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统一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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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统一技术措施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统一技术措施
目 录
1 总则
2 基础资料搜集
3 保护规划
4 规划文件和图纸
附录:名词解释
1  总 则
1.0.1 为子贯彻执行部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统一我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与深度,提高规划成果的质量水平,便于技术管理,特制订本技术措施。
1.0.2 本技术措施适用于本院承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参照本措施执行。
1.0.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称保护规划)就其内容深度讲是总体规划阶段的规划,主要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称名城)保护的宏观控制原则和目标、保护内容和重点、保护范围和措施。但对于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要进行深化,以避免建设对重点保护地段产生不利影响
1.0.4 编制保护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历史地段和重要标志物,保护和延续古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保护规划要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编制和落实。
(2)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充分认识和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形态、文物分布等特点和价值,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原则、目标、重点和要求,突出名城的历史环境特征。
(3) 编制保护规划要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4)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与继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没。
(5)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重点。即: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对于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居住以及其它性质的街区,需要保护整体环境的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建筑集中连片的地区,或在城市发展史上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群等,要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
(6) 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在当前特别要注意对濒临破坏的历史实物遗存的抢救和保护,不使继续破坏。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在历史文化保护区,要坚持以保护为主,采取保护、整治和进行必要的改造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力求避免大拆大建,以假代真(以仿古建筑取代古建筑)的做法。
1.0.5 保护规划工作应与当地的规划局、文物局、园林局、城建局、旅游局、环保局等相互协调和充分协商。
1.0.6 编制保护规划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相关的工程措施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也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及规范。保护规划中的关键名词应与国内法定名词统一。
2 基础资料搜集
2.0.1 编制保护规划,首先要搞好对历史古城及市(县)域范围内的综合考察及资料搜集工作。要确保调查资料的质量和可靠性。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市区为重点,并包括市(县)域内的主要历史文化遗存。
2.0.2 保护规划编制所需资料,一般应包括历史和殃状基础资料;有关文件和规划以及调查、座谈记录等参考资料。
2.0.3 基础资料的内容应包括:
(1) 城市历史:
●城市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古城址兴废变迁;应有建置年代、建制变化;主要建城和兴废史实;
●城市在历史上的政治、经济作用及影响,相关重要的历史事件等。
●城市的历史文化作用及影响,文化特点、相关的历史名人。
(2) 城市现存地上地下文物古迹:
●名称、类别(文物分类)、级别(国家级、省、市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所在位置。
●历史情况:兴建及重建年代、原有规模、制式、主要内容及特点。
●现状情况:现存规模,完好程度(完好,基本完好,严重损毁,尚存残迹),使用情况(使用性质、方式)。
(3)历史地段及民居
●名城及所在位置,用地规模,用地性质,人口及产权状况;
●历史形成布局和空间特点,整体文化特色和价值;
(4)古城格局:城垣形制,路网、轴线、水系、地貌和内外部空间环境特色;
(5)风景名胜及古树名木:
●风景名胜的主要内容、特点及与城市的空间关系;
●风景名胜区或风景区的范围。 其中的重要文物古迹分布状况;
●古树名木的名称、位置、价值和保护状况:
(6)革命纪念地和重要近现代建筑;
●已经鉴定列为保护项目情况;
●尚需鉴定是否列为保护项目情况;
(7)传统文化:包括地方传统文化艺术、手工、艺、传统产业、民俗节庆等;
(8)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的有关社会经济基础资料,设施状况,防火防灾能力等。现存需保护内容及其环境遭受破坏或潜在破坏威胁的状况:如城市用地发展和布局,大型工业、交通干线的影响等。
2.0.4 文件、规划以及调查资料包括:
(1)文件:国家、省市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规、规定、决定、报告、计划等,
(2)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有关的其它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资料。
(3)规划、文物、园林、环保、旅游部门等的座谈记录材料;社会调查和现场调查的有关记录材料。
3 保护规划
3.1 保护内容
3.1.1 确定保护内容要全面系统反映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遗存和文化内涵,突出城市的主要特色。
3.1. 2 保护内容一般可分为以下5大类和12中类及若干小类,具体分类可参照下表。
大类 中类 小类 备注
1、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1、文物古建筑
2、地下遗存 1、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简称:革命纪念建筑) 含陵园建筑
2、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简称古建筑)
3、石窟寺
4、石刻及其它
5、古遗址(古城、古文化遗址等)
6、古墓葬(古墓冢)
2、古典园林及风景名胜 3、古典园林及名木古树
4、风景名胜 7、皇家园林
8、私家园林
9、其它园林
10、名木古树
11、人文景点
12、自然景点 (与城区密切相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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