, 除加倍罚款外,将吊扣其机动车驾照3个月,若因此发生事故, 机动车司机应承担一切责任;扣证期间由厂部另行分配工作或待 业学习。 3.10 严禁厂区驾驶员酒后开车外出执行任务,否则每发现一次予以罚 款50元,酿成事故的,肇事者应承担一切责任。 3.11 严禁将叉车、片烟夹板抱车驶出厂区上路,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 100元。 3.12 叉车、抱车工作时速限定为5公里/小时,严禁叉车、抱车高速 行驶和载人,或用其中一部车拖动、推动另一部车,违者予以罚 款100元。 3.13 各部门、车间应经常对驾驶员和职工进行安全行车教育和交通法 规学习。凡肇事应报安保科备案,不得私下了结、留下隐患;本厂职工造成事故的 ,部门(车间)应承担责任,并对厂部作出检查。 4.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及维修保养制度 4.1 锅炉、压力容器是固有危险较大的承压易爆设备,为使其安全经 济运行,确保职工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QJ/AB20 -2002 A/1-2002/11/01 4.2 设备副厂长必须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 4.3 有关部门在购买锅炉、压力容器或购买带有压力容器的设备时, 必须严格把关,应从有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许可证的厂家 购买。所购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包括合格证、 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水压试验证明等)、有关图纸和 其他技术资料以及省级技术监督部门签发的产品制造质量安全监 督检验证书;进口产品还应有省级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 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4.4 燃油锅炉使用的油品应严格按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油种从正规油 品供应处购买,严禁使用私自炼制的劣质油品作燃料。 4.5 严禁有关部门、车间自行焊制压力容器投入生产使用,否则由责 任部门、车间承担因此造成后果的全部责任。 4.6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须将锅炉平面布置图及标明与有关建筑 物距离的图纸,送交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否 则,不准施工。 4.7 压力容器在安装后投入使用前,负责安装的责任部门应按国家技 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向市 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4.8 有关责任部门在办妥压力容器使用手续后,应将完整的资料和国 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登记使用证明书全部移交给档案室,并将 QJ/AB20 -2002 A/1-2002/11/01 登记使用证明书复印一份交由安保科存档。 4.9 设备科负责编制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计划,负责联系专门检测 机构落实实施,并将年检报告书复印一份交由安保科存档。 4.10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锅炉房安全管理制度》和 《空压机房安全管理制度》,对操作人员应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 和定期考核,杜绝操作中的不安全行为。 4.11 安保科和相关车间应监督检查操作工是否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发现“三违”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4.12 压力容器设备投入运行后,设备科应建立设备台账,并归档保存 其设备原始资料和检验、检测、修理、更换记录等资料。 4.13 操作工应认真做好例保、周保等清洁卫生工作,定期加油润滑动 作部件。 4.14 加强安全阀、水位计、压力表、低水位报警器、减荷阀等安全附 件的维护保养,使安全附件灵敏、可靠、准确。如三大安全附件 中出现三缺一现象,必须立即紧急停炉处理。 4.15 按规定时间间隔采集锅炉、压力容器运行的确实数据,如实记录; 严禁超前记录和弄虚作假等违章行为。 4.16 锅炉水处理工应按规定的内容要求和项目进行水质化验并如实记录;若发现水质异常 ,应及时通知锅炉工进行排污直至紧急停炉。 4.17 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严禁脱岗、串岗、睡岗。 QJ/AB20 -2002 A/1-2002/11/01 4.18 按期进行设备预防性的到期检修维护,并将维护情况存入微机管 理。 4.19 锅炉、压力容器的大修、改造应由生产厂家或国家技术监督部门 认可的有资质的专业安全检修队承担,使用部门未经技术监督部 门同意不得擅自进行。 4.20 根据市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意见,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压力容器应 及时淘汰。 5. 电梯安全管理及维修保养制度 5.1 为确保电梯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安全,制定本制度。 5.2 新安装的和在用的电梯必须经市劳动局安监部门进行检验、验收, 并由劳动局安监部门发放《电梯安全使用证》后,方准使用。 5.3 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的电梯,劳服公司应每2年组织复检1次, 复检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 5.4 电梯工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并取得市劳动局颁发的操作 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5.5 经劳动局安监部门鉴定,确认不能安全运行的电梯应立即停止使 用并进行检修;检修后的电梯应重新报请劳动局验收。电梯停用 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启用。 5.6 电梯工开启电梯层门进入轿厢之前应确认电梯轿厢在本层站,以 防盲目闯入造成踏空坠落事故。 QJ/AB20 -2002 A/1-2002/11/01 5.7 电梯工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关好轿厢门、厅门,并关闭电源开关。 5.8 电梯工应保持电梯机房和电梯轿厢的清洁卫生,定期向传动部分 和润滑系统加油,并督促搬运工文明装卸。 5.9 电梯工应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5.10 劳服公司负责电梯使用中的日常性维修,设备科负责组织电梯的 大修和中修,大修周期为4年,中修周期为2年,大、中修后的 电梯应报请劳动局检查验收后方可使用。 5.11 劳服公司和使用部门应定期检查各工作部门的磨损、润滑情况, 特别应着重检查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钢丝绳等电梯机械安 全装置和极限开关、门电锁等电气安全装置的动作可靠性,确保 电梯安全平稳运行。 6. 电动葫芦安全使用规定 6.1为加强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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