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若干会计问题4(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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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若干会计问题4(讨论稿)
|上市公司若干会计问题(讨论稿) | |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第四部分〉〈第五部分> 返回 | |第四部分 关于股份制改组上市 | |一、关于公发上市前后所得税政策不一致,上市当年各期的所得税如何计列| |问题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发上市后的所得税税率与上市前往往不一致,一些上市| |公司获得政府减免优惠政策也往往是上市之后,而所得税是一个年度的概念| |,这就带来了上市当年上市前后两期的所得税如何计算确定的问题。例如,| |某股份有限公司4月份公发上市,1-3月其所得税税率为33%,4-12月其实际| |税负为15%,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3000万元,那么1-3月和 4-1 | |2月的所得税分别为多少?从理论上说,应分别计算 1-3目和 | |4-12月的所得税,这就有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如何划分的问题,如罚款支出、| |业务招待费的超支的期间划分、年度奖金的列支,如果各项纳税所得额均作| |期间划分,应作实地审计确认,但此种方法工作量较大,这种方法我们姑且| |称之为实际计算法。我们认为,实务工作中比较可行的方法则是比例推定法| |。即先计算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计算各期的所得税。上例中,1-3 | |月为247.5万元(3000万元×3/12×33%),4-12月为 333.75万元(3000 | |万元×9/12× | |15%)。当然,在采用比例推走法的同时,对于上述罚款支出多能作期间划| |分的,予以期间划分应是比较合理的做法。不过,是采取实际计算法、比例| |推定法还是两种方法结合,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的方法来确定为宜。| |二、关于股份制改组上市企业评估及其调账问题 | | 原因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包括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应当评估并调| |账。在公司以后的增资扩股中,可以评估但不调胀。 | |值得讨论的是从有限责任公司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评估调账?我们| |认为,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的精神,评估是可以,但| |是不可以调账。其主要依据:一是《公司法》第9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 |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 |诚然,在实际工作中,股份总额往往是整数,而净资产往往是带有角分的数| |额,如何处理还有技术问题)。二是会计理论上要求以历史成本作为会计记| |账原则,实现公司制以后评估并调账,打破了历史成本计价原则。 | |诚然,从有限责任公司到股份有限公司评估调账也有例外。那就是: | |外商投资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评估调账。国家税务总局 1993年12 | |月《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若干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及财政部财会[19| |94]28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组股份制企业有关重估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因改组,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成为股份制企业而进行资| |产重估的,重估价值与资产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外商投资企业资| |产重估当期的损益并计算缴纳所得税。 | |如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对新设股份公司应进行评估,但对历史遗留问题企业,走向募集股份公司和| |持续经营满两年以上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发行上市前无法对这些公司| |设立时投入资产的价值重新进行评估,发行上市前并未发生产权变动,按会| |计准则要求持续经营企业即使进行资产评估也不能进行调账,为了避免多次| |评估给企业增加负担,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意见上市前不再重新进| |行评估,如企业认为必要,可以披露发行前的资产评估资料,但不得据以调| |账。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部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如若| |评估调账,那么三年经营业绩就不可以连续计算。 | |三、关于允许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项目问题 | | 将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股本是企业增加资本的主要途径之一。虽然将资本| |公积转为股本是企业所有者权益项目之间的增减变动,但是,由于其涉及企| |业实收股本的增加,所以就必须具备增加实收股本的条件,并办理必要的手| |续。对于资本公积,虽然它和实收股本同属于所有者权益,但是资本公积有| |多种特定来源,有些资本公积项目可用于转增实收股本,而另一些资本公积| |项目不能用于转增实收股本。 | | 记入"资本公积"总账所属以下明细账的资本公积项目(准备类),是不| |能用于转增资本的:"接受捐赠资产准备"、"资产评估增值准备"、"股权投 | |资准备"、"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准?quot;、"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准备"等。| |这些项目属于所有者权益中的准备项目,是本实现的资本公积,因此不能用| |于转增资本。 | | 记入"资本公积"总账所属的"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转入"和"外币 | |资本折合差额"等明细账的资本公积项目;是所有者权益中的已实现的资本 | |公积,可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转增资本。其中"资本公积转入"项目,是指企业| |从前述各资本公积准备明细科目转入的己实现的各项准备的金额。 | | 对于国家扶持基金,它不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所列| |的范围之内,但却是实务工作中确实存在着的。此可否转增股本?从理论上| |说,以国家扶持基金转增股本合情合理,但从现行政策者,并无明确的规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法规发[1993]68号《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 | |纷处理暂行办法》规定;"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 |成的资产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和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列为’ | |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股,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 | |为企业资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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